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涤非
摘 要:在命案证据审查中,痕迹分析方法可弥补印证法的不足,有助于构建证据审查与侦查取证之间的对话平台,提升司法活动的说理性。在证据审查中,应充分占有物证、伤痕、脚印、血迹及现场整体情况等痕迹信息,基于生活常识、科学常识展开推理分析,将分析结论与案件言词证据进行互验,排除干扰,并重视不同意见,修正错误,以此真正发挥痕迹分析方法作用,帮助形成内心确信。
关键词:证据审查 痕迹分析 印证方法 裁判说理
本文所说痕迹,是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中记录、反映出来的广义的痕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物体位移,血迹形态,创口特征、位置,以及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现场总体时空状态等。
一般而言,现场勘验以及尸检属于刑事侦查技术范畴,因此,在命案证据审查过程中,检察官、法官接触现场勘验及尸检材料后,主要关注的是一些结论性意见。如果没有特别疑问,较少有人对于现场勘验、尸检中记录的相应痕迹进行再分析、再研究。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认为,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可能不遗留与自己行踪有关的证据。[1]也就是说,现场勘验、尸检材料中除了结论性意见外,还记录有大量行为人作案时遗留下来的痕迹。当命案办理进入困难阶段,使用痕迹分析方法对于办案人员走出困境,排除怀疑具有重要作用。
一、痕迹分析方法的具体适用
[基本案情]李某故意杀人、强奸案。2009年9月7日14时,某县一过路桥涵洞发现一女尸。被害女尸呈大字形仰卧在涵洞下水道的石头滩上,下身赤裸,左脚踝关节有黄色半截裤及内裤;
上身黄色睡衣褪至乳房上方。尸检认定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时,死者阴道内检出一男性精子DNA。经辨认,死者是某五金店老板娘。
2017年1月18日,李某DNA入库比对,比中死者阴道内DNA。抓获之初,李某供述自己与死者是情人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争吵,其将死者掐死。后又称,自己与死者同在一条街上做生意,得知当晚只有死者一个人在家,凌晨两点左右从卷帘门下钻入店内强奸了死者,并将死者勒死、抛尸。但之后,李某以疲劳审讯为由,否认强奸杀人,辩称无罪。
该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一审、发回重审一审均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二审时,对于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李某强奸杀人,存在重大分歧,多数意见认为无罪,理由是:DNA比中结果只能证实李某与死者发生过性关系,不能证实强奸、杀人。因此,本案核心问题是:强奸与杀人是否一人所为,强奸(性行为)现场与杀人现场是否同一。经过痕迹分析,检察机关判断均同一。
分析1:尸检报告记录显示,死者右锁骨中段4×2.5cm范围内有两处淡红色皮下出血;
左上臂中上段外侧有四个莲子状淡红色皮下出血,右前臂中段外侧11×2cm表皮青紫伴片状表皮脱落;
左右手腕部均有皮下出血。上述出血痕集中在死者双上肢和锁骨,表明死者生前被人暴力约束双上肢,暴力按压锁骨。此情况与李某供述入室强奸死者的作案手段相符,非亲身所犯之人不能知道。同时,上述出血痕的分布位置也表明李某所称情人关系,性行为后发生争吵的辩解不成立,死者系被李某强奸。
分析2:抛尸现场照片、记录显示,涵洞上方植物向下倒伏、折断;
死者胸、腹、腿部有干枯花叶,尸体周边散落新鲜树叶,花、叶没有人为破损情况;
死者大腿根部有一直立植株。同时,尸体周围河床未发现踩踏、蹬踏痕迹。经勘验五金店发现,死者胸罩、拖鞋留在店内。上述痕迹表明,死者被抛下涵洞后,尸体没有被人动过,抛尸现场不是性侵现场。
分析3:尸检报告证实,尸体有大便外溢情况,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均证实,死者床上有一湿毛巾,床单有较大面积潮湿痕迹。观察照片,床上没有水盆、水杯等盛水容器,可以排除该潮湿痕迹、湿毛巾系死者生活用水所致。法医学证实,机械性窒息死亡时,由于窒息过程中发生惊厥,可导致平滑肌收缩或者痉挛,死者可有大小便失禁、精液排出等尸体表征[2]。现场痕迹与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死亡征象相符,可以推断死者死于床上。
分析4:现场照片显示,死者黄色短裤左裤管、内裤内侧沾染有白色粉末颗粒,未发现抛尸现场附近有可疑白色粉末。五金店勘验照片显示,死者拖鞋整齐放在床下,鞋头朝床,死者床下堆有多袋双灰粉,并有可见白色拖痕。可以推断,死者从床上下来时,内裤未贴身,下身赤祼,性侵刚结束;
鞋头朝床,內裤内面粘有双灰粉表明,死者非自主下床,且下床后身体呈躺卧位,丧失意识,被人拖动。由此判断,强奸与杀人,主体同一,时间接续,空间同一。
上述分析意见得到二审法院采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二、痕迹分析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痕迹分析会对案件的审查办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当案件陷入僵局或产生较多的矛盾点时,“可以在现场重构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现场分析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现场重构得到的某些结论可以成为侦查破案、事件定性、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3]。
(一)痕迹分析方法的作用:补强印证不足,完善指控证据体系
印证法是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主要方法。印证法要求,两个以上复数证据能够证实同一细节事实,则该细节事实验证为真,可以认定。印证法简单易学,普通大众短期训练就可掌握,但有短板。一是只适用于细节事实的查证,二是要求证据数量和种类相对完善,单个证据无法印证。而且,印证法很大程度必须依赖言词证据组织细节事实,搭建指控证据体系。因此,在缺少目击证人,或者嫌疑人“零口供”的案件中,由于缺少言词证据,细节事实难以串并、组织,指控效果会大打折扣。相比印证法,痕迹分析方法认为,“犯罪行为作为犯罪主体对犯罪客体的作用,总是凭借某些工具和手段在客体上形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现场有嫌疑人活动时留下的物质痕迹及其折射出的心理痕迹,这就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他心理的外化表现,是犯罪行为人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而产生的结果”[4]。痕迹分析要求审查者以现场勘验、尸检发现的痕迹为对象,基于生活常识、基本科学原理进行逻辑推理,痕迹解读。由于痕迹分析不依赖言词证据,客观性较强,可以在“零口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中,为印证法提供支持。本案中,死者体内检出李某精子DNA,证实双方发生过性行为,但李某拒不承认杀人。通过痕迹解读,一是确认死者发生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地点位于五金店床铺上,二是可以认定性侵结束后,死者内裤未贴身,下身赤祼,非自主下床,且下床后身体呈躺卧位,丧失意识,被人拖动。以上两点,足以判定与死者发生性行为的人就是杀人者。换言之,印证法在本案中只能证实双方有性行为,痕迹分析则在印证基础上,向前跨越了一大步,锁定李某强奸杀人。
(二)提倡痕迹分析方法的意义
1.有助于构建对话平台,拉近证据审查与侦查取证之间的距離。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认为,痕迹分析是公安机关的专属方法,印证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专属方法。但是,要确保侦查机关移送法庭审判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检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使用痕迹分析对侦查取证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校验、复核,是当然且必须的。而且,如果证据审查仅依赖印证法,还会倒逼侦查人员“为印证而印证”,增加违法取证风险,催生冤错案件。如李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中,如果一直纠结于印证方法,只能证实双方发生过性行为这一问题,不使用痕迹分析进行推理分析,会导致案件无法处理,在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间造成人为隔阂,加深双方不理解。相反,如果证据审查时注意到现场痕迹,对痕迹加以常识解读判断,并听取公安机关痕迹分析意见,案件处理会更加顺畅。申言之,痕迹分析的基本原理是“证据—推理—事实”,痕迹分析的过程是不断“提出假设,证伪假设”[5],当侦查取证部门与证据审查部门能够使用同一种方法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展开讨论、辩论,就有助于形成共同的对话体系,不断接近事实真相,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提升工作质效。而且,当证据审查部门能够使用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方法审查证据,更能发现侦查取证的缺漏不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有助于推动司法审判活动由罗列式举证质证向证据分析推理辩论转向,增强司法活动说理性。目前,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呈现方式是罗列,有罪判决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仅简单列写可印证的事实,没有把被告人就是罪犯的论证逻辑说明白,说理性不强。与之相应,刑事辩护切入点几乎都是从证据合法性入手,因为律师即便经过庭审,也很可能不知道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推理逻辑是什么,“证据之锚”在哪,就只能针对能够形成印证关系的证据展开“合法性”攻击,把辩护重点放在印证关系的瓦解上。因此,加强司法活动的说理性,首要且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要把案件事实认定的逻辑推理过程讲清楚,要将全案证据组织在一个有理有据的“案件故事”里,用普通大众、被告人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把案件事实呈现出来。而案件裁判者在评价和比较控辩理由时,也可以从证据故事与证据相符合的程度以及证据故事的融贯性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最佳故事或者案件事实的最佳解释。[6]如李某故意杀人、强奸案,全案的指控逻辑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性侵杀人案件中,性侵者与杀人者同一,性侵地点与杀人地点同一。之后,围绕这个指控逻辑,检视全案中有无可以推翻该逻辑的相反证据,经确认不存在相反证据后,开始进行痕迹分析。经痕迹分析,确认抛尸地点不是性侵地点后,全面检视五金店内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尸检记录,在五金店内进行犯罪重建,判定性侵行为与杀人行为的先后顺序,判定被害人非自主下床的过程,同时辅之以DNA鉴定意见,最终形成犯罪指控的证据体系。
三、痕迹分析的具体要求
目前,痕迹分析方法在司法活动中已经得到了大量运用,但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痕迹分析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分析方法,并不专属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也有适用空间。依据笔者经验,在证据审查中运用痕迹分析方法有以下要求:
(一)充分占有痕迹信息
可以纳入分析视野的痕迹对象不仅包括物证、伤痕、脚印、血迹等,还包括现场的整体情况,如房屋坐落,房间内部陈设等空间信息。因此,证据审查部门可要求侦查取证部门随案移送现场勘验、尸检的所有原始照片。必要时,证据审查者应当亲身到案发现场进行观察,确认痕迹与现场的原始关系,确保展开痕迹分析时,信息占有全面、充分。
(二)基于常识展开推理分析
证据不是事实,从证据到事实,必须通过推理。痕迹分析使用到的推理依据既有生活常识,也有科学理论。但,实践中绝大部分证据审查者没有法医学(法庭科学)的专业背景,专业知识缺乏,因此在展开推理时主要使用常识推理,如生活常识,科学常识(对于专业性强的问题,则要沟通协调技术专家,听取专家意见)。有研究表明,专业法官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常识进行推理判断。[7]比较典型的基于常识推理,如在窗台框外侧发现掌印(朝向卧室),窗台内侧下沿留有左手环指指纹(指尖朝下),依据生活常识可推断凶手是从阳台爬窗入室。再如,死者头部被砸大量出血,但死者手掌上无血迹,依据常识可判断死者被砸后没有抱头、护头的本能反应,死者被砸时没有防备,凶手砸人动作迅速,力大精准,第一次打击后死者即时昏迷(或死亡)。[8]
(三)用分析结论与案件言词证据进行互验,排除干扰
痕迹分析所得结论,既是现场重建,也是对作案者的行为分析。因此,需要运用痕迹分析所得结论,对在案言词证据(嫌疑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分析比对和互验。这样不仅可以检验言词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采,及时排除不当怀疑,可以根据言词证据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分析结论中的错误假设并修正,还能够根据双向互验情况,构建指控逻辑,组织证据体系,完善指控犯罪的说理性。如李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中,有证人称案发当晚九时左右在死者五金店门外有两名陌生男子争吵。由此引发“有可能是李某和死者发生完性关系以后,两名男子又钻入店铺杀人并抛尸”的怀疑。但分析发现,一是店铺位于县城主干道,门前人流量大,陌生人争吵是大概率事件;
二是晚上九时三十分左右,该时段街面灯火通明,发生争吵亦属正常,结合现场并未发现多名男性脚印、第三人生物检材,因此判定“两名陌生人”既不具有排除李某犯罪嫌疑的作用,也不具有锁定两名陌生人是嫌疑人的功能,属干扰信息。
(四)重视不同意见,修正错误
痕迹分析是推理的产物。同一个痕迹,不同的推理依据会出现不同的分析结论。比如,通常认为死亡现场发现精液意味着现场发生过性行为。据此,案件侦查、审查会朝涉性犯罪方向展开。但是,自淫性窒息死亡现场也会发现精液,这些现场精液甚至可能是死者死亡后尸僵的结果。[9]因此,简单以现场有精液就判定是涉性犯罪,会出现判断错误。特别是在命案办理中,证据审查者一定要充分分析、研判在案的每一份痕迹,必要时提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分析,充分听取不同意见,不能固守结论,一旦发现有相反证据证明推理依据不可靠、不科学时,必须否定分析结论,重新开始。事实上,当先前的结论被推翻,假设被证伪,这也表明案件向正确的方向又前进了一步。正如保罗·柯克所说“物证本身不会出错,也不会作伪证,而且一直存在。纰漏只能出现在对物证的阐释上”[10]。换言之,证据审查者要像科学家一样,不断检视自己的分析结论,才能更好地接近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