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继亮 常永强
权力在政治学领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学界对权力的定义向来是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权力进行界定与划分。从调和结构与能动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来探究权力现象已逐渐成为当下探讨权力问题的趋势之一。对权力概念及内涵的深化研究,将有助于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层面,推进国家治理基础理论的构建。故本文将从结构与能动的分析视角出发来梳理权力理论的发展。文章首先将对“结构”与“能动”二者的分野做一梳理;
其次,将对早期权力理论中的结构与能动因素进行挖掘;
再次,探讨两种相互对立的权力观:结构主义权力观和意图主义权力观,然后,通过对吉登斯等人试图调和结构与能动关系的诸般理论做一论述,从而对“结构—能动”这一框架下的权力理论有一个更深刻的把握。
从整体上来说,当下学术界主要从三个层面出发来讨论权力:讨论作为能力的权力(power to)与作为支配的权力(power over)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讨论权力的诸多来源,如经济、军事、文化来源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
讨论权力的诸多“维度”,即决策权力维度、非决策权力维度以及意识形态操纵权力维度。[1]然而,这些关于权力的讨论背后或多或少地隐含了一种结构与能动性的分析视角,而这一视角往往为学术界所忽略。
当然,“结构—能动”的分析视角本身是一种社会学理论视角。虽然如此,一些国际关系理论家在20世纪90年代意识到有必要将结构与能动的分析视角纳入思考范畴,这样,随着讨论的逐渐深入,这一分析视角逐步扩展到整个政治学其它研究领域之中。[2]权力理论作为政治学研究领域中的核心部分,其发展受到了“结构—能动”这一分析框架的深远影响。然而在权力理论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当时结构与能动的关系问题尚未引起理论家们的重视,他们并没有严格依据结构与能动的二分来定义权力。
结构(structure)与能动(agency)二者都是对于政治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解释,它们被认为是构成了一种对于政治效果或结果的有效而又充足的解释。它们与下列问题有关:“在何种程度上,作为行为者的我们具有塑造我们自己命运的能力,与此对照的是,我们的生活被一种无法控制的方式所结构的程度;
我们的命运被外部力量所决定的程度。”[3]通俗意义上,结构是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环境和相关的背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结构涉及到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有序性本质,如政治体制、实践、规章、传统等一些随时间展现出来一定的规则性和结构性的东西。[4]有学者将自然科学中的“结构”拿来作对比,在自然科学中,只要给出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一定的公式或公理,就可以预测最后的结果。如孔德之后的功能主义者们就特别重视生物学,认为这种科学能向社会科学提供最为切近、最为合适的参照模式,并且以生物学为指导,从概念上阐述社会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机制。[5]尽管社会环境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但并没有像自然科学那样达到决定性的地步,原因就在于社会科学中有一项自然科学所无法相类比的概念,即“能动”。
“能动”这一概念涉及到行动,它可以被简单定义为一个行为者力图实现其意向的能力。[6]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看来,能动者意味着个人,即生物意义上的人。尽管能动者还可以代指公司、政党、压力群体等等,但在个人主义者看来,这些行为主体的活动都可以被分解为生物性个人的活动。[7]由于涉及到行动主体,“能动”这一概念就必然包含了自由意志、选择和自主等内容,这样一来,“能动”就和其他诸如“反思性”“理性”“动机”等极具个人主义色彩的概念联系在了一起。
从对“结构”和“能动”的界定上来看,两者分别强调的是政治现象的不同侧面。然而,在解释政治现象时,有些学者会各执一端,即单独强调结构或能动某一个要素的独占性地位,那些单独从结构性因素出发解释政治现象的学说被称为“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而那些单独从能动性因素出发分析政治现象的学说被称为“意图主义”(intentionalism)或“唯意志论主义”(voluntarism)。[8]
结构和能动是分析政治现象的两个重要视角,但如果趋向极端变成一种结构主义或能动主义的话,就容易导致严重的理论缺陷。结构主义由于过度强调政治现象发生的环境的作用,一方面会忽略行为者或能动者对于政治事实的影响,另一方面会助长宿命论和决定论,人类的历史成为了一种提前设定好的存在。这样的话,结构主义学说本身也就变成了一种悖论,即如果一切都是结构的产物,那么结构主义这一理论是如何被挖掘出来的?同理,意图主义过于强调能动性因素的话,就很容易演变成一种当下主义(presentism),在分析政治现象或政治结果时将其从历史环境中剥离,只关注当前状态,因此不能充分阐述政治现象的前因后果。[9]
结构—能动的分析框架是对结构主义和意图主义两种视角的完善和补充。这一框架强调在分析政治现象时要把结构与能动两种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当然,这种结合并不是一种机械式、比例式的结合方式,而是一种能够将结构与能动有机地整合起来的结合方式,即,这种结合方式要表明“行为者们处于一个对他们来说机会与约束分布不平衡的结构化语境之中,行为者通过他们的行为不断形塑这一语境的形成,然而,在特定的时刻,行为者实现他们意图的能力受到语境的限制”。[10]
在权力研究的早期阶段,由于“结构—能动”的分析视角还未进入理论家的视野,学者对权力的研究并没有着意从这一视角切入。在早期的权力理论的研究中,马克斯·韦伯的权力观最具典型性。
对权力理论研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马克斯·韦伯对权力的经典定义:“权力就是一个在社会关系中处于某一位置的行为者能够不受阻碍地执行他的意图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依靠什么而实现。”[11]从对“权力”的这一定义本身来看,韦伯是从行为者或能动者的角度来看待权力的,他将权力描述为行为者的一种能力。同时这个“行为者”又有一个前缀:“在社会关系中处于某种位置”,这就意味着行为者是会受到某种条件的束缚的。后来韦伯对权力概念做了进一步的引申:“通常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在一个社会行动中不顾其他行动参与者的抵抗而去执行他的意图的机会。”[12]这样一来,权力不仅取决于行为者自身,更取决于行为者能够获得的那种被结构固化了的机会和能力。行为者的权力被结构因素所塑造,不管这种权力的决定因素是系统性的还是偶然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权力结合了偶然因素和结构决定因素,它是人类行动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权力的结构化这一思路之下,韦伯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进行了区分,并指出统治者往往是社会中的少数。这一思路为后来的精英主义提供了启发。然而韦伯并没有使用“精英”这一术语,是后来他的学生米歇尔斯和意大利理论家莫斯卡将“统治的少数”发展为“精英”这一概念。这种精英主义所信奉的权力观具有强烈的结构性色彩,权力成为居于优越地位的少数精英维持其地位和攫取社会资源的工具,只有居于少数的精英才拥有权力。约翰·斯科特在分析“精英”概念时甚至指出,“精英”这个词只能被用于代指那些拥有一定程度权力的群体。[13]
作为早期权力理论研究的代表,韦伯虽然没有着意从结构与能动的视角出发来研究权力,但他的理论已经暗含了这两种因素,这为权力理论日后出现的结构与能动之争奠定了基础。随着结构与能动作为分析视角逐渐进入学术视野,权力理论逐渐展现出极端的结构主义和意图主义倾向。
随着20世纪行为主义的兴起,学术界对于权力的研究越发倾向于能动的角度,即侧重从个人行为的角度出发考察权力现象。由于“权力”本身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些理论家很自然地从个人或能动者的角度去定义权力。他们以“主权者对其从属者行使权力”这一霍布斯式的世界观为依托来考察权力,因此,权力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冲突。正如内格尔所说:“大多数学者都坚信冲突是权力的一个必要条件。”[14]在“权力必然涉及到冲突”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大多数学者侧重于能动这一因素,开始用一种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观点来定义权力。罗伯特·达尔借鉴了韦伯权力观中的能动式定义,对精英主义的权力观进行了批判。达尔认为应从各种具体决策情境中的能动者之间的偏好冲突上去分析权力,他认为:A拥有支配B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他能够使B去做B否则不会去做某些事情的能力。[15]如果权力主体的偏好在决策制定过程中战胜了权力客体的偏好,导致权力主体的偏好被作为决策结果而产生,那么,权力主体就对权力客体行使了权力。
巴卡拉克和巴拉兹两位学者依然沿用这一思路,着重从决策冲突中研究权力。不过他们批评达尔只看到了决策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明显冲突,但忽略了“非决策过程”中潜在的隐性冲突,他们认为:“个人或者团体在多大程度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创设或加强了使各项决策冲突进入公共领域的障碍,个人或者团体就拥有多大范围的权力。”[16]那些被排除出决策过程之外的人由于其主观偏好或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这意味着他们被非决策性权力支配着。达尔和巴卡拉克等人从具体决策中的偏好冲突的角度对权力的研究体现了强烈的意图主义色彩。
而与意图主义的权力观侧重于从能动者或行为者的角度来探讨权力不同,结构主义的权力观更加侧重于从“结构”的角度来理解权力。这种权力观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内部的“结构”与“能动”之争。其中一方以人文主义和历史主义著称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汤普森为代表,另一方以阿尔都塞为代表。汤普森认为阿尔都塞的理论完全是一种结构决定论。正如阿尔都塞所言:“生产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生产者所处的地位和所拥有的功能。真正的社会主体不是这些占据了某些地位和功能的‘具体的人’或‘真正的人’……而是这些地位和功能的界定者和分配者,即生产关系……任何想要把这种生产关系简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企图都是在消解马克思的思想。”[17]汤普森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认为个人不具有认知能力,只是生产方式中的“配角”。与阿尔都塞相反,汤普森强调能动者的作用,他在分析18、19世纪英国阶级状况的分析中说道:“阶级是由那些以自己的生活谱写自己的历史的人所界定的,而且,说到底,这是它唯一的界定。”[18]
这场论战为后来一些研究权力的马克思主义者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并引发了以普朗查斯(Nicos Poulantzas)和密里本德(Ralph Miliband)为代表的又一次结构与能动之争。普朗查斯从结构主义立场出发,批评了其对手密里本德未能认识到社会各阶级和国家都是一种客观的结构,个人只是结构与系统的主体和承担者。因此,“权力就是一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定的客观利益的能力。”[19]而这种能力受到社会结构的限制。而密里本德则将社会阶级和国家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人际关系或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20]
基于结构主义和意图主义的权力观代表了权力理论的两种进路,它们彼此以一种相互对峙的立场来对权力理论进行考察,都声称各自权力主张的正确性。一些学者开始试图调和结构与能动的尖锐对立。在1974年卢克斯(Steven Lukes)的《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一书出版之前,权力被认为只具有“单一性本质”。[21]而卢克斯则引用加利(W. Gallie)的观点,认为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可争议的概念,[22]并有意识地将“结构”与“能动”两种因素糅合在一起。在卢克斯看来,“那种只是单方面考虑能动而忽略结构因素的,或者那种单方面考虑结构而忽略能动因素的,以及不考虑二者关系的观点和方法论都是不令人满意的”。[23]卢克斯首先一方面沿袭了韦伯、达尔以来的能动主义视角,侧重于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间的二元对立中探究权力。他把达尔的权力观点称为“一维权力观”,将后来巴卡拉克和巴拉兹的权力观称为“二维权力观”。在一维权力观和二维权力观的基础上,卢克斯提出了“三维权力观”;
另一方面三维权力观又是从一种结构性的视角来审视权力的。他认为二维权力观虽然指出了隐性的冲突同样昭示了权力的存在,但依然将分析的视角局限在权力主客体的冲突之上,从而忽视了一种最有效同时也是最隐蔽的权力运用方式,即:权力主体A不仅可以通过使权力客体B去做其不想做的事的方式对B施加权力,也可以通过影响、塑造或者确定B的真实需要的方式运用权力控制B。这样的话,“权力……预设了人类的能动性……虽然行为主体在一系列的受结构决定的限定性要素范围内活动,但他们仍或多或少地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并能按照不同的方式来行事”。[24]
在这里,卢克斯抛弃了“结构决定”(structural determinism)这一术语,而改用“结构限制”(structural constraints)。这样一来,“结构限制”就不可能像“结构决定”一样完全剥夺行动者的自主权,这意味着行动者在结构限制的状况下依然有一定的相对自主权去做别的事情。而根据卢克斯的主张,这是一种权力的表现。由于卢克斯明确区分了权力和结构,二者非此即彼,这就使得上述的“限制”不能被视为结构的属性,反而消解了结构性的成分。实际上,卢克斯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唯意志论”的立场之中。
和卢克斯一样,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也试图寻求超越结构与能动之间的二元对立。他借助了一些概念工具,其中包括习性、资本、场域和实践。布迪厄认为,能动者通过社会化之后进入一系列的“场域”,每一个场域界定了个人在既定的社会层次中的角色和关系,并且这些角色和关系会随着时间而演化。这种对自我角色本身的内在化理解随着时间发展成为“惯习”。“与存在条件的特定阶级相联系的条件作用形成了惯习:它是持久的、可变换的一些性情系统,是一些被建构的结构,这些结构倾向于作为建构性结构而起作用。”[25]惯习是能动者对于其所处的客观结构环境的一种反应,这种客观结构会进入能动者的主观意识,来影响行为者对于自身角色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影响行为者的实践。而行为者作为行为主体在场域中的一系列实践又会推动惯习的发展。
布迪厄认为权力正是通过形成惯习的过程得以施展。在场域中拥有的“符号资本”的数量与性质是权力的根本。掌握符号资本的一方通过左右行为者对其自身角色的认知,来形成惯习,以此来对他们施加“符号权力”。这种符号权力是“在没有任何肉体强制的情况下,一种直接的并且似乎是通过魔法的方式作用于身体的力量形式。但是就像弹簧那样,这种魔法仅仅是影响存在于身体的最深层面上所沉淀的性格倾向的主要要素……符号力量仅仅只是引发人们的各种性格倾向——教诲与具体化的工作已经使它们沉淀在那些因而准备启动它的人身上”。[26]
虽然布迪厄宣称自己的理论超越了结构与能动之间的二元对立,但他对场域中资本力量的强调依然使其有陷入结构主义之中的危险。很多批评家认为“惯习”这一概念并没有给能动者留有太多的空间,因为能动者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被决定的。能动者的自主方面并没有被凸显出来,以至于布迪厄经常被视为是一个深层的结构主义者。[27]
卢克斯对于调和结构与能动的初步尝试对权力的研究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最终依然落脚在能动主义之上。而布迪厄的“惯习”概念使其超越结构与能动的努力,但依然没能逃脱结构主义的窠臼。基于此,权力理论家需要进一步思考超越结构与能动的二元对立的新路径,以便于从结构与能动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来重新思考权力。
由于卢克斯和布迪厄的解释并没有真正调和结构与能动,理论家们需要寻找新的解释。而在这些理论家里,“吉登斯毫无疑问是将结构与能动的问题重新带回到理论舞台中央贡献最大的那个”。[28]吉登斯认为卢克斯的调和实际上重新使结构与能动变成了二元对立,从而无法令人满意地去解决包含在权力关系中的结构问题以及结构中的权力关系问题。[29]因此,吉登斯试图寻找一种能够真正调和结构与能动的权力主张。
吉登斯调和结构与能动两种视角的关键在于两个概念:“结构化”(structuration)和“结构的二重性”(the duality of structure)。这两个概念可以结合起来理解。吉登斯对“结构”的理解不同于大多数理论家,他认为“在功能主义者眼里,其实也是绝大多数社会研究者眼里,通常是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他们经常幼稚地借助视觉图像来理解结构,认为结构类似于某种有机体的骨骼系统或曰形态,或是某个建筑物的构架”。[30]吉登斯认为,这样一来,结构似乎“外在于”人的行动,成了“不依赖其他力量而构成的主体的自由创造所遭受的制约的来源”。这种对“结构”的理解是导致结构与能动之间二元对立的重要原因。
吉登斯认为,结构通常与规则和资源相关,但不能将其简单混为一谈。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对社会规则的自觉意识的能力正是人类行动者的显著特征,而资源是人类行动者进行社会再生产活动的依据。因此,规则与资源虽然都是结构的属性,但却和能动者息息相关。这样一来,吉登斯认为:“结构化理论的主要立场之一,是认为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即结构的二重性)。”[31]结构作为一种规则和资源除了记忆功能和协调作用之外,超越了时空的限制,这里不涉及人类主体,即能动者。但循环往复纳入结构的社会系统却包含了人类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下的实践活动。也就是说,系统的基础是能动者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又是以活动情境中的规则和资源为依托的,正是从这一角度体现了结构的二重性特征。由此,吉登斯指出:“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套既定现象,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循环往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结构并不‘外在于’个人: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约束。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约束性和使动性。”[32]
吉登斯正是在结构二重性的前提下来解释权力的。他认为:作为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组成部分,“资源”这一概念是理解权力的关键。无论是那种从能动者的行为来考察权力的主张,抑或是那种将权力作为一种结构属性的观点,二者其实都依赖于对资源的利用。如上所述,资源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它既是能动者的行动依托,同时又是系统的结构性因素。能动者依据资源去影响他人的行动与思想,这本身体现了一种权力的存在,但由于这种资源本身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能动者的权力就不可避免地受到系统的结构性因素的限制。权力也就成了一种相关性的概念,它既是一种转化性能力,与此同时,这种能力又是结构的产物。这样一来,结构主义式权力观与能动主义式权力观在结构二重性的架构下实现了调和。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解决结构与能动的二元对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发。他从本体论的层面上主张结构与能动是相互缠绕在一起的,二者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仅凭其中的任何一面都无法对世界有一个完整的认知。
自“结构—能动”的分析框架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流之后,那种单方面强调结构因素的结构主义式的权力观和单方面强调能动因素的能动主义权力观逐渐被学界抛弃。理论家们在力图兼顾结构与能动的前提之下,由于对结构与能动的各自侧重的不同,其理论也呈现出偏结构或偏能动的权力观。其中偏重结构因素的理论家如艾萨克(Jeffrey C. Isaac)认为,如果权力主体A对权力客体B施加了权力,不仅仅因为其作为一个有选择权、有能力的能动个体所拥有的权力,也是由于他所拥有的社会权力,即他与B所处的历史性的持久关系中获得的行动资质。为了避免这种权力主张沦为一种结构决定论,艾萨克强调:“这种观点并没有把权力的概念和能动者割裂开来,社会权力涉及到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人能动者的行动能力。结构关系中的老师和学生只是意味着这种社会关系涉及到老师和学生这两种角色。如果这种社会权力没有被行使,就不能说这种权力存在。瓦滕伯格(Thomas Wartenberg)同样将社会结构与权力主客体的二元关系相结合来考察权力。但和艾萨克将结构视为“历史性的持久关系”不同,瓦滕伯格认为社会结构是基于权力主客体之外的社会他者或边缘性的社会能动者之间形成的社会结盟。
而一些学者则侧重于从能动的角度研究权力问题。海伊认为,权力不仅仅是权力主体A对权力客体B的行为造成了影响,而且还表现在对于随后发生的行为所处的环境的影响。因此权力关系到形塑环境的能力,即行为者重新定义其他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行动界限的能力。在这种权力界定中,能动者的因素被凸显出来,结构和环境不再像结构理论家所主张那样,可以对能动者产生巨大影响,而是恰恰相反,结构会受到能动者行为的影响和塑造。
道丁也持类似的观点,他将“博弈论”的思考方式引入到对权力的解释中,对“结构”有了新的理解。他认为每个行为者都身处一定的结构或系统之中,有些人能够做某些事,而另外的人做不到,不是因为那些做不到的人没有权力。实际上每个人都拥有权力,只不过是多少的问题,但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达到决定性的程度。每个人都认识到自身处在一种结构能够产生某些结果的情况中,但他们也都认识到只要能够和其他人共同行动,就能够产生另外一些结果。这样的话,每个人的行动都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个角度来讲,每个人的行动都是另一个人的结构。[33]基于此,道丁将权力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结果性权力”,指的是行为者能够产生或帮助产生某种结果的能力;
另一种是“社会权力”,即行为者通过有意地改变其他行为者的“动机结构”的方式来促成或帮助促成某些结果的能力。[34]
总之,理论家在研究权力时,尽管由于各自对于结构与能动的不同偏向,使得自身的理论或偏向结构主义,或偏向能动主义,但他们都从“结构—能动”这一分析框架出发,强调结构与能动两种因素都不可偏废。从调和结构与能动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来探究权力现象已逐渐成为当下探讨权力问题的趋势之一。
虽然有学者指出,“结构—能动争论并非只是一个与政治科学家如何做研究有关的学术问题。事实上,结构—能动是一个相当‘日常’的话题,它处置的是基本问题——作为个人,在何种程度上,我们拥有管理自己生活的能力,尽管有时面临巨大的限制”,[35]但它的确向我们提供了一个经常被忽略但又非常重要的分析权力现象的视角。经过长期的发展与讨论,人们对权力的界定众说纷纭,但这些众多定义的背后其实都或多或少地隐含了结构或能动的因素。理论家们依据各自的理论倾向表现出对结构因素和能动因素的不同侧重。结构与能动这一分析视角从最初不为理论家所重视,到后来权力理论家纷纷依据其中一方开展各自的权力主张并互相争论,再到后来在吉登斯等学者的努力之下,结构与能动二者开始被逐渐调和在一起,并成为权力理论中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即“权力一方面是一种结构性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一种能动性现象”。[36]
结构与能动的框架使得对权力的研究越发深入和全面,也为研究权力的学者提供了新的更广阔的思考空间。随着对结构与能动的不断探讨,这一分析视角变成了研究权力的一个重要工具,不同的政治学者根据其偏好而调整结构与能动在其权力理论中的比重,或侧重于结构性因素,或侧重于能动性因素,又或者力图达到结构与能动的平衡。而且这一视角不仅可做理论上的分析,还可以为现实政治过程中的案例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在具体的案例中将这一理论视角作为切入点来展开应用。此外,这一视角不仅有助于研究权力问题,对于其他政治现象的研究也同样有重大的理论效用。
马克思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了结构与能动之间的辩证关系:“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7]同样,权力的结构与能动的两个面相之间也同样存在一种辩证互动的关系,在将来,学者们可能需要从社会学家笔下更具整合性的结构—能动视角出发来探讨权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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