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治理有效的重要途径。从马克思主义的内外因理论出发,结合鄂西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地方实践,探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机理,可以发现“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实际上是乡村社会内部发展需求的内因与外缘之间互动互构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即乡村自身发展需求是内因;
党委政府领导、社会力量参与是外缘。未来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提质增效,需遵循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基本原理,即党委政府领导与社会力量参与须因地制宜契合乡村社会自身发展的内部需求,才能够真正解决乡村治理面临的新问题。
关键词:“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
内因外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3)02-0020-08
引言
自党的十九大首次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来,党中央历年来的1号文件均强调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0年的中央1号文件更是明确指出要“扎实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性典型案例经验”。本文从“内因-外缘”的分析框架出发,以鄂西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为案例,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机理进行探讨。
一、案例介绍与分析框架
(一)案例介绍
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发端于2013年开始的“法德大讲堂”与有机茶产业发展引领下的自治创新实践,到2016年年底该村已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等三方面各具特色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模式,自2021年6月笔者前往W村调研为止,该村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積累了较为丰富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经验。
1.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源头的自主创新:以德治为实现方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乡村社会的生态、生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农业生产也逐步向绿色农业、生态农业转变。2013年,为适应市场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变化的需求,W乡Q茶业公司决定在W乡发展有机茶业,该公司将首批茶叶种植转换基地选在W村。Q茶业公司与W村村民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有机茶种植基地转换时间为三年,三年期满后,按照不同采摘时间和采摘标准,有机茶鲜叶可卖到100—160元每千克;
从有机茶种植基地转换之日开始,村民必须遵守“三不”规则,即不打农药、不打除草剂、不施化学肥料。在基地转换之初,因对未来茶叶收购价格不确定的担心,加之改变种植习惯后,刚开始出现了茶叶产量有所降低、劳动成本大量增加等问题,导致部分村民违反“三不”规则种茶。为妥善解决这一治理难题,使有机茶业获得顺利发展,Q茶业公司经过仔细观察和认真思考,认为只有构建村民利益共同体,让村民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管理自己,治理难题才会获得有效解决。于是,Q茶业公司决定引导农民成立全域有机茶产业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其成员以协会名义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管,从而使这种治理行为有了“名头”,调动了协会成员治理的积极性,让他们敢于管、愿意管;
同时,针对违规村民,延迟其享受按照有机茶价格收购茶叶的待遇,且不再享受公司其他优惠政策,与其茶田连界的农户对此负连带责任,承担同样的惩罚后果。通过创建村民共同利益机制,村民真正做到了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此后,村民的违规行为成功杜绝。通过全域有机协会解决有机茶页种植基地转换治理难题后,村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W乡党委政府尝到了甜头,于是仍以有机茶基地为载体,根据村内实际需要,逐步形成了“三团三会一队”的新型农村社会组织。
2.以突破治理困境为目标的法治创新:以自治德治为基础
W乡地处鄂西H县,属于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在乡村治理体系尚未变革前,W乡始终面临许多较为严重的乡村治理矛盾,一直处于乡村治理困境中。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W乡借此契机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聘请4位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四级法务网”,即乡有一个法律顾问团、村有一位法务联络员、组有一位义务调解员、户有一位法律明白人。村的法务联络员、组的义务调解员以及户的法律明白人都是来自相应的村、组、户的村民,因此,其实质都是村民自治;
他们在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时基本上会采用道德说教的方式,只有极少数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村民会在采取德治方式时融合一定的法治思维。因此,“四级法务网”的创新是以自治、德治为基础的。
3.以弘扬乡村正能量进行的德治创新:自治与德治的融合
德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W村为弘扬乡村正能量、实现有效治理,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德治创新,这些德治创新均以自治为载体,实现了自治与德治相融合。首先,成立了一批自治、德治兼备的农民组织,如道德评判团、“雷锋”志愿服务队、红白理事会以及五老协会等;
其次,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述村民自治组织举办了一系列传递乡村社会正能量、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治活动,如为做好道德宣传而设立的“法德讲堂”、建立的“法德文化墙”等,为创建榜样引领工程而开展的“十星”级系列文明创建活动、“最美”评选活动、树“道德典范”活动等。
(二)分析框架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因和外因两者的角色是缺一不可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正是在乡村社会自身发展需求的内因与外缘共同作用下逐步形成的,因此,运用“内因-外缘”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来解释“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机理较为合适。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内因起着最为根本的作用。如果不是乡村社会内部的发展需要乡村治理体系升级换代,那么,“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不会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乡村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一直持续到现在。这种持续、深刻的变化发展使得旧有的乡村治理体系不能满足新时代乡村治理需求,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除了有上述内因作为根本因素外,也离不开外部力量的影响,而且外部力量通过内部因素起作用。如图1所示,内因因素越多,外缘力量越强,且外因符合内因需求,则“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越容易形成并顺利发展。
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内因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之所以能形成,最根本的原因是旧有的乡村治理体系不能满足当前的乡村治理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新的技术革命深刻变革了乡村社会,使乡村社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此也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因此,需要更新乡村治理体系,以回应新的治理需求。
(一)政治:村民权利意识增强
村民权利意识增强表现得最明显的是村民的法治意识获得了极大提升。首先,近年来,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逐渐普及,村民尤其是在乡村中拥有更多话语权的中青年村民的文化程度相对来说有了普遍提升。一般来讲,文化程度的高低与村民法治意识的强弱呈正相关关系,即文化程度越高,法治意识越强,年轻人法治意识的增强对他们的父辈也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以中西部为主的农业型传统村庄,其大部分村民进城务工,走出农村的村民在经历了城市生活后,增长了见识,逐渐懂得了遇到矛盾纠纷后并不能像以前那样,靠拳头就能获胜,他们越来越觉得,如今的社会,不能“胡来”,知道“胡来”是要付出代价的。W村前村委书记的话生动解释了现在的村民一般不会“胡来”的缘由:“老百姓的生活富足了,对生活充满了希望,所以都愿意按规矩办事。”最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且在农村的普及程度较快,农民通过互联网接受各种新闻资讯,这对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也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从以前通过嘴巴和拳头解决或选择忍气吞声,到现在找相关领导等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都表明村民权利意识获得极大提升。
(二)经济:村民市场意识提升
所谓“市场意识”,是指按市场需求变化谋生产,按市场经济规律谋发展。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放开,村民或主动投入或被动卷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洪流中,在这一过程中,他们的经济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同时,市场意识逐渐在村民脑海中萌芽。
对中西部传统地区的乡村来说,由于受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较迟,使得市场意识在他们脑海中的萌芽也相对较迟。据W村老人回忆,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们逐渐产生了市场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田到户后,村民们除了种植自家食用所需的粮食作物外,基本上将粮食作物替换成了经济作物茶树,经济作物相对于粮食作物来说,可以卖到更好的价钱,提高农民的收入。二是外出务工人员逐渐增多。W村村民最开始外出务工是在20世纪90年代,2003年,W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迅猛,这与当时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的政策密切相关.退耕还林后,村民的土地大为减少,空闲时间大为增加,于是,外出务工人员迅速增长。村民市场意识的不断提升也逐渐改变着他们的处事方式。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增多,这部分村民在外经常与人打交道或接触的人并非乡土社会的“熟人”,他们之间更多的是雇佣关系、同事关系、合作关系等,因此,他们在交往时,一般会按照市场互利原则相处,也会于潜移默化中将这种模式带回乡村,故他们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基本上不会选择乡土社会因血缘或地缘而产生的伦理规则,而是会采用较为理性的法治规则来解决。正如董磊明等所言:“在越来越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乡村社会,国家法律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迎法下乡已有了现实需求。”[1]
(三)社會: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复杂化
与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相比,现代乡村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无论是人口流出的农业型的以中西部地区为主的传统村庄,还是人口流入型的已经工业化的以沿海发达地区为主的城市化了的村庄”[2],都呈现出社会主体更加多样化、社会矛盾更加多元性等特征,这些因素的巨大变化导致乡村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更加复杂化。
1.乡村社会主体多样化。用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话说,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用贺雪峰教授的话说,现代乡村社会则是一个半熟人社会。换言之,现代乡村社会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异质性且异质性不断增强的特征。现代乡村社会无论是人口流出的农业型的传统村庄,还是人口流入型的已经工业化、城镇化的村庄,都是半熟人社会甚至是陌生人社会。以W村这种典型的人口流出的农业型的传统村庄来说,乡村社会主体多样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民与长期居住在乡村的农民是两种不同的乡村社会主体。第二,经过“精准扶贫”政策帮扶后,出现了大批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这在我国贫困地区十分普遍。与自然形成的村庄相比,这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建构的农村社区。集中安置点与原有村庄融合,其乡村社会主体多样化特征明显:一是集中安置点内部的村民构成具有多样性;
二是集中安置点内部村民与原著村民也属于两种利益需求不同的主体。乡村社会主体多元化导致利益需求多元化,要使这些利益需求不同的乡村社会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均衡,首先应畅通其利益表达渠道,即只有让他们均成为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才能真正让他们拥有参与权、话语权甚至决策权。这就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吸纳不同的治理主体,本质上就是要求乡村治理体系更新换代。
2.乡村社会矛盾多元性。乡村社会矛盾多元性是指产生矛盾的原因多样、矛盾的种类增多。乡村社会主体多样化导致利益需求多样化;
农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
农民自身权益受损时,不会像以前那样选择忍气吞声,而是想方设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都是乡村社会矛盾种类增多的原因。从W乡2010—2021年矛盾纠纷排查种类变化情况来看,其矛盾种类呈多元化增长趋势,即从2010年的三类逐渐增长到2017年矛盾纠纷排查种类高峰期的十类。2010年仅有土地山林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财产纠纷;
在接下来的几年一直到2021年,除了上述三类矛盾纠纷外,还逐渐出现了合同纠纷、公路建设纠纷、借贷纠纷、选举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患纠纷、宅基地纠纷、道路交通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村务管理纠纷以及其他纠纷等十五类矛盾纠纷。乡村社会矛盾多元化必定要求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等多元的治理规则来化解。
(四)文化:单一文化逐渐向多元文化转变
乡村文化在嬗变过程中逐渐与异质文化互动融合,在传统文化日益衰落的同时形成了乡村多元文化混杂的现状[3]。农村文化混杂了传统文化(民风民俗)、现代文化(科学与文明)与通俗文化(大众媒体与城市),它是一种浮现中的文化混杂状态[4]。这些多元文化在当前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既有冲突,也有融合与互补。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文化(科学与文明)与通俗文化(大众媒体与城市)已经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现在大部分乡村,村民使用无线网络和智能手机的现象较为普遍,可以说,智能手机已经深刻改变了包括农民在内的大部分人的生活方式。随着大众媒体的普及与外出务工人员的迅速增长,城市文化对村民的影响逐渐深入,村民在农闲时节的娱乐项目也越来越“城市化”。如也会坚持每天晚上跳广场舞,偶尔也会通过就近外出游玩等各种方式聚会。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之所以会产生这些变化,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村民对休闲娱乐有了一定需求;
另一方面,不得不说这是对城市生活方式的一种效仿,是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的一种渗透。此外,由国家意识倡导和大众媒体塑造的主流文化也在改变着乡村的社会结构,特别是对农民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与交往方式的影响[3]。就W村来说,体现得较为明显的是建制村每月1号都会举办主题党日活动,全村的党员、组长以及骨干分子都要求参与该活动。这些主流文化的渗入对村民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在一些外来文化中,也有很多糟粕侵蚀着乡村传统文化,影响着村民的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例如现代的消费主义文化、市场的功利主义价值观等在乡村大行其道,导致许多地方红白喜事互相攀比、铺张浪费等现象较为严重。这就需要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乡村社会提倡向上、向善、崇美的道德风尚。面对乡村社会多元文化的出现,我们同样需要多元的治理规则对其进行引导与规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外缘
“外缘”即事物形成或出现的外因,外因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有时候外因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外缘主要有党委政府的领导与社会力量的参与。
(一)党委政府领导
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萌芽与形成的外缘来看,党委政府的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党委政府领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制度供给与非制度供给。
1.制度供给。“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运行主要是依靠创新自治、法治、德治载体实现。W乡黨委政府为了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结合乡村社会的内生需求,创立了一系列新的治理载体。这些新的治理载体构成了新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与村民委员会相比,这些新成立的团、队、会在乡村治理层面既有横向拓展,也有纵向延伸,其创新也在于此。它们在治理内容与工作任务上,既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同时也会与村民委员会形成互补与产生冲突,因此,需不断发展和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使这些治理主体既各司其职又合作融洽,减少甚至杜绝冲突。此外,W乡党委政府针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整体规划部署:自2017年开始,W乡每年都会出台一份关于“三治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工作措施及要求等,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践行做了全面、系统部署。
2.非制度供给。W乡党委政府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在非制度方面的供给主要方式为资金支持。为加强W乡的法治建设,创建乡级法律顾问团,W乡党委政府专门向律师事务所购买了法律服务,每年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10万元。
(二)社会力量参与
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外缘中,除了有党委政府领导外,还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包括经济组织参与与非经济组织参与。
1.经济组织参与。在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逐步形成有经济组织这一重要社会力量的参与,经济组织的参与主要是指W乡Q有机茶业公司的参与。前文案例介绍已述,W村自治载体——全域有机协会的成立就是源于Q有机茶业公司对有机茶产业的发展需求。Q有机茶业公司因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参与到村庄治理中,甚至成为W村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创新自治的引领者,其引导成立的全域有机协会成为W村自治创新载体的源头,并且使这一自治理念延伸到村庄其他公共事务的治理上。由此可见,以Q有机茶业公司为代表的经济组织的参与是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重要外缘。
2.非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力量中除了经济组织作为外缘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外,非经济组织的参与也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重要外缘。就W村所在的W乡来说,非经济组织参与主要是指法律顾问团的参与。上文已述,法律顾问团是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的法律服务,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深入开展法治政府、法治单位及法治示范村建设,依托“律师进村、法律便民”工作平台,落实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便民措施,力争在“一小时服务圈”实现法律咨询有人答、法律服务有人接、法律援助有人管和矛盾纠纷有人调。法律顾问团的参与无疑对法治政府的创建、政府权力的规制以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等大有裨益,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水平,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四、结论与讨论
从“内因-外缘”分析框架(见图1)来看,“多内因-强外缘(A)”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机理的最优组合,即在内因丰富、外缘较强时,是比较容易促成“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在此基础上,如果外部措施能满足内部因素的需求,即外缘可以通过内因起作用,则“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发展较为顺利;
反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发展则会受阻。
(一)外缘不能满足内因需求:阻碍“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过程中,外缘不能满足内因的需求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外缘力度不够,尚不能满足内因需求;
二是外缘力度过大,超过了内因需求;
三是外缘完全不符合内因需求,甚至与内因需求相违背。当外缘不能满足内因需求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就会受阻。例如,在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在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由于法律顾问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党委政府,因此,“法治”的力度尚不能完全满足该村的治理需求,这是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地方。
(二)外缘满足内因需求: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内因是事物形成与发展的第一位原因,是根本原因;
外因是事物形成与发展的第二位原因,是外部因素,外因只有通过事物发展的内因才会发挥其作用。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外因究竟如何通过内因起作用呢?具体而言,促进其形成与发展的外缘必须满足其内因的需求,即只有当外缘满足内因的需求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才会顺利。基于此,要确保未来“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必须使党委政府领导与社会力量参与满足乡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从W村的案例来看,我们可以总結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的普遍内因,即乡村社会在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而要发展就会出现和面临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矛盾,这些新问题、新矛盾成为乡村社会新的治理难题。普遍外缘是针对乡村内部出现的各种新的治理难题,乡镇党委政府、社会力量等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的解决之道,如此,外因就可通过内因起作用,从而促成乡村治理体系更新换代,实现乡村善治。当前,随着村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市场意识不断提升、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复杂化、单一文化逐渐向多元文化转变等乡村社会不断变化发展,乡村社会治理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利益表达渠道多元性、治理规则多样性以及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的合理性与完善性等治理需求与治理特征。因此,无论是党委政府的领导还是社会力量的参与,都应满足乡村社会治理呈现的新需求,如此,才能使“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不断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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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M].北京: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3:28.
责任编辑:高 辉
收稿日期:2022-09-04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2022年度青年项目“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湖南经验与优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YBQ102)
作者简介:易柳,女,湖北恩施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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