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凯
近年来,《关于印发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 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要求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以网上超市为代表的新型政府采购模式凭借采购自由度高、可选择面广、采购流程简单高效等优点深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欢迎,发展态势迅猛,引领了新时期政府采购改革的新趋势。然而,随着网上超市等新型采购模式的不断推广,采购频次和采购规模急剧扩大,平台功能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滞后难以完全满足线上采购全流程监管的需求,寻租风险日益严峻。本文试图基于供采博弈的视角,分析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网上超市这一典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开展寻租行为的博弈思维和策略选择,探究影响寻租行为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进而给出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一)寻租理论研究
寻租,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起源于戈登·塔洛克在1967 年发表的《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他提出,当事人在形成垄断地位的过程中投入的各种资源成本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理应计入垄断的总福利损失。文中虽未使用“寻租”这个词,但其所研讨的“垄断地位形成前的资源投入行为”,实际上就是寻租行为。直到1974 年安妮·克鲁格发表的《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才真正出现寻租(rent seeking)这一理论术语。她在研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过程中,将农业人员为成为进口批发业人员而谋取进口许可证的行为定义为寻租,租金则是为交换进口许可证而付出的“进口批发业超过农业生产所得的工资”的一部分。并提出寻租活动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然造成社会经济效益的下降。该文章一经问世,寻租概念迅速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大量学者开始对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重新做出评估,如布坎南提出寻租是指对个人通过政府庇护为寻求财富转移所作的浪费资源的行为;
安德森认为寻租是通过政府强制行为追逐利润的过程;
托利森认为寻租是花费稀缺资源攫取人为创造出来的转移支付等。寻租理论的基本内涵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丰富,并逐步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经济学研究分支学科。寻租理论,作为一门区别古典经济理论的理论,包含了以下基本观点:一是与其他经济理论一样,寻租理论的出发点是亚当·斯密的 “经济人”假设。作为经济利益的当事人或独立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行为,从个人角度看是合乎理性的。二是“经济人”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不仅可以借助通常的市场手段,还会采用一些非市场手段。三是视政府为市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被“市场化”,政府的决策行为应被纳入经济研究的范围。四是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不仅存在于生产领域,还存在于生产性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的分配过程。五是个人趋利避害的竞争行为有可能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性使用。
关于寻租的后果,虽然目前学术界依然没有定论,但传统的寻租理论认为当稀缺的资源用于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时,将极大可能会阻碍经济增长,破坏市场经济环境,扭曲社会福利分配,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寻租行为研究现状
我国开始将寻租理论用于政府采购领域开展行为分析始于世纪之交。这一时期,由于国家正在积极谋划政府采购领域的建章立制,大量学者们将研究重点放在体制机制、法律规范等对寻租行为的影响上。如聂常红(1999)通过分析供应商、采购实体和财政部门官员间的寻租博弈过程提出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必然性。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全面落实,学者们逐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寻租行为治理的研究,并逐步关注采购相关人在其中的影响,认为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分析是防治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如后小仙(2007)通过分析采购人、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等三方主体的寻租博弈,构建了采购寻租的博弈模型,提出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细化采购环节等方面构建反寻租目标体系。鞠井圆(2016)通过分析采购主体的寻租博弈过程,提出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加大惩罚力度、进一步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监管,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监督效率等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治理。何雪峰等(2020)通过分析采购主体的寻租行为,提出影响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作出策略选择的重要参数为获得利益大小、收获成本大小和风险大小,政府应从加大惩罚力度、缩减监管成本和加强制度设计等三个维度防控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发生。
通过阅读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基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政府采购寻租,有助于研究者站在切实的立场上分析利益相关方的行为逻辑,不乏专家学者通过这一研究方法得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借鉴了前人的研究经验,针对网上超市采购这一新时期电子化政府采购场景中的寻租行为,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基于供采博弈的视角着重从实际利益纠葛情境出发探寻寻租双方的博弈动机和策略选择,探究能够影响寻租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和要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模型描述和参数设计
在网上超市采购中,采购人受政府委托拥有采购权力的使用权或处置权;
供应商拥有对商品价格的决定权、是否寻租的决定权;
网上超市平台是交易发生的场所,把控交易流程,与财政部门共同完成对采购交易过程的监管。为研究问题方便,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参与人是完全理性风险中性的,采购人和供应商都代表个人利益;
不考虑稀缺商品买卖;
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寻租能力大小以及差异忽略不计。
假设二: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均假定可以用货币形式计量。
假设三:采购人的纯策略:寻租与不寻租;
供应商的纯策略:寻租与不寻租。
(二)网上超市采购寻租行为的博弈模型构建
1.静态博弈。在寻租过程中,若简单地认为采购人对供应商成功交易商品的利润完全了解,供应商和采购人对被查处的后果也完全了解,双方同时选择行动,则当供应商不进行寻租采购时,将有1/S 几率获得R 元利润,即可能的机会利润为R/S 元,当供应商成功与采购人达成寻租协议,并支付N 元作为租金,将有100%几率获得R-N 元利润。采购人正常完成采购工作,能够获得的收益是C 元,无额外收益。当采购人通过设租完成采购,且约定的租金为N 元时,能够获得的收益是C+N 元。同时,寻租行为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始终是政府大力打击的对象,存在被查处的可能,即当供应商成功与采购人达成寻租协议,存在P 几率被查处,进而造成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失价值T元,采购人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失价值H 元,当寻租次数越多,被查处概率P 越大。
因此在策略选择上,供应商和采购人在网上超市采购中面临两个选择,即不寻租和寻租,存在两个结果,即不被查处和被查处。对供应商而言,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需要对比不寻租和寻租的收益以及寻租被查处的损益。当寻租收益R-N 元大于不寻租机会收益R/S 元,供应商可能滋生寻租意愿W;
当寻租收益R-N 元大于被查处的风险损益P×T 元,供应商才会将动机付诸行动。对采购人而言,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需要对比不寻租和寻租的收益以及寻租被查处的损益。由于设租收益C+N 元恒大于不寻租机会收益C 元,即采购人始终存在寻租意愿W,但只有当设租收益C+N 元大于被查处的风险损益P×H 元,采购人才会将动机付诸行动。此外,无论供应商还是采购人,寻租设租意愿W 是动态变化的,会随着寻租设租收益的增大而增强,也会随着风险损益的增大而减弱。表1 所示为网上超市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与采购人的静态博弈策略-结果矩阵。
表1 供应商与采购人的静态博弈策略-结果矩阵
2.重复动态博弈。现实中采购寻租的博弈过程并非孤立存在,也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关联叠加中逐步演变。随着寻租博弈不断深入,局中人彼此的熟悉程度和信任程度不断加深,博弈形态会根据逐步形成的协作约定而从利益对抗走向利益协作。本文根据局中人在博弈过程中的协作程度,将寻租博弈分为非协作寻租博弈、半协作寻租博弈、协作寻租博弈。
(1)非协作寻租博弈分析。非协作寻租博弈是指局中人在无任何协作约定的条件下基于个人利益追求展开博弈的行为。在网上超市采购的非协作寻租博弈中,供采双方的利益源泉来源于商品利润R。供应商希望稳定地获取交易利润,且利润应恒高于不寻租的机会利润R/S,因此供应商愿意支付的租金N 应不超过(R-R/S),即N<(R-R/S),租金N 越小,获得剩余利润越高。对采购人而言,开展寻租博弈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额外收益,额外收益无统一的租金下限,因此简单认为采购人对租金的要求是不为零,即N>0,租金N 越大,获得额外收益越高。
非协作寻租博弈的本质就是对商品利润R 的简单追逐与分配,通常其策略选择为对最大利润的追求和对风险的规避,当供采双方通过拉锯试探逐步将租金调整到利润R的一半,即获利趋同,则寻租关系得以稳定,即形成了博弈均衡状态。一旦利益分配不均或利润(R-N)明显低于风险损益P×T,则寻租关系将很难维持。表2 所示为局中人的非协作寻租博弈策略-条件矩阵。
表2 局中人的非协作寻租博弈策略-条件矩阵
(2)半协作寻租博弈分析。随着供采双方在数次寻租博弈中不断取得均衡,双方的熟悉程度和信任程度不断提升,寻租关系逐步稳定,博弈形式逐渐演化为半协作性质的博弈。在这种博弈模式下,局中人依然会基于个人利益执行策略,但会形成某种协作约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克制,而非一味追求最大利益。在稳定寻租关系下,供应商会试图追求高价成交商品以获得超额利润IR,作为代价需向供应商提供超额租金IN,租金IN 和额外服务成本M 越小,获得剩余利润越高。通常额外服务的成本较低,因此在博弈迷雾下供应商是处于优势地位,即供应商的剩余利润(IR-IN)大概率会高于采购人获取的租金IN。采购人对高价成交商品以获得超额租金IN 总体上是乐见其成的,在稳定寻租关系背景下供应商也很少会选择反复拉锯试探利润底线,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对供应商提出获得更多的额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减少日常工作量或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租金IN 和额外服务价值越大,采购人获得额外收益越高。
半协作寻租博弈的本质仍然是对商品超额利润IR 的追逐与分配,所不同的是,超额利润在分配中不再单纯以货币形式出现,而是会生成新的表现形态——额外服务。额外服务具有双重属性,包括供应商关注的服务成本和采购人关注的服务价值。当博弈中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成本和采购人要求获得额外服务的价值适中,且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成本始终低于采购人获得额外服务的价值,则供采双方的寻租关系将进一步得以稳定,即形成了新的均衡。一旦供应商支出的超额利润IN 和额外服务价值C’ 的总和与收获的剩余利润(IR-IN-M)不平衡,则必然有一方因获利不足而形成不稳定寻租状态,寻租关系可能终结。事实上,根据剩余价值理论可知,当供采双方价值判定趋同时,供应商提供额外服务所需的人力成本M 通常低于服务本身的价值C’。而供采双方作为经济人(理性人),作出的策略选择通常是理性而非极端的,通常不会提出要求过高的额外服务,即供采双方在半合作寻租博弈中有极大可能达成均衡状态。表3 所示为局中人的半协作寻租博弈策略-条件矩阵。
表3 局中人的半协作寻租博弈策略-条件矩阵
(3)协作寻租博弈分析。协作寻租博弈是指局中人在形成协作约定的条件下进行追求双赢的一种博弈行为,更强调彼此互利互惠,但鉴于寻租行为的违规性质,这种约定没有契约也不具备约束力。协作寻租博弈是现实中非合作博弈模式的发展极限,在这种博弈模式下,局中人不再一味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是更注重对彼此的市场影响力和稳定寻租关系。供应商不追求高价成交商品获取高额利润,而是会尝试主动降价,甚至愿意向采购人出让更多的利润作为租金,提供更多的额外服务,以换取更大的市场影响力和更长远更全面的采购利润空间。采购人不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是将博弈目标定位为工作绩效和未来发展,会试图在尽可能稳定寻租关系的前提下向供应商提出更多的额外服务要求,实现高成效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协作寻租博弈的本质是对双方能否形成稳定的协作约定并持续遵守的判断。在博弈中若双方能够形成约定并遵照执行,就代表形成均衡。若未形成约定或任何一方不遵守约定,则寻租终结。此外,在这场博弈中,还需要考虑一个变量,即寻租风险。当局中人的寻租关系发展到这一步,必然经过了大量的寻租采购行为,被监管查处的概率激增。一旦被查处,寻租关系也会即刻终结。表4 所示为局中人的协作寻租博弈策略-条件矩阵。
表4 局中人的协作寻租博弈策略-条件矩阵
结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基于对商品平均利润透明度、寻租行为被查处概率和处罚烈度、可能存在的寻租关系的稳定性等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有利于推动网上超市采购寻租行为的治理,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领域的帕累托改进。
3.网上超市采购寻租博弈结果分析。通过静态寻租博弈和动态寻租博弈的分析,可以发现网上超市采购寻租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商品平均利润、同类商品的店铺数量、被查处概率和处罚烈度、寻租关系的稳定性等。商品平均利润决定了单次寻租博弈中局中人利益分配总和的上限,当商品的平均利润越透明,利润率越低,寻租行为发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就越低。网上超市中一定周期内出售同类商品的店铺数量决定了某店铺出售该商品的机会利润R/S,当店铺数量S 越少,机会利润R/S 越大,寻租行为发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就越低。被查处概率和处罚烈度决定了采购相关人寻租的风险损益,当政府监管力度越大、处罚烈度越高,则对应被查处概率越高,风险损益越大,寻租行为发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就越低。寻租关系的稳定性决定了寻租博弈的发展程度,当寻租关系的稳定性越低,则局中人彼此的信任程度越低,寻租行为发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就越低,即便寻租依然发生也难以深度发展。
(一)规范商品交易
商品交易是寻租行为的源头,规范商品交易是防治寻租行为的关键招式。政府应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商品指导价格制度,加大对商品成交价格的监管力度,明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同类商品价格,打击溢价成交行为。政府应积极推动采购交易公开制度,全面要求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铺主动公开采购交易结果和价格,严厉打击采购信息公开不到位的行为,将采购结果放置在阳光下,提高商铺交易信息的透明程度。政府应加大对店铺交易记录的审查和监管,打击供应商篡改成交记录和成交金额的行为,确保店铺公示的历史记录完整有效,成为商品采购大数据的重要来源,并为其他采购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如此多管齐下,逐步提高商品交易的透明度,压缩商品交易中的租金空间,促使寻租行为因租金源泉枯竭而后继乏力。
(二)加大对采购过程的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种商品交易过程,其核心就在于采购协商过程、成交价格、验收结果等,不存在协商过程缺失而商品成交或商品成交但验收结果缺失的采购,也不存在同一时间同一商品成交多次的采购,因此有针对性地对网超采购的核心过程进行监管是防治寻租行为的重要举措。政府应积极推动网超匿名采购行动,全面禁止商铺主动公开联系方式的行为,对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实施关键字符监管,对无协商记录的采购予以警告并要求说明情况,以减少或规避采购人与供应商线下联系带来的影响。政府应规范细化《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流程的监管细则,全面规范网上超市采购的验收流程和标准,将全部采购文件、全部采购流程置于平台监管之下,使验收过程和结果有据可查,将事后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如此多管齐下,能有效打击“线下沟通线上采购”模式绕开采购平台的风险,将采购过程始终置于平台监管之下,有效压缩寻租行为的发展空间。
(三)建立有效的寻租惩罚机制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是防治寻租行为的必要措施和根本保障。政府应建立更为有效的惩罚机制,理顺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寻租行为中的角色定位,区分细化对供采双方寻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如针对采购人,应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不同受贿程度处于党纪惩罚、行政惩罚、经济惩罚和刑事惩罚等,增大采购人的寻租边际成本,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针对供应商,可建立负面清单和黑名单制度,将寻租违规但影响范围有限的供应商列入负面清单,处以行政惩罚、经济惩罚等,并视整改情况定期予以取消,对寻租违规并造成负面影响的供应商录入黑名单,处于行政惩罚、经济惩罚和刑事惩罚等,以提高对寻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精度。而针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采取多样性的处罚机制,也有利于打破寻租博弈双方相互捆绑的局面,增大寻租博弈形成均衡的难度,侧面提高采购人寻租的潜在风险,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的寻租边际成本。
(四)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轮换制度
寻租关系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政府采购权力为纽带,以政府采购过程为依托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但归根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寻租行为的发生发展离不开相关人员的组织和行动,寻租关系的稳定也离不开相关人员的稳定和配合,因此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网超采购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是防治寻租行为的必要措施。政府应建立电子采购日志制度,通过采购平台如实记录采购人员的采购活动、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及其他重要事项,将可能出现的高频次反复交易等可疑行为始终暴露在“阳光下”,实现对寻租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政府应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回避制度,对涉及利益相关、利益冲突的采购人员或专业顾问人员等进行采购回避,对高频次合作的采购人员或专业顾问进行采购回避,以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政府应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轮岗,以打破固有的工作惯性,提高工作效率。在轮岗过程中,不能只针对采购人进行轮岗,也不能局限于采购流程内小范围的轮岗,而是要涉及关键岗位的所有人员包括一线采购人、采购部门官员、专家顾问等在部门或单位内等进行更大范围的轮岗,尽可能消除关键岗位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影响力,更好实现对稳定寻租关系的控制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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