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约束下民警公务用枪的行动逻辑

时间:2024-09-01 16: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滕修攀

河南警察学院 公共基础教学部,河南 郑州 450046

公安工作经常伴随着高风险性,高质量的公务用枪是保障警察执法权和生命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高度重视民警公务用枪问题,在完善用枪法律法规、规范用枪管理机制、提升用枪安全水平、改善用枪训练软硬件环境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也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然而,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不少新问题,集中表现为许多基层民警不愿拿枪、不敢用枪、不会用枪等问题[1]。

在本文中,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各种公务用枪,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等。有关公务用枪问题,目前已有不少相关学术研究。一是侧重于法律角度的研究。黄悦波阐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的用枪新意[2]。石诚通过对比研究与文本解读探讨依法用枪的程序问题[3]。张知保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分析警察使用枪支受到的法律限制[4]。二是侧重于用枪训练方法的研究。陈鑫和戚敬超就如何更好地开展人民警察持枪证资格培训进行探索研究[5]。董元吉基于终身安全用枪的视角,探讨射击课程改革问题[6]。孙杰栋尝试构建面向公安实战的手枪逐级训练体系[7]。丁同兴针对民警在使用手枪时如何使用好掩体提出建议[8]。三是侧重于警务实战中技战术问题的研究。李富成探讨民警在实践中开枪的几种常见问题[9]。宋斌以贵州省三穗县“5·30”民警用枪事件为典型,探讨基层民警暴力应对问题[10]。四是侧重于枪支管理的研究。周慧调查分析基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状况[11]。

从现有学术成果来看,民警公务用枪问题研究仍有继续拓展的空间。一是实证研究严重不足,仅有少数文献对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定性研究,且并未发现定量研究。二是现有研究多从制度规范和管理的角度谈枪支管理,较少从民警的心理与行为角度分析公务用枪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三是对公务用枪困境影响因素的研究多停留在现象描述上,而缺乏系统性论证。本文将基于实证研究,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侧重于从民警的心理与行为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制约民警公务用枪的各种约束条件,建立一套系统性、实践性的逻辑框架。通过探讨多重约束下民警公务用枪的行动逻辑,将有利于丰富公务用枪问题的研究方法、视角和理论,有利于帮助公安机关破解用枪难题,不断增强公安队伍战斗力。

(一)实地观察

课题组共实地走访H 省区县级公安部门3 个。所走访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分别位于A市主城区、A市郊区和B 市传统农业县,辖区常住人口50 万至80万,直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在职在编民警数量为300至450 名。课题组成员深入警队、派出所,对于各岗位工作开展近距离观察,直观了解枪支管理、佩枪用枪等基本情况,为研究收集了有效的质性材料。

(二)访谈法

课题组主要采用半结构访谈法,即在调查中不设定统一的访谈问题、提问的严格顺序,只围绕研究主题,根据访谈对象的不同,准备大致的访谈提纲[12]。①访谈涉枪民警和现场目击民警时,侧重于了解他们参加用枪训练情况、日常佩枪用枪情况、涉枪事件完整经历,以及涉枪事件对自己和同事的影响等。②访谈枪械训练教官时,侧重于了解公务用枪相关的法律规制、民警用枪素质的基本面、枪支相关的日常和脱产训练情况、用枪训练的课程体系及其优缺点,让他们就提升民警公务用枪能力提出建议。③访谈部门领导、政工干部、其他相关民警时,侧重于了解公安机关枪支管理情况、相关法律规制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对于涉枪事件的处理过程、领导和同事对于公务用枪和涉枪事件的看法、社会舆论对于公务用枪的普遍性态度、基层部门用枪训练的软硬件条件等。

受访者全部来自H省在职在编民警。共访谈22人,其中涉枪事件当事民警7 人、涉枪现场目击民警2 人、枪械训练教官4 人(与涉枪民警有2 人存在重合)、部门领导4 人、政工干部3 人、其他民警4 人。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受访涉枪民警和现场目击民警经历的案(事)件,包括反恐行动,搜捕在逃杀人嫌犯,凶杀、抢劫、持刀伤人案件处置,均为常见的公务用枪适用场景。受访教官均具有5 年以上枪械训练经历,用枪技能高超,精通相关法律规制,熟悉用枪训练体系。受访部门领导、政工干部、其他相关民警熟悉管枪用枪工作,或参加过涉枪案(事)件处置工作。受访民警在文中均采用化名。其中,“赵”对应涉枪民警、“钱”对应涉枪案件现场目击民警、“孙”对应用枪训练教官、“李”对应部门领导、“周”对应政工干部,“吴”对应其他基层民警,名则随机取自天干、地支、星宿名。此外,文中提到的违法犯罪分子姓氏也仅为代号。

(三)问卷法

课题组在相关文献和访谈资料基础上编制了《民警公务用枪心理与行为调查问卷》。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①影响民警公务用枪的文化与舆论因素,共3 题,如“社会公众是否能容忍警察开枪执法”;
②影响民警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因素,共5 题,如“您对涉枪的法律法规是否熟悉”;
③影响民警公务用枪的组织氛围因素,共4 题,如“领导对于警务工作中用枪的态度”;
④影响民警公务用枪的素质与训练因素,共3 题,如“您是否愿意每年参加用枪训练”。此外,问卷还要求填写年龄、警龄、性别、工作岗位等信息。

通过现场和网络平台开展抽样调查,共收集有效数据1 299 份。其中,参与调查的民警年龄为35.9±8.2 岁、警龄为10.9±7.5 年;
从性别来看,男民警占86.8%,女民警占13.2%;
从工作岗位来看,治安警占51.6%、交警占13.0%、特巡警占4.9%、刑警占15.5%、其他警种占15.0%。问卷申明了自愿性、匿名性、保密性原则。数据采用SPSS 24.0软件进行分析。

(四)民警实弹射击训练调查数据

该数据来源于“H 省公安机关民警思想状况调查”。调查由H 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实施,通过公安内网发放回收。笔者全程参与,并被允许将调查数据用于教学与科研。相关题项为“您去年参加实弹射击训练打过多少发子弹”。整理后,得到民警实弹射击训练方面的相关数据41 341 份。其中,参与调查的民警年龄为38.6±8.1 岁、警龄为15.1±8.6 年。统计分析同样采用SPSS 24.0软件实施。

(一)文化舆论与民警公务用枪的正义感

正义感指民警对自己用枪是否具有正确性的价值判断。涉枪民警赵甲、赵丙在访谈中都表示,要在执法中果断开枪击毙犯罪分子,不能临阵犹豫不决,必须抱着坚定的正义感,意识到自己在除暴安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然,民警公务用枪的正义感并非凭空而来,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文化价值、社会舆论的无形约束。

1. 文化价值的影响

文化、人格及社会体系之间具有相互渗透的关系,价值判断往往附带着文化心理。国外学者已发现,在新教等宗教伦理体系中,开枪射击行为即便是合法的履职行为,也可能给警察带来很大的“道德伤害”[13]。中国社会有着自己的文化传统与价值标准,在“重身”“贵生”方面相较其他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14]。无论是儒、释、道抑或其他学说,都把人的生命奉为宇宙万物之中最高贵和最有价值的事物。“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经·开宗明义》),“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天生万物,惟人为贵”(《列子·天瑞》),“天地之大德曰生”(《运命论》),都反映出对“生”的重视。老百姓的日常话语体系中也有“生命重于山”“人命大于天”等说法,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对于生命有着极大的敬畏之心。“重身”“贵生”可以说是一种民族“集体无意识”。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开枪射击,使他人身体受损或生命丧失,即便训练有素的民警也可能存在潜在的抵触心理。问卷调查显示,民警认为执法开枪行为不符合传统道德观念的占72.1%,认为符合传统道德观念的仅占8.1%,不确定的占19.8%。涉枪民警赵丁坦言,虽然阻止了歹徒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也立功受奖,但并没有觉得有多少积极情绪。同时,具有在执法中射杀动物和击毙犯罪分子经历的民警赵庚表示,朝动物开枪和朝人开枪感觉完全不同。他对牛进行射击后,情绪非常镇定,完全没有任何负面心理;
而对人进行射击,哪怕明知对方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也产生了强烈的不安情绪:“忍不住想一条命就在我手里没了”。从调查来看,即使公务用枪行为具有正当性,仍与深层的道德标准或文化价值观有所冲突。当执法工作与文化心理相矛盾时,涉枪民警的正义感也可能会发生动摇。

2. 社会舆论的影响

公安机关在舆论世界中常常处于风口浪尖[15]。当公务用枪问题被曝光后,极容易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具有话题性的涉枪事件往往会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广泛传播。2014 年4 月,上海市依法实施佩枪执勤,相关新闻很快占据国内外各大媒体平台的显眼位置。合理合法的民警佩枪执勤行为居然成为热门新闻,可见整个社会心态对于公务用枪极其敏感。有新闻标题直接拟定为“上海民警佩枪巡逻引走火误伤平民之忧”[16]。而开枪执法比普通的佩枪执勤更加敏感。调查显示,民警认为社会公众能容忍开枪执法的仅占34.0%,认为社会公众不能容忍开枪执法的占到66.0%。倘若开枪执法事件一旦曝光,各种细节都可能会被反复观察、揣测和拷问,遭受非专业性的质疑,这给公安机关、检察院处理涉枪事件带来极大的社会压力,也影响着民警除暴安良的正义感。调查显示,民警认为公安机关能够较好地应对涉枪舆情的仅占11.6%,认为难以应对涉枪舆情的占75.2%,不确定的占13.2%。因而,相关部门对这类事件的处理普遍持低调谨慎态度,尽量避免公之于众而带来的各种不可控因素。

涉枪事件的处理本身极其专业,公众常识与专业判断之间往往存在着较大距离。涉枪民警赵己列举了2019 年12 月“上海一男子当街砍人,民警连开七枪制服”新闻事件[17],并进行了专业解读。该事件被广泛报道后,公众普遍认可民警开枪的正义性,然而也有不少媒体平台上出现质疑声,焦点在于民警是否确有必要开七枪之多。受访民警认为,群众对于开枪射杀事件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影视作品。这些作品中角色中枪后遭受的冲击力很强,受创面很大,口吐鲜血,浅色衣服被染红,很容易判断射击效果。但实际上,现在的警用枪支以小口径为主,中枪后的冲击力不大,创口也较小,短时间流血不会太多。新闻中的涉枪民警和犯罪分子有一定距离,未必能清晰辨别开枪效果。再者,案发时间正值寒冬,凶犯着装应该比较厚,且深色可能性较大,即使鲜血流出也不会看得太明显,无疑进一步增大了辨识难度。从受访民警的用枪经验和知识来看,凶犯只要没被射中头部等要害部位,仍能在几秒到十几秒内举刀伤人。他指出,对于民警在高度应激状态下做出的正当合法的执法行为,不应该再苛求“完美”,否则会对涉枪民警心理造成额外伤害。

涉枪事件的不良舆论生态,既源于个别不良媒体、大V、水军为博取流量恶意炒作,也源于信息传播自身的逻辑。进入新媒体时代,原子化的信息传播模式和涉枪信息公开的困难是舆情生成的主要原因。按照卡斯帕森等人的观点,信息系统可以因为某些信号得到强化、弱化或过滤而使事件失真[18]。公安工作具有严格的保密要求,涉枪案件尤其如此,即使被公众知晓后很多细节也不能公开。在缺乏可信任的权威时,如果人们只是通过点对点的信息传播来了解事件,往往难以掌握全面信息,也不一定能准确表达自己理解的信息。在信息公布不完全的情况下,必然是最极端、最受夸张信息引导的一批受众通过社交媒体相互强化自己的信念,持续升级错误言论,再去传递给其他受众。在传播过程中,反映民警依法用枪的各种有效信息可能被过滤掉,而暴露或暗示的执法缺陷和不足的信息则被各种加工,并在此基础上引发不良情绪在信息受众群体中渲染式爆发的“涟漪效应”[19]。在舆论的发酵期,因为大量逐渐显示真相的信息被过滤掉,因此公众能够得到的几乎都是存在争议的信息,此时的舆论开始出现解读中的偏见、怀疑、焦虑,使得正当合法的公务用枪行为被污名化。涉枪民警作为保护群众的盾,却可能在舆论漩涡中沦为众矢之的。

(二)法律规制与民警公务用枪的合法感

合法感是指民警对自己的执法用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制的总体判断。法律规制的供给和落实,是确保公务用枪于法有据的必由之路,是保护涉枪民警正当权益的不二法门,更是公安机关实现执法能力与执法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民警公务用枪的合法感受到法律规制的刚性约束。

1. 公务用枪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设情况

当前,涉及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这些法律规制的出台、推行和落实,旨在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管理,有效保证民警能够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警务工作任务。地方性法规政策对全国层面的法律规制可能产生补充和调节作用。但受访部门领导、枪械训练教官均明确指出,H 省并不存在公务用枪的地方性法规。教官孙寅认为,公务用枪相关的法律规制必然是全国性的,如果有所谓地方特色的管枪用枪方式或涉枪事件裁量权,可能造成混乱局面和严重后果。教官孙卯指出:地方公安机关的相关制度文件,主要在于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管枪用枪、涉枪事件的认定处理均应以全国层面的法律规制为准。

学者们对相关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多探讨。张雅莉指出:枪支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虽有成效,但是内容比较分散,严重缺乏体系性;
民警公务用枪的相关规定显得不够明确,甚至模糊;
对于民警使用枪支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科学或明确的规定[20]。李娜和张楚认为:刑事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行为的特殊保护,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性,使得民警在一线执法执勤中难以准确掌握依法用枪的法定条件[21]。纪毓琴和王宁也提出,武器使用的部分法规条文可操作性不足,致使民警难以把握用枪尺度[22]。问卷调查印证了上述研究:民警觉得公务用枪相关法律体系健全的有73.4%,认为体系不健全的有26.6%;
觉得法律法规对于公务用枪规定清楚的民警占76.1%,认为不够清楚的占23.9%。此外,当前法律法规关于公务枪支的范围界定得比较清晰,而对于新式警用枪械的纳入则比较慎重。不少民警认为,某些武器对于现有公务用枪具有替代性作用。调查发现,认为有必要投入电击类或麻醉类公务用枪的达96.8%,认为没有必要的仅占3.2%。受访民警认为,使用非致死性武器可降低民警执法时的心理压力。但这些武器都是非制式警械,若轻易使用则会遭遇法律困境。

基层公安机关普遍严格落实枪支管理的各类要求。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基本都设立了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日常管理通常由治安大队负责,并设有专门的枪弹管理专员,对本级部门枪支进行统一管理。基层部门普遍能够明确枪支管理的部门职责、管枪用枪的个体责任。调查发现:民警对于公安部开发推行的“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3.0”普遍评价较高,认为该系统非常方便好用,枪弹的出库和入库比较规范。问卷调查发现:认为本单位领用枪支流程合理的占66.0%,基本合理的占25.9%,认为不合理的仅占8.1%。两位警龄超过30 年的老民警在调研中均指出,自从“刀枪入库”后,枪支弹药的管理越来越严。各单位每年都会按时组织申报持枪证,申报审核程序严格,档案资料比较完善。

在警务实战中,民警对于自己在具体的执法执勤中能否用枪、如何用枪未必能够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准确判断。从调查来看,民警依法用枪的素养参差不齐。对于涉枪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的民警占45.8%,不熟悉的达到54.2%。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除参与反恐行动、解救被劫持人质、搜捕重刑案在逃人员等案情比较清晰、用枪指令明确的情况外,很多时候都是遭遇战。民警往往面临着复杂而动态变化的警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作出用枪决定,不可能像法官判案那样冷静分析,罗列对比相关法律条款后,再作出符合法律标准的用枪行为判断。基层民警所面临的复杂严峻的公务用枪环境,已经超出现有法律规制的供给和整合能力。

对于基层民警而言,不碰枪、少碰枪似乎成为更为“合理”的行为决策。按照行为经济学家卡尼曼的前景理论,人们在心理上给予损失的权重要大于给予获益的权重,这一现象被称为“损失厌恶”[23]。相比于佩枪用枪立功受奖的低概率,出事担责的高风险更加明显。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民警如果对用枪的合法性没有充分把握,宁愿选择不开枪。

(三)组织氛围与民警公务用枪的支持感

支持感指民警对组织是否鼓励他们的公务用枪行为、关心其相关执法权益的整体看法。简言之,就是民警所感受到的来自组织方面的支持。公安机关实施严格的警务化管理,相对于一般单位,有着更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具有鲜明的集体主义文化。对于民警而言,组织氛围是否支持执法用枪,对于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有着很大影响。

1. 隶属群体与参照群体的规训作用

隶属群体是个体实际参加或隶属的群体,可以理解为民警所在的部门和团队。多数受访民警都指出,所在单位和同事并不鼓励大家的公务用枪行为。政治部主任李辰坦言:不少领导干部都不愿佩枪;
领导们在业务会议、座谈会、日常谈心谈话中,都会对民警公务用枪持特别谨慎的态度,常常告诫下属管枪用枪要特别小心,有领导干部直接说“枪,能不用就千万不要用”。问卷调查显示,认为领导对于警务工作中用枪持支持态度的只占19.4%,不支持的占到49.3%,不确定的占31.3%。公安机关有着“传帮带”的传统,作为“师傅”的老民警通过言传身教对于作为“徒弟”的青年民警往往产生较大影响。受访民警李申表示,他对徒弟的告诫是“平时多看法条,遇到危险就算跑,也最好不要用枪”。除领导干部与业务导师外,同事之间常常会听到“枪是老虎”“开枪就是赌命”等话语。调查显示,认为同事对于警务工作中用枪持支持态度的只占17.6%,不支持的占到43.1%,不确定的占39.3%。接受访谈时,也有钱壬、孙卯两位民警表示,警察就应该佩枪用枪。但他们明白这种声音不占主流,也不愿意因这个问题与领导和同事产生争执。按照诺伊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们恐惧自己被群体所孤立,因此会非常关心群体的言论导向,以判断哪些观点可被接受,哪些观点不被群体接受[24]。一旦他们内心的想法看上去不受欢迎,这些人就会保持沉默。当组织内关于不要带枪、不要用枪的言论不断重复时,大家对公务用枪的认知便会出现偏差,从而加速了沉默的螺旋,以至于倡导要敢于佩枪用枪的声音被完全压制。

参照群体是指那些可以作为个体行为判断标准或仿效对象的群体。就本研究而言,参照群体是出现涉枪事件的其他公安部门或民警。参照群体通常具有两种功能:第一种是规范功能,为个体的行为提供标准;
第二种则是比较功能,为个体提供一个评价自己和他人的比较框架。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不同地方民警获得其他部门涉枪事件的内部信息渠道主要是上级通报。治安大队长李午表示:涉枪事件相关的通报较少;
假如出现,则通报批评的可能性较大;
尽管有很多公务用枪的正面案例,涉枪民警也会立功受奖,但不会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宣传鼓励。如果出现枪弹被抢、丢失、走火、伤人、滥用等重大责任事故,对部门工作可能产生“一票否决”的严重后果。政治部主任李辰举例,前几年上级通报过某地民警枪支走火伤人事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当事民警都受到处分,所在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受到很大影响,负面影响还波及单位和同事的表彰奖励等。除内部通报之外,民警了解其他部门涉枪事件的渠道便是上述的负面舆情。来自参照群体的规范与比较,似乎同样并不支持民警的公务用枪行为。

2. 涉枪民警遭遇的心理压力与创伤

将Hm=130 m,Rm=6 371 km,ym=123 075 m 代入式(2)可求得H0=148 9 m。

涉枪事件发生后,处理过程往往会给当事民警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思想包袱。一些单位或领导在涉枪事件处理中只注重结果,忽视过程。为平息事态,推卸部门或个人责任,对涉枪民警追责较多、维护权利较少,当事民警体会到的组织支持感普遍较低。在接受调查的7 位涉枪民警中,除击毙暴恐分子的赵丙,其他6 位民警都表示,涉枪事件的处理过程给他们带来很多负性情绪。刚刚与犯罪分子以命相搏,拖着疲惫压抑的身心回到单位,还没有完全从应激状态下抽离,就要撰写并提交详细的汇报材料。来自上级和相关部门的压力也会接踵而至。局长、分管局领导、队所领导,还有其他上级部门领导可能随时询问情况。督察队、检察院等部门很快会介入事件处理,为了对用枪的合法性进行充分取证,抓住所有细节不放,有时可能会就某些问题对当事民警发出严厉质问。民警赵己表示,“整个处理过程提心吊胆,感觉自己随时要被停职、禁闭、追责”。民警赵戊表示,“明明干的是除暴安良的事,但后面的处理感觉自己成了嫌犯”。涉枪事件发生后,如果应对和保护措施不完善,容易对当事民警造成“二次伤害”,其他民警也会对于公务用枪产生极强的负面态度。

涉枪事件对于民警的心理健康可能造成严重伤害。调查显示,民警认为开枪后会给自己留下心理负担的占86.6%,不认为会留下心理负担的仅占13.4%。涉枪民警大都明确表示,执法开枪后自己遭受到心理创伤。深入访谈发现,当事民警曾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如食欲缺乏、食量降低、梦魇、闪回、暴躁、易激惹、退缩、酗酒、工作懈怠、人际关系紧张等,有民警在事后几乎到达心理崩溃的边缘。当然,公安机关对涉枪民警也有一些人性化的安排。单位通常会及时安排受伤民警治疗。对于没有受伤的当事民警,审查结束后给予休假。基层单位也开始注重让涉枪民警接受心理危机干预。调查显示,认为单位在民警用枪后会提供心理干预的占43.8%,认为不会的占10.9%,不确定的占45.3%。涉枪事件带来的创伤往往无法自我调适,可能使个体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持续受损。民警心理服务团队负责人周酉指出,涉枪民警遭遇这样的重大创伤性事件后,需要及时接受系统的心理危机干预,但民警求助意愿较低、心理服务不及时、心理危机干预效果不佳等问题还普遍存在。

(四)素质训练与民警公务用枪的效能感

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效能感”的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实现特定领域行为目标所需能力的正向预期[25]。民警公务用枪的效能感,可以理解为民警对自己在警务工作中能够用好枪的正向预期。按照班杜拉的理论,人们对自身能力的判断在其行为调节系统中起到关键作用,人们即便清楚行动路径与行动目标,但在行为表现上仍可能并不理想。在公务用枪问题上,民警就算认为有用枪的必要,但内心判断自己没有能力用好枪,就不愿意在执法执勤中采取相应行动。个体素质和用枪训练共同决定了民警公务用枪的效能感。

1. 民警用枪素质分析

当前,很多民警的用枪素质不容乐观。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本部门用枪技能达到良好的人数过半的占43.1%,认为不能过半的占到56.9%。民警在对自己的用枪能力进行评价时,认为用枪技能及格的占49.8%、基本及格的占38.4%、不及格的占11.8%。需要指出的是,民警对于用枪技能及格与否的判断标准,主要来自精度射击的考核成绩,而非临战状态的用枪能力。从很多执法案例来看,基层民警用枪表现并不理想。访谈情况表明,不少基层民警对于枪支使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得还不够透彻,在实施抓捕、设卡查车、盘查嫌疑人员或车辆时动作不规范,容易导致枪支使用失控或发生险情。不少民警在应激状态下使用枪支时难以保持镇定,易受犯罪嫌疑人言语、行为或现场执法环境影响,遇到突发事件或复杂情境易产生恐慌心理。按照有涉枪经历且长期担任枪械教官的赵庚的主观评价,在高度应激的临战状态下能开好枪的百不足一。

从访谈中几起涉枪案件的现场处置来看,除成功的执法用枪行为外,也有参与执法的民警出现反应迟缓、拔不出枪、持枪却开不了枪、技战术配合失误等问题。当然,民警用枪的个体素质有着较大差异,有的民警拿枪就觉得如履薄冰,有的民警则能对枪如臂使指。生理差异、性格倾向、情绪稳定性、心理韧性等个体禀赋,以及枪支培训、用枪经历等组织因素都会影响用枪素质。受访教官普遍认为:军转干部和公安校院毕业生对于枪支的运用比较熟练,临战状态的表现也相对较好,社会招警入职的民警在这方面表现相对较差;
特巡特、刑警的用枪水平较高,治安警、交警、经侦警等岗位的水平次之,非一线岗位的民警用枪水平普遍不高;
相对于男民警,女民警对于枪支的负性心理更重。周戌、周亥两位女政工干部表示,周围女警用枪技能相对较差,对枪有畏惧情绪的现象更多。

2. 民警用枪训练状况分析

用枪训练对于增强民警公务用枪的效能感至关重要。民警参与训练的意愿较为强烈。问卷调查显示,愿意每年参加用枪训练的民警占91.2%,不愿意参加的仅占8.8%。在理论上,民警接受用枪训练的渠道较多,除本单位组织的日常用枪训练外,还有上级部门每年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在这些培训班中,除少数像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专题性极强的培训班外,入警、轮训、晋升、晋衔等培训班都有枪械使用的课程。但调研发现,尽管培训机会似乎很多,但不少基层民警仍存在受训不足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训练保障较为薄弱。民警用枪训练的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受访民警大都表示,基层警务工作非常繁忙,难以抽出时间组织训练。当上级部门下达培训任务时,基层部门的领导也往往因为警力紧张、工作任务重而尽量推脱。如果必须完成培训任务,领导也不愿意让一线骨干民警参加培训,而是让某些“边缘岗位”的民警参加,以至于出现“培训专业户”的怪相。除去参训时间保障不足,基层单位若要组织日常枪支培训,面临着软硬件保障问题。治安大队长李午反映,枪弹申领非常困难,本单位提出申请后,经过层层研究批复,大约三四年后才到位。区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普遍缺乏用枪训练场地,实弹射击训练需要租借其他单位场地开展,部门间的协调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随着信息化的推进,数据化手段将改善民警日常训练[26],VR 技术也能够弥补场地不足的问题[27]。然而,由于这些高科技训练设备较为昂贵,区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往往难以负担建设费用。由于缺乏软硬件保障,基层公安机关日常开展的用枪训练较少。即使组织训练,也以理论讲解、枪支拆解组合等为主,无法开展实弹射击练习。基层民警的训练保障工作亟待加强。

二是训练强度明显不足。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配枪民警每季度要完成不低于1次、每年不少于100 发子弹的实弹射击训练。在H省41 341 位民警中,调查前的一年内完全没有参加实弹射击的高达43.3%,满足射击训练弹量要求的仅占5.3%。根据性别来看,女民警没有参加实弹射击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民警,男民警满足射击训练弹量要求的比例略高于女民警。在各警龄段中,10 年及以下警龄的民警没有参加实弹射击的比例最低,满足射击训练弹量要求的比例最高。从职级来看:未定级民警没有参加实弹射击的比例最高,副处级以上民警没有参加实弹射击的比例最低;
办事员级别满足射击训练弹量要求的比例最高,副处级以上民警满足射击训练弹量要求的比例最低。资历较浅的民警承担一线执法执勤任务较多,综合警龄和职级两方面资历因素来看,他们的实弹射击训练情况仍然让人担忧。就工作岗位的整体情况而言: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民警的实弹射击情况略好于非一线岗位的民警。较之其他工作岗位,特巡警没有参加实弹射击的比例最低,但也达到27.0%;
特巡警满足射击训练弹量要求的比例最高,但也仅有19.4%。特巡警承担很多应急处突、处置暴力刑事犯罪等任务,而实弹射击训练强度仍然未达到标准。

三是训练体系有待改进。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常建有枪械训练队伍,选取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中的佼佼者担任教官。在入警、轮训、晋升、晋衔等培训班设置的相关课程中,通常将枪支和警械的使用一并培训,枪支使用培训一般只有半天时间。在某些针对现场执法、武装巡逻、刑事侦查的专题培训中,用枪训练时间可能在一天及以上。从课程设置来看,包括用枪理论讲解、枪支拆解组合、靶场实弹射击、警务技战术等典型内容。课程内容和步骤都相对标准化,没有根据个体差异进行的精细化训练。担任教官的民警孙卯认为:用枪训练应该是法律法规、用枪技能、心理抗压三方面内容的巧妙融合,当前的培训体系焦点是用枪技能,且主要停留在实战性不强的精度射击训练层面。仅有少量培训班开设心理抗压力训练,或开展更加贴近实战的情景模拟训练,但这方面训练内容并不多。技战术有全面学习香港地区警方的趋势,但“最小作战单元”等技战术在内地民警执法执勤时不一定完全适用。由于用枪训练体系与公安实战状态存在脱节,容易培养出缺乏实战能力的“靶场高手”。

民警公务用枪问题在警务实践和学术研究中都备受重视。通过实证调查和资料分析,对民警公务用枪面临的困境进行了现象描述和原因阐释。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建立一套具有系统性、实践性的民警公务用枪心理与行为模型(见图1)。

图1 多重约束下民警公务用枪心理与行为模型

在该模型中,民警公务用枪的约束条件、用枪心理、用枪行为、涉枪事件处置等要素的关系可以表述如下:

一是文化与舆论是最外围的软性约束,能影响到公务用枪是否被民警自己和社会公众所接受与认可,决定着民警依法用枪、除暴安良的正义感。“重身”“贵生”的文化心理与执法开枪行为存在矛盾与冲突。涉枪事件容易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在社会舆论氛围中容易遭受到负面评价。当前的文化舆论环境可能弱化民警公务用枪的正义感。

二是法律规制是较外围的刚性约束,为枪支管理和佩枪用枪行为划定了法律与制度边界,影响着民警公务用枪的合法感。基层部门普遍存在“管枪严”和“用枪难”的现象,现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复杂严峻的执法环境已超出现有法律制度的供给和整合能力,民警在执法执勤中不想拿枪、不愿开枪,正是源于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心和恐惧。

三是组织氛围是较内围的显性约束,决定着民警公务用枪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被组织所支持和鼓励。隶属群体和参照群体的规训增强了民警对于佩枪用枪的负性态度。涉枪事件给当事民警带来心理创伤,事后处理也常常给当事民警带来多重压力。当前,对涉枪民警的心理危机干预仍然不够到位,民警在公务用枪方面获得的组织支持感明显较弱。

四是素质与训练则是最内围的硬性约束,直接决定着民警预期自己能否在执法执勤中用好枪的效能感。民警在警务实战中的用枪素质参差不齐,临战应激状态下能用好枪的民警较少。用枪训练状况不容乐观,训练时间和软硬件资源保障不到位,实弹训练强度远未达到规定标准,培训课程体系也有待改进。民警公务用枪的效能感普遍不高。

五是正义感、合法感、支持感和效能感四个维度共同构成民警关于公务用枪的整体心理状态。这些心理状态将显著影响民警在警务实战中的行为倾向和行动表现。发生涉枪事件后,法律规制为事件处理提供依据和准绳,组织氛围将直接影响处理过程,文化与舆论也可能产生间接影响。涉枪事件的处置可能在多个方面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外部效应”。对涉枪事件的应对和涉枪民警的处理,又将反作用于涉枪民警本人及其他民警的心理和行为。在这一系列反馈机制中,各种约束条件反复发挥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本研究围绕民警公务用枪问题,在实证调查、研究视角、理论解释等方面有所突破或创新,但对于一些实践性问题的探讨仍不够深入。在今后的研究中,可在民警公务用枪法律体系完善、枪支培训改革、涉枪民警心理危机干预、涉枪舆论协同治理等方面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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