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亮,卢 晋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促成人口数量最多、经济总量最大、发展潜力最优的全球最大自贸区(1)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及日、韩、澳、新西兰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载商务部官网:http://za.mofcom.gov.cn/article/h/202011/20201103017092.shtml,2022年10月1日。,也是我国参与缔结的自贸协定中开放程度最高、覆盖区域最广的区域经贸协定。RCEP促进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创设全新国际经贸规则,将促进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中国特色自贸港。海南自贸港作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最前沿和南海经济区域的重要腹地,实施与RCEP区域“零关税、零补贴、零壁垒”相一致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规则,将促成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推进自贸港营商环境优化法治化。RCEP区域包容不同经济体的制度差异、发展水平和市场承受力,促成诸多具有倡导性为主,渐进式推进的义务性规则条款,自贸港建设将开展与RCEP规则相适应的调法调规专项法治行动,强化我国与RCEP区域成员国经贸活动,推动自贸港成为国际国内双循环的重要交汇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指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发挥好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2)习近平:《共创开放繁荣的美好未来——在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人民日报》,2022年11月5日第01版。。对标RCEP构建自贸港经贸规则,实施高水平开放,促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RCEP主要核心条款充满自由、开放、便利、共享、包容的区域合作新理念新模式,凸显自贸港与RCEP成员国经贸往来的新机遇和新优势。在以CPTPP、USMCA为代表的美式高门槛经贸规则影响下,中国极力寻求一种既能充分迎合国际主流经贸规则新趋势,又能提升海南自贸港对接全球高水平经贸规则的一系列压力测试能力的多边经贸治理机制。据此,本研究拟从地方法治创新和先行先试的视角,研究自贸港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试验区推进国家实施高标准自由贸易区战略的特殊功能定位,结合RCEP生效后对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前后带来的新契机、新挑战,对更好的发挥自贸港政策和制度优势,高质量推动中国落实RCEP协定规则,促进海南自贸港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RCEP不仅推动了亚洲大洋洲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实施,而且助推自贸港更加充分利用改革自主权,推进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化推进对标RCEP经贸规则的自贸港法规体系构建,发挥和提升自贸港整体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助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3)夏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框架建构和制度创新》,《经济体制改革》,2020年第4期。。
(一)RCEP促成自贸港更高水平开放的国际站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海南正逐步打造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投资贸易环境(5)朱福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国际镜鉴》,《改革》,2018年第8期。。海南自贸港位于亚太腹地,地理位置上与东盟11国隔海相望,不仅面对东南亚一代具有6亿人的消费市场,而且对内也依托国内14亿人口的消费大市场,对接RCEP经贸规则,构建一个面向东盟各国的区域性国际市场,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服务贸易中心。自2022年1月1日RCEP生效以来,海南自贸港与RCEP成员国经贸往来较为频繁,贸易往来比重持续上升,2022年前三季度,自贸港与RCEP各成员国货物进出口额度约为514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大约24%,占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比重约为36%。同时海南举办中国第二届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进一步释放自贸港与RCEP相互叠加的政策红利效应,海南自贸港全面开放的政策优势,将实现与RCEP经贸规则相衔接,促进融入东盟“泛南海经济合作圈”。
此外,依托于海南自贸港的热带岛屿特色区位条件和旅游经济特性,独特地理气候、热带雨林资源、生态旅游等都与RCEP中许多东南亚国家的地理环境高度相似。RCEP货物贸易、人员流动、投资准入等领域高度透明的规则,将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中规定的投资、贸易、运输往来、跨境资金流动、人员流动五大领域制度相互叠加,释放更多发展机遇红利。自贸港开放融入东盟大洋洲等市场,充分利用更多市场要素和劳动力密集等资源优势,实现自贸港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发展机制,助推海南自贸港资源、区位等优势转化为产业经济优势,形成自贸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三大现代产业新优势,促进自贸港与RCEP市场大融合,共享自贸港建设新机遇,共享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成果。
(二)RCEP规则推动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路径
建设高水平开放的海南自贸港,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标杆。在国际经贸、人文交流日益频繁的区域一体化环境下,加快开放理念和法治理念的融合转变是迎合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海南自贸港设立背景、发展理念、开放导向与RCEP协定的原则精神高度吻合,RCEP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等方面,强调循序渐进的履行方式,分阶段逐步实现区域内90%商品零关税以及在服务贸易上,采取从正面清单逐渐向负面清单过渡的方式。在原产地认定程序上,对于无门槛的原产地自主声明,采取较长的过渡期,对柬埔寨、老挝、缅甸等不发达成员上给予20年的实施过渡期(6)RCEP第三章第16条第二款规定: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应当在本协定对其生效10年内实施第一款第(三)项,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应当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20年实施第一款第(三)项。。分阶段、分步骤推进自贸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构建,也是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的基本发展路径。封关运作前,在洋浦保税港区内试行“一线全面放开,二线有效管住”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服务贸易采取正面清单引导和负面清单为主的方式,在2025年封关运作后则将全岛划为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全面实施商品“零关税”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RCEP的20个章节和4个市场准入承诺附件,体现着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区域集团化的新型全球化发展模式,是全新的国际经贸惯例。
RCEP助推自贸港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推动与法治创新理念融合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于中国—东盟自贸区3.0升级建设和双循环的发展格局,推动海南自贸港更加扩大开放,树立制度型开放的新思路,促进中国与东盟要素高效流动、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国内与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发挥海南自贸港在双循环格局中的关键作用。高水平开放,将有效推动自贸港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理念融合发展。加快构建自贸港法规体系,进一步融入RCEP的国际惯例和国际经贸规则。当下海南自贸港亟需对标国际最为开放的经贸规则,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立足于法治先行路径。《自贸港法》引领,坚持中国特色和对接RCEP等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创新内容,提高压力测试的能力。例如为了优化国际化服务能力,加快国际人才引入,提升政府国际化服务水平,海南先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考试管理办法》(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载海南省政府网: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9/f0db94ca6da14c428262c5942053751f.shtml,2022年10月5日访问。、《2020-2025海南省全面提升公务员外语水平行动方案》(8)2020年5月15日海南省委组织部发布《2020-2025海南省全面提升公务员外语水平行动方案》提出,至2025年底,40岁以下公务员能够进行基本外语交流,40岁以上公务员能够掌握基本国际用语和国际文化礼仪。载海南省政府网:http://smzw.hainan.gov.cn/smzw/ywzx/202005/b9b1aa308efa4384a341db80d4321793.shtml,2022年10月5日。,规范境外技术人才认定标准,这与RCEP鼓励成员方就互认专业资质开展对话谈判的协定要求一致。此外,大力倡导海南省公务员提升外语水平,加快与建设自贸港国际化发展的相适应的公职人员队伍,促升自贸港国际化管理能力与国际高水平标准充分接轨。
(三)RCEP助推自贸港要素资源配置国际化发展
《自贸港方案》已明确建设独具特色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高度国际化的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国际人才资源集聚区域中心,致力打造极具国际竞争力的全球开放合作平台。《自贸港法》第9条规定: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开展国际合作。以RCEP为代表的高质量、互补性、灵活性的贸易投资规则是未来自贸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完善的目标导向,例如RCEP有关自然人移动的内容规定是在GATS人员流动规则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创新,已明确区域成员国商务往来、跨境服务、投资等方面,提供更加便利的开放条件,消除了区域内人员跨境流动的各种隐性壁垒。这倒逼海南自贸港对RCEP成员国上述活动更要提供更自由便利空间。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融入RCEP东盟区域性旅游、商品和要素市场等。诸如利用自贸港产品增值30%独具特色的原产地政策,吸引东盟国家农产品进口并在海南进行精深加工,再免关税进入内地消费大市场;
为了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强化实施海南拥有59国免签入境旅游和第七航权试点开放的政策措施,促进与东盟国家邮轮旅游合作,实现旅游资源共享,提升旅游国际化服务标准水平,形成互相发展、互有优势、互通有序的国际旅游开放新格局。
适应劳动力资源国际化配置,是自贸港建设适应国际化发展的人力市场新趋势新规制。海南岛内人口较少,劳动力缺乏,不利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等人力密集型产业。RCEP东盟国家有丰富劳动力市场,这为海南自贸港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适当放宽外国劳工来琼工作的入境限制,放宽工作签证的条件,引入东盟部分国家人力资源,实施外国劳工工作便利措施等,促进成员国之间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充分流动,加速海南在后疫情时代外向型经济的复苏,成为海南自贸港国际化发展的法治创新规制内容。
推动自贸港人才国际化流动,是适应RCEP区域精尖人才自由便利流动的重要对策措施。RCEP促进自贸港先进人才自由便利化流动,促进自贸港全面提升发展。如RCEP机制下我国与日本创新发展双边自由贸易关系,日本是RCEP发达国家中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最强的国家,RCEP机制下将有利推动中日之间更加开放(9)张季风:《RCEP生效后的中日经贸关系:机遇、挑战与趋势》,《东北亚论坛》2021年第4期。。自贸港通过RCEP机制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自由便利宽松流动制度,引入日本先进人力资本,推进引入日本的先进技术和精尖人才,实现养老护理、医疗康养等与日本开展交流合作,大力发展休闲养老服务业和医疗旅游健康产业,促升海南有得天独厚的医疗护理水平、专业康养等现代服务业水平。
(四)RCEP促成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的法治创新机制
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中国特色自贸港,亟需放胆实施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提升自贸港制度创新能力,促成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10)王晓玲:《国际经验视角下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研究》,《经济学家》,2019年第3期。。截止2022年9月,海南自贸港共发布128项制度集成创新案例,其中有8项制度集成创新案例被国务院向全国推广,涉及了财政税收制度改革、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运输往来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治理、风险防控等(11)张熙宇:《海南自由贸易港第十四批制度(集成)创新案例发布》,《海口日报》,2022年9月17日,第1版。。根据RCEP中我国有关关税、投资、跨境服务、人员和货物流通等方面开放性承诺,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入全新阶段,海南自贸港更要加强人员、货物、资金、运输工具、信息等要素自由便利流通。《自贸港法》已明确海南自贸港要不断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当下亟需对标RCEP,积极构建以自贸港法为核心,与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相配套的规则体系(12)吴昊,于昕田:《RCEP签署后的东亚区域合作未来方向》,《东北亚论坛》,2021年第6期。。在未来海南自贸港在全岛进行封关运作后将被定义为“境内关外”,实行海关监管的特殊制度,推动海南自贸港一系列制度集成创新的规则秩序(13)熊勇先:《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及其行使》,《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8期。,积极推动对内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主动适应和融合RCEP国际经贸新规则和创新自贸港新法治新秩序,推动自贸港更充分更全面行使改革自主权,简化自贸港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优化营商环境,促成自贸港高度自由便利、高度规制法治创新体系。
由于WTO多边经贸体制改革受阻,上诉机构面临停摆危机,全球开启了新一轮的国际区域经贸谈判(14)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表现体现在全球经贸合作取向呈现地区化趋势,在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伴随着英国脱欧、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经济全球化的速度开始回落,逆全球化开始抬头,全球性的经济全球化开始减弱,以TPP、CPTPP(TPP前身)、RCEP为代表的近距离经贸合作的区域主义增强并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区域集团化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全球化”趋势更能反映出当前经济全球化的类型。RCEP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合作集团化”模式将引领全球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走向,已成为世界各国深化投资贸易自由化,引领“新型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驱动要素(15)韩升,王朋朋:《RCEP背景下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及策略选择》,《长白学刊》,2021年第6期。。《自贸港方案》与RCEP,都体现了共同原则:即开放和互惠(16)孟秋:《从海南自贸港到RCEP,开放和合作是共识》,《中国对外贸易》,2020年第7期。,两者都致力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破除关税及其他技术性壁垒,实现商品、劳动力、信息、资本充分自由流通(17)赵春江,付兆刚:《RCEP与深化中日韩贸易合作的机遇与挑战》,《东北亚论坛》,2021年第6期。。RCEP已在货物贸易、电子商务、自然人移动、海关监管等方面形成了高度创新制度,对海南自贸港法规体系建构形成新挑战。
(一)“零关税”政策将创新自贸港开放型经济的法治保障内容
货物贸易自由的主要出发点在于破除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实现货物进出自由便利,简化国际贸易程序(18)余南平:《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定位与路径》,《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3期。。RCEP也与自贸港一样实施“零关税为核心的货物贸易制度,两者都对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在进口货物贸易“零关税”方面,自贸港采取封关前正面清单管理,封关后实行进口商品目录管理,进口商品目录之外商品实行“零关税”。RCEP规定区域内95%产品将实现“零关税”,这远远超出自贸港现有“零关税”正面清单范围,也超过NAFTA(北美自贸区)的范围。在“零补贴、零壁垒”方面,《自贸港法》和《自贸港方案》并未充分体现“境内关外”下零壁垒和零补贴的要求(19)韩龙,戚红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三维透视与修改建议》,《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在清除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方面,未真正实现各类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前的“零关税”清单,虽然具有适用国别广、免除税收种类更多的优势,但商品种类仅占RCEP“零关税”产品总类的20%,RCEP关税减让的目录中,有许多与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相契合。比如仪器仪表、医疗仪器、运动器械、锂电池等。在经过RCEP的协定履行过渡期后,中国与RCEP中第二经济体量的日本(日本同时也是CPTPP的主导国)相互间“零关税”商品承诺比例将达到86%,包括塑料及其制品、药品、眼镜片眼镜架、部分珠宝、钟表、家具、运动器械等,由于日本作为在疫情之前国内出境旅游的高度热门地,各种物美价廉且质量做工精细的日系产品受国内大众较高的认可度,可能会分流海南免税购物市场的境外回流消费量,淡化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政策吸引力。由此看来,高度自由便利化的贸易投资规则,将倒逼海南自贸港加速政策红利释放,亟待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实现推进RCEP经贸规则本土化的调法调规工作,促进海南自贸港全面实施“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20)“一本三基四梁八柱” 战略框架,一本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作为指引新时代海南发展的顶层设计;
三基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四梁指海南要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三区一中心”);
八柱指海南着力建设并不断完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体系、社会治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组织领导体系。。
在货物贸易制度相配套的海关监管模式方面,自贸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货物贸易监管模式(21)“一线放开”是指海南与境外之间经济活动充分自由,“二线管住”是指海南与内地之间要进行有效管控。,将实施零关税政策和反走私货物管控有效监管措施相结合,允许境外货物和物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之外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RCEP有关海关通关程序,推进极优简化和智能高效,采取了预裁定、抵达前处理、特殊物品快速放行、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方式。例如RCEP第四章中的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提倡各成员国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所有海关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对快运货物、易腐货品登记争取六小时内放行。根据海口海关数据显示,海南口岸进、出口整体通关平均时间为37.71小时、0.36小时,虽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与国际知名自贸港的通关便利化程度相比还存在较明显差距。(22)《海南省高质量实施RCEP新闻吹风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网: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mgxwfb/202207/e6fe088cfee445aa84994ff59f9c0bbe.shtml, 2022年10月5日。因此,RCEP通关优化便利机制,将促进自贸港推出更加便利化的通关创新措施,倒逼自贸港海关监管机制亟需更加简化优化智能化,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助推海关行政监管机制转型,形成通关程序便利化制度集成创新的新模式。
(二)RCEP倒逼自贸港开展系统全面的调法调规行动
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亟需构建与最高开放水平相适应的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系,《自贸港方案》已明确2025年、2035年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构建的目标任务,尤其是强调根据国家战略需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贸港的政策和制度体系,这表明自贸港的政策和制度体系需要与法治建设相协调相促进。RCEP作为全球规模最大、最具经济影响力的自贸协定,将有助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深化治理,充分彰显全球高水平开放的经贸规则,诸如协定有许多内容更多显现出贸易投资发展前沿的新业态新经济,尤其是有关数字经济及其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等方面的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新规则新要求。例如第十一章知识产权和第十二章电子商务,代表了当今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新样态和数字贸易发展的新格局。自贸港实施RCEP相关条款必然涉及对相关法规内容的调整,RCEP中有关商业数据传输、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服务、海关程序和监管便利化等往往涉及国家事权。这表明网络数字资源也可成为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也如同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一样,形成国家网络空间主权。RCEP有关电子商务经营态度方面,也有更加开放市场的立场态度,要求成员国要秉承高度开放的数据交易规则,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在遵守RCEP电子商务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我国需对外国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秉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也意味着海南自贸港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经营者或将面临着更大竞争压力,将有更大的先行先试责任担当。《自贸港法》第10条第1款有关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规定,明确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自贸港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自贸港法规。该条第2款还明确了自贸港法规报送备案及其作变通规定的,应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彰显自贸港法治建设的创新思路和新路径,促成自贸港法治创新和法治建设的先决共识。《海南自贸港法》就如何实施调法调规的变通立法方面,未明确具体的变通立法范围、情形、权限及其程序规则等内容。
RCEP 制度有多样化条款安排,其不仅体现在理念层面,还充分显现出规则层面具体内容。(23)张鹿萍,丁如:《论RCEP制度多样化条款对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启示》,《江淮论坛》,2022年第1期。诸如RCEP经济制度多样化条款主要分为过渡期条款、排除适用条款、互助条款和其他制度多样化条款。以此显现自贸港在事权界限不明和立法定义模糊的制度困境下,也有更多对接RCEP高水平经贸规则自主权与选择权。自贸港在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上进行制度集成创新和先行先试,亟需有创新立法,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支持自贸港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高质量发展。完善自贸港调法调规的变通立法,可以充分化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矛盾冲突问题,解决政策和法治的融合创新矛盾状态(24)崔凡:《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发展趋势与对接内容》《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1期。。
此外,根据海南岛屿型经济体制的发展现状,结合RCEP是一个包容性、全面性、共赢性的协定,各成员在统一的关税减让及消减贸易壁垒规则下实现区域内协调统一发展。与国际著名自贸港香港、新加坡不同,海南自贸港是在一个全岛土地面积包含大部分农村的省情下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总体上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各市县发展水平不平衡、资源利用效益较低,全岛百分之八十的土地面积还未实现城镇化,未来海南致力打造成为未来我国面向东盟开放门户的最前沿区域,还存在诸多现实瓶颈和堵点。加强区域法治建设,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自贸港法规体系。当前自贸港法规体系构建仍处初步阶段,自贸港一些重要法规还未出台,与《自贸港法》专项配套的法规仍有待持续制定完善,例如关于清单管理规范化的制度细则,对本岛居民实施的生活消费品免税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本岛居民还未分享到统一的“零关税”红利,这与RCEP经贸规则价值蕴含中的开放包容、兼顾制度差异。
(三)RCEP推动自贸港服务贸易和投资准入的开放新法治
RCEP明确所有缔约方一致同意实施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承诺更加开放市场,共同打造稳定、开放、可预期的区域投资环境。RCEP第十章有关投资规定,全面整合提升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经贸投资规则,尤其是投资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平衡的投资安排。在投资准入领域,海南已明确实施与RCEP开放水平更接近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018年12月2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商事主体市场准入高度自由便利措施。如今已出台自贸港有关投资贸易准入有三大负面清单,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1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25)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五大领域22条具体措施,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2021年8月26日《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三个负面清单已较全面放宽了重点领域的市场准入。近年来,我国在负面清单的动态管理方式上持续深入优化,不断缩小负面清单的限制范围。在RCEP的服务贸易章节中,中国承诺将在6年后对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在RCEP承诺的过渡期之后,将迎来全国性服务贸易行业的全面开放,而且国内构建统一大市场进程也在积极推进,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简称《大市场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从战略全局高度上明确了我国未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划蓝图。由此可知,不论是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趋势,还是RCEP一体化发展模式,都将推动贸易投资规则的统一性(26)史本叶,王晓娟:《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解析、经验借鉴与制度体系建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随着全国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条款逐渐趋同,国内自贸试验区在内外贸、投融资、金融、出入境、人才等方面拥有了许多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
RCEP涵盖包括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及投资准入等方面,有关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不仅要求缔约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行以负面清单为主导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措施,取消外资投资的当地成分比要求,还系统地规定涉及投资者根本利益的配套措施要求,例如第十章规定了投资促进和保护等内容,涉及征收、征用公平补偿规定、外商投诉机制、争端预防解决机制等,目的在于降低缔约国之间的投资准入壁垒,畅通区域间的商贸往来渠道,加强外商投资者产权保护(27)宋志勇,朱思翘:《后疫情时代RCEP签署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国际贸易》,2021年第5期。。海南自贸港构建开放自由便利的市场环境不仅要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更要比照RCEP要求,全面推进自贸港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转、市场主体自由进出等市场化机制运行,保障自贸港投资者权益,实现市场主体自由便利和全面公平透明。面对RCEP高度自由便利化等投资促进规则和外商投资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权益保障机制(28)RCEP第十九章第二条规定的争端解决目标是“为解决协定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规则与程序。”,对于海南自贸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公权力合法有序行使,依法规制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构建政府商务部门与东盟各国投资者的“亲清型”政商关系等方面提出诸多新要求。对照RCEP监管一致性规则和各国间政策法律透明度要求,提升自贸港政策措施的透明度水平,打造高效便捷的涉外商事行政纠纷化解机制,促进全面改革,提高制度集成创新能力,强化实施与现代国际投资体系相适应的规则政策措施等。
(四)RCEP助推自贸港打造规范宽松的人员流动新秩序
有关跨境人员入出境流动便利化方面,RCEP专章规定人员跨境流动便利机制,放宽从事货物贸易、提供商务服务或者自然人开展跨国投资提供临时入境签证,实现宽松的出入境管理模式(29)RCEP第九章第2、3、4、5条规定:各成员国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并且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比照RCEP区域人员流动的便利化措施,自贸港有关吸引境外高层次人才、国际先进资本流入、优化国际化投资环境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改进完善的空间。宽松出入境人员管理制度是自贸港发展的关键要素,海南自贸港在境外人员入境免签上目前已经实现了与59个国家的旅游免签制度。在境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商务签证上还未落实免签或落地签的政策,这对于境外高层次人才吸引、国际先进资本流入、打造国际化投资环境是不小的阻力。
未来海南自贸港在实现封关运作后,在优化人员出入境管理政策上势必要出台比RCEP自然人移动规则更加透明且开放便利的境外商务人士临时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加快出台外国人在自贸港内工作许可的负面清单,完善在商务投资、境外优质劳动力资本引入等领域逐步实现以免签为核心的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在宽松便利的境外自然人跨境流动管理模式下,对自贸港发展也存在着潜在风险,诸如恐怖主义的渗透、意识形态渗透、传染病疫情的输入以及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对海南本土文化价值观的冲击,这对于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监管能力不成熟、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岛屿型经济体来说是一个重大考验。例如《自贸港方案》明确海南自贸港实行境外游客邮轮免签入境,优化出入境管理模式。2020年新冠病毒爆发后,“钻石公主号”国际邮轮发生了大规模的新冠病毒集体感染事件惊动全球(30)孙婵:《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风险防控法律机制》,《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3期。,这对于海南要逐步扩大境外旅行免签入境的范围提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构建与宽松便利的出入境制度相配套的风险防控体系、数字化监管模式、海上邮轮旅游产业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预案等综合配套措施,是在2025年封关运作后构建自贸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重要相关领域。
RCEP成为世界最大的自贸区,将重塑亚太乃至世界经贸新格局,这揭示未来国际经济市场竞争,将是聚焦区域的国际经济间市场资源整体竞争。自贸港是我国面向世界全面开放的新高地,开放发展与体制创新也成为自贸港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关键词。发展定位和格局不仅是单纯地实现贸易投资自由的问题,而是要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亟待推动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以及加强制度创新和社会治理等新路径。RCEP机制下,海南自贸港更要充分把握新机遇,加快推动以调法调规为重点的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自贸港对标RCEP经贸规则的法治创新理念
加快与RCEP规则的良性衔接,是提升区域国际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强化自贸港与东盟各国人文交流、经贸互联互通、推进自贸港涉外法规体系建设的必然举措。RCEP本质是致力推动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成全球自由贸易体系的新格局。其法治理念仍是依法推动自贸港构建法治引领、促进和保障的客观理念要求。自贸港倡导的自由便利、高度开放的价值理念与RCEP序言中的总体价值基本吻合。RCEP协定内容充分体现了关税减让的高度覆盖性、原产地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市场准入的宽松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性、监管一致性等。具体体现RCEP在逐步履行成熟后“零关税”范围将达到90%;
投资准入上倡导承诺即入制并且加强重视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范围广泛涉及遗传资源、民间传统文学和艺术,而且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制裁;
RCEP的灵活性和包容性的规则内容,将为自贸港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了国际化制度文本参照,尤其是这些经贸规则有助于深化自贸港以高质量立法助推形成具有国际化意义的制度集成案例,充分彰显自贸港地方立法的“小切口、精细化、立致用”的法治创新特色,加快实现打造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
基于此,RCEP核心内容在于构建15个成员国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的多边机制,实现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的高度市场化、高度贸易自由化的经济一体化区域,实现区域内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自由便利流通,有效推动区域内经贸活动实现有法可依、秩序可循的法治体系,强化自贸港法治思维及法治体系重要性,极大促升海南自贸港法治水平。这些属性特征,正如海南自贸港国际化发展相一致的属性要求,海南积极加快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行规则先行压力测试,其前提在于转变规则对接法治规范的思路,应当从调整扩大“零关税”清单、加快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优化调整、扩大自贸港原产地加工增值政策适用范围、转变以行政化为主导的市场监管理念、重视以法治先行为核心的自贸港人文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领会RCEP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加快自贸港对接RCEP经贸规则的调法调规工作,坚持法制统一的制度底线,确保与自贸港本土制度的兼容性。
与此同时,RCEP也成为海南自贸港加强东盟各国贸易往来、文化交流的重点区域,但随之而来的与东盟市场主体产生的投资贸易法律纠纷也可能会增多,需要一批熟悉RCEP关税制度,尤其是有关RCEP成员国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内容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团队。因此,各部门、高校、智库研究机构要加强全面对接RCEP规则的顶层设计工作,要积极开展对RCEP重点规则例如关税制度、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以及普及工作,树立以国际接轨的投资贸易规则为导向的国际化治理理念,培育自贸港对接RCEP的国际化创新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数据主权意识,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做到规则对接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形成全面完善的自贸港涉外经贸制度体系。
(二)推进构建自贸港法规体系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新优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是海南自贸港制度创新的核心。《自贸港方案》明确要在2025年逐步完善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到2035年自贸港法律法规更加健全(31)刘云亮:《中国特色自贸港法规体系构建论》,《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要不断健全海南自贸港法规体系,在遵循国家法治统一和海南自主立法的基本原则下,用好《自贸港法》第10条规定的自贸港法规立法权,立足于自贸港建设实际,强化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立法。自贸港法治创新,打造自贸港法规体系,推动实施自贸港法治体系,实现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化(32)贺小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修改的七大建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自贸港加快立法创新投资环境,不仅重在保护投资权益,确保强化实施竞争政策,而且立法推进简化外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序开放电信、法律服务、医疗康养等特殊行业市场,持续优化港内营商环境,实现负面清单法治化、规范化。自贸港立法创新和立法保障,是构建自贸港自由便利制度法治秩序的两大治理模式,充分显现自贸港法治化规制功能。RCEP经贸规则新秩序,虽然有效于海南自贸港,然而构建全球高度自由开放、打造汇聚全球资本融资新高地、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等高远的重大使命,注定自贸港更加开放创新立法、大胆尝试创新法治新规制新秩序,成为RCEP之后海南自贸港新对策新举措。RCEP机制下东盟各国经贸来往更加密切,RCEP高度开放规则既给海南自贸港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高度开放的经济环境也会带来各种风险和潜在的许多风险及其违法陷阱。不断推进创设和完善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法治新制,自贸港政府新职责,市场新规制,社会新活力,法治新天地,充分彰显自贸港治理的立法创新与立法保障的新内容新优势。自贸港法治创新持续深入,构建更加规范完备的市场秩序,更好落实实施RCEP新机制等各项开放新要求,推动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更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动态调整(33)于鹏,廖向临,杜国臣:《RCEP与CPTPP的比较研究与政策建议》,《国际贸易》,2021年第8期。;
加快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主动落实和服务好RCEP。推动自贸港法治创新与法治保障促进“泛南海合作经济圈”发展,全面提升海南自贸港参与全球治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34)罗施福,孟媛媛:《RCEP对电子商务的规制:规则、影响与中国内因》,《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三)注重本土规则与RCEP经贸制度相衔接的调法调规工作
在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格局下,制度差异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差异关系到境外投资者进入东道国投资的负担成本和影响投资者投资意愿的关键因素,也是考量本土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35)李增刚,姜凯:《制度差异对中国境外投资的影响——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调节效应分析》,《济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海南自贸港通过全面高水平的调法调规立法创新工作,消除对接国际先进制度的合法性困境,加快实现与RCEP规则的兼容度,营造稳定、透明、开放且可预期的法治规则,以高水平的地方法治建设加快吸引RCEP各国优质资本和人才汇聚海南自贸港。海南自贸港作为国内实施RCEP规则的前沿区域,也应借鉴中国加入WTO后国内调法调规的一系列法制建设安排,但WTO对于一国内特殊经济经济功能区的规则安排,已难以适应当今数字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贸易环境,缺少对于电子商务、金融监管、跨境服务贸易等领域的规制内容,确实无法满足中国特色自贸港国际化法规体系的建设需求。以RCEP为代表的国际巨型自贸协定应成为自贸港实现高水平国际化建设道路的目标导向,以适应自贸港高水平规则高标准发展的法治引领、促进和保障新要求。
海南自贸港对接RCEP进行相应的调法调规,主要是将海南不符合RCEP主要核心规则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性法规)进行调适修改,并加强开放促进型的立法,提高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的国际包容度。通过立法充分授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自贸港立法权相对扩容的背景下,积极运用好自贸港的新型授权地方立法权,主动服务于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法治建构“双轮驱动”,进行“立改废释”的专项调法调规行动,对海南现行地方法规中不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容进行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或废止。涉及RCEP中关税、跨境数据流通、金融及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都强调放宽电子商务中商业数据流动的管制、促进全面“零关税”为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以负面清单为主的投资准入模式、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准入,放宽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和金融服务贸易范围的限制。这些领域大多关系到国家基本事权的,应充分利用好自贸港法规立法权进行变通性创制,在遵守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基础上,针对RCEP规则中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的条款,实施高水平经贸规则的压力测试工作。例如RCEP有关电子商务章节,是我国重点对接的关键条款,也是自贸港数字贸易领域打造在全国具有改革创新示范性意义的重点方向(36)张晓君,屈晓濛:《RCEP数据跨境流动例外条款与中国内因》,《政法论丛》,2022年第3期。。RCEP有关实现商业数据自由流通和数据本地化的内容与我国本土法律规定有一定差异,《自贸港法》第42条关于数据跨境流通的条款,也对跨境数据流通持谨慎态度,强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并加强安全监管。
自贸港法规立法权的最大优势,在于可对上位法保留的事项进行变通。鉴于此,可考虑在海南试行跨境商业数据自由流通的可行性,利用自贸港立法变通权,在确保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适度变通《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数据本地化和数据出入境审查的条款,在旅游和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分阶段、分步骤实现旅游商业数据自由便利流通,进一步提升自贸港数字贸易自由便利化水平(37)刘云亮,卢晋:《中国特色自贸港对接CPTPP经贸规则的可行性基础及法律对策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自贸港法治创新,须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进行相应的调法调规。以RCEP为代表的区域自贸协定,并不能完全构成自贸港法规体系建设的直接规范来源,但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与自贸港的发展定位高度一致,在世界经贸体系大变革大调整以及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全球新形势下,RCEP形成的国际性多边经贸体制规则和区域发展均衡性互补性的成功经验,也将促成自贸港调法调规,全面完善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的法治环境(38)范健,徐璟航:《论自由贸易港制度的法律属性》,《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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