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对农民工群体返乡创业的影响机制及调控*

时间:2024-08-26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郑蕊

乡村振兴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的提升,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加丰富而多元的经营性收益。而在当前城乡多元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开放互动的条件下,人力、资本、技术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进入乡村社会,成为支撑乡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资源。以农民工群体从城市反哺乡村的人才回流形式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撑的现象得到了广泛而持续的关注。农民工群体作为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整体进入城市寻求更高的非农化职业收入的流动性人口,在城市中经过多年的打拼和闯荡后已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基于对故土的眷恋、对乡亲的思念以及对个人地位和价值的彰显等而返乡创业。因此,探究关系网络以及社会资源对于农民工全体返乡创业行动的影响机制,有利于明晰这一行动背后的深刻逻辑,为优化和规范乡村集体经济活动寻找一条新的思路。本研究首先从一般性的原理入手对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的要义进行剖析,接着试图解构两者的交互作用在农民工群体返乡创业的行动逻辑上的体现,进而抽象出这一影响机制,最后针对这一规则提出可行的调控路径。

(一)关系网络是一种基于价值认同的利益联系

必须承认,进城农民工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习惯了乡村生活,从身份上讲脱离不开农民的天然底色,他们保持着农民的质朴和在村子里生活的行为方式和沟通方式,与长期在城市社会中的人有着截然不同的行为习惯。这也就造成了这部分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经济、身份以及价值认同等多个维度上难以实现深度的融合。即便是进城农民工已然取得了城市户籍,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实现了市民化的转变,因为户口的获得不过是一种外化的标志,在城市社会秩序中与他人的一种心理上的隔离是长期存在的,要完成这种自我重塑和建构,从而打破“他们的”与“我们的”之间的群体边界绝非易事。因此,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那种相互排他的属性意识是明显而又持久的。

也正因此,农民工在城市中发展需要一种得以维系其内在的“真我”的价值认同的利益联系,而这种利益联系正是农民工群体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关系网络的存在为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心理预期,能够保证他们在陌生的城市中寻找到一种超越群体偏见和文化隔阂的心理慰藉。这种关系网络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得越来越紧密,也能够得以持续的强化,成为将农民工群体组织起来的途径。虽然不同的农民工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价值差异,但不论如何如此庞大数量的群体总能形成一些相互区隔的关系网络,成为不同的价值认同的几个群体。而群体之间必然还存在共同的更为上位的价值以链接为一个更大的关系网络。这样,所有的农民工则共同存在于一个交织的关系网络之中。

(二)社会资源决定个人发展水平和成长空间

所谓社会资源,指的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空间和秩序中赖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各方面的外部供给。它是一个人得以朝着不断丰富自身发展水平和拓宽成长空间的方向持续优化的要素性资源。其内在含义是非常丰富的,包括个人在特定的社会空间中获得或者积累的社会人脉、合作关系以及日常交往的各方面获得的人力、资金、技术、管理、创新等不同要素及其组合。这些要素及其组合作为社会资源能够为进城农民工带来远比其自身先前所具有的能力在城市中发展更有推动和促进的帮助。因为,进城农民工单凭其之前的“先赋性”的自身素质很难契合城市社会空间中的发展规则,只有通过他们在城市中日积月累形成的社会资源才能塑造出更具有城市发展品质的“新市民”形象。而这些品质往往也是在城市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它是具有城市符号并且符合市民气质和交往习惯的城市规则。

正因为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开他们之前所成长的农村社会空间的时间越长,农民工在其身上所积累的这种社会资源就越丰富,越容易被塑造成为更加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市民”。乡贤是从农村社会空间走出来在外打拼事业取得一定成就的具有乡土情怀的新市民,之所以称其为乡贤,是因为他们能够重新回到那个曾经生活和成长的村庄,为新时期的乡村振兴和集体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无论如何社会资源都是这些从农村走出来的进城农民工寻求新的发展的重要财富,是他们一生需要维系并不断积累的宝贵财富。

(一)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的交互影响

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对于长期在城市发展的农民工具有提升其成长空间、实现其向市民化阶段转化的重要作用。可以认为,关系网络是农民工以其努力在工作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而社会资源则是其长期工作中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积累形成的各种无形的发展要素,前者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价值认同,而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外在的环境。具体来讲,对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无论是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都会成为其能够带入乡村社会继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网络中具有同等价值观念的人会基于同频的信念、思维进入乡村社会,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人力资源,但与此同时,这些人也离不开其在城市社会中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各种社会资源,没有这些社会资源显然也无法为乡村经济的振兴提供足够的要素支撑。而社会资源作为乡村经济振兴的各种维度、各种类型的要素供给,必须要依赖于在同一关系网络中的群体形成聚集合力,发挥聚集效应和扩大效应,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对于农民工群体返乡创业无疑是具有交互影响的作用的,脱离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导致农民工返乡创业缺乏足够的行动激励。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行动激励效应

以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的交互影响作为框架,对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行动激励体现在以下两个层次:

一是累加效应。即只有当农民工在城市发展中获得了足够稳定的关系网络和足够丰富的社会资源,他们才有可能在心理上和能力上获得足够的激励,有底气回到广阔的乡村中“再一次出发”,走上返乡创业的道路。通常来讲,农民工群体返乡创业除了具有一定的战略视野和深厚的乡土情怀之外,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根本的就是他们能否快速进入这一“新的领域”开启振兴乡村经济的事业,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以农民工之前的“原始积累”作为启动的资本。实际上,具有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的返乡农民工在身份上与乡贤精英非常近似,这些人一旦在城市社会中打拼多年早已经蜕变为具有基本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的创业者,成为乡村振兴中的重要的、最为活跃的行动主体。

二是带动效应。尽管农民工已经离开他们曾经生活的村庄,但与村庄内的村民之间的天然的血缘和亲缘关系,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割裂的。这也符合乡土社会中为人所尊重的朴素的情感价值。正因为如此,农民工返乡创业才能够产生带动他们在村庄里的亲朋好友参与到乡村振兴提高集体经济的实际行动中来。农民工群体返乡创业对于将更多的农村居民融入乡村振兴建设的队伍中具有广泛的带动效应。更多的人参与意味着乡村振兴建设的队伍的壮大,规模经济越容易凸显其效用和价值。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行为响应机制

对于具有稳定的关系网络和丰富的社会资源的农民工来讲,其返乡创业取得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其在乡村社会场域有效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振兴集体经济促进作用巨大。农民工返乡创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次上:

一是取得村集体的成员资格进行民主决议。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离不开对于各项经营性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以保证整个经营活动处于规范有序的秩序中。在什么时间、选择什么方式、开展何种样态的经营以及如何分配经营收益等,这些问题均需要取得集体成员的同意。而农民工返乡创业后,要进行民主决议,前提是要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这种成员资格可能和其他长期在农村生活的原住民有所不同,不享有村集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但应当在经营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权限上与其他成员保持一致。

二是融入村集体开展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乡村振兴的实现依托于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过去农民以其享有的成员资格在其承包土地上进行家庭生产经营,然而这种小规模低产出的生产方式仅能够维持家庭生活的基本需求,无法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商品社会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现如今,农民工带着自己的资金和技术回到农村发展乡村经济,首要的就是要基于农村土地集中流转实现更大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以要素的集中统一运行向农业现代化发展迈进。

三是利用村集体平台投资多样态的生产。村集体天然的具有组织动员各类要素的作用。各类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完善的治理机构和成熟的运行管理机制,职能分工明确、开展市场化经营的条件成熟,已经具备了市场主体的身份地位。农民工返乡创业应当优先依托于这类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其资本入股投资多样化的生产经营,借助该平台盘活各种要素,开展乡村农旅、生态康养、农村电商、绿色小镇、创意文化等各种类型的生产经营。开展多样态的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地理区位特点、乡村文化特色和现存的资源条件等进行综合的决策取舍,尽量避免同一地区出现同质化的生产模式。

(一)明确返乡创业农民工的身份地位

乡村社会具有明显的身份利益倾向,内部遵循一套特有的以资格定身份,以身份定收益的利益分配规则。这是一种长期为乡村社会承认的内部秩序。农民工作为从城市打拼多年带着稳定的关系网络和丰富的社会资源回到乡村社会的群体,是在城乡融合的大时代下产生的振兴乡村集体经济的自觉主动地贡献者,理应当为其在乡村社会中赋予一定的身份地位,以充分保障其合法的权益。通常来讲,他们作为区别于乡村社会长期生活具有农村户籍的原住民,离开了他们曾经生活的村庄很多年,已经不能“先赋性”地取得并维持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应当为具有回村创业的农民工赋予法定的成员身份地位,但应当区别于原住民凭借其身份地位可以享有的依赖于集体土地获得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的身份地位。

具体来讲,各地应当以行政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立法形式出台对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时的身份认定规则。对于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具有在城市中举办过涉农企业、从事过农产品生产经营类业务以及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可在其返回农村时为其开立相应的证明,并由所在的村集体同其签订具有一定年限的返乡创业发展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之后,在村集体成员名册中注明其成员资格身份并附注返乡创业的字样,以区别其与其他原住民的成员资格的身份地位。

(二)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动态监督机制

乡村振兴需要动态评估发展成效,并根据结果及时方案以便更好地适用发展规划和战略。返乡创业农民工作为提振乡村集体经济的自觉行动主体,在选择经营业态、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展具体生产中,必然会存在单纯的追逐私利的倾向。这就要求在整体上把握其投入生产经营的过程,对于其中具体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及时进行监督反馈和调整,以保证农民工返乡创业产生的经济效益能够惠及整个乡村社会的发展,提升全部成员的财产性收入。

具体来讲,一是要建立全体成员的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将农民工返乡创业涉及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民主决策和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范围之中,保证全体成员的民主决策和监督实现公共事务的全面覆盖。全体成员必须要充分发挥其民主自治的作用,积极、自觉和主动地参与到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主管理之中。民主决策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自治的规则,即多数比例的成员参与决策大会以及多数比例的参会成员进行赞同的双多数的标准,开展具体的民主决策和管理。对于可能对全体成员经济收益不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要求创业人员予以说明,仍不能获得多数比例的成员的同意的,应当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寻求更加妥当和适宜的方式开展。二是要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协查管理机制。村民委员会是具有成熟的村民自治的基层组织,由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开展村庄内部公共秩序的维系以及矛盾冲突的化解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对于农民工群体返乡创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公示,提出对于经营活动的建议以供参考。对于涉及诸如农业生产技术、品种培育、设施建设、融资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知识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共同提出建议,以便于更好地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协查管理。三是,农民工生产经营需要定期向全体成员进行汇报。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规划方案、资金使用、生产状况以及收益分配的情况,都应当及时向全体成员进行公开汇报,要求一定比例的成员参与并听取有关的意见。

(三)金融机构提供创业贷款并由政府贴息

虽说农民工返乡创业具有稳定的关系网络以及丰富的社会资源,对于其选择经营一定的生产活动从事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但是广阔的乡村社会上附着于规模化的土地资源必然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设施建设、雇佣劳动和购买原材料和设备,因此,农民工返乡创业必然需要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数量可观的贷款,用于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具体来讲,对于和村集体签订了长期生产经营合同的创业农民工,在村集体的帮助下,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定数额的首期创业贷款,并在此之后继续授予其每月一定数额的贷款数额,充分保障创业农民工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另外,对于具备形成企业化的生产经营模式的创业农民工,地方政策可以对于这类创业农民工群体给予适当的政府补贴,以最大的优惠政策给予这类创业农民工贴息,以尽可能地降低其生产经营的压力,增强其投入乡村振兴的规模化生产的稳定预期和信心。当然,在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政策提供担保和贴息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于创业农民工的资金使用以及信用状况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其有不良行为的,应当暂停其下一期的贷款发放并通知其及时予以纠正,倘若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挽回的可能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村集体以及当地政府,及时寻找其他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予以接手,以保证前期投入的经营项目能够稳定得以运行。而对于这类创业农民工后续的经营准入,应当给予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并可适度降低相应的政府贴息。具体的实施方案可由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并经过相应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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