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离婚冷静期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3-08-21 09:05:02 来源:网友投稿

邓雪萍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800)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与向往越来越高。婚姻方面,人们提出更高的追求。婚姻自由,乃是人的一项重要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从传统社会层面对离婚难以启齿到如今离婚自由,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进步。婚姻不仅涉及男女两个成年人,往往涉及夫妻、老人、小孩三代人的生活,归根结底涉及一个家庭。当然,离婚太自由容易产生家庭不稳,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离婚冷静期是立法与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

1.协议离婚方面

我国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过程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从一轮一轮的民法典草案中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起初在编撰民法典时就有专家提出,2018 年 8 月27 日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54条规定在离婚登记时,强行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
接着2019年12月28日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1077条规定了自愿登记离婚的冷静期为三十日。最终,我国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的第四章第1077条对协议离婚冷静期得以落地。

2.诉讼离婚方面

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讼离婚冷静期。很显然,我国《民法典》里有法条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但没有规定诉讼离婚方面存在冷静期。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进行总结,采取发布相关家事审判意见来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第40条主动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可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尽管最高院的(法发〔2021〕12号文)对之前发布的部分意见进行了修改,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并没有废止,并且该文的第40条也没有修改。随后我国各地方高院跟紧步伐,陆续有部分高院发布相关内容。2018年《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的第三部分主动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的一般规定、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紧接着,山东省于2018年9月发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该文第19条规定了感情冷静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计入审限。

综上,除了以上最高法院及各省区高级法院结合家事婚姻审判实务,发布如上的意见文件主动设置了诉讼离婚冷静期外,其他各地法院在审理家事婚姻案件还采用诉前先行调解程序给当事人一种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的离婚案件均采取诉前先行调解,诉前先行调解可谓也是诉讼离婚冷静的另一适用。

(二)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

1.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现实理由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它来源于社会现实及司法实践。伴随着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曾是全民响应国家号召之下的产物。如今,独生子女这一代已是婚姻的主角,他们从小在家里的成长过程没有兄弟姐妹,一个人得到全家的宠爱,不懂得谦让别人。独生子女的特点给他们的婚姻带来了很多问题。他们长大结婚后,容易在生活中表现出自我的一面,婚后与独生子女相处起来就容易出现矛盾,遇到问题或矛盾不懂得化解,容易走向离婚。事实上,他们婚姻之中的很多矛盾并不是原则性问题,很多独生之女的离婚是非常草率的。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有些当事人在一气之下,一方说离婚吧!对方接着说“离就离!”一赌气就跑去登记机关办离婚证,几分钟之内出了两份离婚证。其实这类当事人,两个人内心还是相爱的,但婚已离了,平时就很爱面子,离婚后要退回去复婚,就更难了。

结合自己办理的家事婚姻案件,发现新时代背景下婚姻案件呈现新的特点。如,离婚率居高;
可调解性强;
离婚的理由较以往的暴力、遗弃等法定情形,更多趋于内心不愿意与对方再生活下去。从当事人的角度,也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是女性提起诉讼离婚的比例逐年增长;
二是当事人呈现低龄化;
三是结婚时间较短就出现离婚。法律规定结婚的条件之一是男女方双完全自愿,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女性经济能力与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会越来越遵循自己的内心,无论结婚还是离婚,会问自己是不是自愿在这段婚姻里?这也是女性提起离婚比例走高的原因。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发展,年轻人个性较为自主开放,不仅独生子女,事实上有多子女的同样容易离婚。年轻一代的成长环境导致冲动离婚,新时代下离婚比例走高的特点及婚姻登记部门对离婚登记简化手续,都是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现实理由。

2.轻率离婚带来的危害大

结婚要谨慎,离婚也要慎重。前面谈到现在很多年轻夫妻由于婚前的成长环境不懂得谦让,婚后一有矛盾就赌气离婚,闪婚闪离,冲动离婚,草率离婚。这些现象所折射出的问题,即轻率离婚导致家庭稳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战。

轻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伤害大。离婚最大的受害者不一定是当事人,而可能是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之后,很多未成年子女就很难有个完整的家,有些成为留守儿童,只能在爷爷奶奶身边或是外公外婆身边长大。如果离婚后的双方又重组家庭,虽说未成年子女有几个父母,但那里都不是自己的家。这类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得不到关心,容易染上一些恶习,严重的还会产生心理问题。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成年后多少会留下阴影。

轻率离婚对双方家庭影响大。受传统的观念,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家庭都还是希望稳定的婚姻,子女家庭和睦,一家老少才能开心团聚。一对男女双方离婚,不是简单的小家庭散了。从大的方面来说,三个乃至四个家庭散了,即父母双方家庭散了,未成年人家庭也散了。我国现行的社会形态还是以家庭为细胞,很多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靠原生家庭。一方面,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当事人离婚后,当事人的父母对于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和压力无形增加;
另一方面,老年人的赡养及照料问题,子女离异后,子女对老年人的照料上更难以顾及。

轻率离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抖音、微信、各种社交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在现代年轻人越来越不愿意走进婚姻的情形下,若对于冲动型离婚、草率离婚的负面消息越来越多,则容易造成太多的负面影响。中国人口基数大,以万分之一的概率事件为例,这类事件的基数就大得可怕。然而这种小概率事件又像传染病一样,爆发出来就是集中在一个地方,一小片区域,当有这类负面消息出现,普通百姓容易以偏概全,自以为现在社会负面事件很多,概率小的事件一旦放大,网民对一个事件就开始各种嘴舌,整个舆论导向就不理性了,很容易激起各种不平,出现社会不稳定。2019年我亲自办理当事人财产法律案件,当事人与我交谈中,自己带来在网上找的相关的视频与资料拿给我看,称自己的各种担心,说结婚与离婚是上一秒与下一秒的事情。经过我们深入沟通与了解后,这位当事人是受这种草率离婚的负面消息影响,才不敢走进婚姻,走近婚姻之前有过分防备之举。

因此,很多学者及司法实践办案人员在看到新时代婚姻呈现的新问题及轻率离婚的危害后,均认为能否在离婚的过程中,让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冷静思考,让双方思考是否一定要离婚?这样或许可以避免轻率离婚。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让当事人离婚更加理性,在离婚的程序上设置“一些障碍或者麻烦”以此来避免轻率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家庭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我国法律对婚姻权利的相关规定

1.婚姻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婚姻权利的规定在很多部法律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保护婚姻的法条就有很多。我国《宪法》中规了婚姻受国家保护;
同时还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自然人的婚姻及家庭关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着重规定婚姻的内容。除此之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如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对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第四章用了整章来规定离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干涉妇女的离婚自由。《民法典》第1076条对自愿协议离婚进行了具体规定,第1077条对协议离婚的冷静期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他15个条款对诉讼离婚进行了具体规定。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后出台的配套司法解释,即《婚嫁家庭编解释(一)》里对离婚有详细的规定。另外,最高院及地方高院结合审理婚姻案件,出台的相关意见及婚姻案件指引,也有关于离婚的系列规定。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我们现行的《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放在婚姻家庭编离婚这一规定之中。它为自愿离婚制度加了一道门槛,确切地说,自愿协议离婚的,法律给出明确规定,规定了“冷静期”,但《民法典》在诉讼离婚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离婚冷静期”。

(二) “离婚冷静期”的利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不仅涉及个人的事情,而且涉及一个家庭的事情。人们对待结婚经常持慎重态度,其实离婚更应当慎重加一道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必要,也是有利的。

1.有效避免轻率离婚,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因为婚姻的背后是一个家庭的命运甚至几代人的幸福。夫妻离婚,往往涉及子女问题,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容易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痕。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便民高效服务,不仅对结婚简化了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手续也相当简化。2021年6月,我国国务院出台一份新的文件,该文件明确同意我国部分地区对婚姻登记实施“跨省通办”;
明确了包括广东在内的5个省、市均可以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这部分省、市的“通办”不仅包括结婚登记可以跨省通办,还包括离婚登记也可以跨省通办。这些有力的措施,的确给人民群众带来一系列的便利。让群从结婚不用跑老家,离婚也不需要再回户口地办理。与此同时,很多简化程序又会使得对离婚太过简单。当下离婚规定的门槛有些低,离婚太过简化,结婚与离婚都成了一件随性的事,甚至有一种说法叫“闪婚闪离”的现象。

结合司法实践案件与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制度,立法为此设置离婚冷静期来缓解矛盾,给走上离婚道路上的男女有一段思考的时间,给双方一个“静一静”再认识这段婚姻的机会。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自己可以缓解情绪,认真思考。另外,办案人员也可以视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使得能不离的当事人最后不离了,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能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在司法诉讼实践设置一定时间的冷静时间,一定程度上均可以避免当事人草率、冲动离婚,从而有效的维护家庭稳定。

2.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离婚,不是简单的分手,是一个家庭的解散,它很可能涉及的一个社会的稳定。设置“离婚冷静期”初衷就是为了更有效的维护子女权益、家庭及社会稳定。尤其对于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的挽救,的确是一项有效措施。在司法实践的案例,很多离婚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冷静期”为当事人离婚增加了一道更为麻烦的环节,因为双方自愿离婚,当事人得跑两趟民政部门。即第一趟双方共同去申请离婚,冷静期满了,双方又跑一趟去领取离婚证。这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时间成本,有时当事人第一次愿意离婚,思考了三十日后,第二次则不去领离婚证了。这样的制度将为当事人破镜重圆留下了一丝希望。离婚冷静期并不一定要以劝和为结果,而将使离婚当事人尽可能避免更大的矛盾发生,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因为这种人为的“缓冲”,给当事人的思考、权衡、反思的时间与机会显得非常重要,同时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也有时间去调查、调解、疏导当事人。自媒体时代,对于负面宣传放大影响社会稳定,而通过当事人与工作人员的在离婚冷静期所做的努力,多一些正面宣传及正能量的事件,将有效避免矛盾的激化,化解社会矛盾,甚至能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

(三)“离婚冷静期”的弊

1.诉讼“离婚冷静期”违背了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我国《宪法》《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如前所述,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协议离婚有冷静期。我国现行的法律,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民事诉讼法》均并没有规定诉讼离婚冷静期。

按照《立法法》精神,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即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那么,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没有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仅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布的意见及各地方高院的发布相应文件里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如广东高院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及山东省高院作出的案件指引均主动设置了条款规定离婚冷静期等法院的做法,认为在没有相应立法权的情况下,对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进行限制,违背了上位法的原则。

2.“离婚冷静期”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婚姻自由

婚姻中当事人双方是否离婚、选择何时离婚及选择什么方式离婚,都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意思自治的权利,应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该项权利。最高法院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进行设置冷静期,《民法典》中协议登记离婚甚至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纳入冷静期。这些做法通过给离婚增加麻烦、增加程序的方式来处理、增加离婚时间成本的做法,无疑是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私权利的干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有可能带来一系列影响。这些影响如前面分析的有利有弊。因此,只有正确的适用好“离婚冷静期”才能把这一制度发挥出更多更好的作用。如何正确适用离婚冷静期变得非常之重要。对于哪些对象适用,哪些对象不适用,适用的方法选择上都值得深入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适用对象分析

1.非暴力的轻率离婚可适用“冷静期”

部分离婚案件适用离婚冷静期是很有必要的,如对于非暴力的、冲动离婚的等没有什么特别矛盾的离婚案件采用离婚冷静期,一定程度上有其现实意义。如今的年轻人,婚前自由惯了,婚后不懂得体谅对方;
结婚时间不久,还没有转换角色,遇到问题就赌气离婚。对于这种冲动型的离婚有很必要“离婚冷静期”的介入。另一类“闪婚闪离”的草率式离婚对象设立离婚冷静期是非常有必要的,结婚不久,可能还刚建立好婚姻的一点基础,就走向离婚。当事人基于不愿深入了解对方,不愿去努力经营,“离婚冷静期”的介入也是有效的。

因此,对于不是《民法典》规定的重婚、暴力、遗弃、拐卖等法定情形的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又无特别矛盾的离婚,适合给彼此冷静一段时间,设置离婚冷静期能收到好的效果。

2.对于暴力等特殊类型的离婚不应当适用“冷静期”

对于有些特殊类型的离婚案件不应适用离婚冷静期。如存在家暴的离婚案件、存在拐卖妇女的离婚,当事人一方吸毒等等致一方当事人处于身心难熬的状态下提起的离婚。这些类型的离婚强行按照离婚冷静期处理,将使得离婚时间更长,对于深陷感情纠葛的婚姻双方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甚至是伤害,特别对于家暴受害者的伤害的可能更大。另外,对于有重婚、遗弃、恶习及假借离婚冷静之名转移财产的等存在特定情形的,行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之实。这些类型的婚姻对象适用“离婚冷静期”会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恶劣影响,不应适用离婚冷静期。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方法分析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由于婚姻的复杂性,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折射出一种人生,或多或少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命运。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离婚冷静期”适用上,要非常注意方法选择,不能意味着一刀切,让一段时间过去再说。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冷静期这一制度处理离婚案件,具体案件具体办理。如遇到冲动型离婚案件时,可以适用冷静期进行调查,给双方进行情绪梳理,心理辅导不能把冷静期的时间机械地作为冷静期过了,就简单直接发给当事离婚证;
或者说以冷静期过了,就可以简单直接判决离婚了。正确的做法应当先走访当事人住处,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当事人相识的过程、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基础、了解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从当事人身边子女及家庭成员上去做一些服务,提供必要的课程学习,互助活动,再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符合案件实际的公正处理结果。让离婚冷静期不只是个时间概念而已,应当确保它的设置是在不干涉婚姻自由的同时,又为不该离婚的当事人挽救了的一段婚姻,这才是它所要发挥的法治正能量。

1.婚姻登记机关正确适用“冷静期”

对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均不是一味等着一个月冷静期的时间过去。正确的做法是,当事人要充分利用冷静期的有效时间,抓住机会,为自己的婚姻找到平衡点,调整自己,或适当做出改变,最终让对方或双方打消离婚念头,重建良性相处模式。婚姻登记机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联合妇联、基层部门、心理咨询等社会机构,尽可能让当事人得到调解,得到情感辅导,心理疏导,有效减少冲动离婚。冷静期内,无论当事人,还是婚姻登记机关人员都可以做些工作,积极努力了解当事人的婚姻问题,做好相应的调查、调解、疏导工作。

2.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冷静期”

对于夫妻双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情形,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等到三个月后再立案呢?笔者认为不一定,据我国基层法院办案量的统计,一个离婚案,三个月能顺利开庭属正常。我国基层法院对于离婚案,基本上都进行诉前先行调解,诉前调解作为前置必经程序。一般一个案件先立家调号,由于法院案多人少,排家事调解号的周期可能要三四个月时间,调解不成才转诉讼立案。如果这中间再加上三个月冷静期,恐怕离婚当事人从起诉到法院,再到开庭,一年都办不结,这过程当事人要是能和好的,这么长时间恐怕早已够怀胎十月了。不能和好的,将对当事人是一种长时间的煎熬。在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选择诉前家调来作为冷静期的适用。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则立即转入诉讼立案审理。对于大多数离婚案件,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重婚、暴力等法定情形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多数则判决不准离婚。若当事人就是觉得不想再过下去了,那么当事人会根据法律规定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一过程,当事人要是想冷静思考的,已经足够冷静了。冷静期内,当事人与办案工作人员不是按兵不动坐以待毙。法院应当尽可能注重调查,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沟通、疏导情绪,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比如了解到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及假借离婚冷静之名转移财产的等特定情形的,则不应先立家事婚姻调解号,不需要先行调解,如果立了家调号也应立即转入诉讼审理。

一段婚姻,其实不能用好坏来评判,婚姻生活就如一个人穿鞋,鞋子穿着合不合适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家事婚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生的课题!因此,夫妻双方在一段婚姻里要不要再过下去,冷暖只有当事人自知。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离婚“冷静期”均应慎重考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不同案件选择不同的适用方法。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不是一定要劝和,依法及时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才有利于纠纷的化解,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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