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经济法司法改革的影响

时间:2024-08-28 10: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孙 洁

山西省司法学校,山西 太原 030006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调节市场经济活动、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以改善因市场失灵而造成的负面经济影响。通过经济法司法能够有效约束市场经济行为,避免市场经济陷入混乱,稳定社会经济和国家政治稳定。但从经济法司法实际情况来看,经济法司法始终存在立法不完善、司法实施不足或不当等问题,影响经济法司法活动的权威性[1]。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以后,经济法司法也需要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理念进行调整和优化,积极探索民法典背景下经济法司法的发展进路,以不断加强经济法司法活动建设,提升经济法司法水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整体利益提升作出重要贡献。

经济法,是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对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类主体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以确保社会经济向持续、稳定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并形成了鲜明的特征,具体内容如下:一是经济性,即经济法主要是针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下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具有明显的经济性;
二是政策性,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需要,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是综合性,即经济法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如金融、环境资源、税收等,要考虑平衡各种经济法关系的协调性;
四是法律性,即具有法律效应,其实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经济主体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五是时代性,即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应随时代发展和经济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以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环境。

经济法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依照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活动,其包括经济司法机关的组织系统、审判系统、受理案件范围、诉讼程序及审判制度等。

(一)《民法典》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

《民法典》与经济法虽然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内容和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法律体系和具体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互补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2]。一方面,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另一方面,《民法典》在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优势,能够对经济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补充。以实际案例为例,某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债务违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中,债权人的主要目的是以诉讼的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作为调控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同样具有维护社会、人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同样,《民法典》在权益调整方面同样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民法典》与经济法的共同作用和支持下,能够对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确保债权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与经济法的区别

第一,《民法典》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关系,具有明显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典》则是我国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而出台的法律法规,调控的主要对象以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属于私法的范畴。第二,《民法典》与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存在区别。经济法司法在执行过程中更重视社会本体,主要以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主,强调司法要从全局视角出发,维护长远利益。而《民法典》则侧重于维护个体的权利,强调社会个体权利的平等和自由,在司法过程中多从调动和保护个体出发。第三,《民法典》与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不同[3]。经济法在司法过程中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常以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方式打击违法行为,具有惩罚性。而《民法典》在司法过程中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主要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处理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补偿性。

经济法司法与其他法律存在一定差异,其在司法过程中涉及多个领域和维度,并非简单的诉讼问题,因此,选择合适的经济法司法模式始终是经济法司法工作的重点。与此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对经济法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基于民法典背景下,如何推进经济法司法发展成为首要问题。

(一)明确司法主体,重视多元主体参与

通常情况下,法院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主体,整个司法活动由法官一人主导。但是在经济司法中,除法院具有司法职能以外,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同样具有司法职能,也是经济法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主体。除此之外,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相较于传统法律规范和责任体系,呈现出多元知识形态,包含着经济学、社会学、政策学等多种知识体系。而在经济法多元知识影响下,法官受能力限制会给经济法司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影响。因此,民法典背景下经济法司法想要获得提升和发展,需要对经济法司法主体进行明确,重视其他专业人士对经济法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构建多元化经济法司法主体,参考不同领域主体的专业建议,使经济法司法活动更加完善和全面[4]。例如,在“某邦诉某生公司案”中,垄断这一经济学问题涉及金融、市场规制、不当竞争、消费者权益等多个方面。因此,为判断某生公司是否构成垄断这一经济学问题,经济法司法过程中特邀请其他领域专家参与司法过程,确保司法结果的科学性。

(二)找准价值目标,注重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区别在于,经济法侧重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司法活动必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而《民法典》中,尽管法律规定仍重视个人利益的维护,以“个人本位”为主,但相较于以前的民法体系,《民法典》逐步从单纯重视人的利益向探究个人主义与社会利益的相互关系转变。例如,《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等,都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由此可见,《民法典》在原有民法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与经济法具有相似性和趋同性,也因此证明经济法司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此,在后续经济法司法活动中,要提高思想站位,从更高层面、系统地考量、平衡各类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整体出发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是对于存在争议的经济法案例,要在经济法基础上,充分考虑《民法典》的相关内容,避免经济法司法活动形式化和机械化,从而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推进经济法司法公平公正。

(三)选择适当程序方法,运用实质法律推理

以往,经济法司法活动主要采取形式理性司法模式,注重以逻辑思维解释事实问题。在这种模式下,经济法司法活动主要是找到适用于案件的普适性法律规则,然后进行分析得出裁决。但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形式理性司法模式逐渐受到社会和人们的普遍质疑。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质法律推理模式更适用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实质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针对某些特殊场合和案例,司法机关会根据法律或者案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5]。因此,民法典背景下,想要推动经济法司法发展,要适当调整司法程序方法,选择更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推理。一是经济法司法活动中要重点关注法律决定对社会产生的后果,分析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
二是在法律法规之外寻找更多法律决定的正当理由,如经济、政治稳定、社会道德等;
三是经济法司法活动要具有创新性,敢于打破传统的规定和束缚,勇于承担法律决策带来的风险。

(四)发挥经济法司法功能,实现规划经济

对于司法功能设置的认定,学术界通常有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两种。司法克制主义是指司法活动始终坚持法律体系的边界,不参与到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当中,不发挥司法活动的能动性作用。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是指司法机关并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是合理利用司法活动影响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当中,以促进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经济法司法活动的功能并不仅限于调解案件双方的经济关系和冲突,而是能够充分利用经济法的优势,在处理经济纠纷的同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引导社会经济的走向,维护社会经济利益。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经济法司法活动要转变原有的理念和想法,明确经济法司法的重要职能和积极作用,合理运用经济法手段和方式对社会主义经济进行调整优化,达到规划经济的目的和效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秩序。

(五)融入经济法思维嵌入,推动经济法司法发展

经济法思维是指司法主体在进行司法活动的时候,带着“经济法的思考”去解决现实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思维方式主要是指司法主体在解决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思维视角、立场、习惯和模式,具有整体性、差异性和开放性特征;
而思维方法则是在解决问题时所使用的具体工作,如经济解释、政策工作、社会分析等。而将经济法思维应用于经济法司法活动中,能够从形式上满足现有司法体系的要求,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法司法发展,助力经济法司法向更完美的方向进步。除此之外,将经济法思维应用于司法程序,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相适应,能够对社会整体发展和经济效益提升产生正面影响,减少损害社会整体效益的负面影响。而分析《民法典》可以发现,作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其中也融入了经济法思维,由此可见,加强经济法思维运用是未来经济法司法的趋势。因此,经济法司法活动要在当前司法机制下,运用经济法思维开展司法活动,降低经济法司法的运行成本,渐进式推动经济法司法发展。综上所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司法是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经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的颁布是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其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和规范表达与经济法存在一定的区别,也影响了经济法司法活动。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基于民法典背景下,经济法司法发展必须构建多元化司法主体,找准价值目标、选择合适的司法程序、发挥经济法司法的规划经济功能、运用经济法思维解决现实问题,以促进经济法司法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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