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研看河北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困境及建议

时间:2023-08-21 15:05:02 来源:网友投稿

河北经贸大学 冯浩宇

随着河北省2022年暑期“三下乡”调研活动的开展,作为河北经贸大学“宇文润之队”的召集人,分别前往全国乡村振兴示范村——正定县塔元庄村、河北省乡村振兴示范村新安镇吴兴村和南楼乡厢同村,以及井陉县金柱村等地开展乡村振兴类“三下乡”暑期调研社会实践活动。小队活动主题是“释放两权活力调动乡村资源”,活动目的是学习乡村振兴的本地先进典型经验,深入了解农村中土地“两权”流转的现实状况和运营模式,进行法治推广并且在调研活动中宣传最新农村土地政策。良好的政策对乡村振兴和村企合作是巨大的推动力,此次调研也进行了具体理论联系实践,学以致用的落实。

本文试图通过调研剖析本地区乡村产业振兴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2.1 政策理论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用大历史观来看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就做好“三农”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例如,习近平总书记专著《论“三农”工作》等,提供了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

2.2 法律制度内涵

“三权分置”作为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标在于放活经营权的同时,不损害农民利益,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则是放活经营权的具体举措之一。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赋予承包方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此举既有利于放活土地经营权,也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权分置一方面可以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另一方面又可以充分发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参与农村土地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

2.3 现实内涵

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因外出务工、升学、参军入伍等流失严重,农用土地大量闲置荒芜,且农村留守人员经常劳动生产力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价值,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充分释放。随着现代农业和机械化生产等技术的发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增加农业生产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和惠及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

3.1 罗马法为代表的“所有权派生说”

用益物权制度理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为解决现实社会出现的矛盾,罗马法也随之创设了新型权利,以保障对奴隶、妇女分别获得从奴隶主以及丈夫所有物保障的占有和使用。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有权人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合理行使权利,且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也不得在用益物之上再设立役权,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

3.2 德国法为代表的“概括权能分离理论”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体现物权法原理分析,用益物权之上再设置用益物权也是可行的。在德国民法法律规定的地上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在地上权之上还可以设置“次地上权”,或者称为“下级地上权”。次地上权或者下级地上权,就是设置在地上权之上的另一种用益物权。故我国土地经营权的设置也是符合上述《德国民法典》规定。

3.3 苏联民法为代表的“具体权能分离理论”

苏联民法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一定限度内的自主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具体权能。苏联民法在高度地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了与所有权相分离但占有使用为内容的使用权等具体权能从所有权中相分离的情形,称之为“具体权能分离说”。

3.4 日本民法为代表的“部分内容让与说”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将所有权的权能抽象为使用和收益、处分,日本理论界主流理论将用益物权的产生命名为“部分内容让与说”,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始终完整,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部分内容让与他人的结果。

以河北省正定县塔元庄的土地流转模式为例,2000年以来,村两委换届后,对全村道路、宅基地和农村土地承包地进行整体改造,到2018年村集体收入达1200万元,加之2020年村委会与同福集团进行村企合作,逐步从发展“半城郊型经济”再到“把农业做成产业化、养老做成市场化,旅游做成规范化”,塔元庄不仅实现了小康村,还成为全国乡村振兴的示范村,目前村年收入3200万元,村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3万元。村内目前主要四大产业:农业、旅游、仓储、物流。其中旅游年收入可达800万元。

“平改楼”靠的正是土地改革,全村宅基地在村委会的统一布局下,将每块宅基地置换为两处面积100余平方米现代化多层洋房居民房,常住人口达8000余人。村集体负担了本村村民住户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外村住户的物业收入也是村集体的一项收入。另外,集中的居住,带来了大量闲置宅基地土地面积,村集体将1/3的宅基地进行了仓储厂房出租,也充盈了村集体收入,村民们一方面住上了现代化多层洋房,生活条件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村民的额外收入。这便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统一流转问题。

另外,在耕地和滩涂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村里留存了部分必要的“大田地”和“精良地”自耕,剩余土地统一流转参与到村企合作中,由村委会统一和同福集团合作成立河北塔元庄同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入股参与到新型农业合作公司的分红中,为保证村民权益,采用保底收益和二次分红模式,保底收益达1000万元,这样的“保底+分红”模式使得村民整体的风险更低,并且经济效益好的时候收益也更大。土地流转给专业农业经营的企业,即保障了土地的利用率,又减少了村集体自行融资的困难和破产失地风险。

根据调研中塔元庄与河北本地其他一些乡村振兴的典型村落对比,笔者发现塔元庄的典型在于其村委会带头人对于村集体成员的号召力以及村党委对于乡村振兴政策的集中部署,体现了我们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经过调研发现,本地乡村振兴的特点是,越是整村土地的集中流转利用、越是和大型专业企业的合作,该村越能使土地整体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但是本地农村的历史特点是绝大多数村落中大姓家族的号召力在村中是显而易见的,村两委的干部无论如何换届和年轻化改革,都甩不开村中大姓家族的背景和优势,因此往往村干部的同姓家族土地便可以整体就近有偿流转,例如正定县南楼乡厢同村的500亩“鱼菜共生”土地承包项目就是该村村主任依照其号召力和财力优势,在村中进行的部分土地集中流转。但是对于其他未参与土地承包流转村民的带动作用并不大。

通过团队成员在深入乡村调研中,与本地调研乡村村民的大量访谈和问卷发放回收和综合分析,反映出来农村土地流转村中的困境:

5.1 普通村民的土地流转自主选择权与村干部在土地流转中存在利益冲突

绝大多数村民更愿意服从村集体整体安排,土地资源进行整体流转,进行村企合作。虽然村民或者村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定期分红,村民还可以以劳动力参与村企合作项目额外获得劳动报酬,但是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主选择权却严重受限甚至丧失。

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利用始终存在着主观期待,但对于自家承包土地因入股等与社会资本合作后产生“失地风险”又存有顾虑。这便是农村土地的特殊物权性质构造与公司法、破产法原理和民商事执行的实务的冲突。

5.2 我国土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地乡村实施的滞后现象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逐渐细化,但法律的简洁性与现实操作性又是一对矛盾。现实中土地承包户文化水平有限,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有限,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信息的不平等也是导致村民收入出现较大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更具可推广、可复制性且合法有效的具体土地流转方案是当前更加需要的。

5.3 资本的逐利性和复杂性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推广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不同村落的土地资源情况和地理区位存在巨大差距,社会资本会更加倾向适合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的整块平原土地,对于山地贫瘠土地,则需要更加专业的农业技术团队和社会资本进行参与。因此土地经营权入股不能仅考虑土地资源的入股模式,还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经营权在不同合作模式下的众多社会要素的入股方式和估值方法。例如,农业技术入股、管理方法入股,这些这股的方案和配套制度,均需要和公司法和公司企业相关制度、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制度综合处理。

5.4 土地流转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矛盾

对于土地经营权入股流转中,整村开发和村村合作等方式,对于引入大的社会资本必然吸引力较大,但是对于土地承包制度及将乡村振兴和改革方案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耕地红线的保护等均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农村作为一个收入较城市落后的地区,农村土地制度具有社会历史性和社会保障性,在土地流转中和乡村振兴过程中,如何做好社会资本的加速流转和社会主义的普惠性之间平衡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6.1 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乡村振兴的三农思想,努力提升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参与度

思想是行动的先行指引,正确的法治观念与良好的法治思想是顺利推进本地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是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总纲领、总依据、总遵循。

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是产业振兴,而产业振兴的有力保障便是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流转。因地制宜还要惠及全体农民,让农民在乡村振兴尤其是产业振兴中拥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在利用土地流转过程中,提升每个承包户在整村流转和独立流转的自主选择权,根据土地面积、区位、土地特点进行独立定价的市场化选择,保障每个村民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

6.2 健全本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立法体系

土地流转政策源自党的政策,我国的法律虽然在支持乡村产业振兴上制定了不少法律,但是从法律层级上,依然属于法律法规层面,属于原则性立法。具体的政策性地方法规中,缺乏更加切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难以形成具体的法律引导作用。

6.3 完善本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司法保障机制

农村地区受文化程度、宣传手段有限、交通信息闭塞等现实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政策等法律宣传工作滞后,很难为乡村振兴的法治实施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

应建立深入沟通和长期宣传机制,具体方法如下:

(1)各村的工作队应当定期设定专人进行专题讲座,对于本村本地区的普遍问题重点解答,日后疑问建立长线联系。

(2)应当创设普及法治社会的机会,让本村的文化青年带动本村的法治保障建设。

(3)改革法治宣传下乡活动的考核机制,让更多的法治宣传走深走实。

6.4 强化土地流转过程执法监督措施

(1)村民维权路径需要更加明确和畅通。减少因诉讼身份问题,导致的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况。让农民诉讼有门。

(2)增大农民维权的法律援助比例,让法律援助深入农村,到法律知识匮乏又贫困农民身边。利用城市法律资源和人才队伍,增大对土地流转等乡村振兴过程的监督力度。

(3)派出法庭等应向农村偏远地区倾斜,让大山深处的农民在家门口得到法律保障。

(4)组织多部门的违法监督和惩治,加强对集体组织中违法问题监督。

(5)利用社会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增加本地区乡村振兴过程中法律问题的有效化解。

法律生命在于实践,本文通过深入乡村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将法律知识与社会现实问题相结合,希望通过本文思考,将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进行乡村振兴助力,希望本文学有所用,为乡村振兴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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