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的论文1。渗透式教育的理论德育教育一般通过施教者主动传递教育信息,受教者被动接受的过程实现,这种过程是典型的“显性”教育。与之相对的,则是一种受教者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研究生的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
研究生的论文篇1
1。渗透式教育的理论
德育教育一般通过施教者主动传递教育信息,受教者被动接受的过程实现,这种过程是典型的“显性”教育。与之相对的,则是一种受教者对教育内容无意识接受,心理上未察觉的潜移默化式的教育过程,也被称为“隐性”教育。我国历史上有很多“隐性”教育的典型案例,比如“孟母三迁”,其本质就是通过环境“隐性”因素影响加强教育效果。1968年美国教育家杰克逊总结了“隐性”教育的相关特征,进一步提出应该将教育内容设计在受教者所处的外部环境之中以更好实现教育效果的理论,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研究,形成了渗透式教育的相关理论。渗透式教育理论认为,显性教育的过程目的明确,带有一定的强制属性,受教者被动接受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应付态度影响教育效果。而按照相同的教育主题和内容,淡化受教者的角色意识,以环境、舆论、制度、服务等载体,以过程、时间、空间等维度延展,通过灵活生动、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能够有效提升受教者的接受度,尤其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德育教育方面,可以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2。渗透式教育的特征
渗透式教育有其自身特点,遵循这些特点开展渗透式教育能够促进过程的最优化和效果的最大化。第一,渗透式教育的目标具有明确性。渗透式教育的开展过程中应该围绕明晰的目的、确定的主题设计渗透内容,否则,教育过程的开放性可能会导致目的偏离,进而影响教育效果。第二,渗透式教育的载体具有多样性。受教者所处环境是渗透式教育的载体集合,环境的多样性就决定了载体的多样性,不同受教者对某一教育内容根据载体的不同接受程度也有差异,因此教育内容应该渗透在多种载体之上,通过结合不同受教者的不同兴趣点达到教育效果。第三,渗透式教育的受众具有自主性。前文提到,渗透式教育着力淡化受教者的角色意识,从心理学来说其意义在于避免受教者因被动接受产生消极态度,相反,渗透式教育强调激发受教者自主性,使其处于一种自愿的“自我教育”心理状态下,主动获取甚至发掘教育内容。第四,渗透式教育的过程具有愉悦性。渗透式教育与显性教育在展现形式的最明显区别就是“非课堂”的,在这个过程中,施教者与受教者形成了一种开放式、无课堂、跨时空针对教育内容的交互过程,受教者自然地主动发现并接受教育内容,其氛围的和谐愉悦保证了教育效果。
3。工科高校研究生渗透式德育教育的开展维度
我国工科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紧凑有序,课余时间和所处空间呈现碎片化、分散化的特点,显性德育教育缺乏公共载体。在此情况下,德育教育应该主动结合研究生的培养环节,充分利用研究生个体的非课程教育时间和所处空间,通过生动的内容设计以渗透式教育的方式融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全时域、全空间”之中,以实现其教育目的。
研究生的论文篇2
一、兴趣是学好美术课程最好的老师
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学习最好的教师。“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学生本身对美术没有什么兴趣,即使幸运地考取了美术院校,将来的发展也会比较困难。所以在学生的选择上,一定要着重鼓励真正爱好美术学习的同学进入美术特长班。而做为一名美术教师而言,我们常常都要面对的是出于各种学习目的的美术高考特长生,特别是对于直奔高考而来的学生,想办法提高其学习兴趣,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并长久地使学生保持学习兴趣,这是我们美术教学的首要任务,繁重而艰巨。
这样,我们就要尽量改变长久以来强迫、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机械、僵化的应试教学模式与纯粹适应高考的教学内容,这样一味地讲给学生听,学生很难有兴趣。所以,老师可以尽量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的教学方法,用趣味性引导学生去接受知识。如在教学中,一幅作品如果单从其比例、结构、明暗、虚实、色彩等元素出发分析美术作品,学生很快就感觉乏味,失去兴趣。这样就需要老师多动脑筋,用创新性思维来处理好枯燥的教学内容,如讲达芬奇的作品时加入达芬奇画蛋、蒙娜丽莎的迷人神秘微笑等生动精彩故事来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动力;也可以在讲解语言上下功夫,设计精彩的导入言语,幽默风趣、妙语如珠的讲解评论,始终贯穿着鼓励学生的话语,给学生“我也行”的信心,不断激发学生奋发进取的精神与乐于参与的兴趣;还可以充分利用录像、投影、幻灯等多种媒体进行更加形象化的演示说明讲解,突破课堂教学的限制,带学生去听听讲座,到参观美术作品展览,外出写生甚至就去室外的操场去让学生边观察边讲解。此外,美术专业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老师在培养学生兴趣的同时也注意思维训练。
仔细分析与研究学生的年龄特征,充分揣摩学生的个性心理来安排一些教学模块,加强师生间的教学互动环节,鼓励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事物,去感受美,去鉴赏美,并勇于表达出对事物的审美感受,自己愿意去动手并敢于动手。总之,不断丰富自身的想象力与创造性思维,完善自身的整体艺术素质,这才是美术专业教学的核心与学生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
二、夯实基础,循序渐进
俗话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美术学习中打好基础是关键。学习从无捷径,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万丈高楼平地起”这个道理不仅教师自己要明白,也要对学生讲深讲透。大多数美术教师都懂得美术专业各门课的高考要求,也知道不能揠苗助长的道理。但高中美术特长班的专业教师在巨大的高考压力下,急于在学生身上出成果,往往显得急功近利,过早的把过高的要求强加于学生的身上,造成学生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反而不知道美术专业各门课如何协调应对学习,作品中的问题也无法全面顾及,暴露出基本功不扎实的弱点,学生往往到高考前没有信心,战战兢兢地去应对高考。这其实违背了美术教师的教学初衷。
其实高考招生“厚基础,宽口径”的考核目标,更强调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遵循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制定阶段性教学目标,充分夯实基础。一般来说,美术专业课程的学习顺序是素描、色彩、速写、设计,尤其素描和速写是一切选型艺术的基础,首先就必须学好素描、速写两门,然后是色彩,教师可以用多媒体演示方法,边示范边讲解,特别是要注意关键点的讲解,如抓形方面要抓结构,先方后圆,先整体后局部,最后再整体的科学作画。在讲解的基础上就要强化学生作画训练,教导学生要有耐心与恒心,每天要坚持作完一幅画,才能画出整体效果,日积月累才能有所收获。在作画的方法方面,可以从临摹开始,临摹名家优秀美术作品,观看老师的示范画,学习与借鉴其较成熟的表现技法与处理技巧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训练。
三、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金无足赤,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美术特长生尤其如此,因此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既来根据美术高考教学大纲及学生报考专业来制定教学计划,应要照顾好学生间的个性差异与不同兴趣爱好,实施“因材施教”的教学策略。高中美术特色教育生源比较广泛,有些学生文化基础知识比较好,但专业技能上有欠缺,初中基础就没打牢。而有些学生不但文化成绩好,而且专业知识面广,头脑灵活,有一定的艺术气质。有些学生学习兴趣很高,而有些学生的兴趣难以持久,缺乏持之以恒的精神。这都需要教师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这样教师可以在学生入学的时候,就根据学生成绩以及相应的测试摸底,然后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既要面向美术特长生中专业较差的这个“面”,同时也照顾到少数成绩较好的学生这个“点”, 采取集中授课,统一讲解与示范,然后逐一辅导,最后集中评价的方法,让每个学生都能尽量可能“吃饱,吃好”。 如在透视学与素描课程的教学上,从基础入手,稳中求进,允许有些学习落后的学生,又鼓励冒尖的学习,这才是和谐发展的教学环境。在掌握全盘的基础上,要个别加强辅导,采用因人而异的教学方式。对于学生突出的画作,多表扬,可在班级与全年级将其优秀画作展览,让所有的同学都来参观、评论学习,这样可以起到先进典型的榜样带动作用,而高中学生的好胜心是比较强的,不甘落后甚至不服气的心理定会鼓励不少学生加班加点去作画,并注意反复改进自己作品中的缺点,又可以激发尖子学生更加努力向前,这样整个班级学生出现你追我赶现象,可以使学习氛围更活跃更浓厚。
当然,特别要注意在专业课练习过程中进行个别指导的环节,这很重要,要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因人而异进行手把手的辅导。尤其对于专业水平不太高的学生,教师更要耐心指导,多鼓励,多表扬学生,少指责,少批评学生,教学实行同时也要坚定“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的信念。因而可以这样说,作为专业教师,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选择教学方法, 哪怕花大量的时间在这些学生身上作个别指导,修改一幅画要化去相当长的时间都是值得的,要尽量让所有的学生都感觉老师在关注重视他们,这样才能帮助其重树信心,努力向上。
四、开放土壤,尊重个性
长期以来由于受高考的重压,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跨过独木桥,高中美术特长生教学不避直接染上功利色彩,一切以美术院校高考评分标准为标准统一的评分依据。学生学习的目标就是如何去研究并适应不同院校的“画风”,模仿其绘画“路子”,以便获得这些高等院校的认可,教师在判断作品好坏时也就以考试要求作为惟一评价标准,简单地给出一个等级评价(或优或良或差),长此以往对学生个性自由发展是一种严重的限制,抹杀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艺术的生命是讲究“百花齐放”“异彩纷呈”与“求同存异”的,新的《普通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就明确指明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鼓励学生在感受、体验、参与、探究,思考和合作等学习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基本的美术知识与技能,体会美术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形成有益于个人和社会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其实就是鼓励为不同兴趣和专长的学生提供较好的施展平台。所以做为高中美术专业教师,我们应该明白高考固然重要,但仅仅为适应考试而学习,不是对学生最大的帮助。
因而,美术作品要讲求“求同存异”的评价思维,努力创造一个相对宽松与愉快的学习环境,注重基础教学的相对规范性与完整性,在夯实基础,掌握一定层次的绘画基础、设计基础和表现技巧的前提下,着重培养美术特长生应具备的对形象的观察能力、感受能力、思维能力、表现能力,尤其是创造能力,充分彰显学生的灵性,允许学生个性纷呈的艺术作品产生,并努力达到高校入学和适应于可待续发展的要求,这才是我们美术专业教师教学的职责。总之,立足于高考但不仅仅附属于高考,关注基础教学,并注重保护学生的艺术个性发展,才能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根基。
研究生的论文篇3
摘 要: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更是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目标、确认与计量上具有一些差异,而这些差异又具体的体现在会计的要素上,比如资产、收入、负债、成本费用等的确认与计量上。本文拟通过以点带面的研究,来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差异,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差异 资产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差异的理论根源
(一)会计目标不同
1、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财务会计系统整体的构建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关于财务目标一直有两个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提出财务会计目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可见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目标是,强调决策有用性,兼顾受托责任。
2、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不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针对税务会计的目标,盖地教授认为,为实现企业的最终财务利益,税务会计目标应该具体划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达到税收遵从,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具体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概括来讲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
3、两者比较
克拉尼斯基定律可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该定律是美国税制中一条著名的定律,它的基本内容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纳税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 。克拉尼斯基定律只所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是因为财务会计制度为之服务的对象(投资者、债权人)和税法的服务对象(政府税收征管部门)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由此导致的行为差异。
(二)确认、计量原则不同
1、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确认、计量原则,但是关于确认、计量原则却处处散见于准则中。比如第一章总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把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了一项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计量”一章中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明确指出了历史成本的基本计量属性地位。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
2、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以税法为准绳,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结合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并通过对税法的抽象概括可以归纳出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3、两者比较
结合企业新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相关规定我们制作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对比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第一,有些原则名称相同,如“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虽然两者名称相同,但是由于目标的差异,导致其内涵亦存在差异;第二,有些原则是特有的,如“谨慎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特有的,“法定性原则”是税务会计特有的。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表现-以资产交易事项为例
(一)计税基础差异比较
税务会计中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为了方便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比较,本文以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展开本文的研究。原因是所得税是税务会计中比较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税种,采用新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与税务会计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并对什么是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给予明确:“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到了计税基础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给予了明确的定义,但是税法却没有明确给出,只提到了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对负债计税基础没有涉及。在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在资产存续期间,资产取得成本如果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的余额会随着资产的折旧不断的增加而有所减少,显然这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由于计算性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结果。
(二)资产减值差异比较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主要特征,如果带不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确认为资产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资产的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折旧摊销差异比较
第一关于折旧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详细列举了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关于摊销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中并不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性质加以区分,统一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列支。
(四)公允价值差异比较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除了强调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外,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但是税法基本上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对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损益变动也不认可。比如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其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持有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如此。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一)完善会税制度
首先要完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缜密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所得税会计是建立在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第三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所得税法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基本上还是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确认;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企业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规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大,缺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设立协调机构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免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两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三)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从财务报表而言,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
税法严格地限制成本费用的可扣除性和扣除额度,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税基保全差异。税基保全差异不可以简单地消除,对于税基保全差异,应该对不合理的加以改善,对于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的所得税差异是税基保全差异,这一部分差异形成的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由于这种差异一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税法还能对企业折旧及摊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所以这一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可以作适应的调整,其差异造成的纳税调整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王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9:25-29.
[2林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研究。厦门:厦门大学。2009:14-18.
[3]黄国成,王志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纳税筹划。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201-208.
研究生的论文篇4
摘要:
本文从民商法的相关概念说起,着重阐述了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中,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希望谨以此文,给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市场经济;作用
因为在市场经济进行运作的过程之中会出现多种经济利益关系,一旦这些利益关系之间产生冲突或者矛盾,就需要使用民商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交易过程之中,对相关人员在经济市场中的权力与义务进行限定,所以民商法能够有效保证在市场经济之中交易的安全,规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交易行为,保证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正常的交易流程。整体来说,民商法在促进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中国民商法制度的概括
中国民商法相关法规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经济目标和需求方的使用所制定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就是规范和扩展中国的相关民商活动,由此完成鼓励良性竞争与企业之间进步向上的法律法规。中国民商法在其法律体制当中占据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并且也是中国法律构成中重要一环,所以民商法在国家建设的层面上,对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在市场的交易环节中,最直接的行业规范法则也是民商法,也正是因为民商法的存在,保障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从律法的角度来说,怎样规划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细节,主要面对的是调节对象,也就是法律定义下的社会关系。民商法作为我国的重要律法,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规范这一些市场中交易双方的社会关系。当下,我国的民商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之下,该框架的确立,同时也让民商法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若是不存在市场经济,民商法自然也就不复存在。民商法从世界法律的发展史来说,从古希腊到中国现代,如果没有民商法的相关条款加以约束,会让国家与企业的运行陷入瘫痪。加之当前中国企业的信用部门缺乏相关律法的监督,就更会让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步履维艰。所以,民商法的存在,就是为了保卫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成果,并且促使其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并健全相关的企业信用机制。
例如,依据企业的业务与产品的特性,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规定该企业每6个月要修改一次对客户的交易预警和对企业政策进行开展相应的修改工作,企业需要针对高信用的用户延长其预警时间,并将工作的进程变得更加有侧重方向。随着当前我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白热化,企业的信用水平也会成为衡量企业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水平的监督作用,相关的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增强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并且依照民商法,相关工商部门除了需要增强对企业的监督之外,更需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对于企业的专利、商标等,工商部门应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上报,并对企业资质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表扬,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二、市场经济中民商法的构成作用
(一)判定民事案件的法律定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商法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民事主体的判定工作放到重要的法律地位,民商法中明确规范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与所需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国民与法人之间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要的前提,只有规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才可以让这些民事主体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他们所必须要履行的相关义务。民商法中的相关规范章节,可以有效调动这些民事主体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因为这些民事主体之间频繁的交易行为,才使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史便是最强有力的一个证据,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之间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的保障。在施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健全了相关的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权益细则,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商法,给予了私营企业和个人之间合法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他们所享有的权益和必须要承担的义务,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正是因为这些民商法的出台,让这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得以飞速发展,并且其市场规模也正不断的增大,运作也逐渐朝着良性化、合理化的轨道迈进。民商法的出台,也让外资企业加入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军之中,它们在中国的民商法之下被赋予了合法的权益与义务,并与国内的私营企业之间展开了良性竞争,更好地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依靠认定民事主体赋予相关法人财产所有权
民商法通过认定民事主体,赋予了相关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有效保障了我国公民可以自由、独立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并且有承担相关责任的能力。公民拥有了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便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在市场经济当中,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对于市场经济的经营者而言,如果无法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无法进行相关的市场经济活动。而在民商法当中,也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相关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抑或是资产来源不明,则依法不能开具相关的营业资质的许可证明,并无法从事相关的市场经济行为。不仅是中国,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类似的法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唯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认定当事人财产的占有和处置的权力,才可以真正保证当事人财产的合法性,不会因为当事人因为非法经济来源或者是争议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而可能导致的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秩序混乱。并且在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一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是非法占有,相关受害人才能够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例如使用法律手段命令相关人员停止对受害人财产侵害、赔偿损失等。再有就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经营者往往都需要面对较为残酷的市场竞争,而优胜劣汰也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若是相关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相关经营者就必须要根据自己所认可的经济实力进行债务偿并负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并防止相关责任人员非法转移其个人财产。
(三)民商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起到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往往会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民商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其关键。在世界上众多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当中,民商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都给予了加强,在美国,为了保护相关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特别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法等一系列细化法案,以做到切实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在我国的民商法之中,同样也对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给与了保护。这些保护措施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知识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加速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
(四)民商法对民商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
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之中,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缺少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监管,就会让市场经济陷入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并同时让市场经济陷入瘫痪。所以,施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民商法时都遵循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当中应该遵守的相应原则。例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交易人双方享受的权力平等,并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双方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这就是在市场经济之中进行交易所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在法律的约束下,一旦违背了这些原则,就是违背了相关的法律,当事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更要受到公众舆论的批评。所以,以民商法作为依据,可以有效针对市场交易中的相关细节进行规范,保证在经济市场之下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中,民商法位置显著,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立法人员应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在现有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与改良,保证民商法符合中国的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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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存学。民法商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
研究生的论文篇5
工科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紧凑、科研任务量大,学业之余的公共时间较少,研究生个体的时间也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且在这样的时间之内研究生渴望休息放松的主观意愿较强烈,这也给渗透式德育教育提供了机遇,如果能够把德育教育内容以寓教于乐、愉悦身心的形式填充到研究生各个课余时间段之内,充分考虑研究生个体差异化的成长需求,就能够从“全时域”维度提高德育教育的有效性。
1。利用暑期开展集中社会实践,提升研究生责任意识
关于通过社会实践途径完成研究生价值塑造和责任意识提升的研究很多,这里不再赘述。从时间角度来说,工科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更多是依托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科技社会实践,因此暑期成为最优选择。首先,企业招聘大多在秋季学期启动,对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在暑期提前了解对口高校毕业生整体情况,对研究生来说,在择业前了解企业生态有助于形成更准确的判断;其次,应该坚持通过规范化、长效化和基地化的方式提升社会实践实效性,建立标准化的项目申请审批制度,公开公正招募社会实践队员,搭建学术论坛、参观调研、志愿服务等多种类别的社会实践平台并通过基地建设巩固高校和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第三,应该统筹安排北上广、沿海城市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实践活动批次,充分激发研究生服务社会的意识。
2。利用碎片化时间设计传播内容,推进研究生全媒体建设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迅速吸引了大量受众,与之相伴的是人们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阅读的习惯广泛形成。对于工科高校研究生来说,学业、科研任务的繁重更使其时间碎片化程度较高,而微信、微博阅读不仅成为多数研究生的生活习惯之一,更成为校园文化和舆论的新阵地,这也就给德育教育提供了内容渗透的空间。工科高校应该通过传统纸媒、网站、微信、微博和校内宣传场所建立一体化的全媒体平台,并形成有效的内容组织模式和联动式的媒体传播模式,在此基础上增设媒体平台的应用功能,比如查成绩、查补助、查教室、查校车和互动式的投票等功能,以贴近学生爱好,吸引学生群体,继而实现教育功能。
3。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人文素质讲座,加强人文沁润
工科高校因资源和时间的"限制,所培养的研究生通常在人文素养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部分高校近年来相继启动的人文素质建设项目就是为弥补这一不足,也取得了值得借鉴的良好效果。通过邀请各行业、各领域,尤其是工科高校所缺乏的人文素质类名师名家来校,以讲座、交流、表演等具体形式将文化知识传递给研究生,尤其是对某一领域具有爱好的特定研究生群体、社团等进行针对性开展,可以有效实现教育目标。在时间的选择上,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的选修课集中时段或者周末进行,这也符合研究生在课程培养外休息的同时陶冶情操,用文化艺术沁润心灵的需要。
4。利用闲暇时间组织研究生特色文化活动,满足研究生情感需求
研究生群体与其他群体有一些共通的文化需求,但也有属性明确的群体特色文化,根据相关调查,研究生的文化更加注重健康,更加结合导师,更加关注情感,这种特定情况也是与研究生缺乏锻炼时间,与导师朝夕相处,年龄层接近婚恋的现实情况相一致。因此,开展与上述特点相适应的文化活动更能够实现德育教育目标。比如以课题组为单位进行的团体竞技体育活动、跨学校跨专业开展的情感活动、为博士生举办的主题集体婚礼、邀请导师共同参加的体育比赛等等,都能够受到研究生的欢迎,这些活动对研究生健康意识提升、促进师生关系融洽、释放情感需求等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关活动应该选择闲暇的、研究生身心最为放松的时段开展,以达到最佳效果。
研究生的论文篇6
摘 要: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更是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目标、确认与计量上具有一些差异,而这些差异又具体的体现在会计的要素上,比如资产、收入、负债、成本费用等的确认与计量上。本文拟通过以点带面的研究,来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差异,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差异 资产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差异的理论根源
(一)会计目标不同
1、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财务会计系统整体的构建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关于财务目标一直有两个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提出财务会计目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可见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目标是,强调决策有用性,兼顾受托责任。
2、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不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针对税务会计的目标,盖地教授认为,为实现企业的最终财务利益,税务会计目标应该具体划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达到税收遵从,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具体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概括来讲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
3、两者比较
克拉尼斯基定律可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该定律是美国税制中一条著名的定律,它的基本内容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纳税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 。克拉尼斯基定律只所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是因为财务会计制度为之服务的对象(投资者、债权人)和税法的服务对象(政府税收征管部门)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由此导致的行为差异。
(二)确认、计量原则不同
1、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确认、计量原则,但是关于确认、计量原则却处处散见于准则中。比如第一章总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把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了一项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计量”一章中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明确指出了历史成本的基本计量属性地位。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
2、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以税法为准绳,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结合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并通过对税法的抽象概括可以归纳出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3、两者比较
结合企业新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相关规定我们制作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对比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第一,有些原则名称相同,如“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虽然两者名称相同,但是由于目标的差异,导致其内涵亦存在差异;第二,有些原则是特有的,如“谨慎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特有的,“法定性原则”是税务会计特有的。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表现-以资产交易事项为例
(一)计税基础差异比较
税务会计中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为了方便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比较,本文以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展开本文的研究。原因是所得税是税务会计中比较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税种,采用新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与税务会计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并对什么是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给予明确:“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到了计税基础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给予了明确的定义,但是税法却没有明确给出,只提到了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对负债计税基础没有涉及。在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在资产存续期间,资产取得成本如果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的余额会随着资产的折旧不断的增加而有所减少,显然这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由于计算性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结果。
(二)资产减值差异比较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主要特征,如果带不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确认为资产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资产的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折旧摊销差异比较
第一关于折旧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详细列举了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关于摊销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中并不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性质加以区分,统一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列支。
(四)公允价值差异比较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除了强调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外,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但是税法基本上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对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损益变动也不认可。比如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其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持有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如此。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一)完善会税制度
首先要完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缜密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所得税会计是建立在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第三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所得税法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基本上还是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确认;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企业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规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大,缺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设立协调机构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免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两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三)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从财务报表而言,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
税法严格地限制成本费用的可扣除性和扣除额度,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税基保全差异。税基保全差异不可以简单地消除,对于税基保全差异,应该对不合理的加以改善,对于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的所得税差异是税基保全差异,这一部分差异形成的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由于这种差异一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税法还能对企业折旧及摊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所以这一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可以作适应的调整,其差异造成的纳税调整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王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9:25-29.
[2林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研究。厦门:厦门大学。2009:14-18.
[3]黄国成,王志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纳税筹划。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201-208.
研究生的论文篇7
对研究生个体来说,自进入学校之后,到毕业之时,即其接受培养的全过程。在整个培养过程之中,研究生个体之间的身心状态、思想状况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但是在一些节点也存在着共性的需求,这些节点就是渗透式德育教育开展的最好时机。
1。结合入学环节,开展融入教育
站在新的学习生涯的入口处,研究生相较本科生来说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发展目标,但对于实现目标的途径却没有相关经验,另外,工科生培养时间短、培养内容多的特点也需要研究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在这个过程节点,需要德育教育从精神传承、学业导航、身心健康、沟通融合四个方面加强对研究生德育渗透,实现其完美“融入”。做好融入教育的基础是要营造温馨盛大的迎新氛围,通过校园布置、生活服务、助贫助困等拉近与研究生的心理距离,让其在充满归属感的前提下更好接受教育信息。在精神传承层面,可以通过组织开学典礼、参观校史馆等活动实现学校传统和校园文化的渗透;在学业导航层面,可以通过院士、专家见面会等形式为新生答疑解惑;在身心健康层面,可以通过团队训练等素质拓展培训做好保障;在沟通融合层面,可以通过专题书刊赠阅、媒体平台相关信息推送达到效果。
2。结合毕业环节,开展爱校荣校教育
在即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的节点,研究生对母校的留恋之情最容易升华为爱校荣校的深厚情怀,激发这种情怀最有效的渗透式教育方式就是通过仪式感极强的毕业典礼或学位授予仪式,由学校知名导师为毕业生援正流苏,由校长、导师、校友向毕业生深情寄语,爱校教育内容会渗透和沉淀在毕业生的记忆中。同时,作为学位文化符号的相关设计作品也会给研究生留下深刻记忆,比如象征学校学术文化神圣性的学术权杖,可派发给每个毕业生的毕业徽章,可作为获得学位象征的学位凭证,可自行设计带有浓厚学校文化积淀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等,这些设计作品可以通过纪念品、照片、影像资料等形式融入爱校教育的内容并长久保存下来,不断激励毕业研究生以母校为荣和报效祖国的坚定志向。
3。结合第一课堂,激发研究生创新创业意识
研究生通过第一课堂获取学科知识,而在第一课堂之外通过组织多种层次的学术活动,可以渗透学术交流和创新意识激发的教育内容。对研究生个体来说,参加国际、国内、校内等不同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所提升的方面也有所不同。国际学术交流因经费和资源限制,目前难以覆盖大多数研究生,因此应侧重于少数拔尖创新人才的能力提升,同时也可以通过组织这部分学生的返校交流来扩大影响面;国内学术交流多通过竞赛、暑期学校、博士生论坛等形式,更多的是对第一课堂知识和技能的再次提升,研究生通过竞技、交流可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进而推动第一课堂的学习;校内学术交流更多应该以沙龙、座谈的形式常态化开展,侧重于研究生的思维启迪。在国家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的背景下,高等学校理应为国家输送大批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质的毕业生,相对于本科生来说,研究生价值观相对成熟,科研课题创业成果转化的可能性更大,因而更需要为之提供完善的创业教育平台和丰富的创业资源。创业教育的体系化是其完善与否的重要量度,通过选修课、沙龙、咨询等提升研究生创业素质,通博士学位授予仪式过创业大赛营造浓郁的创业氛围,通过基地建设为研究生提供试验平台,通过对接投资基金组织为学生企业孵化提供通道,并广泛挖掘和形成创业校友的互助网络,就可以为研究生的创业意识培养搭建一个庞大的渗透式创业教育体系。
4。结合就业需求,推进研究生助管育人工作
对于大多数研究生来说,就业代表了其学业生涯的终点和事业生涯的开端,就业成为其最关注的热点,同时职业能力也成为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最想获得的能力之一。研究生“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平台,尤其是其中的助管工作与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培养有极大的相关性,可以将满足学生成长需求和实现职业能力提升统一起来。为了实现助管岗位对研究生提升责任意识、积累职业经验、增长知识才干的隐性教育作用,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助管工作体系:第一是建立完善的助管培训体系,包括全覆盖的基础培训、模块化培训和日常培训,通过满足学生的共性需求和差异化需求实现教育目的;第二是要设置合理的资助金额,按劳取酬是职业素质的基本内容,同时助管津贴也可以提升研究生生活水平,增强岗位对研究生的吸引力,资助金额可以参照高校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是要强化岗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作用,通过定期召开政策交流会等形式强调助管岗位的首要作用是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从上述三个方面提供研究生职业能力提升的保证,并在研究生就业之前开展工作,以实现教育目的。
5。结合毕业论文撰写,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
学术道德是研究生的道德底线之一,应成为研究生的基本行为准则,但教育施加的过程如果和论文撰写的过程脱节,容易削弱教育效果。各高校可以按照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论文撰写等环节,寻找恰当时机开展学风学术道德的规范化教育。同时,教育不应该只通过讲座的单一形式开展,应通过宣传册、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研究生传递正反两方面的内容,并把相关内容渗透在导师讲述、同学沟通之中,以案例教育替代政策教育,以事实教育优化理论教育,逐步实现学生由心态上“不敢不遵守”、制度上“不能不遵守”向道德上“不想不遵守”的逐步过渡,并形成隐性的道德约束。
研究生的论文篇8
摘 要:
本文通过对高等师范类院校舞蹈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融合个人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感受,明确高师舞蹈教育的特色性,为高师舞蹈人才模式的建立与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高等师范院校 舞蹈硕士 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当代社会对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艺术教育本身也不断向更高的学术层次发展。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我国各高校纷纷扩充对艺术类硕士人才的招收和培养。作为高等师范类院校中舞蹈类硕士人才,并没有形成有字可循的的人才培养流程和模式,尤其是作为在高等师范类院校的层面上进行研究,更是很难找到规范的模式性的范例。对此,笔者通过深入思考,结合日常学习感受,提出几点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希望能对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微薄之力。
一、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应注重“教”,更要注重“全面”、“多专多能”
当前高师艺术教育应从实践出发,使社会需求与艺术教育相得益彰。而所谓高 师范类院校,其培养重点在于广大的师资群体,所培养的人才是未来中国教育的师资储备。高师硕士人才培养更是如此,要注重“教”,更要注重“多专多能”。培养高师舞蹈硕士人才的过程,是从“学”升华到“教”的过程。同时,在保证对本专业扎实学习的基础上,兼顾声乐、指挥、灯光、舞美等相关学科的基础了解和掌握,也是当代社会综合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多专多能的舞蹈硕士培养趋势将不断形成和发展,对舞蹈硕士人才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体现在课堂教育中要“推陈出新”
高师硕士培养不可能离开课堂教育,如何使之更加丰富、新颖、有益于教育成果,也是目前高师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难题之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舞蹈专业技能表演与舞蹈理论研究并进。舞蹈是一门注重舞台表演的艺术,舞蹈硕士本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表演能力。所谓“会跳才会教”,在艺术实践过程中进行不断的技能练习和舞台表演练习,从中积累对舞蹈产生的理解,对舞台掌控能力的培养,及对舞台表演能力的提高。正所谓“只有体会才有发言权”。与此同时,在硕士人才培养这个阶段,理论研究要从被动的学习向自主的研究升华,在本科时期基础理论积累的平台上,向纵横与纵深两方面不断加深理解与充实,最终达到自主的创新研究。技能与理论两者不能分离开单纯发展,应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才能为硕士舞蹈人才培养搭建一个稳固的发展平台。
(二)“交流式”教学与导师“指导性”教育。进入硕士人才培养阶段,死板的“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经很难满足这个阶段学生对知识的多元化需求,这时,“引导式”、“交流式”教学就成为更加适合这个阶段的教学模式了。所谓“交流式”教学即导师与学生在互相讨论和辩证中互相汲取富有新意的理念和想法,将原本死板的书面理论内容“活”起来,集思广益。同时导师应从单纯的“教授”角色转为“指导者”、“引导者”。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课堂气氛轻松热烈又不偏离理论研究和严谨的学术风格
(三)课堂教学中知识的捕捉点要明显。在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切记广义的泛泛的知识点铺洒,应着重捕捉其中有研究价值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从中发掘出新的理念和知识点。从“小”到“大”,由“浅”到“深”,注重自主研究和思维创新。
三、高师舞蹈硕士培养体现在实践教学中要“丰富多彩”
当前的高师舞蹈硕士培养绝不能拘泥于单纯的课堂教学,而是要将艺术实践作为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与社会需求与时俱进,从各个方面入手,使其呈现“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
(一)高师舞蹈硕士讲座的开展。之所以要定时定期召开舞蹈硕士讲座,其一是锻炼硕士人才自身整理思路、整合资料的能力。其二是使其敢于发表不同于他人的言论,提高口头表述能力,培养创新性思维。其三是在众多硕士人才齐聚一堂、言论自由的平台上,让每个人的思维得以扩充和整合,在讨论中学习与创新。同时也有利于紧跟舞蹈发展趋势,走在思潮前列,避免思维陈腐,被时代所淘汰。
(二)高师舞蹈硕士交换生政策。高师的舞蹈硕士不但需要充分了解本地区舞蹈教育发展现状,定期到外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学习也是很有必要的。学习其他院校硕士教育中的优秀教学手段与创新性的教学模式,看到其在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审视我们自身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从而避免这些教学问题的进一步发展,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研究生听课机制。所谓研究生听课机制是指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大量的广泛的看课或听课,从中积累学习经验与教学经验,从而丰富自身的表达能力和教学能力。
(四)大型艺术实践活动的参与与编排。高师舞蹈硕士不但要会“教”,更要会“编”会“排”。这时,大型艺术实有意识的锻炼自身践活动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亲身经历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有意识的锻炼自身对大型排练的掌控能力,认真学习不同活动组织及编排者的排练手法,积极参与编导的创编过程,最大程度的汲取“实战”经验,弥补课堂教学中不能涉及到的实践锻炼。
总之,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应与高师特色的教学特点相协调,关注当代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定要求,准确定位富有高师特色的办学方向,大胆尝试,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在科学的教育理论的指导下,及时更新观念,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促使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形成有迹可循的科学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左兵等。《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发展及其启示》理工高教研究,2004.
[2]何云坤。《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变革趋势与改革对策》上海高教研究,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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