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第1篇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工作纪律,树立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沙河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日常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接通知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违反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集锦7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 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工作纪律,树立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沙河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日常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接通知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人员,将按规定从严处理。
一、总则
1、中心工作人员在要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严以律己,保持好中心良好形象。
2、中心工作人员应履行各自职责,服从上级的领导与监督。执行工作任务,不得畏难规避、消极怠工。
3、遵守中心出勤考勤及请假的有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负责人允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因私人事务影响工作。
4、工作中要态度谦和,不卑不亢。对培训人员应保持礼貌、诚恳、负责的态度。
5、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心业务关系对企业或个人索要财物或出售物品,不得接受馈赠,不得以中心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保守中心机密,未经许可不得翻阅相关培训记录、登记及证件。
二、严于职守:
1、员工必须严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按照程序及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各部门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相互探访、聊天、打闹或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
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
3、工作期间要衣着整洁,态度端正,举止文明。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学员拉关系、谋私利。
5、不准在公共场合与同事或学员争吵。不准用粗言秽语讥讽学员或采取不理睬的行为。
6、除指定人员外,员工不得擅自使用或带走中心的物品或设施,物品的借入借出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工作态度:
1、礼貌—是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工作态度,要热情有度,不卑不亢。
2、微笑—微笑服务也是中心最基本的工作态度,在工作过程中要常露笑容,给人以亲切愉快的感觉。
3、效率—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并注意工作上的技术细节,急学员之所急,努力为学员排忧解难,以赢得学员的尊重和理解。
4、主动—对待学员应热情主动,注意观察学员的学习情况,学员提出问题教师要主动上前辅导,辅导学员时要有耐心,做到有问必答。
5、责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6、协作—部门之间,工作人员相互之间应通力配合,真诚协作,不得推诿扯皮,应同心协力解决疑难,维护中心声誉。
7、忠实—忠诚本分是中心员工必须具备的美德,全体工作人员都有向中心主任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四、考勤制度:
1、上、下班实行签到制
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岗签到,并按正常时间签退。签到、签退应由本人亲自填写姓名,由他人代签无效。签到时间一过,由办公室收好考勤表。上班签到后,无外出登记记录又无签退记录者,视为早退。
2、对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的规定
(1)、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打招呼,否则一律视为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者视作旷工半天,超过2小时者视作旷工1天。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由中心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分管领导批准。未请假,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对考勤结果的奖惩规定旷工一次者罚款200元,并下岗、开除警告;
旷工二次者一律下岗或开除。
五、培训班跟班监督管理制度
1、每期培训班都要定专人负责跟班监督,实行全过程、全课时动态管理;
2、培训班开始后,跟班人员从报名签到、考勤以及学员听课的情况等各个方面要做到严格、细致,不得随意脱岗或进行与本质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格按照中心学员考勤制度对学员考勤,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刁难学员;
4、跟班监督人员无其它事项,必须坚持跟班学习,同时,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作为教师授课质量的评定依据之一;
(1)、综合协调、管理好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食宿和其它事项;
(2)、在培训期间,跟班人员不得不得酗酒,不得打牌和进行其它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项,绝对禁止做一些影响单位形象的活动;
(3)、遇到一些重大事项,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不得擅自做主、私自处理;
(4)、配合财务做好发票的开具和剩余教材的回收工作;
(5)培训班结束后,将需要交接的花名册、考勤表等文字资料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接,不得推诿扯皮;
5、其它与培训班有关的事项。
6、一次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0元,下岗、开除警告;
两次违反规定者一律下岗或开除。
六、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
1、自觉爱护中心公物,注意所有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和各种物品。
2、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烟头和杂物。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纸屑,杂物等应随手捡起来,以维护中心环境卫生,保持清洁优美环境。
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 第2篇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一、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三、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四、校长负责学校合同综合管理,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 第3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陈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腐、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陈腐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20xx】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 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 基 本 任 务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 第6篇
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本单位学习以水利局通知为准,任何在岗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学习(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除外)。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制度。签到由办公室收集保存。学习、会议不得迟到、中出、早退,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视为未参加并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坚持会议落实制度。精简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严禁琐事、小事上会、严禁重复召开会议,对上次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未落实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效能监察,确保会议的落实。
第二章上下班签到及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全局上下班签到由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上午8∶30以前签到、11∶30后签退,下午2∶30以前签到、5∶30后签退。不能代签、补签,4次缺签作一次旷工。
第六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因事、因病请假的,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内由办公室审批,半天内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批。2天(含2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一周
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制度 第7篇
门诊诊室护理工作制度
1、门诊诊室护理工作在门诊部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门诊诊室护理人员要按时开诊,坚守岗位,开诊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和补充各种表格、处方、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等。
3、护理人员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接诊病人,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耐心解答病人的询问,不得冷落、歧视病人。
4、保持候诊室及诊室安静和有秩序的工作环境,严格执行先挂号,后看病的原则,按挂号等级做好分诊工作,避免多位患者围观候诊,杜绝无号看病、不按秩序应诊的现象。
5、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技术,诊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每天用消毒液擦洗桌子及地板。定期更换检查床的床单、毛巾及工作服。
6、诊室内各种物品要立册登记,切实加强管理,贵重仪器要制定使用规则及保管制度。
护理例会制度
1、护士长例会
每月1次,由护理部主任主持,全院护士长参加,传达上级指示,小结评价上周工作,布置本周重点工作。对护理质量进行分析及改进,统一护理标准,组织护士长学习,交流工作经验,表扬护理人员中的好人好事。
2、全院护士大会
每年1-2次,由护理部主任主持,全院护士参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介绍新业务、新技术和护理工作发展方向,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活动,护士素质教育,表彰先进。
护理查房制度
一、护理查房包括行政、业务查房
1、护理行政查房:重点查病区管理、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服务态度及护理工作计划贯彻落实情况。
2、护理业务查房(包括教学查房):查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工作及新业务、新技术开展情况,讨论重症护理或选择有指导意义的病例,从病人的`诊断、治疗、护理效果及其互相之间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度出新的护理计划。
二、护理部主任每月查房二次(行政、业务查房各一次),科护士长和护士长每月行政、业务查房各二次,做好查房记录及资料保存,以便总结经验。
病房管理制度
1、病区由护士长负责管理,科主任积极协助。
2、定期向病人宣传讲解卫生知识,根据情况可选出病员小组长,协助做好病员思想、生活管理等工作。
3、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4、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任意搬动。
5、保持病房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每日至少清扫2次,每周大清扫1次。
6、医务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必要时带口罩,病房内严禁吸烟。
7、病员被服、用具按基数配给病员管理,出院时清点收回。
8、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9、定期召开病区工休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区管理工作。
10、查房时病房内不得接待非住院病人,不会客,医师查房时不接私人电话,病人不得私自离开病房。
病人入院、出院管理制度
一、入院制度:
1、病人入院由本院门(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按制度办理入院手续。由住院处通知病区。
2、病人经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后入院,如病情需要应按排护理人员护送。
3、在护送危重病人时应密切观察病情,注意保暖,防止输液或用氧中断。注意外伤者体位,以确保安全。
4、病房护士接到住院处通知后,应即准备床位和用物,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5、病房护士应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协助病人熟悉环境。护士须及时测量病人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主动了解病人病情、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等。
6、由护士通知负责医师检查病人并及时执行医嘱。
7、急危重病人可以由急诊科电话通知病区或手术室后直接进入病区(手术室)抢救或治疗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二、出院制度:
1、病人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负责医师决定,护士应将医师决定的出院日期预先通知病人及其家属,以便做好出院准备。
2、病区护士根据医嘱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
3、病区护理人员取得病人出院结帐清单后,协助其整理物品,并清点收回病人住院期间所用的医院物品,将出院后需服药品的处方、出院证明书交给病人或家属。
4、做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工作,主动征求病人或家属对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意见。
5、病情不宜出院而病人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接回或送走。
6、护士要及时清洁病人床位物品,传染病人用物需进行终末消毒,注销各种卡片,整理病历。
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整洁,布局合理,做完一次处置都要随时清理,每天空气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治疗患者外,其它人员不许在治疗室内逗留。
2、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确、明显,字迹清楚,污染物与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消毒液应按时更换。
3、器械物品定数量放在固定位置,如有损耗及时补充,严格交接手续。
4、严格按无菌技术操作原则执行,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激光、短波、穿刺等治疗中使用的药品、针剂和麻醉剂,均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并详细登记,严格杜绝医疗差错、纠纷的发生。
6、进行各种治疗时,须思想集中,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及查对制度。
7、工作人员相互团结、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8、做好每天的统计工作。
换药室工作制度
1、本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换药操作技术,了解伤口情况,动作轻柔,以保护健康的肉芽组织,保持引流通畅,保证换药效果。
2、换药室内各项用物、药品应定点放置,定时清点和补充。
3、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1)工作时衣帽整洁,换药前洗净双手,戴好口罩帽子,每换药1人用消毒水洗手1次,根据换药人次的多少,每班换消毒水1—2次。
(2)室内应随时保持整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每日上下班前湿式打扫1次,每日用消毒水拖抹地面2—3次,开窗通风1次,每周大清扫1次,每月空气培养1次,结果存档备查。
(3)有菌物与无菌物严格分开放置,标记明显,所有换药用物(除绷带外)均须保持无菌,注明灭菌日期,按规定及时消毒,非本室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室内,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4)换药用具做到一人一份,用后按消毒——清洁——灭菌的程序及时处理。
(5)换药时坚持先换无菌伤口后换感染伤口的原则,凡感染伤口用后的物品要另行处理,其敷料要焚烧,室内要做消毒处理。
(6)浸泡器械的消毒液,每周更换2次,其容器每周清洁灭菌2次,各种敷料罐每日灭菌1次。
(7)无菌药液(生理盐水及其它药液)开瓶后须注明日期与时间,超过1天后废弃。
(8)污物桶随时盖严,每日倾倒1—2次,用消毒水浸泡,洗净备用。
注射观察室工作制度
1、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对病人一视同仁、态度和蔼、有问必答。
2、各种注射均按医嘱执行,必须询问过敏史,并按医嘱做好注射前的药敏试验。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查: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
七对:对编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药时间和方法;
一注意:注意用药后反应。
4、检查药品质量,有无变质、浑浊、包装瓶有无裂痕、药品和无菌物品的有效期。
5、严格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操作前应该洗手。
6、必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整洁,每天定期做空气消毒,紫外线消毒一小时。
8、使用过的一次性用品按处理常规进行销毁。
治疗室消毒隔离制度
1、室内清洁整齐,物品、药品定点放置,无私人物品。
2、已消毒和未消毒物品,严格分开放置,柜内整洁,消毒物品有专柜专人负责。
3、消毒物品均用标记注有效日期,无过期包。
4、进行治疗前彻底洗手、戴口罩帽子,一切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
5、使用过的针筒针头用2%戊二醛消毒液回抽拉开针栓吸入消毒药液后,浸泡30分钟。
6、一次性输液器、针筒、针头浸泡于2%戊二醛消毒液加盖30分钟后销毁。
7、持物钳盛于0.1%器械消毒液内浸泡,消毒液占罐2/3,并加盖。
8、注射治疗盘,止血带每日治疗结束后,用2%戊二醛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洗净备用。
9、室内台面用2%戊二醛消毒液每日二次擦拭,地面用含1000mg/L有效氯的消毒灵拖地面二次。
10、治疗室每日二次紫外线空气消毒一小时,每月空气培养一次,并有记录,污物洗消后毁形销毁。
11、CO激光手柄使用一次性薄膜手套套住,使用完后去除一次性手套,并用2%戊二醛消毒液擦拭。
门诊导医工作制度
1、门诊导医人员必须熟悉本院、本门诊各科就诊情况及常规开展项目情况,保证能正确引导病人就诊。
2、导医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必须准时上下岗,不串岗、不脱岗、不闲谈。
3、要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有问必答,百问不厌,主动介绍医院概况、医院设备及门诊各科情况等。
4、经常巡视大厅,引导患者挂号、候诊、检查,为病人免费提供开水及一次性水杯。
5、见残疾人、高龄老人、久病体弱患者应主动接待,对用担架抬来的急危病人,应立即协助送急诊处理。
护士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对病员进行护理工作。
2、交班前,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员记录,重点巡视危重病员和新病员,并安排好护理工作。
3、应建立交班本,交班人必须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医嘱及执行情况,常用毒剧药品、急救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4、交班前,在班护士应完成本班工作。
5、接班护士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动态,然后由护士长陪同重点巡视病员作床前交接班,交班者应给下一班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6、护理人员要做到:
(1)四轻: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轻。
(2)十不:不擅自离岗、不违反护士仪表规范、不带私人用物出入工作场所、不在工作区吃东西、不接待私人会客和打私人电话(急事除外)、不坐私车、不打瞌睡或床聊、不与患者及探陪人员争吵、不接受患者礼物、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
(3)十不交接:①衣着穿戴不完整不交接;
②危重患者抢救时不交接;
③病人转科未处理不交接;
④皮试结果未观察未记录不交接;
⑤医嘱未处理不交接;
⑥床边处置未做好不交接;
⑦物品数目不清楚不交接;
⑧清洁卫生未处理好不交接;
⑨未为下班工作做好用物准备不交接;
⑩交班报告未完成不交接。
住院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病区实行早班集体交接班,每天早晨由负责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或护士长召集全病区医护人员及卫生员开晨会,由夜班护士报告晚夜班情况,医师或护士长报告病房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经管医生提出新病人及重点病人之诊疗、手术及护理要点。交接班时必须衣帽整齐、注意力集中,交接班者在未完成交班前,不得离开病房。每次晨会不得超过半小时。
2、交班基本要求:
(1)医师交班时,应写好必要的记录,危重病人应在床头交接班。
(2)交接班时要求认真、仔细,交接班后发生的问题,概由接班者负责,不得推诿。
病房治疗室工作制度
1、治疗室必须随时保持清洁,随手关门。每日用消毒水做平面清洁2次,消毒水拖抹地面1~2次,抹**把等清洁工具要专用,每日开窗通风2次,紫外线照射2次,每月空气培养1次,结果存档备查。
2、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应穿戴工作衣帽,操作及接触无菌物品时必须先洗净双手,戴好口罩,每做完一次操作,用消毒水洗手或消毒毛巾擦手1次,治疗台在使用前后均要用消毒水抹1次。
3、除工作及治疗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一切私物均不得放于治疗室内。
4、室内物品定位放置,用后及时补充及归原,随时保持整洁,无菌物品与有菌物要严格分开,标志明显。
5、各类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清晰,毒、麻、限、剧、昂贵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6、所有无菌物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未用者须重新灭菌,敷料贮槽等视其使用次数的多少,每天消毒1次。
7、所有消毒浸泡液配制要准确(备有量器),并随时保持其清洁度与所需浓度,每周测定浓度1~2次,无菌容器及皮肤消毒瓶要随时盖严,每周清洁消毒1次,各浸泡容器应专用。
8、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无菌药液(如生理盐水等)开瓶后必须注明开瓶日期与时间,超过1天不得再用(夏天及静脉用药不超过4小时)。
9、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注射时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不论单次或集体注射,均需用铺有无菌巾的注射盘,盘内无菌巾每日更换一次,注射药一律在治疗室内抽吸。
10、严格遵守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一切物品用后按消毒——清洁——消毒的程序处理,污物桶随时盖严,每日倾倒2次,刷洗2次。
1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抢救室工作制度
1、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根据情况及时给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人工呼吸、胸外按摩等。
2、严密观察病情,记录要及时详细,用药处置要准确,对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才能移动。
3、严格执行夜班制度,日夜班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代,新用药品的安瓿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口头医嘱执行时应加复核,及时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
4、抢救完毕,除做好抢救记录和登记,消毒外并做抢救小结,以便总结经验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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