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权利话语之嬗变考察(1921—1954)

时间:2023-08-18 09:35:02 来源:网友投稿

□孙 康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p34)。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权利话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源泉之一,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共产党早期(1921—1954 年)的权利话语进行爬梳和研究。文中所称的权利话语,是对民权、人权、人民主权等一系列描述人民权利与地位的话语的统称。中国共产党权利话语有着厚重的历史底蕴,追求、保障和发展人的权利是党的初心使命和执着追求,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始终完全一致。自1921年初创时,中国共产党就坚决而彻底地反对危害人民幸福权利的三座大山。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与欺凌,饱尝主权沦陷、人权缺失给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的切肤之痛,对人的权利具有超乎寻常的渴望和珍视。人的权利既是历史的,同时也是发展的,党的权利话语是通过具体的革命斗争而非空洞口号实现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权利的话语与理念,于党的领导人、党的动议主张、时代背景等方面,均可提供佐证。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保障和发展人权,可谓有经有纬、有史有实。

通过对历史脉络的梳理可以发现,在权利保障事业当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从1921 年的南湖红船到1954 年的 “五四宪法” ,党带领人民的这三十三年的早期奋斗历程中,权利话语嬗变流转,呈现出丰富的历史内涵,反映了曲折的历史样态,包蕴着发展的历史逻辑,折射出前进的历史规律。权利话语虽时有变迁,但是党的初心宗旨不变。本文以话语方面的考察为主,以权利实践为参照,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长河中的早期阶段,即从建党前后到 “五四宪法” 颁布前后这一时间段内的思想理论资源和政治智慧结晶,对这期间中国共产党的权利话语嬗变进行分期考察。在党诞生的前夕及初期阶段,党的最初追求是追求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等人的基本权利。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纵深发展,党逐渐认清资产阶级所谓 “民权” 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权利话语的阶级属性也在不断增强,有力解蔽了政治意味浓厚的 “民权话语” ,引导大众追求更加具体的权利,例如工人、农民、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在两次国共合作期间,中国共产党都能以革命大局为重、以民族利益为重,却并未全盘接受国民党提出的 “民权” 理念,而是独立发展了具有工农阶级属性、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权利话语。抗日战争时期,大后方的中国共产党明显丰富和发展了以上话语。可见,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均有代表性和原创性的人的权利理念或观点提出。具体行文中,笔者将从中国近代权利的话语背景出发,主要从四个历史阶段分析党的权利话语的嬗变流转。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这段时期,被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阶段。其主要历史任务是,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党对人的权利的主张主要表现为 “民权” “人权” “民主” 等话语。这期间中国共产党权利话语的最突出特点是,关注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关注与国家独立权相统一的个人生存权,并且明确了党的领导既是革命战争取得胜利的制胜法宝,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

(一)理论萌发: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

中国共产党是顺应历史潮流、肩负拯救国家和民族危亡的使命而成立的。创党前夕及初期,中共早期领导人对人的尊严、价值、人格、基本权利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

党最初是由一群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为主体创建的。他们在探索救亡图存之道时,敏锐注意到并开始讨论个人的价值以及个人与国家社会间的关系。例如,就当时社会上盛行的自杀问题,毛泽东、李大钊、陈独秀、赵世炎等人均各自独立地做过深度探讨。陈独秀指出自杀是因对人生价值根本的怀疑:
“一切皆空,人生底意义是什么,价值在那里?黑暗万恶,人生底价值又在那里?人生既然无意义、无价值,活着徒受痛苦,不自杀便是无意识的苟活。”[2](p535)1919 年,就当时社会影响颇大的、因抗婚发生的赵五贞自杀案,毛泽东指出:
“中国的父母都是间接强奸自己的子女,这结论是在中国家庭制度(父权母权)婚姻制度(父母代办政策)的底下应该发生的。赵女士要是有人格,必是有自由意志;
要是有自由意志,必是他的父母能够尊崇他容许他。赵女士的父母能够尊崇他容许他,赵女士还会乘着那囚笼槛车似的彩轿以至于自杀其中吗?”[3](p378)李大钊则认为自由是 “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 。自杀恰是人类智慧的表现,还能折射出文明的进步:
“自杀的增加,随着文明进步而与之为正比例。因为愈是文明进步的人,欲望愈大;
欲望若不得达,则与其苟生毋宁死。”[4](p20-21)赵世炎(1901—1927)认为:
“自杀两个字,就应该由‘自’字着想,因为‘自’,就是自己意志上所发动的,这意志就属于人的人生观。”[5](p38)以上对于人格、人生价值、人类文明、人生观的反思和探讨,生动体现了中共早期领导人权利意识的萌发。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资产阶级主张的民主、宪政、人权等理念有一定的市场,这反映了国人认识的过程性。在十月革命胜利号角传到中国之前,李大钊对英伦式的立宪政治不无憧憬,他也身体力行,在社会上呼吁废除恶法。他和胡适等人于1920 年8 月1 日在《晨报》上发表《争自由的宣言》,呼吁废除《治安警察条例》《出版法》《报纸条例》《管理印刷业条例》《预戒条例》《戒严令》第14 条等北洋军阀限制国民自由的法律法规,但是无济于事①1921年1月19日广州军政府明令宣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但是在北洋军阀统治的其他地区尚未废除。。对个人权利的向往是促使李大钊、陈独秀等人创建中国共产党的动机之一。党的早期领导人意识到人的权利具有国家性、民族性和阶级性,更加关注具体的、切身的权利,这是思想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党的创始人之一李汉俊(1890—1927)指出:
“如果不是从我们本身的利害打算出来的,就是无上好,无上美,就是说得天花乱坠,说得非常有道理,说得非常好听,都不过是日本人的人道主义,德国人的和平主义,提倡的人自己也不能有切肤之感。”[6](p245)所以,早期党员关注社会问题及人身自由权、劳动权、言论自由权、生育权、职业自由权在内的具体权利的保障。例如李大钊指出,认许公娼既是认许人身买卖,也就是认许破坏法律上的人身自由[7](p333)。陈独秀重点关注劳动权利问题:
“外国对于女工、童工及老年工人,大概都有特别保护的法律,中国怎样?外国工厂里对于工人卫生及教育也都有一定的工厂法,中国怎样?”[8](p65)就言论自由权,陈独秀指出:
“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
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2](p509-510)陈独秀还关注生育权问题,他认为英国人口学家马尔萨斯发明了贫困的一种原因——人口过剩,但没有理由专门限制下层贫民,上流富裕阶级就有滋生的权利,他们的这权利是从哪里来的?优种论虽有点和个人自由、人权平等冲突,比人口论似乎还好些[2](p589-590)。1921 年4 月25 日,身为 “馆外撰述员” 的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上发文谈到生存权问题,认为《湖南省宪法》应该规定人民有求得正当职业的自由权,这就是将人民的 “生存权” 规定于宪法,求得宪法的保障[9](p81)。

早期领导人也密切关注妇女权利问题。1919年10 月李达(1890—1966)以 “李鹤鸣” 之名在《解放与改造》第1卷第3号上发表《女子解放论》,认为女子是世界上受压迫最深的人,女子要解放必须男女共同教育,使女子有受教育权;
废除买卖婚姻,提倡自由恋爱;
废除封建伦理道德,尊重女子人权[6](p15-26)。李大钊也关注女权:
“中国现当军阀专横之时代,欲为民权的运动,无论哪种团体,都须联络一致,宗教的、母权的、女权的、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可合而不可分,可聚而不可散,可通力合作而不可独立门户。能如是,方能打倒军阀,澄清政治,恢复民权。”[10](p244)女权先锋向警予(1895—1928)更是从女性自身的角度出发指出:
“女权运动的意义在于免除性的压迫,发展男女同等的本能,和争回妇女应有的人权。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之模型,人的思想行为常常要受这种模型的限制;
立法运动系从根本上创造保障女权的法律,以新模型代替旧模型,其效力之普遍伟大,自然不能仅仅适用于少数妇女的做官运动所能比拟的。”[11](p130-131)向氏还认为,争国权和民权与争女权并不相悖,争国权和民权的国民革命是 “开女权之路” ,因为 “非将人权民权首先争回,女权不能有存在的根据” ,主张争取国权、人权、女权三位一体,不可割裂,证实了争取包括女权在内的人的权利是党早期活动的主要出发点,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调动一切有生力量,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目标。

(二)实践话语:中国共产党的初期斗争

除理论萌发与研讨外,中国共产党人也将权利理念付诸实践。回到历史现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决议即指出:
“在政治斗争中,在反对军阀主义和官僚制度的斗争中,在争取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斗争中,我们应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12](p8)1922 年6 月15 日《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罗列的准则提出, “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 “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 “实行强迫义务教育” “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实行废止肉刑” “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 等[13](p3-4)。发生于1923 年2 月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是中国工人运动第一次高潮中规模最大、最有影响的一次工人运动,罢工开始后,工人纠察队在各路口站岗放哨,在车站拦截火车,每个工人手举写有 “劳工神圣” “提高工人政治地位” “提高工人生活水平” “争人权、争自由” 等口号小白旗。发动罢工的决议中明确写明 “我们为争自由而战,为争人权而战,决无退后!”[14](p1424-1426)由此可见,对人权、自由和平等的追求,是早期党领导工人运动的初心使命和不懈追求。

在当时的帝国主义主导的国际社会,盛行一种号称 “文明等级论” 的关于人类文明发展模式的学说。这种学说将世界各地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道路划分为包含不同等级的发展模式,视文明国家等同于主权国家,不仅对外将不同的民族与国家纳入 “文明” “半文明” “野蛮” 等不同等级,以建立起稳定的支配关系,同时也对内给不同的社会群体打上不同 “文明程度” 的标签,把农民、工人和妇女视为 “内部野蛮人” 。与此相反,中国无产阶级在进行罢工运动时注重不分国籍、种族一律平等保障人的权利。1925年10月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香港罢工工人恢复工作条件》规定 “香港居民,不论中籍、西籍,应受同一法律之保障与待遇”[13](p64)。

本阶段的话语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 “人的权利” 并不是形而上的,而是真真切切立足于中国国情与中国实践而提出的 “对症下药” 的具体权利。与笼统虚幻、不切实际的所谓 “民权” 相比,中国共产党更关注的是更加具体、更加具有身份属性的个人权利,尤其是长期在中国历史上作为 “他者” 存在的农民权利、工人权利、妇女权利等。在中共成立早期,做出的政治报告或运动议决案,多是针对特定群体,例如职工、农民、妇女、学生等,这足以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品格以及与国民党的理论分野。

1927—1937 年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此期间,国共结束了短暂的第一次合作。自此,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新民主主义运动,并在运动中提出了富有革命精神的权利话语。

(一)话语分途:国共合作与破裂时期的权利话语

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革命的序章是短促的第一次国共合作(1924—1927)。国共第一次合作也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肇始于1924 年1 月召开的国民党一大,其宣言体现了两党的共识:
“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造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盖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 “民国之民权,决不授与反对民国之人。” 国民政府也主张保护妇女权益、发展妇女运动。1926 年5 月21日,国民政府通告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议决案助进女权发展令》指出:
“窃我国人口男女平均,国家责任,自应共负。况际此全民革命时代,助进女权尤为急务。……夫此畸形社会,不特妇女界之痛苦,抑亦为国民革命之大障。”[15](p97)在此期间,国共两党一道以宣传民权主义话语为己任,直到国民党右派背叛革命之后,这种话语的宣传与实践才在实际上宣告终结。在1927年四五月间召开的中共五大提出:
“必须要在平均享用地权的原则之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欲实现此步骤必须土地国有。” 自此,中国进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即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对权利话语的主张进入新的实践阶段。

在白色恐怖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无产阶级人民的基本权利横遭空前破坏。瞿秋白(1899—1935)辛辣地揭露了国民党反动派无视人权的恶行:
“在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下,民众一点儿自由也没有,一点儿‘人权’也没有,有的只是挨打、挨杀的‘权利’,和饿死、冻死、淹死、烧死……的‘自由’。”[16](p168)针对国民党反动派宣传的 “民权” 对个人基本权利的遮蔽,蔡和森(1895—1931)痛斥了无耻学者、政客、变节者及其高谈的 “民权革命” ,指出 “这些高调和空谈,不但掩盖他们过去反叛革命的罪恶,也企图从精神上来麻痹中国革命动力”[17](p995)。国民党提出党化统治以后,它不敢提倡公民的权利,反而将所谓的 “训政” 强加于人民。对此,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如胡适、罗隆基等也提出了质疑意见,鼓吹 “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18](p35)。瞿秋白则对 “人权派” 的说辞提出了强烈质疑,指出:
“中国的人权派表面上反对摧残人权,要求保障自由,实际上却并不是反对什么国民党,并不是反对什么压迫和剥削,而是反对共产党,反对国民党压迫剥削的不得法,这是人权派的真面目。”[19](p168-169)他痛批罗隆基的谬论:
“在今日中国的状况下,为中国人民求生路计,自然只有希望国民党剿共及早成功。……因此,必须有两个方法,就是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
改革政治,以民治代替党治。”[19](p172)他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共和国与人权派作对比:
“苏维埃运动,就是把全国的政权交给工农兵代表会议,从市区和村镇起,由当地的工人、农民、红军、其他不剥削别人劳动的人,不论男女,一概绝对平等的参加选举,选举出来的代表会议就是当地的政府,这些市区、村镇、城市、省份的各级苏维埃,再选出代表来,召集全中国苏维埃的代表大会,就是全国最高的主权机关,他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就是中央政府。……重新平均分配土地,没收外国资本家的一切企业,实行真正保护劳工的工厂法、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等等。”[19](p179)从而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派权利话语的虚伪性,并突出了党领导苏维埃运动追求人权、自由、民主等价值的合理性、正当性、真实性。

(二)人权纲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权利话语

党在瑞金创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期间,司法人民委员梁柏台(1899—1935)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主持制定了刑事程序法、《废止肉刑问题》《关于对裁判工作的指示》等多部诉讼法规、程序指导文件等,创造性地确立了四级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和巡回法庭、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辩护制度、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上诉制度、死刑复核制、人民调解制度[20](p193-195)等讲求公正、公开、效率、平等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民主化诉讼制度,为人民民主司法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苏维埃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虽然借鉴了 “民权” 的提法,但是列举了更彻底、更具体、更富阶级性的个人权利。1930年9月,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大纲草案》开宗明义地指出:
“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一,就是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德谟克拉西)。”[21](p103)1931 年11 月7 日,梁柏台等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 “《大纲》” )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都一律平等。并且还特别规定了中国苏维埃政权保障工农利益,保障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真正的信教自由,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并且也保护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众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可以说,该《大纲》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全国性革命政权的宪法纲领,也是充分保障人权、开风气之先的 “人权纲领” 。但反观同时代的 “白区” ,国民党政府声称 “我们今天的大问题,是怎样救国家、救民族。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早就陷于被压迫、被蹂躏的情况之下。眼前的情形,较前更坏。我们要救国家、救民族,则不得不要求个人极力牺牲他所有的自由,以求团体的自由”[22](p609-610),并以此借口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与苏区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亦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权利的实现路径与其他社会力量有着本质的区别。

1937—1945 年,是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战场,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贯彻法治,正式形成了较为系统成熟的权利话语,为建立新中国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坚持民主:团结一切力量的法宝

1937 年,全面抗战爆发,国共两党正式进入第二次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以民主促进团结进步,克服党内松懈与党外狭隘,人民民主与权利话语得以充分发展。1939 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国人民的贫困和不自由的程度,是世界所少见的”[23](p631)。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边区是抗战的大后方,同时也是保障民主权利的 “试验田” 。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参考了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原则,第二部分 “民权主义” (第七至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下民众享有的人权,融入了鲜明地反对 “三座大山” 的共产主义精神指导下的条款①例如 “十二、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自愿的实行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 “十三、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此时党的官方权利话语以陕甘宁边区主席林伯渠(1886—1960)的阐述为代表,其借助了三民主义中民权主义的提法,并结合党的主张指出其具体任务是:
“巩固民主制度,增强人民自治能力,厉行廉洁政治,保障人民权利,发扬民众的积极性,来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24](p261)虽然同样援引了国民党的 “民权” 话语,但是相较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中共对于 “民权” 的认识更加深入,阐发也更加精准。

延安是全国敌后抗日的中心。正如谢觉哉(1884—1971)所指出:
“我党自产生以来即为建设民主政治而奋斗……为什么全国进步人士如潮水般奔向边区?因为边区有民主。”[25](p35)1940 年,谢老指出:
“社会的人,阶级各别,习惯不同,程度参差,只要他不是汉奸反革命,就得享有民权自由,而且在发展他们的自由之中,可以得到很多有益于革命的意见与力量。”[25](p42)谢老提倡尊重民众自由,自由的第一件是 “身体自由” ,连资产阶级法律形式上也有规定。并且,治国也不是治党,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其反省了民主工作的缺点:
“没有取得政权时,怪人家不民主,取得政权后,自己又有些不民主。不是我们不愿意民主,而是没有民主的习惯,对民主工作方式不熟悉,相反,封建残余的反映仍相当存在,加上人民知识比较落后。”[25](p87)林伯渠进一步指出:
“我们的政府不应漠视广大人民的要求与希望,也只有依靠着精诚的团结与广泛的民主,政府本身才能够强大进步,完成解放全民族的伟大任务。”[24](p144)只有关心与解决群众的切身问题,才能动员群众积极参加革命战争。为此,林伯渠提出:
“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实现宪政的先决条件。”[24](p148)“宪政是用宪法确定国家基本法制保证人民权利义务并规定国家组织的。……基本法律是规定国家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区域多大,规定范围,人民的权利义务和国家的关系,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自由要在宪法上规定,政府怎样组织,它的职权怎样,有五院、国会、法院等都要在宪法上规定。”[24](p154)对于张君劢等人提出的反对在抗战时期实施宪政的观点,林伯渠认为 “中国战争是民族自卫的战争,不是侵略的战争。我们要民主,愈民主愈会胜利”[24](p160)。正是因为延安讲求自由民主,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才在抗战期间国内外范围内享有广泛赞誉。包括陕甘宁边区在内,在20 世纪40 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保障人的权利的立法就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

党在延安革命根据地期间坚持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外民主,尊重和维护统一战线,坚持把司法作为个人权利保障的坚实屏障。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1904—1959)在《边区司法工作报告》中指出:
“(1941 年5 月1 日颁布的)五一施政纲领提出的任务包括‘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后一点,我们是和外面所谓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完全不同的。外面的自由是假的,欺骗人的,我们则不然,我们的自由是真的、实际的。” 他举例指出具体任务包括 “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 “改进司法制度” “保护私有财产,实行自由贸易,反对垄断统治” “救济灾民难民” “保护女工、产妇、儿童” “以民族平等的原则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对俘虏实行宽大政策” 等[26](p243-246)。这些政策,都是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政策的延续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抗战大后方的共产党人承认主流的 “民权” 话语,但是绝不赞同国民党站在战时政治优位对于 “民权” 话语的刻意歪曲。以谢觉哉为例,他特别指出人的权利(民主)绝不是单调和空洞的:
“有人说,民主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当然,这是民主的主要权利。但如果没有别的东西,那自由也可成为空话,像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一样。”[25](p38)他驳斥了国民党的战时统制政策:
“有些不明白的人说,现在只要讲民族主义,不要民权、民生。理由是抗战要集权,要限制人民自由,要统治民众运动,民权主义不能讲。于是曲解三民主义,三民变成一民,不知一民是不能单独胜利的。”[27](p196)“国民党理论家不讲民主,只讲民权,它所谓民权,即政权。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美其名曰直接民权,不可能实现的权(基层组织有可能)。而政治上一切大权则握于所谓治者手里。”[27](p763)谢老进一步地从政权组织形式论述了人的权利(民主)的实现方式:
“‘主权在民’领导者应是民,民领导政权,不能像‘受命自天’的皇帝那样形式简单。除最基层政权,人民可以较‘直接’领导外(直接民权),到上层就只能用代表会议形式。”[27](p757)他还指出:
“我以为越下层,民主范围要越大,他应是议会制度与直接民权的合一。直接民权一是人民直接来议,不必经过代表。二是人民直接来管,直接参加政府工作。”[25](p75)这些创造性的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充分结合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边区具体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思索结晶,极大地丰富了新民主主义民主与权利保障的理论。

(二)贯彻法治:赢得群众人心的举措

中国共产党除一贯地以政治政策主导人的权利保障之外,也逐渐意识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逐步积累以法律保障人的权利的宝贵经验。谢觉哉就曾指出:
“法令规定人民的义务,也规定人民的权利。”[25](p42)1937 年发生的 “黄克功案” 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树立延安民主形象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则是党领导司法工作保障人的权利的根本出发点。正如习仲勋所指出的:
“所谓秉公处理,不仅限制于观点上,尤应孜孜讲求于对人的态度。”[28](p9-11)彭真也指出:
“在抗战中建立的民主政权,必须严格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治权、财产权等各种自由权利,才能使抗战的各阶层不致在无益的相互斗争中同时遭殃,才能对汉奸反动派实行专政。”[29](p16)“党内民主充分发扬,坏分子即无法立足。整理支部要和减租减息、改革村政权、整理村财政、保障人权等斗争联系起来,使异己分子和流氓等无法隐蔽。”[29](p22)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马锡五(1898—1962)首创的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方便人民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 则成为延安政法传统的代名词,也是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有力证据。

1941 年11 月,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道:
“对于尊重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的自由,我们已切实地做到,并且在物质上保证了它的实现。……今天边区妇女在法律上和政治上已获得与男子同样平等地位的事实,是值得边区自豪的。……边区的司法制度,是民权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保护的是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与财权,而打击的则是不可救药的汉奸与土匪。”[24](p262-263)林伯渠还检查了边区在维护民权方面的缺陷,例如政治正规化不高、成文法规不完备、保障人民权利的标准不明确、个别干部缺乏尊重民权的法治精神、人民未养成民主习惯等突出问题[24](p264)。革命语境下,对于法律的遵守,以及对于人的权利的保障,需要坚持以政治促法治,改善工作作风,这具有一定的曲折性。如李维汉(1896—1984)回忆道:
“在抗战时期,由于抗战环境和工作上的缺点,除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外,其他机关、部队、学校等也有任意捕人的行为,这是违反人权、侵犯司法机关职权的严重问题。” 他受边区政府委员会委托,于1946 年2 月草拟政府指令,规定 “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捕人,需有充分证据” 等条款,纠正了滥捕问题[30](p412)。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人民反内战、求民主,国内 “人权” 话语空前高涨。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前后, “人权” 成为时代的主题词。1954 年宪法成为中国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各种法律制度的确立,从制度层面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巩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

(一)旗帜鲜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人权话语斗争

延安民主的氛围及其确立的保障权利的理念,成为抗战前后建设统一战线的有力话语武器。1946 年,彭真在《当前形势和哈尔滨市工作的基本方针》一文中指出:
“恢复工商业怎样着手?一是保护资本家的人权、财权。”[29](p140)在彭真等人的主张下,同年5 月3 日,东北民主联军发出布告,宣布 “切实保障人民之人权、财权、地权及民主自由权利”[31](p1)。1948 年4 月13 日,哈尔滨特别市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发布布告:
“为建立传讯、拘捕、搜索手续,防止宵小分子假藉名义侵犯人权起见,凡因民刑或特刑案件之必要,须进行传讯、拘捕或住宅之搜索时,其执行职务之人员,必须携带主管之司法或公安机关之传讯、拘捕或搜索证,且被告人有索阅该项证件之权,无该项证件者,被告人亦得有拒绝其执行职务之权。”[31](p5)党不懈宣传并落实人权保障政策,为解放事业营造了积极的舆论氛围,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为加强统一战线、取得解放战争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解放战争进入胜利的尾声阶段时,党对权利主张逐渐由内在转向外在,将其塑造成为捍卫自身国际形象的话语武器。党对 “人权” 一词的使用逐渐频繁,深刻揭露了美帝国主义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虚伪性。1948 年,美驻沈阳总领事瓦尔德(Augus I Ward)等因在沈阳聚众行凶,殴打且无理解雇中国工人,克扣工人工资及休假金、解雇金、工资扣留金。当年11 月下旬,包括瓦尔德在内的前美国驻沈阳领事馆全体外籍人员被沈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处以数月徒刑,缓刑一年,并被宣布驱逐出境,人民法院裁判书中以 “侵犯人权” 的措辞明确揭露了瓦尔德等人的暴行。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及初期,强调保障权利是统一战线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当时的报章上提及 “人权” 较为常见,相对应的 “民权” 提法在《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已经式微,归于沉寂。保障人权是1950 年下半年开始的全党整风运动的重要内容①例如,张家口市人民法院规定 “在处理案件中,处处注意保障人权,提倡对轻微刑事,被告人收押应特别慎重,民事被告人不得收押,力求不浪费群众的时间” (《人民日报》,1949年5月16日,第2版);

“各地公安机关为巩固公安工作巨大成绩改进今后工作,也积极进行整风工作,要求克服部分人员中侵犯人权、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等的不良倾向” (《人民日报》,1950年8月8日,第1版)。《人民日报》刊登的其他一系列社论的标题,如《关于干部侵犯人权事件容城县府县委自我检讨》(《人民日报》,1950年8月11日,第3版)、《三河县人民法院侵犯人权无故拘押村民,寒光同志来信批评》(《人民日报》,1950年8月24日,第3版)、《反对强迫命令、贯彻保障人权,天津专区纠正干部不良作风》(《人民日报》,1950年5月31日,第3版)等,也是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权利话语的某些生动体现。,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群众人权的呵护,展示了党良好的形象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国内积极建章立制、保护人权的同时,党和政府也亦利用权力话语展开外交斗争,从传播的角度形成一定影响。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触发抗美援朝战争后,我国报刊积极宣传反对践踏人权和维护中朝两国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正义之举。1950 年《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美国人民享有什么 “人权” ?》揭露道:
“尽管美帝国主义的宣传家如何吹嘘着美国的‘民主’,尽管杜鲁门在今年的‘国情咨文’中如何再度提出要通过‘保护’人权的法案;
但美国人民究竟享受了什么‘民主’?美国的‘人权’是受着什么样的所谓‘保护’?下面的事实会给人们一个清醒的答复——日益法西斯化的美国中的民众没有民主,民众的人权不断遭受着独占资本家及其爪牙们的蹂躏。”[32]二战后冷战紧接着兴起,严重威胁人民的和平生活。一些国际组织和著名人士发起召集世界保卫和平大会,反对侵略和战争政策。1950 年,担任中国代表团团长的郭沫若在大会演说中指出:
“杜鲁门也在喊‘保障人权’,但我们中国的学者钱学森在美被扣留,不准回国;
回国途中的学者赵忠尧和他的两位学生,经过日本横滨时被麦克阿瑟绑票。所以美帝国主义者的‘裁军’就是扩充军备,美帝国主义者的‘保障人权’就是蹂躏人权。”[33]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提倡保障人权的国际法新秩序,提倡在国际范围内平等地尊重人权、反对霸权行径的国际法主张,也代表了第三世界受压迫、侵略和奴役的弱小国家的正义要求。

(二)建章立制:宪法及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致力于通过土地革命的实践消灭贫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和平建设时期,保障权利的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从法律制度层面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和国家领导人思考的是如何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改变农村的落后状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对于当时百废待兴的中国,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正如刘少奇同志所指出,民主建设和经济发展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没有我们国家的民主化,没有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发展,就不能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反过来,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又要大大地加强和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础。”[34](p60)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最根本的人的权利,此时制度意义上的权利话语已逐渐不再径直采用 “人权” ,而以 “人民主权” 或者 “人民民主专政” 代之,体现出新中国鲜明的社会主义政权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在革命历程中对人民做出的人权承诺逐步在法律制度中付诸实施,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和制度建设逐步有序展开,其首要任务是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充分保障人权。早在1949 年2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了国民党的伪法统。1949 年9 月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六条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和婚姻自由。次年4 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 月1 日起付诸实施,有力地保障了男女人权平等。各项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自此开始逐步订立。董必武指出:
“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 他意识到,由于过去处在紧张的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并且法律还很不完备,司法制度特别是检查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公安、司法机关还有粗枝大叶、组织不纯甚至使用肉刑的现象,以致有一些人被错捕、错押或错判,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并特别强调 “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办事”[35](p174)。除此以外,党也注意领导人民群众加强调解工作,通过促进司法群众化、民主化程度,化解矛盾,保障人的权利。

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 ),这一 “根本大法” 充分延续了 “共同纲领” 的精神,第一次以专章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85 到第103 条首先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后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等权利,有史以来第一次在根本大法里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为人民民主专政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对于被专政的对象,党和政府也给予某些程度的人权保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51 年2 月20 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批判了对反革命宽大无边的错误,主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对于罪犯判刑的轻重,应根据其罪恶的大小,该杀的必杀,不该杀的即不杀,介于可杀与可不杀之间的也不要杀,使得多数罪恶不大的反革命分子得到宽大处理。

“五四宪法” 也对特赦制度做了明确规定。1959 年9 月17 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毛泽东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建议,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同日由刘少奇发布特赦令,对罪犯给以革命的人道主义待遇,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实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发生积极的影响。据统计,从1959 年到197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先后累计做出过七次特赦决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的权利的普惠性。

综观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权利话语,伴随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 “人权” 二字逐渐被 “人民民主(专政)” 的权利话语取代和涵盖。人民的民主权利强调的是作为集体的,尤其是人民作为国家统治者而集体行使的权利,这也反映出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的具体人权相对于国家和集体作出了一定的让渡,但是从总体来说,中国人权保障进入了正轨,充分反映了权利保障的人民性。1949 年到1956 年,从新中国成立、 “五四宪法” 的制定到中共八大的胜利召开等一系列重要事件,昭示着我国保障人的权利事业逐渐从生存权向发展权的转折迈进。其中, “五四宪法” 的诞生,第一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将中国共产党主张的人的权利反映在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上,初步实现了三十多年来党为中国人民人权奋斗的整体目标。

如果说,人权是一杆 “秤” ,那么人民是 “秤砣” ,党的领导是 “秤杆” ,依法治国则是 “秤盘” 。从创党和新中国成立的早期奋斗史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如此可观的人权成就,是源于其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政治品格。

“实事求是” 是指中国共产党始终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调整自己的权利话语,提出具体可行的人权对策。

“以人为本” 是指克服对个人禀赋的过度强调,从 “人是目的” 这一角度出发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着重关怀弱势群体。点点滴滴具体的惠民政策,是更加细微的权利话语,同时也是一种实践话语,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人权。

在对党早期权利话语的嬗变考察的基础上,综观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权利话语流转,可以大致发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党的权利话语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着的。它始终与时俱进,从建党初期对民权的借鉴到新时代 “人类命运共同体” 理念的提出,均能体现权利话语的丰富性、实践性和原创性及不断升华的过程。第二,在保障国内人权的基础上,权利话语同时也涵盖了保障世界人民的人权的内容,将二者协调统一。人权不是单维的标准,世界上的 “人权” 不能只有一种声音。虽世殊时异,但 “文明等级论” 的杂音仍未彻底消散, “人类命运共同体” 这一进步话语的声量仍有待提高。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极度重视人权,积极发展本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努力实现人民幸福;
另一方面,对外积极拓展权利话语,在国际上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以 “和平—发展” 为主题的新型国际关系,反对静态的、狭隘的人权观,提倡发展的、普惠的人权观。第三,中国共产党坚持以法治建设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着力通过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以保障和发展人权。第四,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从创党伊始,就始终关注人民的具体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踏踏实实地解决人权保障中的实际问题,而非仅停留在关注形而上的 “人权” 之层面,乃至将 “人权” 视为对内哄骗民众、对外干涉他国内政的 “武器” 。

综上所述,建党百年史同时就是一部人权事业发展史,也是一部权利话语丰富史。既是我们中国的宝贵经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其价值和地位等要素还值得被进一步深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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