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心3篇

时间:2023-11-16 15: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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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心篇1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地庄严面世奏响了国家依法反腐没有休止符的新乐章,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反复的决心。

  监察法的面世保证了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竿子插到底”。 以往的纪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对问题线索止步于纪律约束、组织调查,对违纪人员只能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审理。随着监察法的诞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纪监委在党委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两项职能,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是一个执纪机关也是一个执法机关。这样一来,保证了纪监委取证的合法性、也是整合了资源,节省了人力开支和简化了办案流程,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和合法化了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举措新做法,实现了反腐机构纵向垂直横向整合。

  监察法的面世确保了“名正言顺”地执纪问责。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增设的监察委对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各种类型、各个职级的公职人员,监督范围之广、监察力度之大史无前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势必出台专门法律保证监察委的合法性和履职依据来保障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利,严格规范了办案流程,加强了全面监督,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权威性和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法治思想,实现了向纵向深扩大反腐影响力和“名正言顺”地惩治腐败行为。于是,监察法应运而生。

  自秦汉时期开始,就有御史大夫、监郡御史,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监察机构我国自古有之。如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良法促善治,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依法领导、监督监察委开展各项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扩大了监察对象,规范了监督责任,细化了失职、失责,使得我们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大跨步的迈进了一步。

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心篇2

  作为一名转隶干部,我一直关注《监察法》草案审议等动态。从《监察法(草案)》出台到表决通过,自己为之激动。根据《监察法》明确的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对象较之前增加很多,这意味着我们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通过一段时间认真而刻苦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显示了党和国家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加强了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将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推进。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学好《监察法》是我们的责任,更是一项政治任务。要在政治上站好位,在学深、悟透、笃行上下功夫,将《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良好的政治素质,饱满的工作热情,极强的工作能力,坚定的政治责任心,履行好纪检监察新职能,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提高政治站位,学深《监察法》。深入学习《监察法》立法目的、条文内涵和逻辑关系,是弄懂和用好监察法的前提和基础。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学会政治方法,怀有政治责任。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深学细研《监察法》。“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我们只有对《监察法》条文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全面掌握条文内容、吃透精髓要义,才能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才能准确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涵,才能不断增强专业能力,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贯通纪法衔接,悟透《监察法》。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攥指成拳,合力反腐”,《监察法》的诞生开创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新局面,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完善了国家法律体系,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行。《监察法》的表决通过,对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熟悉党纪党规,更要认真悟透法律法规。我们要带头学习、宣传、落实,做到纪法贯通、纪法衔接,让《监察法》在保障反腐廉政建设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掌握实践操作,笃行《监察法》。学习只是手段,学以致用才是目的。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牢“四个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政治定力、政治担当,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从党的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请示汇报。我们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及要求,对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干部分类采取12种调查措施;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合法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以反腐倡廉的实效成绩彰显《监察法》的威力。

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心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3月20日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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