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亮
摘 要:晚清时期,江防是抵御外侮的重要防线。中法战争期间,署湖广总督卞宝第主持建设鄂省江防,但困于经费支绌,几经周折后奏准在湘、鄂两省施行川、淮盐斤加价2文。然而,加价推行过程中,户部欲行干预与分利之举,两江总督左宗棠担心淮盐销售受阻而不欲淮盐加价,湘省因川盐、淮盐、粤盐竞争激烈也不愿推行加价。最终,经过多方协商,鄂省川、淮盐斤顺利加价,湘省则改为淮盐加价1文。湖广盐斤加价的收入甚为可观,为鄂省江防建设和善后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但是,战争危机解除后,江防经费余款及后续加价收入皆移为他用,极大地抑制了鄂省江防建设的后劲。这一个案表明盐斤加价是江防经费的重要来源,其艰难的运作过程及事后移挪他用的结果又折射出江防建设处于忽轻忽重的尴尬之境。
关键词:中法战争;
卞宝第;
盐斤加价;
鄂省;
江防经费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3)02-0058-9
中法战争期间,署湖广总督卞宝第奏准并实行川、淮盐加价之法,成功筹措鄂省江防经费,在长江中游构筑起较为坚固的防线。既往研究主要关注湖广盐斤加价的事实与过程,尚未详细探究盐斤加价与鄂省江防经费筹措的关系①。本文拟细致探讨鄂省为构筑江防推出盐斤加价的缘由,加价落实于湘、鄂两省的波折、效果及其于鄂省江防建设的助益程度,具体而微地展现中法战争时外省利用盐斤加价自主筹办江防的实态及效果,进而发现江防建设受防务形势与外省财政状况的影响,处于忽重忽轻的尴尬之境。
一、鄂省江防需款与盐斤加价的提出
光绪九年(1883)三月下旬起,法、越战事向北蔓延,防务形势愈发严峻。清廷担心法军从海上来犯,谕令两江总督左宗棠、长江水师提督李成谋督饬沿江营伍认真筹备长江防务②。十月下旬,中法关系愈加恶化,清廷再令沿海、沿江各省于轮船往来之地择要布防,以免法军乘虚窥伺③。鉴于江海防务的密切联系,清廷于光绪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上谕:“安徽、江西、湖北沿江一带,虽距海口稍远,然轮船一水可通,亦应一律严防,著卞宝第、裕禄、潘霨、彭祖贤、李成谋将各该省水陆各营,认真操练,察看沿江形势,分布扼守,不可稍涉大意。”① 面对老牌列强法国在西南边境的进犯,清朝统治者除了部署边疆防务外,多次谕令两江总督、长江水师提督加强防御,甚至指令安徽、江西、湖北三省一律严防,反映出清廷中枢面临外患之际,对海疆防务缺乏信心之下以策万全的心理状态。
署湖广总督卞宝第与湖北巡抚彭祖贤接到谕旨后,更加意识到加强鄂省江防的必要性:虽然长江下游的设防已甚周密,但法军突破下游防线,沿着航道侵犯腹地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而且汉口为通商口岸,洋人聚集甚多,船舶进出频繁,必须事先戒备。于是,详加考察后,他们于十一月二十九日详细奏报鄂省境内的江防部署:于田家镇与道士洑两处要隘修筑炮台;
向外洋购买枪炮,装备驻守的兵勇;
督率将领、兵弁勤加操练,妥善布置;
加强与沿江诸省的防务联络②。
然而,湖北省库款已呈竭蹶之状,无法支持大規模的江防建设。既然谕旨赋予了鄂省江防以国防的意义,那么将清廷指拨鄂省协济的边防经费截留作江防经费,自然符合情理。于是,卞宝第等人奏请截留鄂省应解边防经费作为江防经费③。但是他低估了户部维持既有财源的决心。清廷随后肯定了湖北省的布防计划,命令户部议奏截留经费事宜④。面对鄂省布防请款的需求,户部坚持维护既有财源和将拨款重心放在疆防的原则。战时各类支出剧增,户部筹措前线饷需尚且无策,势难顾及长江腹地布防需款,便断然拒绝鄂省截留边防协款的请求,要求鄂省自筹江防饷项⑤。如此,卞宝第等人拟化边防款项为江防经费的计划落空,而在清廷的严谕之下,又无法置江防于不顾,于是惟有从两湖地区的固有财源中筹款济饷。
据卞宝第等人计算,鄂省构筑江防,包括修筑炮台、购制新式枪炮和修筑防御工事在内,至少需款10余万两。卞宝第、彭祖贤与盐巡道武震、淮盐督销局督员程桓生详细商议后,奏请仿照光绪四年(1878)鄂省以盐斤加价筹措山西、河南赈捐的办法⑥,实施楚岸川、淮盐斤加价2文之法,规定:凡是在湘、鄂行销的川盐、淮盐,每斤均加价2文,以免民间取巧之弊;
所收钱数,由商贩交督销局,汇解至善后局备用;
盐斤加价之法仅为权宜之计,待江防危机解除后立即停收⑦。卞宝第等人最终选择盐斤加价的办法,明面上是鄂省存在加价的往例,实则是利用江、鄂、湘、川沿江多省的财力部署鄂省江防,符合沿江省份江防联动的惯例。但他也深知川盐、淮盐争夺楚岸多年,若稍有差池,则会引起两江总督、四川总督的反对,便选择川盐、淮盐均加价2文⑧。
盐斤加价是清代的一种盐税,清季因战争、赔款、练兵等需款而频繁增加盐价①。当鄂省推出盐斤加价之法时,清廷中枢虽然深知该法的实施会影响盐课民食,有损于既有的盐政体制,但出于支持鄂省部署江防的需要和挖掘外省财源的企图,仍然于光绪十年(1884)二月批准施行②。至此,湖广盐斤加价从建设性的提议变为合法性的政策,然川、淮盐斤加价本身牵涉江、鄂、湘、川等省的利益,落实到湘、鄂两省并非坦途。
二、盐斤加价波折
湖广盐斤加价是在清廷严办江防的谕旨下,由署湖广总督卞宝第等奏准实施的筹措江防经费之策,属于外省大员在既有财政体系内采取的应急性财政扩张举措,牵动着相关各方的利益。
(一)户部干预加价与鄂督的因应
盐斤加价关乎课运民食,又挖掘了地方财源,引来户部的监管和觊觎。户部是清王朝的财政中枢,掌握全国财政的出纳运转,又迫于战时财困之状,急欲从盐斤加价中获益。户部官员接到御批后立即向卞宝第发送一份咨文:一是计算川、淮盐行楚加价后,鄂省每年共计收钱40余万串,除去湖北筹办江防所需10余万两外尚有盈余,户部要求卞宝第等人将余款作为专款存储,报部候拨;
二是要求详查并呈报湖广盐斤加价2文于课运民食的影响,咨请卞宝第转饬办理人员妥善经理,切勿滋生流弊③。
卞宝第深悉户部分利之意,并未予以回复。然而,当他于光绪十年六月呈递江防添募两营的口粮由盐价拨发的奏折后,户部又于是年八月再次发出咨文,要求卞宝第将办理江防外的盈余款项核明报部,并将光绪四年(1878)鄂省通过淮盐加价办理山西、河南赈捐的案据抄录送部。户部此前咨文中并未审查光绪四年赈捐旧案,但再行咨文时,反在旧案上纠缠不清。可见,户部官员见卞宝第不顺其意,便借机对卞的奏折大加挑剔,企图逼迫后者就范④。
户部以保证课运民食为由,在库储难支的情况下,尽力维护既有的国家财政体系,要求外省利用掌握的隐性财源部署防务,并企图探知外省财政扩张的实际数目,尽可能将外省财源归入部库,可见战时财困背景下,户部设法挖掘财源的意图。至于湖广盐斤加价在战后不断被奏留,成为经久不废的外省财源,影响既有的盐政体制,恐怕清廷中枢在战时环境下也难以预料和控制。至于卞宝第是否复文解释,目前未见记载,但在清廷内外库储紧张之际,他对户部的用意当有所提防。
(二)鄂省盐斤加价的纠葛
楚岸引地历来是川盐、淮盐相争之地,盐斤加价自然加重川盐、淮盐的销售成本,关乎行盐顺畅程度、盐商收益和两江、四川等省份的财政收入。所以,卞宝第等人在上奏请旨的同时,将奏折内容以咨文的形式转发给四川总督丁宝桢和两江总督左宗棠。虽然目前尚未发现丁宝桢的态度,但至少有四方面证据可以说明他不会持反对态度:其一,湖广盐斤加价已获谕旨允准;
其二,川、淮盐均加收2文,虽然川盐销售成本有所增加,但并未改变川盐在楚岸的优势;
其三,卞宝第在奏折中已承诺江防解严后立即停止加价;
其四,丁宝桢与卞宝第存在姻亲关系①。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大臣左宗棠则深忧盐斤加价会影响淮盐销路,与卞宝第、湖北盐法道武震、督销局道员程桓生等反复商讨兴利除弊之法。
光绪十年(1884)三月,左宗棠担心在淮盐销售疲滞的情况下增加售价,会加重淮盐行销的难度,便咨商卞宝第饬淮盐督销局详查议复。湖北盐法道武震等员查实后禀称,鄂省盐斤加价是为筹办江防且已奉谕旨,淮局未便力争阻挠,只能遵照办理,计划于三月五日起,每引正盐600斤,每斤加价2文,每引收银5钱8分。此次加价期间,鄂省官宪屡饬兵勇认真缉私,可避免盐斤加价导致官引滞销、私贩畅销的弊端,而且靠近邻私边界的提盐价并未议加,不至过于窒碍盐斤销路。但是他们又不敢保证盐斤加价不会影响淮盐销市,便提议先试行数月,观察销量变化之后再作定夺②。左宗棠勉强接受提议,严令淮盐督销局详察销市实情,随时禀候奏咨③。
鉴于左宗棠的诸多顾虑,署湖广总督卞宝第于光绪十年三月再次去文咨商,进一步说明鄂省盐斤加价的可行性。他表示,光绪九年冬季,鄂省销售的淮盐曾由卖户私自加价4文钱,施行数月内,并没有妨碍淮盐销售。如果从卖户加价4文中划出2文作为江防经费,又严禁卖户再私自加价,这样就能保证江防盐斤加价收入来源于食户,对商本并无损害。同时,各州县及留防营伍严厉打击贩卖私盐活动,以维护盐斤销路④。左宗棠复文表示理解鄂省江防加价的做法,但认为盐斤加价2文,数额太重,必须先行试点,再作定夺。他尤其担心盐斤加价名义上出自食户,实际上是取之于商贩,虽然楚地每引仅收5钱8分,但淮盐在楚地少销一引,则淮南将少收盐厘银6两多,足见盐斤加价是“鄂中所得者小,而淮南所失者大”⑤。虽然左宗棠仍然坚持试点后再推广,但他很快就卸任两江总督,继任者曾国荃未再坚持,反而为筹措江南防务经费,仿照奏准加抽川盐厘金3文⑥。
据湖北督销局道员程桓生、湖北盐法道武震呈报,江防盐斤加价获准后,卞宝第于光绪十年二月便札饬督销局遵办加价事务,以严防商贩私自加价,并认真稽查私盐活动。湖北督销局随即计划从三月五日起,于售价外饬水贩按斤加价2文,淮盐系按引出售,每引正鹽600斤,应收钱1,200文,折合成银两后,每引收银5钱8分,随同正价并收,不准铺户另外加价。督销局规定,武穴、德安、新堤三处分局,收到加价行文五日内,开办盐斤加价,每月由督销局将售盐收入汇齐解交湖北善后局查收济用;
边界提运减价敌私之盐不予加价;
监利、沔阳两处停止按引加收1钱以助赈款的计划;
督销局会同盐道衙门制定缉私章程,禀请湖广总督核定后,严格实施⑦。在卞宝第等人的努力下,鄂省盐斤加价较为顺利,民情安之若素,课运运行如常,每年约可收银十六七万两⑧。然而,盐斤加价的计划在湖南省的推行过程中遭遇阻力。
(三)湘省盐斤加价的变动
光绪十年三月间,湖南盐法道郭从矩详细禀报了淮盐、川盐、粤盐在湖南省境内的竞争态势。其一,省内民众偏向于价廉味厚的川盐、粤盐,若川、淮盐斤加价,走私偷贩将更加猖獗,川盐、粤盐势必愈加充斥湘省;
其二,淮盐引地四岸中,湘岸最为滞销,光绪九年夏季淮盐借销川盐引地,又减价敌私,已导致湘省境内淮盐价格悬殊。若淮盐引地加价,百姓自然购买价廉食盐;
若打压减价淮盐,百姓又援为口实①。
湘省受制于上述困境,迟迟未予开办。卞宝第曾在六月份的奏折中明言:“惟湘岸盐价商人不愿预缴,至今未曾举行。臣当体察舆情,亦不勉强。”② 卞宝第此般态度当有两种解释:一是鄂省盐斤加价收入可观,足以应付江防需款;
二是卞宝第以湖南巡抚的身份署任湖广总督,既要筹办鄂省江防,又要顾及湘省的商情民意。左宗棠虽然赞同湘省可不效仿鄂省盐斤加价,但是他认为缉私力度与盐斤销路密切相关,邻私侵灌对淮盐销售的阻碍甚于盐斤加价,因此他命令湖南督销局在严行缉私基础上,仍遵办盐斤加价事宜③。
在左宗棠敦促之下,湖南督销局遵照办理盐斤加价事宜,切实堵缉常德、湘潭等处的私贩活动。同时,署湘抚庞际云要求湘省境内粤盐、淮盐一视同仁,奏准粤盐亦加价2文④。为此,湖南督销局一方面要求动用地方官府的力量来处理缉私拘捕案件;
另一方面,在权衡利弊后,拟盐斤加价1文,每票照正引扣收钱300串,以钱折银每票约收银180两,但为平衡银钱比率,每石又加价钱100文⑤。
对于湘省的变通办法,时任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大臣曾国荃批示:允准湖南督销局将淮盐每斤加价1文,试行2个月,如果加价对行销盐斤数量有窒碍,则立即禀请停加⑥。督销局奉批后,随即饬各处分局照办,湘省所销食盐,每百斤加牌价长平银5分,每票连余斤,约可加银180两⑦。湘省试行无碍后,确定该省淮盐加价1文,粤盐加价2文⑧。由此可知,虽然卞宝第有湘、鄂两岸川、淮盐加价2文之奏,但湘岸仅淮盐加价1文,岁入银36,000余两①。
湘、鄂两省开办后,署盐运司张富年等奉令调查湘、鄂两岸售盐数量是否畅旺,居民是否暗中购买川、粤私贩之盐。其间,湘、鄂运商禀称,湘、鄂两岸官盐不敌私盐,淮盐不敌川盐,加上食户舍贵图贱,以致湘、鄂销市加价后愈加疲乏,故而请求取消盐斤加价。对此,张富年等人认为,零售盐斤价格昂贵主要是银贵钱贱所致,而非完全由江防盐斤加价引起,强调江防盐斤加价所入是支援长江布防款项和鄂省新募两营薪粮的主要来源,暂时未便停减,只能等数月后查看销市情况再酌办。就此,盐政大臣曾国荃批示:“此项加价固有碍于销路,惟目前江防紧要,且川盐又每斤加抽厘钱三文,若将淮盐加价请停,川贩更有所藉口,诚如来详,未便议请停减,仰俟防务稍松,再行察看详办。”② 从批复内容可知,曾国荃虽深知加价必然影响销路,但力持以战时布防需求为重,既符合防务大局,又利于其所奏川盐加抽3文之议的实施,只能表示在防务形势缓和后再调整。
三、盐斤加价成效与鄂省江防部署
卞宝第在奉旨回任湖南巡抚前,曾奏报所收川、淮盐加价数目和已发江防款项,只是目前尚未发现该折文本,无法得知加价款项收支详目,但据战后湖广总督裕禄、湖南巡抚卞宝第奏报,鄂省盐斤加价每年约可收银十六七万两③;
湘省淮盐加价1文,岁入银36,000余两④。鄂、湘两省盐斤加价岁入共计20万两左右,远远超出卞宝第预估鄂省江防需款10万余两的数额。获此财源,卞宝第才敢在奏折中明确指出:鄂省添置田家镇南、北两岸炮台炮位、购置军械弹药、构筑江防工事和添募湘勇两营等支出款項,均于盐斤加价江防经费项下核实支销⑤。
按照奏陈的设防思路,卞宝第在亲自勘察沿江防务形势后,利用盐斤加价的预期和实际收入,重点在炮台建设、枪炮购置、拦江设防、招募营伍等方面进行部署。炮台建设方面,田家镇南岸半壁山修筑明炮台3座,北岸冯家山修筑明炮台1座,可安设大炮28尊;
吴王庙前添筑暗炮台1座,六墩堤添设暗炮台1座,可安设暗炮30余尊。购置枪炮方面,选派委员前往上海、广东置办洋枪洋炮,如克虏伯后膛炮、毛瑟枪、炸弹、钢弹、火药等枪械弹药,委托金陵机器局制造铜炮、钢炮,并在鄂省军装所添造洋装铁炮、洋式炮架,改用铜帽抬枪、劈山炮,购办机器仿造洋火,修整旧炮,制造火弹药箭等军械①。拦江设防方面,派员修造巨船木槛,预备石船、石块,强行购置木牌、铁链、沙袋等用具,以填塞阻断江面②。添募营伍方面,暂募湘勇两营,挑选熟习水性的水勇百名和操练炮台教习若干名,每月薪粮5,900余两③。各类支款项目如下表(表1)所示:
由上表(表1)可见,卞宝第署任湖广总督期间,鄂省构筑江防共支银237,500余两,均在盐斤加价江防经费项下核实支销。但据继任者裕禄奏报,截至光绪十一年(1885)二月,江防经费尚不敷24,700余两,意味着战时江防建设需款已超出同时期盐斤加价的收入,而此时江防建设并未竣工,江防营伍尚须遣撤,仍须再次拨发经费支用⑥。裕禄接任湖广总督后,结合防务形势和盐斤加价收入来安排经费的使用。
据湖北善后局司道禀称,湖北督销局从光绪十一年四月至十二年(1886)十二月底,续收淮盐加价银119,690余两;
宜昌盐局自光绪十一年二月至十三年(1887)七月底,续收川盐加价银256,605余两;
湖南督销局从光绪十一年正月至六月底,续收淮盐加价银17,074余两。湘、鄂两省续收川、淮盐加价银共计393,370余两,另加江防木簰变价银 26,219余两,鄂省续收江防经费银419,589余两,其中203,264余两用于偿还战时筹办江防借拨款项、续发江防建设费用和开支沿江防营遣散费用,尚余银216,324余两⑦。详目如下表(表2)所示:
由上表(表2)可知,湘、鄂两省实施川、淮盐加价,所得收入甚为可观,为鄂省战时江防部署和战后江防善后提供了充分的财力保障,实现了在既有财政体制下自筹经费巩固江防的计划。鄂省该轮江防建设工程于光绪十三年(1887)八月底竣工验收,如表2所示,完工时鄂省至少存有江防经费余款216,324余两,若将该笔余款再用于江防建设,将对鄂省江防有更多助益。但是,随着防务解严,鄂省江防建设的好景也就逐渐消逝。湘、鄂两省官宪均将剩余款项和续收经费挪为他用,直至甲午战争期间,鄂省江防部署未再发生明显变化。
四、结 论
湖广盐斤加价是外省督抚为应对防务危机,经清廷中枢批准,在固有财政体制内自主筹措江防饷需的权宜之策,在实施过程中招致户部的监管与觊觎,也牵动着江、鄂、川、湘等省份的利益。但在以防务为重的大局之下,各方保持谨慎、克制的态度,促成了盐斤加价计划在鄂、湘两省实施,加价获得的收入为鄂省江防建设及善后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正是在充足的经费前提下,鄂省官宪才有能力按照西洋模式更新鄂省江防炮台、炮位、装备以及防御工事,着力建设具有“据九江之上游,扼楚襄之形胜”之称的田家镇防务,承担起战时阻拦外敌进入长江中上游的重任,推动了江防的发展。
然而,晚清时期江防虽然被统治者赋予抵御外敌的任务,但是受地理环境的限制,防务地位又次于边疆防务,而长江东西延绵数千里,随着距离东部海疆越远,面临的御外压力由东向西逐渐减弱,相应的御外布防投入自然随势降低。鄂省官宪是在遭到外敌威胁且收到清廷谕旨的情况下部署江防,并非是该省常规性的防务建设,本就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而战争危机解除后,湘、鄂两省官宪多次奏准缓停盐斤加价,将续收的加价经费挪为他用,详情如下:光绪十二年(1886)三月、光绪十三年正月,湖广总督裕禄为筹解海军衙门经费专饷,两次奏准展缓停收光绪十年川、淮盐加价2文①;
光绪十二年二月,湖南巡抚卞宝第奏准将湘岸盐斤加价1文所得36,000两江防经费改拨滇防饷需②;
光绪十三年八月,署湖广总督奎斌奏准将川、淮盐加价照收,以应解海军衙门经费③;
光绪十七年(1891)三月、光绪十八年(1892)九月,张之洞分两次奏准湖北川、淮盐加价银拨作枪炮厂常年经费④。因战时筹措江防经费而开办的盐斤加价成为战后清廷内外觊觎的常规财源,意味着鄂省该轮江防建设的结束。从战时大加筹防到战后无暇顾及,折射出晚清时期江防建设处于忽重忽轻的尴尬境地。
(责任编辑:袁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