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华
(广州软件学院 思政部,广东 广州 510990)
习近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法律制定、法的执行及全民守法等问题论述时,从根本上说是围绕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现实主题展开的,这一主题的展开有其历史基础以及文化根基。习近平在不同的场合多次阐述全面依法治国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时引经据典,这足以说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吸收了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法律文化是“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的法律技术,反映了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1]226传统法律文化是在过去产生的、具有延续性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文化积淀,它本身是集缺陷和精华于一体,我们既要看到传统法律文化的优势,也要认识到其弊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是总结历史实践经验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取其精华,择善而用,从全面依法治国层面把握其内涵,在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中更注重人民本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引用韩非子“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2]41的思想,意在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国家严格依法办事才会富强。
韩非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他的这一思想在《韩非子》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韩非认为,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是个人。“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2]763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2]741,“法者,王之本也。”[2]258“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2]612法制是君主治国的根本。任何一种思想都不能脱离当时所处的时代,韩非的“奉法”治国思想的产生与时代背景是息息相关的。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统治方式崩溃,维护奴隶制统治阶级利益的“礼乐”制度土崩瓦解。新兴的封建制度的统治阶级急于寻求符合自己阶级利益的政治方案。韩非的“奉法”治国思想是强调用法律治国,法律是君主治国的一种工具,这种“法治”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法治结果的好坏取决于君主是否开明,法律作为君主的治国工具,法治的目的是服务于君主的利益。
“奉法治国”的思想强调依法制治国的重要性,法制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君主享有特权,处于法治之外,法治的目的取决于君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前提是依法治国,意在强调法律权威,法治为民,任何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树立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明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根本指针,其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坚持人民为主体地位和执政为民的根本指导思想,把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建设的目标追求,并且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3]28
我国的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主要矛盾的转化意味着人民权利意识提高。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也带动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性高涨。这要求通过法律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社会规范维护国家运行的稳定性。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法治要使人民有获得感,要使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法治信仰,根本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应当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求,把人民的根本利益需求作为价值遵循,在法律建设及其实施中充分体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这一价值取向。因此,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期待才能保证。习近平曾引用法家的观点:“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4]30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治国是国家权益和人民利益的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首先体现在立法中,须以人民至上,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5]9-10这一价值遵循体现在立法上是“善法之治”。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引用了“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6]162,要求新时代立法要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立法要以人民为主体,立法要依靠人民,目的是为了人民。
“善法之治”是我国传统的法治理念。“善法”一词出自《管子·任法》:“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7]698管子“守善法”与王安石的“立善法”强调善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需要统一法令,顺应时势;一方面,法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对社会治理有益的,这样的法才是善法。[8]269传统法律文化认为,“善法”应该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韩非认为:“故治民无常,唯法而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2]759管子也认为:“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7]697另外一方面,善法也是利民、惠民之法。商鞅说:“法者,所以爱民也。”慎到认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明朝首辅张居正也认为:“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9]但是,封建社会法治的“善法之治”之“善法”制定是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维护上下尊卑不平等的法定权利。立法的权限也是来自君王,所谓的“法”是“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2]620换言之,“法”是由统治阶级的君主制定,人民不是立法的主体,也不可能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法具有“利民”、“惠民”的特点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之目的,维护君主统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立善法”强调以人民为主体,一方面,立法要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而与时俱进,符合自己的国情要求;同时,立法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和现实期待,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另外一方面,法律本身所体现的意志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个体的人,既要强调个体的权利又不能忽视人的社会性,着力解决最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人民为中心”把“人”上升为“人民”。“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0]44这就要求在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关注人民群众关切期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期待的变化,我们的立法也要随之变化,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善法之治”,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借鉴和发展,强调立法不仅重视“人民”利益,而是以人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要正确并及时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的讲话中引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8]273意于强调法的实现的重要性,只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制定法得到实施,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之必行”在于执法严密,韩非认为,严密执法在于“讲究正义,赏罚分明”,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2]761决定国家是治还是乱,应该致力于区分刑、赏的界限作为最迫切的任务。韩非的严密执法的本意在于让百姓害怕法律而不敢轻易犯之。为了有效制止犯罪行为,韩非主张轻罪重罚,“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2]755执行刑罚,对轻罪用重刑,这样轻罪就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犯,这就叫做用刑罚去掉刑罚。“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2]296善于守道的君主,用重刑禁止轻罪,用人们不敢违反的法令制止人们容易犯的罪行,所以君子、小人都安分守,重刑轻罪才能法之必行。
传统法治文化思想中还强调“法之必行”关键在于“君”和“贵戚”。“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鲸,黥其傅师。”[11]28新法之所以不能施行,根源在于位居上位的贵戚,想要施行新法,应当先实施用在太子身上。法律要得到实施,贵族和皇族必须起带头的作用,否则老百姓如何信任法呢?因此,“法之必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形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2]180赏罚分明能使一个国家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2]184由此可见,赏罚分明,能够赢得民心,富国强兵,成就霸业。法之必行是为了让老百姓害怕法律而不敢违之,从而树立君主的威信,达到富国强兵的结果,成就君主统治的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重视“法之必行”,更强调“法之必行”之目的是为了维护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的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2]8“法之不行”,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伸张,利益无法保障,法治必然得不到信仰。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法律规范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10]57行政机关是法治的践行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权压法、法外开恩、徇情枉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范围内行事,才能保障该保护人群的利益,依法行政也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在法治轨道上行事以防出现违法行政,以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违背“以人民为中心”价值追求,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领导干部行使权力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接受严格监督和约束,要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给人民群众起带头作用,让人民群众信法,从而守法。依法行政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领导干部是否依法行事,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实践的直接效果,能够保证法律“秉民意而生,依民意而行”的基本特性。另外一方面,全民守法也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领导干部只有摒弃好人主义和私心杂念,使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从而形成全民依法行事的社会风尚,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法之必行”之目的得到保障,必然要求公正司法。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们要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67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足以破坏法治的威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司法,当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诉求,一定能够得到及时、公平的救济和保障,同时,有害或有损于人民群众各个方面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一定能够能到公正的制裁和惩罚。每一次的公正司法能够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时找法,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权不压法。人民群众因为相信法律而依赖司法公正审判定分止争,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破坏法律威信,司法功能就难以实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对公平正义的全方位维护,让民众切身体会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法治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实现。
2016年4月15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2]652即:遵循私道治国,国家就动乱;遵循法度治国,国家就安定。习近平同志引用这句,是要反复强调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依法治国的前提须保证法律权威,法治的公信力,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守法的自觉及法治的信仰。
“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50韩非认为,要以法治国,人人都守法,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分贵贱、尊卑 ,不能有差别心,有个别待遇。韩非子还认为徇私枉法者与国家利益相违背,治国者必须去之。“此八者,匹夫之私誉,人主之大败也。反此八者,匹夫之私毁,人主之公利也.人主不察社稷之利害,而用匹夫之私誉,索国之无危乱,不可得矣。”[2]668法家所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秦建立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大一统的法典,这法典是国家的,或是皇上的,皇上是在法律之外的人,享有特权。
韩非认为:“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2]49法家所提倡的平等,只是打破了贵族不能置之法外,不受法律拘束,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习惯。但是汉之后,儒家地位提高,儒家思想在政治上支配地位及其影响,法家的主张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中国古代法律始终承认一部分人,比如:贵族及官吏在法律上特权,在法律上加以特殊的规定,这些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显然是和吏民不同的。许多时代的法律都规定司法机构除非得到皇帝许可,不能擅自逮捕审问特权阶级。汉有先请之制,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须先请方得逮捕审问;明清二代,八议者犯罪,官吏不能擅自逮捕,须先将所犯事情封奏闻取旨,奉旨推问,才许拘问,若奉旨免究,便作罢论。[13]240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因为法律执行的权利握在贵族手中。“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7]699创制法度的是君主,执行法度的是大臣官吏,人民只能是遵照法度行事,即使是不平等的法律,人民遵照行事即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体现在守法层面是任何人没有特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民守法是建设法律权威,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环节。领导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普通公民的一员,是全民守法的重要主体。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从严治党,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实践中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在守法层面借鉴传统法治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不仅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强调从严治党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建设中的组织者、推动者及实践者,因此,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权威,保障人民权益,须从严治党,前提要严明党的纪律,从“道私者乱”的告诫来看,严明纪律最需要秉持公心,最忌惮私心作崇,从党的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不要局限于个体或私人那些所谓利益。如果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法律面前具有“特权”破坏了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要保障人民群众整体利益,要严明纪律,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能厘请行政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界限,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能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服务。
面对党纪国法,党员干部在法律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严明纪律面前,少一些私欲熏心的侥幸,多一份廉洁奉公的坦荡,面对“人情”、“关系”、“利益”的托词及诱惑,法律在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引用:“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10]34这意于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虽然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但是党自身的活动必须囿于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权力只有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行使政府职能的人,是执法主体,也是法治建设推动者和实践者。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10]124从严治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只有以法律管住权力,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实现“道法者治”的善治境界。
总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是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借鉴与发展,又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同时也借鉴了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适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从自己土壤里成长出来的法治体系,才能实现善治、造福人民,法律的本质在于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
猜你喜欢依法治国法治群众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今日农业(2021年9期)2021-11-26多让群众咧嘴笑当代陕西(2021年1期)2021-02-01情牵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人大建设(2018年10期)2018-12-07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人大建设(2018年3期)2018-06-06“群众来求助”等十六则杂文月刊(选刊版)(2018年9期)2018-05-14为群众美好生活执着追求人大建设(2018年1期)2018-04-18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中国法治文化(2016年4期)2017-01-20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中国法治文化(2016年1期)2017-01-19“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湘江法律评论(2016年0期)2016-06-15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学习月刊(2015年5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