王宇萌
2022年6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接受宴请,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此外,贾楞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贾楞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梳理中央及各地纪委的相关通报不难发现,公务用车改革之后,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车辆的违纪问题屡屡发生,有的甚至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安徽省天長市原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钱峰,2017年、2018年两次借用企业车辆,携家人及朋友至湖南省安化县、河南省郑州市等地游玩、办私事,高速路通行费及油费均由企业承担,最终受到了党纪处分。
在钱峰看来,“我没违纪,更没有违法”,“借车这事有,也就一两次吧,是送我爱人回河南老家探亲的时候用了”……他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碰了纪律“红线”。
“借用车辆也是出于节约政府资金考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原镇长田林平指令镇政府的集体企业樟湖电力站,将一辆北京现代牌新车“借给”镇政府,并美其名曰“公车公借”,还要求企业“好人做到底,一切费用均由樟湖电力站报销”。2015年5月,田林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责任人被追责。
还有的领导干部将车视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打着“下乡检查、开展工作”的幌子,热衷于借豪车、坐豪车。
表面上看,借用车辆是为了工作考虑,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个别领导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漠视和对作风建设雷霆力度的低估。说到底,领导干部向企业伸手借车,靠的就是手中的权力,受到党纪惩处则是必然。
例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委原副书记、区长杜江到该区工作后,他在拉萨结识的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人徐某某的公司业务也随之扩展到当地。通过杜江的“牵线搭桥”,徐某某顺利承包了堆龙德庆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营。此后,他更进一步成为杜江的“大管家”,从安排旅游到借车借钱,全方位、全流程的便利服务一应俱全,杜江也由此给自己埋下了身陷囹圄的“伏笔”。
还有一种情况。公务用车改革后,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把手伸向了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还美其名曰:“借车主要是满足工作上的需要,若有人问起来,就说是为了公事。”但这只是自欺欺人的借口,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车,本质仍然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针对这类问题,中央早有规定。早在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2014年7月,《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了这一规定。2017年12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除了政务处分,还有党纪处分。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应严格区分“违规借用”与“正常借用”。“违规借用”强调的是,党员干部与提供车辆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如果是亲属、朋友之间的正常借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正常借用”,必须以真正的“借用”为前提,即党员干部在借用时应有归还的本意。如果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打着“借”的旗号收受他人财物,就属于受贿行为,则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
事实上,看似微不足道的借车行为,背后都是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作祟。“个别党员干部错误认为,出入有豪车或者借他人车辆使用,是自己有身份地位的象征,需要特别警惕这种公共资源私利化的不良倾向。”湖北省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院长丁建定说,“很多‘四风’问题违纪金额并不大,容易让党员干部产生自我原谅和侥幸心理。”
所以,某些领导干部在有向企业或个人张口“借车”的想法前,一定要琢磨别人将来会向自己“借”什么。时刻绷紧自律这根弦,是对自己的最大保护,否则,危险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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