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研究述评

时间:2023-08-16 18: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张慧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2400)

古代民间借贷是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有息或无息的实物、货币的让渡活动。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的借贷和私人与民间机构间的借贷。20世纪80年代后,学者们逐渐认识到无息及适当利息的借贷对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小农生产有积极作用。随着民间文书的陆续整理与出版,依托借贷文书进行的断代史、区域史、法律史研究也日益活跃,并取得了诸多成果。2000年后,随着民间借贷的再度兴起,一些学者从经济学交易成本、风险因素等视角切入,试图对古代民间借贷内在运行的市场机制、高利率的成因等展开分析。

(一)古代民间借贷的性质

学者们最早是从高利贷角度研究民间借贷的。中国古代并没有“高利贷”一词。“高利贷”一词来自英文usury(拉丁文usura)。在欧洲中世纪,不论取息高低,只要是要求得到报偿的借贷都被归入usury。18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usury的含义才转变为高于法定利率的放款行为。(1)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87页。清末,高利贷一词传入中国,意思是“重利盘剥”。20世纪30年代,恰逢“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国的社会性质如何”是史学争论的热点,民间借贷的剥削性和破坏性自然就成了研究的重点。部分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高利贷应该是以各种方法、以盘剥重利为目的的金钱借贷,合法的典当业并不是高利贷(2)宓公干:《典当论》,上海书店出版社,1936年,第9页。。

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剥削”论和放贷者“超经济强制”论成为学界主流观点。如傅筑夫、谢重光等均讨论了高利贷的破坏作用。(3)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第540-546页;
谢重光:《晋唐寺院的商业和借贷业》,《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尽管彭信威提出“应当区别(一般)借贷和高利贷”,但这种观点和思考并未引起反响。

20世纪80年代起,学者们开始注意到高利贷对维持人们生活、促进生产的积极一面。如漆侠、赵毅等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适当利息借贷的积极作用。(4)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145页;
赵毅:《明代豪民私债论纲》,《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二)影响利率的因素

民间借贷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很大程度上受利率高低的影响,因此,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从对借贷性质的评判转移到了对影响借贷利率上。因为能否正确认识高利率形成的内在机制,关系着我们能否将民间借贷利率规范在合理范围之内。

近年来,经济学学者提出了新的看法,如林展对满铁档案中的借贷情况进行量化分析,认为供求机制决定利率,违约风险、交易成本、有无不动产抵押等因素则影响利率。(5)林展:《高利贷的逻辑——清代民国民间借贷中的市场机制》,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60-119页。而在历史学界,重视对借贷利率影响因素的探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黄宗智提出“一个家庭式农场,并不以资本主义企业行为的逻辑来支配活动”,“一个饥饿的家庭,几乎可以忍受任何利率”(6)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第191页。。方行认为清代民间借贷利率总体上有降低的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资本供给增多以及高利贷者之间的竞争。(7)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经济研究》1984年第4期。在正常的、供求平衡的情况下,俞如先认为,法律、乡族关系、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更大。(8)俞如先:《清至民国闽西乡村民间借贷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17-326页。

中国古代民间借贷机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活跃于唐宋元时期的寺院质库;
第二种是设置于市镇、县城的典当行;
第三种是广泛存在于农村的“合会”。

(一)对寺院放贷的研究

寺院放贷自南北朝始。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堀敏一、北原薰等率先通过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其放贷情况,但最全面系统的研究要属唐耕耦,他将记录寺院借贷信息的资料分为三类,第一,借贷契约和请便牒状;
第二,便物历;
第三,诸色入历和诸色入破历会计中的利润部分。(9)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337页。乜小红探究了便物历的起源和性质,认为便物历最早起源于6世纪初北魏佛寺推行僧祇粟时期,是出便粮者自留的底帐,可以作为追还欠债的依据、寺院审计的根据、佛教僧团检验各类仓粮流向的凭证。(10)乜小红:《中国古代佛寺的借贷与“便物历”》,《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3期。另外,谢和耐、姜伯勤等在研究寺院经济时,也都对寺院放贷活动有特别关注。(11)参见谢和耐:《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197页;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第325页。

明代寺院放贷活动得到了抑制(12)何孝荣:《明朝佛教史论稿》,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151页。。清代内蒙古地区的寺院放贷活动十分普遍,其放贷以货币借贷为主,借入者还本无望时,用以支付利息的地租或地铺钱便永远归寺庙收取。(13)参见胡日查:《清代内蒙古地区寺院经济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73-181页。

(二)对典当业的研究

20世纪初,学者们抱着为传统典当业和农村融资寻求出路的目的,对当时的典当业进行了研究,代表作有杨肇遇的《中国典当业》(14)杨肇遇:《中国典当业》,商务印书馆,1929年。和宓公干的《典当论》(15)宓公干:《典当论》,上海书店出版社,1936年。。20世纪90年代后,学者们在典当业的起源、分类、当税的产生等关键问题上产生了争论。关于典当的起源,大部分学者支持宓公干的“南北朝佛寺起源说”;
关于典当的分类,杨肇遇按照资本大小将典当业分为“典、当、质、押”。(16)杨肇遇:《中国典当业》,商务印书馆,1929年,第5页。而黄鉴晖认为典、当、质是一样的,只是因区域不同而称谓不同(17)黄鉴晖:《中国典当业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75页。;
关于典当的当税,刘秋根将典当税的萌芽追溯到宋代,并认为正式的典当税于明后期已诞生,纠正了杨肇遇典当税产生于“康熙三年”的说法。(18)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53-263页。

另,从“典商”角度对典当业进行研究也是一大热点。王廷元、王世华等对徽州典商的兴衰过程、经营规模和方式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19)王廷元:《徽州典商述论》,《安徽史学》1986年第1期;
王世华:《明清徽州典商的盛衰》,《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刘建生则着眼山西典商,对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放贷情况、利率等进行了研究。(20)刘建生:《山西典商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7年。

(三)对合会的研究

对于古代从事放贷活动的民间合会的研究也始于民国年间。王宗培抱着改革传统合会以使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对当时的合会现状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在合会的起源问题上,他否定了“庞公创始说”“竹林七贤遗传说”“青苗法演变说”“印度传来说”,推测合会起源于唐宋之间。他将合会总体上分为金融类、储蓄类、保险类、防卫类及其他,并对合会的各类文书、会金的计算和分配、合会的优缺点、城乡合会之差别、合会改革的具体方向进行了全面研究。(21)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中国合作学社,1931年。目前学者们对合会的分类以及运行方式的表述都多是沿用他的研究。杨西孟利用合会的会规进行数学计算,进一步分析了会金和利息分配的不公平性。(22)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34年。

近年来,学者们大多从清至民国时期的合会文书入手,进行区域性、个案性的研究。如章毅着眼于浙江南部带有宗教性质的“定光会”,认为其放贷活动具有封闭性、非盈利性的特点。(23)章毅:《祀神与借贷:清代浙南定光会研究——以石仓〈定光古佛寿诞会薄〉为中心》,《史林》2011年第6期。张介人、朱军对清中后期浙东地区的民间钱会、纠会、田会、钱庄等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方式、规模大小、营收情况等进行了研究。(24)张介人、朱军:《清代浙东钱业史料整理和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宾长初等则依托徽州的钱会文书,利用计量史学的方法或经济学的视角,研究了其特点和作用。(25)宾长初:《清代徽州钱会的计量分析——基于<徽州文书>第二辑所收会书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

总的来说,对于寺院放贷和典当行的研究受到的关注比较早,成果颇丰。对于合会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且集中于清代、民国的情况,对其起源和发展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学界对“合会”的定义并不明确,在行文中对其概念的外延、分类也存在诸多分歧。

借贷文书中关于还款期限、利息高低的约定能折射出借贷双方地位强弱及某一时期借贷的活跃与否。因此,对古代民间借贷文书的研究,也可让人们从中体察到古代适当利息借贷的必要性和不当利息借贷的破坏性。

(一)借贷契约(券书)的种类

借贷契约在唐代以前多是“合同文”式的券书,隋唐时期转变为单契。学界对借贷契约的分类主要有四种:第一,直观地从借贷契约本身出发进行分类,如玉井是博将敦煌借贷契约分为借钱契、借绢契、借地契、雇驼契(26)[日]玉井是博:《支那西陲出土の契》,《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岩波书店,1943年。。第二,将契约本身与契约形成的时间过程相结合,如唐耕耦将借贷契约分为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原生形态即第一次借贷所订立的契约,次生形态即借贷关系成立后,未能按时归还本息而续订的契约,(27)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童丕将敦煌地区的契约分为两大类:主要发生于吐蕃时期(9世纪前半叶)的粮食借贷和10世纪的织物借贷(28)[法]童丕:《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第15页。。第三,以现在的借贷种类划分标准去对古代民间借贷进行分类,将不能适应这些标准的特殊借贷形式单列出来,如罗彤华将唐代民间借贷分为信用借贷、质押借贷及特殊形式的借贷,特殊形式的借贷包括赊卖、预租、预雇等(29)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7-80页。。第四,服务于研究目的,进行多层次划分,如杨淑红认为根据借贷目的,可分为生活消费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
从有无利息方面,可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
从借贷的保证方式来看,有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她认为第一类划分有利于经济史研究中分析借贷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说明借贷主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后两类划分有利于从契约关系角度分析借贷利率、债务履行、权利义务等问题。(30)杨淑红:《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25页。

(二)借贷契约(券书)的形制与发展

汉简中,借贷券书在形制和内容上都有所残缺。传世文献记载此时借贷券书一式两份。居延汉简中有很多贳卖券书其形制也是一式两份,记录债务关系成立的时间、双方姓名和身份、债的标的物及价格、清偿期限、旁人(即见证人)的姓名身份。(31)李均明:《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借贷券书可能也与此类似。

隋唐时,“合同文”式的券书转变成了单契,但形式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如,与“合同文”式相匹配的署名习惯经过了漫长的过程才逐渐消亡。(32)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内容方面,此时借贷契约的基本格式已经形成,即立契时间、某地某人因何原因向某地某人举贷钱物若干、利率、还债期限,违约处罚,担保典押,契尾署名画押等事项。

宋元时,目前发现的主要有西夏文书、蒙元时期回鹘文文书、元代契约文书。史金波认为西夏借贷契约大多是西夏文草体,也有部分行书或行楷,其内容和格式也相对于唐代借贷契约有一些变化。(33)史金波:《西夏粮食借贷契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集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86-204页。回鹘文文书则反映了宋元时代新疆畏兀儿地区的社会生活。杨富学对比了其与唐代汉文契约的不同之处。(34)杨富学:《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借贷文书概述》,《敦煌研究》1990年第1期。许伟伟将元代借贷契约与西夏黑水城文书进行了对比。(35)许伟伟:《黑城夏元时期契约文书的若干问题———以谷物借贷文书为中心》,《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明清借贷契约的形式较为稳定和统一,乜小红指出明清借贷契约比中古时期的简单了许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各种情况在明清的律令及条例中都有界定,无需私契多言”(36)乜小红:《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中华书局,2017年,第78页。。

总之,囿于史料,对借贷文书形制的研究呈现出朝代和地区的不平衡性,秦汉、宋元时期的中原腹地以及明代的成果较少。对于清代借贷文书的情况,学者们多以区域研究为主,还缺乏宏观层面和区域对比方面的研究。另外,学者们仍然主要是以王朝断代去划分研究的时代范围,这使得借贷契约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更难以被把握。

(一)断代史研究

学者们利用文书提供的正史中未记录的信息,对历代民间借贷的情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以往学术界的一些观点进行了纠正。

秦晖研究了汉代西北居延地区的借贷情况。(37)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石洋考察了借贷期限、收息周期与借贷目的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以往学界认为汉武帝时期的一般年利率是20%的结论存在错误。(38)石洋:《秦汉时期借贷的期限与收息周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5期。

对唐代的民间借贷,学界基本上达成了这些共识:一年一季的耕作规律导致敦煌吐鲁番的粮食借贷多为“春借秋还”,利率一般为50%。西州举钱生息已经形成了乡利,可能是月利率10%,各类借贷都有极高的100%的利率。文书中有很多不写利息的,但并不代表都是无息借贷。保人往往是借入方的亲属,也有僧人充当保人的情况。(39)参见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
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年,等。另外,不少学者还贡献了极有价值的观点和研究方法,如韩森将放高利贷者左憧熹墓中随葬的15件契约进行了系统研究,这种以人为中心对文书进行研究的方法突破了之前按时代、按种类对文书进行研究的范式,形象生动地展现了高利贷者通过放贷兼并土地的过程。(40)[美]韩森:《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37页。余欣提出,异乎寻常的高利率不能以“特例”或“民间借贷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等理由来敷衍,而是要考虑其深层的社会因素。(41)余欣:《唐代民间信用借贷之利率问题——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契券研究》,《敦煌研究》1997年第4期。

西夏民间借贷“按日计息”十分常见。(42)杜建录:《黑水城出土的几件西夏社会文书考释》,姜锡东、李华瑞编:《宋史研究论丛(第九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37-644页。贷粮利率一般总利率是50%,月利率是20%,日利率是1%左右。(43)史金波:《西夏经济文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84-199页。郝振宇还发现谷物典当借贷利率和赔付方式根据放贷者身份不同而不同。(44)郝振宇:《西夏民间谷物典当借贷的利率、期限与违约赔付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3期。

清代借贷文书数量庞大,所以学者们充分考虑各区域的生产结构、人群构成、经济发展水平等特点,从区域史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中台湾地区的“胎借”、旗人群体的借贷等民间借贷情况,都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45)周力农:《清代台湾的“胎借银”》,《清史论丛(第六辑)》,中华书局,1985年;
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50页。

(二)法律史研究

法律史学者主要通过借贷文书来探讨担保、借贷规制、契约秩序等问题。

在担保制度方面,仁井田陞认为“质”就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并推测“担保制度在先秦时已经出现”(46)[日]仁井田陞:《汉魏六朝的债权担保》,见《补订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由此,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被提前到了战国时期的秦律。

在借贷规制方面,霍存福认为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保人代偿等问题与法律又有明显冲突。(47)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明清时期,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48)霍存福:《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在契约秩序方面,冯海洋认为在中国古代熟人社会中,中人对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起到了促进作用。(49)冯海洋:《伦理道德在清代借贷契约中的约束力》,《法律史评论》2015年第8卷。于光建认为在西夏国的典当借贷中,中间人可以在借贷完成后抽利,同时担负着价格调节、明细借贷典当来源是否合法、中介代理等职责。(50)于光建:《西夏典当借贷中的中间人职责述论》,《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除了在前文所述的以往学界的研究热点和尚未解决的课题上继续深耕外,学者们也意识到应该更多地从古代民间借贷中挖掘其对于现实的借鉴意义和教训。已有学者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如陈志武、彭凯翔、袁为鹏、林展等对清代刑科题本中因民间借贷导致的命案进行了量化研究,发现贷方的死亡比例高于借方。(51)陈志武、林展、彭凯翔:《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清代债务命案研究》,《经济研究》2014年第9期。他们还认为书面契约尽可能地减少了民间借贷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的模糊性,是减少交易纠纷、暴力冲突的重要方式。(52)陈志武、彭凯翔、袁为鹏:《乾隆中期和道光中后期债务命案研究》,《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桑本谦考察了历史上的高利贷后,认为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打压高利贷的各种举措往往因市场反弹而屡屡受挫,因此“洞察法律背后的市场逻辑对于优化法律决策至关重要,不仅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失误,还可以为提升立法质量提供建设性的参考”(53)桑本谦:《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不过,我们要避免为附和“现实主张”而影响了对历史真实的判断。

另外,对民间借贷文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传统研究范式的更新。以往学者们往往选定某一朝代或某一区域,叙述其借贷种类、放贷者身份、利率情况等,然后评价其社会影响。但随着契约文书的不断整理,学者们发现普通自耕农、佃农也会放贷,而且放贷者也会成为借贷者,所以学者们逐渐放弃了借贷双方二元对立的研究模式。

综上所述,史学界依托出土文书、传世文献、档案资料对中国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且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民事习惯调查,到受“高利贷剥削论”的影响急于对中国古代民间借贷进行定性,到重新回归对传统民间借贷的内涵、种类、文书特点等全方面的梳理,再到承担起“以今观古,由古知今”的时代命题的过程。以往学者们生动地为我们展现了借贷对普通人巨大的影响,未来学者们必将在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的研究上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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