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荣,张卫民
(1.淮阴师范学院 社会科学处,江苏 淮安 223300;2.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数字商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8)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关键要素,创业则是实现创新的重要途径。当前中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创新创业型人才需求迫切。在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需要厘清政府、社会力量和高职院校等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利益最大化。
创新创业教育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创业教育,柯林·博尔于1989年最早提出创业教育理念。创新创业教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达形式,是创新教育与创业教育的结合。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创新创业教育由创新与创业两个概念组合而成,两者具有一致性和互补性,但创新更侧重思维与理念,而创业则更加强调行为与实践[1]。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或价值追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创业的能力和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可以通过接受教育获得,因此在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十分必要,是培养创新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最便捷有效的路径;二是创新创业教育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带来新的产业形态,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极,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利于百姓创业兴业。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创新创业教育不是高职院校能在校内独立完成的。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有在组织整体目标实现中发生影响的成员以及在实现组织整体目标过程中受到影响的成员,都是所在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就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而言,高职院校是创新创业教育的主体和主要承担者,但其受益者除了高职院校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力量等。
在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政府、社会力量、高职院校等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当各参与主体以“经济人”的本位主义思维参与创新创业教育时,会出现局部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的问题[2],结果是公共利益打折,致使政府在创新创业教育中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出现“内卷化”现象。
(一)政府侧重单边碎片化选择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可能存在“部门利益”问题和短期政绩思维,会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选择性治理”。而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因此,短期政绩思维会导致有的地方政府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创新创业教育覆盖的学科领域广泛,而高职院校类型多样,在短期政绩思维的影响下,有的政府对不同类型高职院校的重视程度可能存在明显差异,与创新创业教育专业相关性更高的工科类学校更容易受到重视、获得优先发展。政府投入不平衡导致创新创业教育的资源向少部分学校倾斜,使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3]。另外,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是政府的职能之一,需要政府不同部门协调合作,但在实际运行中,高职院校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依然没有避开政府个别部门的“单兵作战”。对于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除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外,政府其他部门缺乏参与积极性,更多只是象征性地挂名参与,导致无法有效形成合力。
(二)社会力量的参与深度不够
从政府运作和社会治理模式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单向和线性的,两者关系处理的主动权在政府手中。在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同样存在政府主导现象。有的地方政府习惯于用发展经济的方法来处理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各种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习惯性地认为,创新创业教育的主体是高职院校,倡导者是政府,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是否参与无关紧要,而且它们也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致使形成一种“颓废”局面,即在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各种社会力量只是被动的权益享受者,没有积极参与并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结果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提供—接受”线性结构,使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满足社会与民众的真实需求,导致公共资源浪费与公共利益受损。
(三)高职院校的主动性缺乏
高职院校是创新创业教育的一线承担者,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加大投入,加强与政府、企业等多方主体的合作,以提高创新创业教育质量,增强创新创业教育效果。但是,现实中的高职院校存在主动性缺乏的问题,这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引起。一方面是观念与意识层面的问题。在一些高职院校的决策者看来,显性成果通常与高校的经费和声誉挂钩,而创新创业教育产生回报的周期较长,成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无法有效满足学校的现实发展需求。另一方面是高职院校现有的资源和能力不足。高职院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时需要投入师资、场地和经费等资源。一些基础较好的高职院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直接在校内创办实体性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但是也有一部分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不足、办学条件有限,如果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即使有政府的专项拨款,还是会面临诸多困难,最后创设的创新创业学院往往只能挂靠在已有的教务、学工或招生就业等部门,甚至只是在校内象征性地增加一些通识课或学分课程,无法为创新创业教育提供实质性的支撑。
“多中心治理”理念作为一个理论解释范式,在公共服务、政府决策、基层治理等领域被广泛使用,能够用于解释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创新创业教育是兼具公共性和社会性的教育实践活动,单靠政府或高职院校等任何一方的力量是无法实施的。只有政府部门、高职院校、企业、家庭等多方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发力,构建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服务格局,建立并运行“三位一体”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推动创新创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政府引领与支持:擘画创业蓝图,激发创新能量
政府需要通过擘画创业蓝图来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这意味着要有长远的规划,要深入研究国家的创新状况、发展趋势及未来需求。要强化政府的引领与支持,政府要积极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平台。如美国政府从2009年到2015年先后三次实施和更新创新战略,其中的2015年创新战略聚焦制造业、智慧城市、清洁能源等九大优先发展领域,重点是加大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与研发经费投入[4]。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创新创业教育政策,明确支持方向,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可以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创新创业基金、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支持,有效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激发更多人自主创业。可以制定更加灵活的用人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素质人才,推动创新创业人才自由流动。可以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创新创业活动,如论坛、沙龙、峰会等,为不同领域的创新创业者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当然,政府在制定有关创新创业教育政策时,要建立民意吸纳机制,夯实政策的民意基础,同时也要加强对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评价与监督,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并严格执行,确保监管到位。要明确权责,奖罚分明,对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的单位和个人问责追责。
(二)推动校企融合与共振:搭建创新舞台,激发创业活力
首先,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是推动校企融合的基础。学校可以主动与企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合作的领域、目标和方式。校企合作的方式既可以是长期性的实习实践,也可以是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等。通过合作,学校和企业可以紧密联系、互联互通;学生能够直接接触实际工作,了解产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奠定基础。其次,建设创新平台是推动校企融合的有效手段。学校可以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为学生提供创业孵化、项目实践等服务。创新创业平台不限于学校内部,也可以是与企业合作的孵化器、创业基地等。打造“前店后校”实训模式[5]。“前店”侧重于实战训练,“后校”指的是理论知识学习。与学校相比,企业能为受教育者提供真实的创新创业体验和感受。借助创新创业平台,通过“前店后校”实训,学生可以将理论知识直接应用于实践,以积蓄创业勇气、积累实践经验。另外,也需要建立健全校企双向沟通机制。学校需要了解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需求,企业也需要了解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情况。校企双方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联合研讨会等方式,一起探讨创新创业的方向,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合作效果。最后,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更加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可以聘请企业家、行业专家为兼职教授,邀请他们为学生讲解实际案例,分享行业经验,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行业企业,培养创业眼光和实战能力。
(三)提升学校教育水平与培养能力:完善课程体系,铸就实践新星
首先,学校应该加强顶层设计。应建立跨院系、跨部门的创新创业教育协调机构,并由校级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且将创新创业教育的师资配备、场地安排、经费预算等纳入学校整体事业规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统筹安排全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实现全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活动的一体化设计。同时也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要对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给予全面、科学的评估,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水平,提供个性化培养方案,帮助他们在创新创业领域获得更好的发展。其次,学校应该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提升创新创业教育质量。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将创新创业教育的相关内容有效融入相应的课程教学。可以将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和思想嵌入不同学科,开发多样化的学科创新课程,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捆绑式发展[6]。课程内容应该涵盖创新的各个方面,包括市场分析、商业模式、团队协作等。学生通过多样化的课程学习,可以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创新创业,为未来的创新创业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再次,注重实践教学是提升学校教育水平与培养能力的关键。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实践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项目,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建立创业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导师支持等。创业实践基地可以成为学生创业的孵化器,帮助他们更好地从理论走向实践,积累创新创业实践经验。最后,学校还应该注重并鼓励不同学科交叉合作,打破学科壁垒,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具有广博知识的创新创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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