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斌 寇英步
资本公积金补亏规定的重新确认,为公司提供了更灵活的资本运作空间,有助于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融资能力,然而也带来新的挑战
作为公司的资本和持续经营的基础性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涉及公司股东投入、公司资本维持、公司资本分配等问题。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重新确认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新规在便利公司资本重组、改善财务状况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有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资本公积金补亏的立法沿革与会计表达
在我国,资本公积金补亏的规定曾经历转折。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从会计准则角度理解,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1993年公司法未对“公积金”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即当时的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金补亏。例如,郑州百文在2001年2月22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形成了关于用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决议(用2.5亿元资本公积金、1822.17万元盈余公积金、三联豁免14.47亿元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弥补累计亏损),市场一片哗然。
2001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了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若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此规定在2005年出现了转折。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中国证监会2006年印发通知,对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作出相应修订。2013年公司法、2018年公司法未对该制度作出修正。
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其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了“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的先后顺序。按照新公司法的文义理解,资本公积金补亏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所有者权益科目,即前述分录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仅调整两个科目的分配金额。但此举模糊了公司经营积累、股东投入的边界和概念,或将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追求的“客观反映、公允表达”。
资本公积金补亏面临的实际挑战
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使得公司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资金公积”科目余额可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从而提升公司分红预期、便于再融资及股东减持,但存在被人为调节的可能。结合资本市场实践,有7个问题值得关注。
问题1:分红存在人为调整的可能。假设A上市公司2022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5元、盈余公积—任意公积金10元、资本公积20元,未分配利润为-30元,A公司当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0元。在现行公司法下,A公司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即使考虑A公司当年利润,其仍不具备分红条件。不过根据新公司法,A公司在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后,当年的未分利润即可为正,具备了分红可能。换言之,只要公司的资本公积余额能够覆盖累计值为负的未分配利润,就可以实施分红;
倘若公司主观上不想分红,可以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补亏操作。由此所衍生的问题在于,监管机构是否会对资本公积金补亏的量化标准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若作出明确界定,是否对公司的自主决策权产生影响;
反之,又将如何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
问题2:“拼凑”再融资、减持条件。根据现行规则,上市公司在实施再融资或股东减持等操作时,需要满足一定的分红条件,具言之,上市公司最近3年内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3年年均净利润的30%。仍以上述A上市公司为例,A公司理论上可以通过调整当年的归母净利润,比如将其人为降至1~2元,再利用部分资金公积金来弥补亏损,从而满足3年30%的分红条件,以符合再融资的要求。
然而,这种操作方式可能会引发监管关注。回顾2005年证券法修订之前的时期,上市公司积极弥补亏损的主要驱动力在于满足增发新股的资格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若欲增发新股,必须确保最近3年内实现连续盈利,并且近3年内以现金和股票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达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同样地,通过发行债券等融资渠道进行资金募集,亦需满足类似的条件约束。
问题3:“人为操纵”资本公积科目。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中,子公司大多数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的方式不限于货币出资,还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种灵活的出资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以A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为例,假设B公司长期经营不善,其财务报表显示资本公积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元。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引入C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C公司以专利和债权的形式入股。增资完成后,A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权,C公司持有49%的股权,B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增加到100元,但未分配利润仍为-100元。如果B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亏损,它将满足分红和后期股权增值的条件,尤其是在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向股东分红。
值得注意的是,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评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其评估值在评估报告中存在一个合理的变动范围。如果A公司有意配合,可以通过高估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来冲平B公司的亏损,进而帮助C公司实现分红或股权转让。这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自由地进行此类操作?虽然法律可能没有直接禁止某些行为,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其财务活动和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避免通过操纵财务数据来实现不正当的目的。
问题4:破产重整可能面临困境。近年来,随着“府院联动”模式的推广,破产重整成为挽救上市公司的重要手段之一。破产重整的核心目标是将上市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由负转正,以恢复公司的财务健康和持续经营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债务重组和资本公积金的定向转增股本偿债融资。其中,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债权人对债务条件的让步,上市公司能够获得部分债务重组利得,从而减轻财务负担。而资本公积金的定向转增则是通过类似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不向原股东分配,而是用于抵偿债权人的债务或引入重整战略投资人,以促进公司的重组和未来发展。
在定向转增的过程中,资本公积的余额大小直接影响到可用于抵债或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股份数量。以华谊嘉信的破产重整为例,该公司的方案是以其重整时的总股份6.71亿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3.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2.55亿股。这一操作导致借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了25516.19万元,同时贷方“实收资本”相应增加了25516.19万元。由此可见,如果拟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其资本公积金在以前年度已被用于弥补亏损,导致资本公积余额为零或较少,那么理论上该公司将失去实施破产重整的可能性,因为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无法通过定向转增股份的方式来进行债务重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
问题5:零溢价股东获利,溢价股东受损。资本公积金主要的产生方式是股东溢价购买公司股份,如果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了亏损,是否相当于个别股东对其他零溢价的股东让利?
依旧以A公司为例,假设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D以50万元持有50%的股份,而股东E则以500万元也持有50%的股份。这意味着股东E支付的500万元中,超出注册资本50万元的部分,即450万元,被计入了资本公积。假设A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100万元,当公司决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这部分亏损时,从会计角度来看,确实减少了公司的亏损,从而影响了股东权益的价值。如果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可以理解为股东E在一定程度上向股东D提供了利益,因为资本公积的增加原本基于股东E的较高溢价出资。在弥补亏损后,股东D所持股份的账面价值得到了提升,尽管这种提升并没有直接转化为股东D的现金收益。
问题6:税务相关处理存疑。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问题是,资本公积金本身不是利润,用其弥补亏损后,后期上市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如何计税?是否仍适用五年弥补亏损之规定?不无疑问。
问题7:国有独享资本公积是否还有特殊待遇。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形成的军工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权,由明确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享有;
暂不具备转换为国有股权条件的,可以计入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并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转为国有股权。以其他方式投入的,应确保形成的军工能力和军工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以中航电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为例,该报告书明确了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总计为240.27亿元,其中包含国有独享资本公积65.85亿元。经过交易各方的协商,决定将这部分国有独享资本公积排除在本次交易之外,不纳入交易范围。这一做法反映了在涉及国有资本的交易中,对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特殊考虑,确保了国有资本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且体现了国有资本在相关交易中的特殊待遇。
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利弊得失较为复杂,无法一言以蔽之。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或者同一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的情形下,对此会持不同的态度。从投资者角度,如果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融资能力,在缺乏其他补亏手段的情况下会倾向于赞成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尽管这将减弱企业的实力并导致未来税负增加。对短期持股的股东而言,补亏后未来可能获得现金股利,更重要的是企业扭亏后股票有望升值,从而可以更多获益。对长期股东来说,当期的直接影响并不大,因为补亏后净资产并没有变化。从债权人角度,尽管用资本公积金补亏有可能减弱企业的偿债能力,但相比亏损导致负债企业一蹶不振甚至破产,借此举渡过难关并非不可以接受。从政府财政角度,如果企业尽早补亏,以后年度盈利后可以提早缴纳税金,当然这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发展后劲,从而对税源的稳定产生消极影响。
新公司法的施行,特别是资本公积金补亏规定的重新确认,为公司提供了更灵活的资本运作空间,有助于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融资能力。然而,这也带来新的挑战,包括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金使用的合理性、税务处理的明确性,以及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特殊待遇等问题,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明确相关量化要求,防范潜在的操纵行为,并制定配套政策以确保市场公平和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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