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芬
(宁夏大学 人文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 750000)
“部曲”一词在唐代以前早已存在。汉代的部曲,大都认为始于一种军事编制;
东汉末年以后,专门指豪强地主的私人武装;
南北朝时期,部曲同时成为一种对贱民的法定称呼。关于唐朝部曲的身份性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术观点认为唐朝是部曲佃客生产制,部曲佃客是典型的农奴;
也有观点认为唐朝部曲群体是法定的贱口身份,或者认为其是军队部属;
也有认为部曲只见于唐朝的律法中,特别是中唐后部曲群体已经没有特定的存在身份。部曲作为中古时期的一种特定群体,对封建统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对于唐朝部曲的研究逐渐增加,但主要将其归类到家仆、奴婢类的贱民阶层,对部曲在法律地位、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身份地位差异和相应的职责义务进行研究。也有专门研究唐代部曲奴婢等级的身份转变、贱口身份消亡的原因等,但是从刑法、家庭等方面阐述,很少有分析部曲在安史之乱后性质转变和身份地位提高原因的文献,本文即以此为切入。
部曲群体从东汉时期产生,初期主要起到武装防御的军事作用。吕思勉先生在《秦汉史》中所述:“又有所谓部曲者,则其名自行伍中来。”[1](P386)这一时期的部曲身份主要是私兵性质。后经过时代的变迁,其身份地位在不同时期由于所处封建社会的发展需要,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到了魏晋以后,部曲的身份地位逐渐卑微化。在南北朝前期,“部曲由于长期的跟随主人,不登录于国家正式户籍,最后失去了平民身份”,[2](P448)所以这一时期的部曲被社会上层统治阶层认定为贱口身份。随后,部曲在隋朝和奴婢一样受田,进行生产劳作。但到了隋炀帝时,“其去除了社会上妇女和奴婢、部曲之课”,按照“未受地者皆不课”的原则,[3](P404)说明此时已免除部曲等群体的劳役,其还是在所依附的封建世族大家中从事农业生产。到了唐朝时期,部曲阶层的身份在唐朝的官方法典《唐律疏议》中有了界定:“部曲、奴婢,是为家仆。”[4](P167)在唐朝前期所著的法典中,界定部曲是介于良人和奴婢之间的身份,定义为“有很强依附关系的家仆”。
唐朝经安史之乱后,维持政权稳定的经济基础也相应的受到了冲击。因均田制度需在严格实行土地国有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将生产者集中起来进行农业生产,并且需要相应实行租庸调制赋税,所以当中央皇权受到地方势力的挑战逐渐被削弱时,均田制度和租庸调制也走向消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原来依附于地主阶级的贱民阶层流动性变大,以均田制度为经济基础的府兵制也走向解体。加之新实行的募兵制需要源源不断的人员,作为下层阶层的部曲群体开始受到经济结构波动的影响。郭绍华先生在《唐代的私兵武装与部曲》一文中提到,“所以在面对这一社会大变革的发展下,唐朝的部曲群体脱离为地主阶级从事家仆服务的卑贱身份,转向其它多样化的发展道路。”[5]这之后的唐朝部曲群体出路更为广阔,通过就地转化身份或者自我解放的方式,他们有的转化成从事农业生产的自耕农,有的因为依附关系解除而自愿选择进入募兵行列成为武装部曲,有的抓住机遇从事手工业、商业等社会生产工作。
(一)依附于割据势力的武装部曲
以安禄山和史思明挑起的地方军事力量与中央王朝的斗争为转折点,唐历经了长达八年的政治、经济大动乱。各割据势力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壮大军事实力,采用募兵制大量征私兵为自身服务。这一时期的部曲群体很大一部分脱离家仆职能,转变成了依附于割据势力的武装部曲。《旧唐书》卷十五《宪宗记下》中记载:“元和十四年,冬十月丙午朔。壬戌,安南军乱,杀都护李象古并家属,部曲千余人皆遇害。”[6](P396)《旧唐书》卷一百四十五《陆长源传》中记载:“汝州军乱,宋州刺史刘全谆杀大将及部曲五百人乃定。”[7](P3048)可见,唐朝整个部曲群体的生死存亡和将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安南军乱的时候,都护被杀,其跟随的部曲群体也一起被杀;
在汝州发生军乱的时候,刺史杀掉将帅和随从的部曲。总结可知,和前期作为地主阶层的家仆职能有所不同,这一时期的部曲群体转化为依附于割据势力的武装部曲,以保卫地方割据势力的军事安定和随从将帅作战为主要职能。
(二)从事农业生产的自耕农
安史之乱作为一个社会变革的节点,是中国封建王朝统治时期由历史发展前期向历史发展后期的一个过渡期,这一时期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唐代中后期均田制的逐步瓦解,地主阶层招收佃客的合法化,租佃关系也快速发展起来。在这样的经济发展趋势下,社会经济生产中逐渐放弃已经不太合乎时代发展进步的部曲奴婢生产制,从而采用一种新的剥削社会生产者的租佃制度,身份十分接近于客户的贱口部曲也开始一步步转变为有一定生产资料的自耕农。这一时期的部曲群体不仅区别于以往世家地主所管理的庄园里的依附部曲类型,也与后来产生的自由佃农不一样,他们处于一种由人身依附走向人身自由的过渡阶段。一方面,这些部曲群体在法律上依然有“良人”的身份形式,和地主阶层一样属于国家管理下的编户,具有相应的人身权利;
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保有对地主阶层相应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安史之乱之后,唐代的部曲群体发展方向也逐渐的多样化,他们对于原来所属的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性逐渐减弱,社会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对于生产劳作的积极性也有所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这一时期社会上农民的客户化趋势,加速了家仆性质部曲群体身份的转变。
(三)从事手工业、商业等其他行业的自由民
到了唐代中后期,部曲群体逐步摆脱了家仆的卑贱身份,一部分开始从事手工业、商业活动。唐代以来,随着与西域等外国商人来往密切,陆路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都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在手工业方面出现了制瓷业“南青北白”的繁荣景象,商业经营也很发达。有学者认为,“雇佣关系的发展,对部曲奴婢等级的命运也有很大影响。”[8]一方面,这种较为自由的雇佣制度下生产者人身权利比较多,他们的劳动兴趣也相应要高,对地主阶级这些剥削者来说,价格和收益成正比,从而有助于使手工业中奴婢生产制进一步削弱;
另一方面,部曲群体也会有更多机会找到生存技能,从而在大变革的乱世中得以存活。因此,安史之乱后一直到五代十国时期,从事商业、手工业等多样生活生产方式的部曲逐渐成为主流。
导致唐代部曲群体身份向多元化趋势发展的影响因素很多,但总的来说,离不开安史之乱这一个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具体可以从军事战争、经济政策、政治政策、社会礼法制度、人为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募兵制取代府兵制
到了唐玄宗时期,据《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记载:“其口分永业地,先令买卖,不限载月近远,宜并却还。”[9](P2679)虽然统治者要求维持均田制,但其瓦解已经是必然趋势。然而唐朝推行的军事制度——府兵制是以土地国有的均田制为经济前提的,在均田制走向消亡的同时府兵制也遭受破坏。据《新唐书》卷五十《兵志》中所记载,许许多多府兵的待遇并不好,“番役更代,多不以时”,[10](P1264)大多数府兵受到特权阶级的压榨难以维持下去。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唐朝为了军队秩序的稳定实行了募兵制,又在边疆重地安置节度使。首先,这些拥有地方财、政、军权的节度使想要扩张势力范围,需要招募大量的私人部属作为自身的私人军队;
其次,战乱导致各地主阶层为了保护自身财产、人身安全,也雇佣了大量的部曲作为私兵;
最后,唐王朝统治者为了自身的政权稳定,只能对平定这场危及皇权叛乱的各方势力进行嘉奖,将其封为节度使,各节度使带领大量的武装部曲一起前往各自镇守的势力范围。因此,唐代部曲群体很大一部分转变为武装部曲,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地方节度使势力和中央王朝的矛盾,以及各地方势力之争导致的战乱等因素。
(二)两税法推行下的经济发展
部曲由家仆性质转变为武装部曲,甚至是逐渐脱离贱民阶层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或者流动性较强的良人,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唐朝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化,这为部曲身份的转变提供了经济基础。
据《通典》卷二《食货志·田制》中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俞于汉成、哀之间。”[11](P480)在这一时期世族大家之间的土地兼并不断,均田制度遭到破坏,部分地主阶层所享有的土地继承受到了威胁。又因为“世族大家族的土地所有,因均田制确保了其土地所有的世袭性和凝固性,由此决定了其所依附劳动者身份的世袭性及凝固性”。[12](P343)因而安史之乱爆发前,世族大家的土地所有权与部曲、奴婢劳动制能够紧密结合。但由于均田制瓦解,世族地主阶层走向衰落,家仆性质的部曲也随之走向衰落。加之租庸调制作为税收制度无法执行,所以统治者阶级为保证自身政权的稳定,将经济制度进行了改革,变成了以当时社会上每一户占有田地数量和所拥有的物资和资产为基础,分为夏秋两季征收赋税,即两税法。由于实行两税法,社会生产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变大,部曲的人身依附性减弱,加之后期唐朝生产水平提高,庶族地主阶层逐渐强于世族地主阶层,如果拥有大量的部曲、奴婢则要缴纳更多的税收,这也就使依附性极强的家仆部曲逐渐走向衰亡,变成了自由的客户。
(三)政治动荡下世家地主势力瓦解
由于中央政策的限制,部曲的人数和身份性质逐渐发生了改变。《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放部曲为良,己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两年。”[13](P359)唐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各地方士族阶层对于部曲、奴婢的拥有数量,规定对于已经解除贱民身份的部曲,不得加以压迫。《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记载:“显庆二年十二月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已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14](P2845)在中央政府严格控制社会上的特权阶层占有部曲、奴婢数量的政策影响下,部曲的贱民身份逐渐发生改变。安史之乱时期的政治动荡,使武装部曲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各大地主阶级随从作战,谋求政治利益的需求;
世家地主的政治力量被后来居上的庶族地主逐渐取代,其所拥有的部曲也随着其在政治舞台上的力量衰落而分散瓦解,导致原本大量依附的部曲纷纷自谋出路。
(四)社会礼法制度的断裂
唐代安史之乱后,部曲群体的多样化发展趋势与当时社会礼法制度的断裂也有很大关联。唐朝自建立直至发展时期,其社会统治权力的转变也只是局限于封建特权阶级的各名门世家的盛衰变化,对于社会中下层群体的管理和制度继承没有大的变化,平民阶层和贱民阶层的结构相对固化和稳定。《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15](P247)唐朝统治者在法典中融合了儒家文化严格的社会尊卑等级秩序观念,强调社会阶层固化下的人群在进行婚配等生活方面不能僭越,这也导致了尊者越尊、贱者越贱的社会风气,形成各阶层后代身份的继承。如同贵族可以享有其门第和家族所带来的荣誉和经济上的土地等财产一样,从《全唐文》卷九八二《部曲判》以及《唐会要》卷六等相关文献记载中也可以了解到,部曲的身份也是世袭的,其所生的后代也顺其自然的成为部曲,属于依附的主人家。这就使唐朝可以保证贱民阶层中的奴婢、部曲等群体一直有稳定的来源,从而可维持贱民制度推行的可持续性。然而,安史之乱打破了儒家礼法传承制度,部曲群体也像其他贱民群体一样,想要打破这种从出生就固定好的阶层分化和生活分工,安史之乱正好给他们一个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能性,加速了社会传统礼法制度的断裂和社会各阶层的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唐代的部曲群体不再维持唐初主要依附于地主阶级的家仆身份和职能,而是转向较为自由、政治经济地位更为独立的平民身份。按照自身的发展选择和唐末时期的社会需要,部曲群体有的转向为保卫割据势力的武装私兵,有的成为了从事农业生产的自耕农,有的成为了从事手工业、商业生产经营的自由民。
(五)部曲群体自我解放
受唐中后期爆发的黄巢起义等农民斗争的影响,部曲群体也开始寻求自我解放,其身份来源也相对广泛。首先,一部分来源是触犯君主权威或者违反官方统治秩序而被定罪流放或者没入贱民户籍的良人及其家属。唐朝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君主权力,对于犯罪的主人及其法律规定有连带关系的家人和族人,是要削除其原籍没为官奴婢等贱口籍贯的。据《大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记载:“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16](P358)《唐律疏议》的《户婚律》《斗讼律》《贼盗律》和《通典》的《刑典制》中记载,这类谋反或者犯了大罪的人,其家中的成年男性要按刑罚绞杀,剩下的未成年男子和家中老弱妇孺、家族旁支血缘和所依附的奴婢要被流放、没入官府从事劳役或者降为贱民等。其次,还有一部分部曲群体来源于战争中的战俘。这些战俘依据唐朝相关政策规定,大多被没入官府或者赏赐给王公大臣用作家仆。据《新唐书》卷五十《兵志》记载:唐朝战争中的“入抄之俘,归于司农”。[10](P1038)既然把战俘转给官方的司农安排,那么其就类似于把这些战俘籍没为官方奴婢的类型。《旧唐书》卷一百九十六《吐蕃传》中记载的唐朝与少数民族吐蕃的战争,“俘获其人,必遣中官部统徙江岭”。[17](P3470)唐朝的军队在进行与少数民族的交战中,一般是会把在战争中虏获的大量战俘运回原地区,这些战俘大多数都成为了为统治者阶层服务的社会下层。[18]
唐代的部曲群体由于初期组成大多数是被迫的,在经过安史之乱的社会大动荡之后,统治阶层的中央权力大大衰弱,初期统治者对于部曲群体家仆的身份定位逐渐引起他们的不满,认为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等权利受限制,所以该群体纷纷自求解放。有的成为依附于各地方割据势力的武装部曲,有的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自耕农,还有的成为从事手工业、商业等其他行业的自由民。总的来说,在安史之乱后期直至五代十国时期,由于战乱,部曲阶层人群的社会流动性频繁,其自身思想也发生了转变,在社会发展中能为自己的权益进行争取,这种他们思想上寻求解放、争取自由的转变也进一步推动了部曲身份的转变。
部曲群体身份的多样化转变与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的社会大变革密切相联。唐朝前期,部曲为贱口身份;
以安史之乱为转折点,其身份性质发生了大的转变。由于均田制瓦解、两税法取代租庸赋税制度、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农民起义等原因,以作战和私兵性质的武装部曲取代从事家仆服务的贱民部曲。唐末时期,部曲阶层也逐渐走向灭亡,转化为良人身份的客户。无论是贱口身份还是武装部曲,亦或是转变为良人身份的客户,部曲阶层都在唐朝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自身的价值。因部曲群体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其在安史之乱后对于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性减弱,社会政治地位得到提高,这进一步加剧了唐末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形成,促进了社会各阶层结构间人员的流动。但也应该看到,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下的部曲群体,无论身份发生什么样的改变,社会中下层群体在政治、经济、人身权利等方面都是不可能与特权阶层实现真正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