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云峰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为政之道,民生为要。关注民生、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价值追求[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民生保障工作作出过一系列重要指示。他反复强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通过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切实提高和改善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2]。党的十九大报告也高度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提出:“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4]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强调要兜牢民生底线,进一步做好惠民生、暖民心、强信心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5]。这一系列关于民生保障的政策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关注的中心与重点问题就是民生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人们对民生保障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和深化。在这一背景下,深层民生保障应运而生,它不仅关系着共同富裕的实现,更关涉美好生活的达成。可以说,人们对深层民生保障的重视和关注意味着对民生问题认识的深化。因此,对深层民生保障的探讨是有必要的,它能为新时代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提供理论参考和智力支持。
所谓深层民生保障,指的是以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升每个人的福祉水平、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民生保障。它是在传统民生保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深层民生保障是相对于传统民生保障而言的。较之传统的民生保障,它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传统的民生保障更加注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特别是强调对弱势群体进行阶段性的救助或兜底,因而具有选择性或区分性特征。传统民生保障主要属于人道主义层次,它强调特殊人群特殊对待,而可能忽略划分标准以外的人群,导致全员性不充分,故存在一定的缺陷或问题。而深层民生保障是建立在人人皆具有劳动幸福权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它旨在保障每个个人劳动幸福的最大化实现,强调以人为本,关注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发展和福祉,它的涵盖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具有全纳性和平等性等特征。深入研究深层民生保障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到深层民生保障和传统民生保障的差异,持续不断地努力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优化民生保障的有效举措。
(一)深层民生保障的内涵
谈及民生保障的问题必然无法回避劳动这一核心范畴,根本原因就在于民生保障的实质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抑或理解为民生保障的目的是要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此,民生保障问题在根本上涉及的是满足人的需要的问题。而劳动曾被马克思指认为满足人的需要的现实活动——“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来说不过是满足一种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一种手段”[6],因此,作为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方式,劳动必然就成为民生保障所应关注的重点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生保障也意味着保障人的劳动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人的劳动权利不能简单等同于保障人拥有劳动的权利,还应包括保障人拥有通过劳动获得幸福的权利。所以,民生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更应该进一步提升为保障人的发展、尊严和全面福祉。换言之,民生保障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使人通过劳动维持基本的生存,更在于使人通过劳动获得发展和幸福。
深层民生保障正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出场,深层民生保障不仅旨在保障人拥有劳动的权利,而且旨在保障人拥有劳动幸福。从“劳动创造人”的理论内涵来看,劳动不仅使人进化为自然生物意义上的人,还使人获得个体意义上的发展(确证人的类本质,获得属人属性)。也就是说,劳动不仅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手段,更是个体实现人之为人的目的[7]。因此,我们在这一意义上把劳动幸福理解为劳动使人因确证了人的类本质、获得了属人的属性而感到深层的愉悦。由此可见,劳动幸福的程度跟人在劳动中获得的属人属性之丰富程度是正相关的[8]。也是从“劳动创造人”这一理论根据出发,我们认为,人具有天然的初始权利,即劳动幸福权(通过劳动获得属人属性的权利)。背离这一初始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了。所以,深层民生保障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就是要保障人能够自由地获得属人属性,从而成为人的存在样式[9]。
由此,我们也可以把深层民生保障理解为保障人的劳动幸福权及其最大化实现。这是深层民生保障的根本目的。劳动之所以使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人除像动物觅食一样可以通过劳动维持生存外,还可以通过劳动获得尊严和幸福,获得属人属性和全面发展。而劳动幸福权的实现程度就代表着属人属性的丰富程度,它在本质上展现的就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解放和人的尊严实现的程度[10]。因此,保障劳动幸福权不仅仅是指保障人的生存权,更是指保障人的发展权。深层民生保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促进人自由、自主而且全面地发展,让人以人的样式存在和发展。由此,每个人的幸福生活才能得到保障。当然,在保障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的过程中存在一个适度问题,即劳动幸福权的保障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过快或过慢都会影响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幸福水平。总之,深层民生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幸福权及其最大化实现的基础之上的民生保障,旨在在保障人的生存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人自由、自主而且全面地发展,保障人的尊严和福祉水平不断得到提升。
(二)深层民生保障的特征
传统的民生保障并不具备保障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条件,它主要是浅层次的兜底或救助,具有维系生存的性质,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兜底性民生保障或基本民生保障。传统的民生保障更多的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关注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相比,生存权更加基本和不可缺少,但如果停留在生存权的保障上,就可能将人区分为不同类别,差别化地分别实施有效保障。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这样的基本保障显然不够。当生存不再是一个问题的时候,更需要关注的是发展权以及人的其他权利。深层民生保障在本质上包含人道主义的生存式保障,但更多的是人本主义的保障,它遵循以人为本的逻辑,建立在全纳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是更高层次上的全纳型民生保障,是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民生保障,是更加展现属人性的民生保障。
第一,深层民生保障具有全纳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深层民生保障的全纳性也可以理解为更精细的普惠性,它建立在全纳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以实现社会全体人的自由、自主而且全面的发展为价值目标,它兼顾每个个体的利益,坚持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而传统的民生保障还处于一个满足有限的低端民生阶段,它的保障范围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社会成员,所谓的制度全覆盖并不能等同于人群全覆盖[11]。可见,传统民生保障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它针对的只是一部分特殊人群,所以并不能涵括全体人员在内。此外,深层民生保障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它坚持以人为本,主张满足不同群众或个体间的多层次、广泛性的差异化需求[12],从不一概而论,而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把每个个体的诉求和需求放在第一位。这一点是传统民生保障无法满足的,传统的民生保障只针对特殊的群体进行保障,设计统一的标准,因而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因此,与传统民生保障不同,深层民生保障具有全纳性和多样性特征。
第二,深层民生保障具有平等性和公平性的特征。深层民生保障的平等性特征体现在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它不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方式,不差别对待任何人,而是强调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福利享有的全民性。因此,它主张每个人都应该被同等对待,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接受保障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人都不会被排除在民生保障的范围之外。而传统民生保障更多关注的是生存受到威胁的特殊群体,其他没有生存危机的群体很容易被看作不需要享有福利待遇的“强者”,因而其本质是假设一些人是需要社会扶助的弱者,另一些人是扶助他人的强者,这种假定本身意味着传统民生保障并不是以坚持平等的原则为伦理先在条件。它可能伤害平等,虽然它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仁爱行为。深层民生保障更加强调把平等性和公平性放在先在的位置。它主张人人都公平地享有被保障的权利,即使是目前不需要保障的人也不用担忧未来的不确定性,因为深层民生保障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既有未来确定性又有超越个人努力之所获的额外幸福,它要求关注每个人的自由、自主而且全面地发展,关注每个人的尊严和福祉。也就是说,人人都有出彩的机会,每个人都能通过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
第三,深层民生保障坚持各尽所能和因劳称义的基本原则。深层民生保障的目的是要在保障人的生存的基础上促进每个人自由、自主而且全面地发展,提高人的尊严并使人获得更加丰富的属人属性。而这些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必须最大化地激发人们的劳动内生动力,让人们主动投入劳动过程中去,产生劳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才能实现劳动幸福。这意味着,“各尽所能”的劳动参与是幸福的前提。而幸福之所以能够延绵不断,就是因为每个人都能够“各尽所能”,每个人都能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由此才有幸福生活可言。由于深层民生保障是建立在“各尽所能”的基础上的,所以它具有持续性,并且可以反过来持续地激发人们的劳动内生动力,保障人们的劳动幸福,从而形成“各尽所能—劳动幸福—各尽所能”的延绵不绝。不仅如此,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失去劳动能力的风险,因此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抱有担忧和恐惧,而深层民生保障注重减少或消除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持续的深层民生保障。而传统民生保障更关注阶段性的救助或扶持,更多的是基于偶然性的保障。深层民生保障强调因劳称义,把基于劳动的必然性当作“常态”,注重随着人们劳动状况的变化而动态地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各尽所能的动力保障,有因劳称义的理据支撑,深层民生保障就更能充满活力和具有永续性。
总之,深层民生保障是不同于传统民生保障的新型民生保障,它超越了传统民生保障的人道主义形式,超越了传统生存意义上的保障概念,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全纳主义原则。深层民生保障建立在劳动幸福权的理论基础之上,旨在保障人们的劳动幸福,保障人人都能够获得并丰富属人属性,以人的样式存在和发展。因此,深层民生保障是更深层次、更高级、更加展现属人性的民生保障。这也是深层民生保障区别于传统民生保障的根本特征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的现实需要和普遍的追求。而民生保障是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现实维度,它关乎社会整体福祉水平的提升。人民福祉的获得和实现程度会影响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实现程度。可以说,良好的民生保障是共同富裕的前提,也是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志[13]。传统意义上的民生保障属于基本保障,兜底的特点明显,它尤其关注困难群众的基本温饱和生存,也关注每个人的生存权,但是传统的民生保障还不能适应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要求。与美好生活要求相吻合的应该是深层民生保障,即不仅注重每个人的生存权更注重每个人的发展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高度协调发展的新型民生保障。
(一)共同富裕的实现以深层民生保障为前提
共同富裕是以全体人民生活幸福为标志的社会发展新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初心使命的价值目标,是全体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现实表达。共同富裕表征着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标示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它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更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理想和根本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4]。由此可见,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三者同等重要,但具有层层递进的辩证关系:共同富裕的实现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前提,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以共同富裕为前提。而增进人民福祉就等同于做好深层民生保障,因为深层民生保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劳动幸福权,提升人民的福祉水平,其本质是要使社会的整体福祉水平最大限度地跟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吻合。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深层民生保障是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明确强调:“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共同富裕、打造高品质生活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牢牢记在心上、时时抓在手上,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15]可见,深层民生保障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良好的民生保障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基于“深层民生保障的实质是保障人的劳动幸福权”这一理论基础,深入地从两个角度去理解深层民生保障和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第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深层民生保障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就深层民生保障的实质而言,深层民生保障不仅旨在保障人拥有劳动的权利,而且旨在保障人拥有劳动幸福。当这两个条件满足以后,人就能拥有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个人都努力做到“各尽所能”,也就是说,当人们参与劳动并获得劳动幸福后,人的劳动内生动力就能够被激发出来,这就有可能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创造充足的物质基础。因为共同富裕首先指的就是物质富裕,也就是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这一切都有赖于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的提高。深层民生保障正是以保障人们的劳动幸福为要旨,亦即保障人们劳动的积极性,由此,深层民生保障才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前提。第二,从个体发展的角度来看,深层民生保障和共同富裕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所谓富裕并不是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的富裕,还包括精神层面的富裕。进一步说,作为富裕主体的人追求的不仅是物质生活的富裕,更是精神生活的富裕,这一点深刻体现在人的需要方面。人的需要主要有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三种,每个个体都追求这三种需要的满足和实现,而需要的满足离不开深层民生保障。深层民生保障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其实质在于保障人的劳动幸福权,也即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换言之,其实质在于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而共同富裕同样意味着人的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因此,深层民生保障的目的与共同富裕的目的是一致的,二者有相同的价值目标,所以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以做好深层民生保障为前提。
(二)美好生活的达成以深层民生保障为基础
同样地,美好生活的实现也要以深层民生保障为基础。尽管目前学术界对于美好生活的定义有很多,但大家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认为美好生活指的是人们的生活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人们的多样化的需求也能得到满足的一种理想的生活状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6]这段话不仅表明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物质需要转变为美好生活需要,而且也表明了美好生活所应包含的两个根本特征是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换言之,美好生活的实现需要以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旨归,而要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就是要做好深层民生保障,由此,深层民生保障也就构成了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向度。之所以要强调深层民生保障对美好生活的重要影响,是因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这一转化迫切需要民生保障的升级,传统的以满足低端、有限的民生需要的民生保障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因此,以满足高端、全面的民生需要的深层民生保障才得以开启。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程度关系着美好生活的实现程度,其价值旨归是保障人民福祉和人民幸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美好生活的达成要以深层民生保障为基础。
美好生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17],指的就是人们多样化需求的满足和各种生活的保障都达到了相对的最高水平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也就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正是深层民生保障的根本目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深层民生保障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深层民生保障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深层民生保障以保障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为目的,因而也就使人们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充分保障成为可能。而这两个方面都有保障,便意味着共同富裕的实现,因为共同富裕无非体现为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都达到相当的高度。一旦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实现了共同富裕,美好生活也就必然得以实现。于是,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自然而然的逻辑链条关系:深层民生保障以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为根本目的,而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进而也有助于美好生活的实现。美好生活的两个根本特征是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有可能算得上美好生活。因此,美好生活的前提就是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是深层民生保障,所以,深层民生保障是美好生活实现的基础。总之,美好生活需要以共同富裕为基础,共同富裕需要以深层民生保障为前提。第二,深层民生保障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对作为美好生活主体的人来说,人的全面发展是每个人的终极追求。因此,人们在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中必然蕴含着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诉求。而深层民生保障也是为奔赴这一目的而出场的,它旨在保障人的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防止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剥夺人的存在样式;
它能够保障人在劳动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使人在劳动中获得全面的发展,实现人的尊严,提高属人性的丰富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是美好生活的追求目标,因此,深层民生保障是美好生活达成的基础。
总而言之,与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相适应的民生保障应该比传统兜底式保障要走得更远,属于“基本兜底+”的概念,是深层民生保障的范畴。所以,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现时代追求呼唤深层民生保障。这三者之间存在深刻的联系,但其核心都是以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为根本目标。深层民生保障的理论基础是劳动幸福理论,亦即每个人诚实地、创造性地劳动,同时社会也要放大每个人的劳动幸福程度,保障人的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而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是建立在深层民生保障基础之上的必然追求,两者都以深层民生保障为前提。
新时代的开启不仅标志着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需要的转变,更标志着传统民生保障的转型和深层民生保障的出场。深层民生保障关系着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实现程度,同时也反映了人民生活的幸福水平以及每个个体的发展水平。可见,深层民生保障对于新时代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当下,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真正广泛地惠及大众,满足大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现阶段我们应该思考的重要的时代课题。让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得到保障,让每个人都能各尽所能,因劳称义,有尊严,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就是大家一致要追求的目标。新时代人们对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深,民生保障所涉及的范围也应该越来越广,它不应仅仅局限于兜底和基础的保障,而应向更深层次的以人为本的保障转变。所以,我们应在做好传统兜底式民生保障的基础上关注深层民生保障,以劳动幸福为方法论,从个体劳动幸福权最大化实现的角度去探索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途径。
(一)在做好传统兜底式民生保障的基础上关注深层民生保障
我们强调传统民生保障向深层民生保障的转型并不意味着要抛弃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实现民生保障“突飞猛进”式的超越和转变,而是强调首先要做好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打好地基,再进一步提升其结构和质量,追求优化和升级,进一步实现深层民生保障。传统民生保障侧重于生存权的保障,深层民生保障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并重甚至更侧重于发展权的保障。
第一,做好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抓在手上,切实托住这个底。”[18]也就是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兜住民生底线。而低收入群体、孤儿、特困人员、老年群体、残障人士、无房无固定劳动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恰恰体现着民生保障的底线水平,因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兜牢兜好民生底线[19],补齐特殊困难群体这块“短板”,确保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社会救助而不至于无法生活。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就是针对困难或特殊群众进行救助的一种保障方式,其发挥的是兜底或救助的作用。对于目前的民生问题来说,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是必需的。因此,要做好传统的兜底式民生保障,发挥好民生保障的社会救助等托底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兜住民生保障的底线,同时也要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加强兜底式民生保障建设,使救助或兜底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确保民生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以此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关注深层的以人为本的民生保障。传统意义上的民生保障把生存权作为最高的权利加以落实,强调直接消除绝对贫困,是非常有意义的。中国14亿多人口,能够让每个人的生存权都得到保障,这是十分不容易的。当然,生存权是一个大的总称概念,要具体化为与人的生存相关的各个方面。例如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提到的“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概念,指的就是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这一概念也成了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基本要求和核心指标。具体而言,“两不愁”指的是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
“三保障”指的是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20]。但是,我们现在提及民生保障除要达到“两不愁三保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温饱和生存)外,民生保障的内容已经逐渐扩展到养老保障、生活救助、住房保障、医疗服务、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这也意味着当下民生保障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兜住民生底线,还在于提升民生保障的服务和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超越传统民生保障,转向深层的以人为本的民生保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民生需求,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21]可见,兜底式民生保障虽重要,但它已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因此,需要关注深层的以人为本的民生保障,提高民生保障的层次和水平,致力于打造惠及大众、满足差异、注重平等、可持续的民生保障体系。这样的一种深层民生保障关注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基本民生问题,其范围扩大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目的在于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获得全面的发展。
(二)以劳动幸福为视角促进深层民生保障的展开
生存权得到保障之后发展权必然提上议事日程。做好兜底式民生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关注深层民生保障是开展深层民生保障的第一步,如何有效开展深层民生保障,使之真正落实才是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众所周知,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深层民生保障的展开也同样如此,只有有了正确的方法作为指导,才能有效落实深层民生保障。如上所述,深层民生保障的本质在于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这意味着民生保障的问题归根到底要落在作为人的存在根据和存在方式的劳动之上,由此,我们便可以围绕劳动问题去探究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可能。换言之,我们可以从劳动角度思考如何做好深层民生保障,把劳动幸福作为一种方法论、一种视角,去探讨如何促进深层民生保障的展开。
第一,提升劳动内生动力,激发劳动积极性。所谓劳动内生动力,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具有积极主动参与劳动创造的内在动力,并且愿意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这里包含两重含义:其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需要把这一劳动能力发挥出来;
其二,除发挥本身具备的劳动能力外,劳动者还要自觉主动地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劳动内生动力的本质规定[22]。之所以强调提升劳动者的劳动内生动力,是因为深层民生保障的本质就在于实现个体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而劳动内生动力的提升程度关乎劳动幸福权的实现程度。由此,从劳动幸福权的保障和最大化实现的角度来看,提升劳动内生动力是首要且必需的条件。只有当一个人的劳动内生动力被激发出来,他才具备劳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主动投入劳动创造,追求劳动幸福,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因此,要想实现深层民生保障,必须从个体自身考虑,提升个体的劳动内生动力,激发劳动积极性,让个体在劳动创造中收获劳动幸福,进而实现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要促进深层民生保障,就必须把提升劳动内生动力放在首位,这既符合各尽所能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因劳称义的基本原则。
第二,坚持因劳称义原则,保障劳动幸福权。实现深层民生保障除从个体内部的角度提升劳动内生动力、激发劳动积极性外,还应从外部角度坚持因劳称义原则,保障劳动幸福权。因劳称义是指劳动的价值是最高价值,人人有通过劳动获得幸福和实现自身价值(展现本质)的权利[23]。因此,提升劳动内生动力只是劳动幸福权实现的第一步,还应该注重坚持因劳称义原则,让每个个体都能在劳动中实现价值、获得幸福。深层民生保障本质上是要保障劳动幸福的最大化实现,而社会主义强调的是个人幸福的社会化保障,因此,深层民生保障除从个体角度去思考如何进行保障外,还应该从社会外部角度去思考如何给予个体帮助和支持。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具体展开:一是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尊严。尊重劳动意味着承认劳动的价值,劳动都是平等的,无高低贵贱之分,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都应该得到认可,尊重劳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尊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参与度和劳动积极性。二是关爱底层,缩小人与人差别。当然,关爱底层并不简单等同于同情弱者,而是要承认每个个体的主体地位,激发其主观能动性,不仅如此,还要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底层人民的生活现状,为底层人民发声,缩小差距,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定。三是人类要联合起来,形成命运共同体,齐力构建生存社会化道路。人类联合是人类共同面对重大问题时必须采取的一种方式,它强调的是积极的人类合作,以便克服共同面临的困难,以谋得人类的共生共存[24]。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中国倡议扩大为国际共识的当下,人类联合一致行动,走生存社会化道路是必然的选择。单个个体必须依靠社会的辅助和支持才能生存,这也是个体生存社会化的意义所在。
因此,深层民生保障不仅仅是从个体自身出发去考虑如何实现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还应该从社会外部出发思考如何从社会的角度给予个人帮助和支持。总而言之,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应从内因和外因两个角度去放大个人的幸福,让劳动幸福的程度最大化,个人幸福的实现与放大是个人和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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