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杰 王奇 张乾
1.1 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用水统计作为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为加强用水统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水利部组织制订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20]9 号),于2020 年4 月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76号)予以印发实施。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制度创新要求、完善水利统计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1.2 制度简介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对调查目的、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内容、统计原则、调查频率和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资料公布、使用名录库情况、报送要求、质量控制、信息共享等进行了说明,明确调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本制度仅包括河道外取用水户,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调查内容主要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构成,主要反映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及流域分区的取水、用水情况。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情况见表1。
表1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基层定报表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季度填报,共4张,分别为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基层年报表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年度填报,共4 张,分别为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河湖补水工程补水调查表。综合年报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填报,共3张,分别为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取用水综合表。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工业企业、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和河湖补水工程等取水大户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小型灌区和其他分散性取用水等规模以下的取水户采用典型调查方法。
1.3 与以往水资源公报的对比
(1)统计对象。用水统计调查对象与以往水资源公报供用水量统计对象一致,为区域内各用水对象的毛用水量,统计原则为在地性,即按实际用水行为所在地统计。
(2)填报主体。用水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工业企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改变了以往水资源公报用水统计由水利部门独家负责的统计方式,社会参与面较大,统计数据成果更可靠。
(3)统计方法。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尽最大努力提高名录库的覆盖率,提高了以往抽样调查的样本数量,减少了推算部分水量比例,统计成果更可靠。
2.1 名录库建设情况
兵团名录库经过2020 年初步建设和2021、2022年更新完善,已建成覆盖范围广、代表性好的各行业填报名录库。截止2022年底,共建立各类名录432项。其中灌区名录88个,已覆盖兵团全部灌区,包括大中型灌区86个、小型灌区2个。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名录85个,自备水源重点和非重点工业企业125 家,自备水源重点和非重点服务业39 家,河湖补水工程5项。典型调查名录中含典型养殖场33个、典型鱼塘47个、典型建筑业3个、典型生态环境用水户7个。
用水调查名录库建立后,各师水利局按要求组织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水户、重点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及服务业取用水户等调查对象按季度上报取用水量;
组织非重点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及服务业取用水户、小型灌区按年度完成水量填报。
2.2 用水量核算过程
2.2.1 农业用水量核算
(1)灌溉用水量。兵团通过大中型灌区和典型小型灌区名录建设,实现灌区用水量直报率100%。根据审核通过的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101表)、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201 表)和区域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301 表),核算兵团2022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为109.49 亿m³,实际灌溉面积163.33万hm2(2 450 万亩),平均灌溉用水量6 703.61 m3/hm2(447 m³/亩)。根据各灌区的种植结构、节水水平并参考《新疆农业用水定额》,复核各师的亩均用水量均在合理范围。
(2)鱼塘补水量和牲畜用水量。根据典型调查并参考新疆用水定额标准,核算兵团2022年鱼塘补水量和牲畜用水量分别为0.91亿m³和0.08亿m³。
1.2 样品培养 根据采样点的先后顺序对样品进行编号,准备20 cm×15 cm大小的不完全封闭塑料盒,用75%的酒精喷洒消毒,在盒底垫吸水纸,用无菌水浸湿,并放置2~3根塑料吸管,将样品放在吸管上,避免腐木与湿纸发生黏连,盖上盖子,在盒盖上标明采集地点、日期、采集人等相关信息。室温培养1~2周后开始检测样品,检测期间根据样品干湿度,可适量加无菌水,保持样本湿润。
2.2.2 工业用水量核算
工业用水量采用全面统计方法,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给工业和有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用水量。核算兵团2022 年工业用水总量2.06 亿m³,其中由公共供水企业供给工业1.80亿m³,由自备水源供水量0.26亿m³,无推算水量。
2.2.3 生活用水量核算
生活用水量核算采用全面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核算兵团2022 年生活用水量为2.82 亿m³,其中由公共供水企业供水2.66亿m³,由自备水源供水的服务业用水量0.09亿m³,其他未纳入统计推算水量0.07亿m³,主要为建筑业和分散农村用水。
2.2.4 城乡环境用水量核算
城乡环境用水量采用典型调查的方法进行核算,根据行政区环卫清洁面积和绿地面积参考典型调查或定额标准,核算兵团2022年城乡环境用水量为4.68亿m³。
2.2.5 河湖补水量核算
河湖补水量核算采用全面调查法,兵团2022年共上报河湖补水工程5 项,核算河湖补水量合计0.81亿m³。
2.3 用水量核算结果
兵团2022 年核算用水总量为120.85 亿m³,见表2。按用水行业分,农业用水量110.48 亿m³,占比91.4%;
工业用水量2.06亿m³,占比1.7%;
生活用水量2.82 亿m³,占比2.3%;
人工生态环境用水量5.49 亿m³,占比4.6%。按水源分,其中地表水用水量90.87 亿m³,占比75.2%;
地下水用水量28.31 亿m³,占比23.4%;
其他水源用水量1.67 亿m³,占比1.4%。
表2 兵团2020—2022年用水总量统计表 亿m³
2021 年与2020 年相比,兵团用水总量增加了10.23 亿m³,增加行业主要为农业,农业用水量增加8.47 亿m³;
从水源来看,地下水用水量增加10.07 亿m³,分析其原因,由于2021 年井电双控的实施,地下水用水计量率提高,基本达到全覆盖,地下水用水量数据更全面、更可靠。2022年与2021年相比总用水量略有增加,由于塔里木河流域为丰水年,实施了雨洪水灌溉补水,导致农业用水量增加0.72亿m³。
3.1 农业用水统计短板突出
农业用水在新疆兵团各行业用水量中占比最大,占总用水量的90%以上。农业灌溉用水目前建立了完备的大、中、小型灌区名录库,名录覆盖率100%,但农业用水计量率存在明显短板。相对于工业、生活等其他行业用水,农业用水的取水水源、用水过程比较复杂,用水管理方式相对粗放,虽然近年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相继实施,灌区水量计量设施安装的比例有所提升,但仍明显滞后于其他行业,是当前农业用水量统计的瓶颈,难以满足现阶段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和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需求。
3.2 供用水平衡分析不足
根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地表水取水量应在地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然而灌区取水口分布于支渠、斗渠等,部分灌区渠首至分水口的输水损失无法分摊,取水计量点与用水计量点的不一致导致供用水无法平衡。
3.3 用水总量核算工作不够规范
用水量统计工作由以往完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转变为通过各类用水户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进行数据审核和用水总量核算“两步走”。用水总量核算是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上报用水数据的基础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及方法对流域区域用水总量进行核算的过程。是由“点状”用水数据最终形成“面上”用水结果的关键步骤。然而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担重、工作量大、技术水平有限,对上报数据的审核不严,用水总量核算过程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对水资源节约集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新疆兵团2020—2022年的实施情况来看,用水统计调查对象的覆盖率、用水量数据填报的真实性、规范性均得到显著提升,用水统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在数据填报和用水量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用水计量监测基础设施保障。“计”为“统计”的基础,应加大用水计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用水计量覆盖率。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通过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提高农业用水计量率。针对工业和生活用水户,应压实取用水户责任,实行取水单位负责制,加强取用水监管。
(2)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对农业用水量进行核算。农业是用水大户,然而农业用水户点多、面广、量大,统计难度大,应加快利用井电双控、以电折水、引入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开展实际灌溉面积反演,推进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新技术在农业用水统计中的应用。
(3)加强名录库更新与维护。名录库建设是用水统计调查的基础,名录库的覆盖率和准确率直接决定用水统计结果的可靠性。应持续扩大名录库调查的数量和覆盖范围,增大直报水量的占比,逐步减少推算水量比例。
(4)加强取用水信息整合,发挥数字赋能。用水统计填报重点为用水户用水行业,应结合水利部门的蓄、引、提、调水工程的供水量对区域用水量进行复核,实现供用水端数据的协调与平衡。
(5)进一步规范用水量核算工作。用水户数据填报能力和基层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用水统计基础数据的质量,应加强基层用水统计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核算口径和方法,利用用水统计直报系统等手段,不断提高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计的意识、能力和效率,提高用水量核算成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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