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政策性搬迁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
二是给予搬迁企业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
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以及会计处理如下:
只有属于政策性搬迁范围,纳税人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账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方式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搬迁开始,五年内在搬迁完成的年度,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有余额的,作为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年内不能完成搬迁的,在搬迁满五年时,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有余额的,作为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性搬迁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
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2.政策性搬迁期间亏损的弥补。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鉴于政策性搬迁情况比较复杂,容易出现征管漏洞,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逾期未报备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均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应留存备查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拆迁补偿协议;
资产处置计划;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此外,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举例:某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将A公司搬到郊外某化工园区,2016年收到财政补偿5亿元;
2017年安置部分职工、各类资产搬迁安装等费用支出1亿元,征地和新厂房建造支出约2亿元;
2018年完成搬迁,搬迁总投资约8亿元,其中拆迁费用1亿元,购置固定资产7亿元。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16年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专项应付款 50000
2.2017年支付安置部分职工、各类资产搬迁安装等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3.征地、建造新厂房、重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7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0000
贷:递延收益 40000
4.2019年—2068年,累计计提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设备按10年折旧,厂房按20年折旧,土地按50年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70000
贷:累计折旧(摊销) 70000
借:递延收益 40000
贷:其他收益 40000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会计核算未确认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在收到当期全额确认收入,但因属于政策性搬迁,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用纳税调整;
2017年会计确认搬迁支出1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核算已按照同等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相应纳税调减,即净调整为0,不影响整体的纳税所得额。2018年为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000=40000(万元);
2018年搬迁期间重建厂房和重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损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19—2068年,对利用搬迁收入重新建造的厂房和重置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允许在税前扣除,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由于搬迁补偿收入已在搬迁清算中单独处理,所以要将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的金额逐年作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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