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措施第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煤场,在装车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及车辆入内。2、储煤场场地应整平,保持装载平稳。3、煤堆应保持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在每次装完车后,将形成的陡坡及时消除,在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业安全措施1,供大家参考。
作业安全措施 第1篇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煤场,在装车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及车辆入内。
2、储煤场场地应整平,保持装载平稳。
3、煤堆应保持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在每次装完车后,将形成的陡坡及时消除,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人员从陡坡的顶部和底部靠近陡坡,以防塌方伤人。
4、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夜间照明不良时应停止作业,待照明恢复正常时,方可作业。
5、凡进场的运煤车辆必须限速,煤管员按装载机数量控制装载点进车台数,并有序统一安排运煤车辆排序、放车工作。
6、相关人员进入煤场不准丢弃任何明火(包括烟头)。
7、工作人员、车辆、司驾人员进入储煤场必须严格遵守《顾桥矿煤场管理规定》、服从储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违章作业。
作业安全措施 第2篇
1、运载物料时,应保持动臂下铰点离地400毫米。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移动运送物料。
2、严禁边转向边装煤、边行驶边起升铲斗。
3、严禁在运煤车箱内有人或车辆周边5米内有闲杂人员时装载。
4、不准在运输车辆进场未停稳时装载。
5、不准在运输车辆驾驶室面向煤堆或车箱距煤堆小于2米时装载。
6、在作业中,铲斗前翻时不得刮碰车辆,卸载动作要缓慢。
7、在推运或刮平作业中,应随时观察运行情况,发现车辆前进受阻,应审慎操作,不得强行前进。
8、停车时应将铲斗平放于地面上。将横纵向杆放在空挡位置,拉紧制动器。
作业安全措施 第3篇
1、 推土机作业前,司机应熟知作业煤堆工作区域情况,如煤堆坡度、高度和有无障碍物等。
2、 推土机在坡道上行驶时,其上坡坡度不得超过25度,下坡坡度不得大于35度,横向坡度不但大于10度,在陡坡上(25度以上)严禁横向行驶;纵向在陡坡上行驶不得做急转弯动作,上下坡应用低速挡行驶,并不许换挡,下坡时严禁脱挡滑行。
3、夜间作业由当班班长现场指挥,实行正、副驾驶员操作制度,一人操作,一人观察。作业期间,驾驶员应集中精力,在煤堆边沿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减速并保持与边缘~2米安全距离,以免翻车。
4、 在上坡途中,若发动机突然熄火时,应立即将推土刀放到地面,踏下并锁住自动踏板,待推土机停稳后在将主离合器脱开,把变速杆放到空挡位置,用三角木块将履带或轮胎卡死,然后重新启动发动机。
5、工作时间内,司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必须离开,需熄火并锁好车门。
6、高堆作业或坡度较大时,必须设安全标志并有人监护。
7、严禁推土机在无人监护安全的情况下,在煤堆上方边缘作业。
作业安全措施 第4篇
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所用机械设备,若安全防护装置不当而失效或操作失误,运转部件触及人体或设备发生破坏,碎片飞出,都有可能造成机械损伤事故。在具有湿滑的表面的有限空间作业,有导致人员摔伤、磕碰等的危险。
进行人工挖孔桩作业的事故现场,有坍塌、坠落,造成击伤、埋压的危险。
清洗大型水池、储水箱、输水管(泵)的作业现场有导致人员遇溺的危险。
作业现场电气防护装置失效或误操作,电气线路短路、超负荷运行、雷击等等都有可能发生电流对人体的伤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危险。
作业安全措施 第5篇
(1) 提高工作票签发审批等级,严格执行作业票管理制度,全面隔离作业范围与主系统的连接,特别要防止锅炉正压通过磨煤机出口煤粉管道带来的伤害,隔离设备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2) 开工前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程序,不但要检测作业区域的设备温度,也要监测作业区域的有毒气体,防止窒息和烫伤;
(3) 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杜绝现场“三违”现象发生;
(4) 严格作业区域进出人员登记,现场必须有人监护,每个人必须处于监护人有效的监护范围,工作临时中断要把受限空间进出口用警戒带封闭,挂牌警示进入。且临时中断后工作票须交回工作票签发办公室,重新开始时,工作票签发负责人要重新确认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5) 磨煤机需要盘车配合检修时,盘车的启动开关必须设在现场且可靠上锁,钥匙只能工作负责人和至少一名以上的工作班成员随身携带,需要启动盘车时,工作负责人及保管钥匙的工作班成员同时到场,确认内部工作班成员全部离开并签字后才可启动盘车。
(6) 动火作业时一定要将煤粉清理干净,做好防止焊渣等火种引燃积粉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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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措施 第6篇
(1) 工作票的接收。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单元长(或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工作票全部内容,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2) 安全措施的执行。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启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运行班长(或单元长)安排运行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3)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运行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人员应填写停、送电联系单,(电气)运行人员根据联系单内容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通知热机运行人员,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运行人员姓名,停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人员处备查,热机运行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对于集控运行的单元机组,运行人员填写电气倒闸操作票并经审查后即可执行。严禁口头联系或约时停、送电。
(4) 工作许可。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有压力、高温、和触电危险等,双方共同签字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
(5) 开工后,严禁运行或检修人员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
(6) 设备试运。
检修后的设备应进行试运。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地点,由运行人员进行试运的相关工作。严禁不收回工作票,以口头的方式联系试运设备。
(7) 试运结束后仍然需要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按“安全措施”执行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工作。如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8) 工作终结。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双方签名,工作方告终结。
作业安全措施 第7篇
1、装载机、推土机司机应持证上岗。在任何情况下驾驶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无证、违章作业,严禁酒后和疲劳驾驶。
2、装载机、推土机司机人员严格监管驾驶的机动设备,禁止他人驾驶;每次工作结束,保养维护以后,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装载机、推土机司机应爱护场内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场内路标、路面设施等。
3、及时了解、掌握车辆使用情况,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出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汇报。
作业安全措施 第8篇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物品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好了今天小编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喜欢记得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哦!
作业安全措施 第9篇
所谓有限空间,是指一个被围封容易产生缺氧、职业中毒和职业危害的空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空间足够大,工作人员可以完全进入,并完成指定的工作;二是出入口较为狭窄;三是并非为长时间工作而设计。
在建筑、市政、装饰、基础等专业施工或工厂车间进行安装、检(维)修、焊接、油漆、防腐等施工作业遇有下列场所的,均属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
⑴封闭、半封闭设备:如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糟车等。
⑵地下有限空间:发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⑶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室、烟道等。
作业安全措施 第10篇
⑴有限空间作业普遍存在于很多行业,建筑、市政、装饰、基础等专业施工或工厂车间进行安装、检(维)修、焊接、油漆、防腐等施工作业都有涉及。
⑵有限空间的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作业流程、作业管理等方面均潜在较大的危险因素。
⑶作业环境中易燃气体和蒸气危险,有毒气体和蒸气危险:作业过程中机械损伤危害,作业流程中作业流程错误,误操作生产设备,作业人员防护装备不足具有的较大的危险性,须立即改善且实施。
⑷有限空间作业的案例措施应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严格落实作业保障装备,建立有限空间进入程序,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临时作业的消防部门保障,作业过程中不断进行气体检测,及时清理污物防止有害物质产生,控制和消防引火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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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措施 第11篇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四防,五双”措施
1、人防:严格执行双人 24小时值班看守,值班时间坚持巡逻,不睡觉,不脱岗,不会客。
2、我矿炸药库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围墙,高米,上加有米铁丝网。对库房加装了防盗门;
3、库房四周有视频监控系统,红外自动报警系统,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
4、犬防方面:库区内有三条大型犬,日夜守护,保证炸药库的安全。双人开锁:进入库房由两名值班人员分别开启两道门锁才能进入库房,以免有不正当行为,进行相互监督。
双人保管:做到当日的进出库数量底清数明,严格检查验收,双人登记并履行出入库手续的清点,核对和交接班制度。双人记账:两名保管员分别登记当班的出入库数量,并做好交接班登记,核实库存数,做到帐物相符,保证物清晰,做到一目了然。双人收发:炸药、雷管入库时,两名保管员必须认真验收,严格把好质量、数量关。双人领料:为确保安全,炸药、雷管等由两名爆破员领用。
二:夜间专门配备两名巡逻人员,在库区范围内严格坚守。
三:领用火工品,严格执行跟踪管理制度。
四:/值班矿长每天不定时到炸药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五:明确值班矿长、值班人员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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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措施 第12篇
第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作业安全措施 第13篇
1所有运煤车辆必须符合“交规”第三章要求,车况良好、证件齐全,驾驶人员身体健康。
2、运煤车辆驾驶员要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循环道路
线驶入和驶出煤场。
3、进入循环道路上车速不得超过20km/h,煤场内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行驶中抢道占道,车距保持5米以上。
4、运煤车辆进入煤场后,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驾驶。遇到推土机、装载机作业时必须避让,征得现场管理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5、运煤司机应对进入煤场车辆和自身违章驾驶所造成的不安全后果负全部责任。
作业安全措施 第14篇
(1) 磨煤机、给煤机、清扫链、密封风机(每台磨配置一台密封风机的制粉系统)停电(根据工作需要)。
(2) 润滑油、液压油系统停运停电(根据工作需要)。
(3) 给煤机上、下煤闸板、磨出口门、冷、热风调整门、入口风量调整门、磨入口一次风隔绝门、消防蒸汽门、密封风门、排渣门等关闭、停电,气动执行器切断气源。
(4) 停电设备及关闭阀门按规定悬挂警示标牌。
(5) 需动火工作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测量可燃气体及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许可工作。
作业安全措施 第15篇
在进入任何有限空间之前,都要对其中的气体成分进行检测,并且要在非接触情况下按以下顺序进行检测,确保有足够的氧气浓度存在:不存在易燃气体和蒸气,有毒气体和蒸气浓度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在进行了非接触检测并确认空间安全可以进入后,检测人员可以发放进入许可证,允许员工进入有限空间进行工作,但是,气体检测工作不能停止,进入其中的员工和外面的监护人员,一定还要对空间内的气体进行连续的检测,避免由于泄漏、毒气释放、温度变化等原因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变化造成作业人员的伤害,这个过程要一直持续到员工离开密闭空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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