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产空间到空间生产:街区治理的逻辑转向

时间:2023-08-20 13: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杜 力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城市社区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后的主要居住和生活场所。根据社区空间场所的开放程度,城市社区可以分为封闭社区(Gated Community)和开放街区(Open Block)。爱德华·布莱克利(Edward Blakely)和玛丽·斯奈德(Mary Snyder)在《城堡美国:美国的隔离社区》一书中指出:封闭社区是用围墙、栅栏包围起来实现空间私有化,并以排他性的措施限制他人跨越边界进入居住区的社区类型[1]。它们通过门禁、围墙、栅栏等物理障碍实现空间分割和自我保卫。这种可防卫的居住模式满足了人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需要。但是,随着封闭社区的蔓延式发展,城市空间逐渐被私有化,公共空间被挤占,公共道路断头化严重,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和空间正义问题日益凸显。对此,欧美发达国家普遍采取街区制,通过拆除物理隔离,将商业街区与住宅小区融合,建立开放街区,实现社区道路公共化和空间共享化。这种以空间开放促进空间社会化和公共化的城市空间发展模式,为解决封闭社区蔓延式发展引起的空间矛盾、生态恶化和社会冲突等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居民小区是城市社区的空间载体,其空间的开放性与社会化程度对社区公共权力、社会资本和公共服务的可及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城市公共空间私有化和治理失序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城市空间传统发展模式的封闭社区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空间正义的期待。在此背景下,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发展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小区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小区,已建成的封闭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2]自此,关于街区制议题的讨论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现实关切。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封闭社区与开放街区的讨论热度不断提升,成为备受城市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议题。总体而言,既有研究主要从城市规划、政策分析和社区治理三个角度对封闭社区的开放或街区制的实践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首先,城市规划视角将街区制的推行视为一个重塑空间的现实问题,主要围绕街区空间的开发与开放展开。从城市更新的角度看,实行街区制本质上不仅是一个空间开放的问题,更是一个社区空间更新的问题。它通过拆除围墙、打通路网和优化公共空间配置格局等方式,实现社区用地功能和住区群体结构的有效混合[3]。其中,街区路网结构的规划建设对街区空间形态有着重要影响。与封闭社区相比,街区制由于路网结构的“井”字形分布,形成了空间“核心—外围”的非均衡格局。因此,在实行街区制的过程中,应当优先开放城市核心居住区内部道路与靠近主干道的支路,有利于缓解城市主干道的通行压力,优化交通路网的布局[4]。同时,为了增强街区空间的可达性和住区的便捷性,在推行街区制时,应当始终坚持“开放式、小街区、密路网”的建设理念,合理确定“街区建设单元值”,避免街区空间范围过大引起的城市空间矛盾[5]。可见,要实现街区制的有效推行,还需要从空间规划技术的角度,结合实施地的空间环境,制定合理的技术标准[6]。因此,在街区空间环境的重塑过程中应当运用精细化的设计策略,尊重城市历史文脉和地域特色,运用城市空间布景技术实现街区风貌和功能性空间配置格局的多元化,依托智能安保技术强化街区空间的安全管理[7]。

其次,政策分析视角将街区制当作一项公共政策,主要围绕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展开对策性研究。街区制改革既不是一项简单的“拆墙运动”,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空间规划问题,而是一个隐含复杂决策机制和利益冲突的公共政策。因此,在进行街区制实践的过程中,要重视空间规划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问题,推动空间改造与街区人文相融合,空间更新与公共服务相融合[8]。一方面,由封闭社区向开放街区的空间转变涉及封闭社区内全体居民的切身利益,如何开放、开放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应对开放后的风险问题都需要利益相关群体参与其中、主动表达,进行民主协商,而不是由公权力以强制力量主导政策议程。这就要求政府介入街区制的实践过程应当是一个合法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封闭小区中公共空间,如道路、绿化、车位、经营性房产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集体产权,政府推行街区制,将封闭小区中的道路公共化,需要依法与全体业主进行谈判协商,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9]。这意味着推行街区制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必须重视诸多利益关系的协调,建设城市社会新空间[10]。所以,在推行街区制时,政府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体系,为推进解决国家与公民、公民个体之间的利益争端和权利冲突,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11]。对此,有学者提出,通过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在不改变空间产权的前提下,协调街区制实践过程中遭遇的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与封闭小区空间私人产权之间的矛盾[12]。

另一方面,由封闭社区向开放街区的政策调整意味着社区公共议题的增长,如何正确引导居民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提高社区自治水平,也是街区制实践的题中之义。对此,有研究指出,应当建立有效的参与吸纳机制,增强社区行动者之间的参与互动,为推广开放街区、实现空间共享提供积极的制度和结构环境[13]。只有通过有效的居民参与,推进多元主体之间的理性沟通与交往,才有可能避免官民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在街区制政策议题上的话语失衡,从而推进系统性改革以实现政策的实质性公平[14]。由此可见,街区制是一个复杂的政策议题,它不仅考验着城市规划专家的空间规划技术,更考验着国家统治者的空间治理艺术[15]。

最后,社区治理视角将街区制作为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方案,侧重街区制实践对社区治理场域的重塑。一方面,开放街区的空间形态,引起社区治理由传统的集权式治理向开放式治理转变[16]。街区制通过空间开放与共享,实现了城市住区空间形态的重组,消解了封闭小区之间的区隔,使得城市社区由封闭社会转变为开放社会。在这种开放社会中,社区治理的格局由单位化走向网络化,治理机制由单一走向复合,从而有利于社区复兴[17]。另一方面,街区制的价值取向是以空间开放,促使城市社区中的个体走出私域,走向公共空间;
走出个体生活,走向社区生活;
走出封闭,走向包容[18]。可见,街区制实践的关键在于撬动社区社会资本,促进空间互动行为的生产。因此有学者指出,通过建设“共享街区”,将大型封闭社区拆解为小型开放街区,以道路、口袋公园、慢行步道等作为街区公共空间向居民住宅楼栋的自然延伸,有利于增强空间内个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建构现代熟人社区[19]。除此之外,街区制以其居住的混合性和多样性,促进居民之间跨越群体边界的交往,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社会阶层板结化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失衡问题[20]。由此可见,街区制实践既非仅仅包含物理空间的规划问题,也非一项宏观公共政策的执行问题,而是一个空间变迁引起的基层治理变革问题。街区制不仅改变了社区空间形态,而且引发了社区治理结构的深刻变革。通过建立社会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机制,实现问题反馈与治理效果评价的自下而上机制与党建区域整合和政府专业化管理的自上而下机制的有效结合,实现主动式街区共治[21]。同时,街区制以一体化街区治理平台,一体化街区公共服务平台和街区公共文化建设等机制,促进社区自治主体的多元联动,有利于实现社会共生,营造良好的社区治理生态[22]。

从国内学术界关于街区制的讨论来看,既有研究已经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理论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城市规划视角仅仅从物理空间的单一维度考察封闭社区向开放街区的转变,将街区制实践化约为封闭小区的空间开放、路网结构的优化和住区结构的丰富等空间规划技术问题,未能充分理解空间的复杂性,未能关注到物理空间变迁引起的社会关系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因此,从城市规划角度探讨街区制实践过程中的困境与出路,难免会陷入技治主义的窠臼。第二,政策分析视角将街区制视为一项公共政策,围绕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分析讨论,其研究指向是完善建设开放街区的公共政策,主要关注作为因变量的街区制,而忽视了街区制作为自变量的可能性。事实上,街区制的推行意味着城市基层治理的深刻变革。它不仅改变了城市社区的空间形态,也改变了隐藏其中的各种关系网络和公共文化。因此,在基层治理场域中理解街区制实践既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第三,尽管社区治理视角从因变量和自变量的双重维度对街区制实践进行考察。但是,它只关注到街区制实践引起社区关系网络和治理体系的变化,未将这种变化与空间变迁充分联系起来。然而,街区制的实践逻辑主要是通过生产空间,改变城市社区物理空间的形态和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的有效生产。因此,街区制实践应当是一个包含多重空间思维的治理过程。若忽视街区制自身的空间属性,空谈街区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会遮蔽街区制实践的独特性。所以,有必要以空间视角重新审视街区制实践,将生产空间的一元化空间思维转变为空间生产的辩证法思维。

随着封闭社区的开放,社区的空间边界被逐渐打开,将“围墙”置于开放社会的整体关系中进行分析,把握物理空间边界背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才能真正理解街区制的深刻内涵[23]。这意味着在街区制实践过程中,实践者应当充分重视空间本身的生产,而不是只关注到空间中的生产。

空间生产的概念源自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他将空间维度带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分析中,强化了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性,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翻转为“社会空间辩证法”[24]。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一种互动性的产物,它本身就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5](P1-7)。由此可见,空间并非被动的、静止的,它不仅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所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生产[26](P47)。因而,空间生产指涉了空间中事物的生产转向空间本身的生产,它不仅包括生产物理空间,也包含了承载在物理空间中的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它本质上是城市化变迁引起的社区空间形态、结构和组织性范式的变革[27]。总之,空间并非自然的产物,也绝非只是劳动产出的特定商品,而是一种社会性产物。它包含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文化生态,是一个充满权力关系、社会互动和利益博弈的政治过程。因此,空间是政治的,它充斥着意识形态[26](P62)。所以,空间的形成、运转和发展,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空间内各种行动主体之间政治角力的产物。

既然城市空间安排为城市社会空间中的权力所支配,那么对城市社会空间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列斐伏尔指出,作为附着于自然空间中的社会空间,主要由空间实践、空间表象和表象空间三个部分构成[25](P41)。其中,空间实践是空间的物质建构维度,它是对物理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具体包括土地、房屋、公共基础设施、交通路网等。它通过空间形态和结构的变化改变空间中的社会构成物的特征和空间位置。由此可见,空间实践是社会空间存在的物质基础,它直接影响着空间中的生产,也体现着空间中的各种权力关系。空间表象是一个被构想出来的空间。它属于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空间维度,它与国家的政治运作过程、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各种政治权力直接相关。这是一个属于技术官僚、城市规划专家、科学家、工程师等知识精英群体的空间。因此,它是统治阶级的空间,体现着统治群体的意识形态和阶级利益。它通过国家政权和政党机器实现对空间的介入和改造,进而影响社会空间中的空间实践。所以,它是一个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图的空间,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空间规划实现对社会空间的建构。据此可知,尽管空间表象是一个被建构出来的概念化空间,但是它并非只是抽象、空洞的观念,而是通过影响空间实践获得了客观性[28]。与空间表象不同的是,表象空间是人们直接生活和经历的空间,它意味着在特定的空间中,生活在其中的个体是自由的,能够实现良好的自治,形成对国家肆意介入空间的一种约束。与自上而下的空间规划相对,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空间诉求或空间抗争。在表象空间中,人们通过建立特定的文化、话语和符号系统,建构空间中的社会联系,形成行动者的社会互动网络。可见,社会空间不仅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控制的有效政治工具,也是各种社会关系赖以存在的场域[29]。

但是,作为社会产品的空间,其生产过程不会无缘无故启动,而是受到多种作用力的共同影响[30]。其中,资本、权力和权利是触发空间生产动力的三大作用机制。首先,资本体现为一种市场力量,它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空间生产。资本按照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城市空间进行侵占和控制。它以建设和改造城市物理空间(尤其是住区空间)结构的方式,对城市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进行空间阶层划分,从而形成城市贫民窟和富人区的空间分化,造成社会断裂。因此,若任由资本力量介入并控制城市空间生产过程,极有可能造成空间正义失衡,社会边缘群体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政策关切。其次,权力体现为一种强制力量,它通过国家机器推动空间生产。事实上,无论是物理空间的生产,还是权力空间和话语空间的生产,无一不体现着权力的痕迹。它以城市空间规划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空间实践的时空安排,并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规则型塑着表象空间。但是,权力自身的扩张性,使得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或统治群体存在侵犯社会或公民合法权利的极大可能。因此,空间生产的权利机制是社会自我保护,自下而上表达空间诉求,进行空间抗争的重要方式。权利体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它通过利益表达、谈判协商和社会抗争等方式推动空间生产,形成对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制约。一方面,空间规划不仅体现着复杂的权力互动关系,也展现着激烈的利益竞合过程,是不同社会主体进行空间博弈的主要场域。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政治工具,空间规划意味着在自上而下的空间生产,民众在国家、市场的空间霸权下开始以空间正义为权利诉求,开始质疑规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发起众多消费者运动[31]。因此,通过空间生产的权利机制,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原先自上而下的社会空间建构转变为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从而实现空间话语的平衡和空间正义,并推动社区复兴。

在社会开放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下,由城市空间的整体开放性与居民小区的空间封闭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所驱动,城市社会呈现出从传统的社区治理向街区治理转变的迫切性。

首先,街区制实践是生产和更新物理空间的过程。它是政府为了回应快速城市化和社区空间封闭衍生的社会问题,实现城市良善治理进行的空间重构。其核心是以物理空间的转换促进社会空间的变革,推动街区治理一体化。一方面,街区制通过缩小住区集聚规模,实现街区空间开放与共享,为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和创造宜居生活空间奠定基础。当前,由于大型封闭小区的点状分布,城市公共空间和交通路网被割裂,加剧了城市空间正义失衡和交通拥堵问题。与封闭小区相比,开放街区强调住区之间有相互联通的步行街道,每个邻里以400米左右为半径[32]。这显然缩小了街区的空间规模,使得“小规模住区组团,城市交通路网贯穿其间”成为开放型街区的基本空间形态。这种空间形态的转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社区治理思路。在封闭小区下,居民小区类型的差异造成了社区内部的分化,同一社区自治组织和基层党组织面对多个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组织间的达成集体行动协议的协调成本过高;
不同小区自治主体之间相互孤立、推诿、权责关系不清、治理边界不明,导致城市社区中的风险和矛盾层出不穷。针对这种异质性,在维稳逻辑的驱动下,基层行政组织往往采取策略性应对行为,对不同封闭小区的情况进行差异化行政,最终导致基层治理的碎片化。随着街区制实践的稳步推进,这种分割性治理思维应当向整体性治理思维转变[17]。通过整体规划、多元协商,实现社区内部整合和社区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所以,从封闭小区向开放街区的空间重构,既实现了物理空间的更新,也型塑着权力空间的治理思路。另一方面,街区制实践通过空间开放,促进空间共享;
通过消除物理区隔,实现街区融合。在封闭小区中,由围墙和门禁系统形成的空间边界将小区与外界隔离起来,小区内部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健身器材、口袋公园等公共资源仅供住区内部人口使用,具有鲜明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空间使得同属于一个社区单位的多个居民小区具有明显的自我意识和他者概念,在社区内部建构起明晰的群己边界,从而阻碍了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推行街区制意味着消除物理空间边界,以公共资源的街区共享代替住区居民的独享。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助于实现社区内部的空间正义。通过优化街区空间内的公共资源布局,为居民日常的空间实践提供便捷开放的空间环境,从而以生产空间推动空间生产。同时,空间边界区隔的消解,不仅打通了不同小区居民之间的出行和交往通道,而且为街区空间内社会关系的生产提供了新的可能。打开围墙后,不同小区之间通过沿街商铺等公共空间进行联结,运用商铺等公共空间的集聚效应和服务功能,推动街区内不同住区人口的空间融合,进而实现空间中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形成稳定的社会联结机制[33]。

其次,街区制实践是社区治理格局由行政化转向网络化的过程。在封闭小区背景下展开的社区治理,很大程度上依然延续着行政化治理的制度惯性。在这种社区治理格局中,其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依靠治理资源的垄断和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以单向度的行政压力推动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社区治理[34]。因此,国家与市场和社会之间不是一种协同合作的关系,而是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在这种治理结构中,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要么被动参与社区治理,要么被异化为准行政力量,以对上负责的行政逻辑代替服务民众的治理逻辑,从而导致居民在基层治理场域中逐渐被边缘化。所以,对于各种需要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的社区自治事务,居民往往采取政治冷漠的态度,以不参与、不配合等消极行为应对权力和资本的空间挤压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社区公共性的消解,造成社区认同感的缺失。

推行街区制,意味着要革新国家权力介入城市空间的机制,以“软着陆”而非“硬挤压”的方式对基层社会空间进行渗透,建立与开放型社会相适应的网络化治理格局。与行政化治理不同,街区治理更加要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民众空间诉求表达机制的有效化。它主张以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和多向度互动代替传统的单向度命令服从关系[34]。这充分表明,在进行封闭小区向开放街区的空间实践,要注重协调空间表象中的各种权力关系,完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因此,开放街区的空间实践过程,本质上是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之间进行合作共治的空间治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以适当的分权逻辑替代集权逻辑,通过间接引导而非直接干预的方式向基层社会放权,激发基层治理场域的空间活力,以助推社区自治凝聚基层治理的合力。其中,多元治理主体的培育和治理主体权责边界的重新厘定是建立网络化治理格局的两大关键支撑[17]。事实上,空间开放后产生的治理问题并不比封闭小区中的治理问题少。随着空间边界的清除,街区内的行政区划需要适当调整,以明晰开放空间形态下的治理边界。同时,空间开放引起的空间范围拓展和街区内治理事务的多样化问题更亟须一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复合型治理体系来解决。可见,要发挥街区制应有的治理效能,仅仅依靠生产街区空间,更新物理空间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空间表象是进行街区空间生产不容忽视的关键环节。

最后,街区制实践是探索重构社区共同体,促进社区公共性再生产的空间尝试。它通过生产空间,影响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空间实践活动,进而促进街区社会空间的生产,并创生关系生产。无论是封闭小区下的社区治理,还是开放街区中的社区治理,其核心动力机制依然是建构共同体。作为一种群体关系的建构,它必须依托于具体的空间,并通过空间实践才能发生与展开。空间不仅为人类的公共交往活动创造了共同在场条件,而且以不同类型的空间为人类的互动行为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布景,进而成为生产表象空间的前提条件[35]。因此,空间实践不仅是一个生产空间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过程[36]。所以,空间的形式与过程既能型塑社会关系结构,也能被社会关系结构所塑造[37]。可见,人们在进行空间实践活动时,不仅生产着物理空间,也改造着自身及其精神世界,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他们通过空间感知被建构的符号和话语,并基于情感联结、习俗惯性和价值观念等文化空间形态作出相对固定的行为决策[38]。

既然生产社区空间的过程,也是促进社区关系生产的过程[39]。那么,在建设开放街区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空间与人的良性互动,并以此推动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一方面,通过优化街区公共空间的空间布局,将其建立在空间可达性和便捷性程度较高的街区空间节点中,有利于提高民众公共交往活动的频率,助推街区生活共同体的建构。另一方面,通过挖掘街区文化,创造街区共有的文化记忆、符号象征和话语体系,不仅能丰富居民的精神世界,还能创生共同体记忆和公共精神,推动街区文化空间的繁荣发展。同时,在国家权力的引导下,街区治理应当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协调街区物业、业委会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行为,进一步打开街区自治空间,激发多元治理主体的活力。通过国家权力引导自治,在强化空间表象的同时,也以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活动重塑邻里关系,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居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因此,街区制实践不但需要以物理空间的更新改造为基础,以街区治理结构的适应性变革为前提,而且还需要以重建社会联结为指向,从而实现空间实践、空间表象和表象空间的良性互动,推动城市街区的空间生产。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持续推进,现代城市社会已经日益成为一个高度开放和快速流动的开放社会。但是,作为城市治理的基本空间单元——小区却处于空间封闭的状态。显然,这种封闭空间与开放型城市社会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推行街区制的政策主张。这不仅意味着城市空间的变革,也意味着城市基层治理的深刻变革。一方面,街区制要求通过城市空间更新,拆除小区之间的空间阻隔,优化穿插其间的路网结构,以物理空间的重构实现街区空间融合;
另一方面,与这种空间融合相适配的是,街区治理结构的变革、社会关系的调整,以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的重塑实现街区治理融合。在这三个层面空间实践的交互作用下,城市街区空间得以完整地生产。因此,街区制实践既是一个生产空间的过程,也是一个空间生产的过程。

面对这个复杂的空间生产过程,政策实践者应当以空间辩证法思维替代一元化空间思维,重新审视城市空间。首先,具体空间是抽象的承载物,直接影响着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的生产效能。在街区制实践中,如何优化街区空间结构,尤其是公共空间的空间分布是政策实践者应当予以充分考量的空间问题。但是,这种考量并非一个街区空间规划层次的考虑,而是要将其置于街区治理一体化的层面进行论证,将物理空间的更新改造与撬动街区社会资本,培育街区公共文化,创生街区社会关系再生产等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再生产问题联系起来。其次,空间及其政治性是相互依存的,不强调政治性的空间是空洞的,不以空间为载体的政治则是虚无的[40]。空间实践不仅包含生产物理空间的空间更新活动,也隐含于空间表象与表象空间之间的政治互动。通过运用执政党的政治力量推动条块关系的协调和街区自治主体的协同合作,促进街区共治体系的良序运转。可见,国家推行街区制,重新寻求社区建构的方法,是出于将单位制解体后模糊的城市空间改造为标准化与清晰化的国家治理空间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建构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社区参与也是为了整合民众对政权体制的支持[41]。最后,街区制实践要回归表象空间,重视居民的空间诉求,推动街区生活共同体的构建。既往的社区建设运动往往依靠行政力量对社区空间进行整合。这种自上而下的空间规划视角恰恰忽视了社区空间作为一种表象空间的特殊性。社区空间既是具有丰富结构形态的物理空间,也是充满权力关系的社会空间,更是具备人文特色的文化空间。因此,社区空间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型塑的产物。若忽视街区空间中的关系生产,街区一体化就缺乏稳固的共同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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