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分析——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视角

时间:2024-09-10 0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曾晓斌,廖苗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数据的采集、储存成本得以降低,人们生活当中每时每刻所产生的数据都有可能被记录保存下来。数据的广泛生成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数字化生产方式又加速劳动方式的转变。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通过对与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行业相关的各种遭受剥削的劳动形式进行考察,得出广义的数字劳动概念并指出,与受到资本雇佣的互联网专业劳动者相比,非雇佣的互联网用户受到的剥削更为严重。但围绕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是否是一种创造剩余价值并受到剥削的生产性劳动这一问题学术争论不断,通过采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分析互联网用户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有利于准确理解互联网用户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并深刻揭示数字资本的深度剥削。

数字劳动(digital labor)研究的起源可追溯至1977 年,达拉斯·斯麦兹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中提出以往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分析大众传播系统时存在一个盲点,即 “以唯物主义的立场分析我们称之为‘意识产业’(consciousness industry)的一系列相关机构的功能,在马克思主义的文献中是缺乏的”[1]。随后斯麦兹提出“受众商品”(audience commodity)这一概念,他认为在垄断资本主义下,受众构成了可以大规模生产且由广告商承担的传播商品的形式,这与人们一般认为广告商所出售的产品才是商品的认识相违背。传统大众传媒下的受众在非工作时间收看电视或阅读报纸所产生的“注意力”被传媒包装成一种新的“商品”出售给广告商;
并且这些受众在接受大众媒介传播内容的同时还得再额外花钱去购买媒介所广告的商品,再次为媒介买单,这意味着受众观看电视或报纸的闲暇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受众劳动”。“受众商品论”的提出实际上开启了以“经济”为核心的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数字时代批判[2]。

二十一世纪初,随着信息技术(ICT)产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研究的焦点视角逐步从传统的大众传媒过渡到互联网社交媒体上。意大利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泰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中通过“免费劳动”(free labor)、“非物质劳动”(immaterial labor)等概念初步阐释了“数字劳动”的基本内涵,他认为“建立网站、修改软件、参与邮件列表以及在MUDs 和MOOs 上建立虚拟空间等活动都是免费劳动,这种劳动既是自愿的,也是无偿的,既是在享受着,又是在遭受剥削。”[3]免费劳动正在把一种知识性的文化消费活动演变成生产性劳动,并日益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典型的劳动形式。

数字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促进了以互联网平台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平台经济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而对数据的攫取、占有和商品化成为了互联网平台资本积累过程的关键。对此,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通过对无偿社交媒体产消者和密集型企业的硬件装配工等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数字劳动是广义的范畴,涉及数字媒体技术生产和内容生产中的所有活动[4]。具体而言,数字劳动既包括泰勒主义硬件装配工、软件工程师等有酬的互联网专业劳动者的数字劳动,也包括社交媒体产消者等无酬的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

在数字劳动的理论研究当中,关于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是否产生剩余价值这一焦点议题,国内外学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论并形成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是,以福克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用户在互联网上浏览视频、发邮件或在社交媒体上评论等产生数据的行为,是一种参与数据商品创造并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他们不仅仅是互联网的消费者,也是生产性消费者,更是具有创造性、积极性、网络化的数字工人。福克斯通过分析基于定向广告的互联网社会媒体平台的盈利模式,得出其利润率可表示为P/(C+V1+V2),其中P 代表利润,C 为不变资本,V1 为支付给雇佣互联网专业劳动者的工资,V2 为支付给用户的工资(用户生成的数据被平台无偿占有并且只获得较少或为零的报酬,因此V2 ≥0,并且随着V2 的不断减少,导致的是整个互联网企业可变资本的不断降低,获得的剩余价值在不断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获得的剩余价值越多,用户的无酬劳动时间也就越多,受到的剥削也就更大[5]。

二是,互联网平台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由其雇佣的信息技术工人所创造的,互联网用户的行为不是一种生产性劳动,因而既不产生剩余价值,也没有遭受数字资本的剥削。论证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劳动的自然过程上看,劳动首先表示为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6],而由于人们在互联网上产生数据的各项活动并不是以生产数据商品为目的,相反是以社交、购物、学习、娱乐等需求的满足为直接或主要的目的[7],数据的出现只不过是作为这些活动所产生的一种“衍生品”,因此它不能够被称之为劳动。另一方面,从商品生产的过程上看,“从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的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确切地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8]。如果互联网用户的行为要被认定为生产性劳动,那么用户产生的数据首先就必须是一种商品。然而,尽管互联网用户在数字平台上活动产生了海量的数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即时产生的数据就能够作为一种商品被出售,它只是作为生产数据商品的原材料,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价值[9]。因此互联网用户的行为不参与数据商品的剩余价值创造过程,不遭受数字资本的剥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数据甚至可能连劳动产品都不是,因为它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原始数据必须通过互联网背后专业的数字劳动者进行收集、管理、提纯和分析才具有有用性并最终成为商品[10]。

综上所述,争论双方都有各自的理论基础作为其论证依据。但这也引发了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既然双方同样都是在运用或借助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进行批判分析,那么为什么又会得出不一致乃至相反的结论?难道真的如西方的一些自治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已经不适用于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亟需我们重新反思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理论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本质上理解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

(一)以“生产一般”的观点分析易导致对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认识的片面化

马克思在考察生产劳动的最初表现形态时,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就是要进行物质生产,通过撇开不同时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而抽象出生产的一般性,指出“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这个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可以归结为“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1]。在这里,劳动的目的性,一方面成为专属于人的劳动的重要标志;
另一方面成为“生产一般”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从生产一般或劳动的目的性出发,可以对互联网用户的行为做出判定,由于其行为本身并不是以生产数据为目的,因而不是生产劳动。然而,在不同的经济形态当中,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是不同的。生产一般不过是“一切生产阶段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12]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13],社会经济关系而非自然属性成为了评判生产性劳动的与否。例如,“一个舞女自行卖唱的时候,她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舞女,被剧院老板雇佣,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直接生产资本。”[14]可见,同样一种劳动虽然它们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唱歌,但是如果是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它就属于生产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性劳动。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用户与平台资本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他们在互联网上浏览视频、点赞评论、网上购物等行为看似是自由自觉的,并非以生产数据为目的,并且在其中充斥着强烈的自我主体意识,实际上已深度介入当代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当中。一方面,数据已经越来越成为当代企业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生产商通过对互联网用户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就能够有效地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做到精准乃至个性化的生产。比如通过对互联网用户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就能够知道用户对产品有什么偏好、需求量是多少,以此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改进创新,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求和偏好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服务,从而实现资本积累。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更多优质的用户数据,一种看似无意识或不是以生产数据为目的的互联网用户行为本身却无时无刻不受到数字资本的精心操控。如在下载手机APP 时都需要用户同意“获取手机用户隐私权限”,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个人的历史数据和行为,向其推荐与其兴趣相关的内容或产品,但这些内容或产品实际上可能并不是用户真正需要的,而是被算法强行灌输给用户的,以此营造出用户需要这些内容和产品的虚假需求,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后台数据。更进一步说,用户一旦不同意其权限的请求,甚至可能都不能够正常进入到程序当中,用户“同意”请求实质上是与平台签署了一份不平等的“伪商业契约”。所以,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自我需求满足的过程,而是深度参与数字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因此,仅仅以从“生产一般”的劳动目的性出发论证互联网用户的行为不是生产性劳动的观点,不足以笼统地阐释资本主义社会任何的现实经济问题。虽然对历史的审视是以当下的历史情境为基础的,但人们又容易遗忘理论所蕴含的特定情境,进而对其进行普遍化的解读,这正是存在于政治经济学生产理论中的问题[15]。

(二)生产劳动的一般性与特定的社会形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由于个人总是“在社会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是出发点。”[16]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生产一般”的层面,而是要对这个“一定”的社会进行分析。在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物质财富常常表现为价值形式,因此“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劳动过程生产产品与商品。只要对象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体中,这种劳动就始终是生产劳动”[17]。也就是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不仅要生产出使用价值,还要创造出价值。互联网用户行为虽然生产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原材料”,但是将这些数据原材料转变为具有巨大价值的“数据商品”是互联网产业背后专业劳动者的数字劳动,因此互联网专业劳动者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必定是生产性劳动,但不能由此推断出所有生产性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因为生产一般的规定表明只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可以是生产性劳动。因此更应该看到生产劳动的特殊性与一般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只承认生产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而否定其一般性规定。

随着商品的社会化生产以及技术进步和分工协作水平的提高,马克思提出了“总体工人”的概念,指出“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有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8]。这意味着以这种方式理解的生产劳动说明,一种产品的最终完成可能不会是由单个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就能够达到的,他们的劳动也并不会立刻生产出包含使用价值与价值在内的最终产品。例如,一枚金戒指的产生,既需要矿厂工人的劳动开采出具有使用价值的金矿石,也需要珠宝设计者的劳动赋予这些金矿石价值。同理可得,互联网用户的行为虽然没有立刻生产出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数据商品,但是却与数据商品生产体系中的其他互联网专业劳动者一同参与了数据商品生产与再生产的价值创造过程。他们生产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原材料”,经过互联网专业劳动者的分析清理,以及背后一整条数据商品产业链中各个部门的加工制造,最终把数据原材料的“使用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社会的使用价值”,形成可用于交换的数据商品。从这个角度而言,互联网用户是为“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作出贡献并遭受剥削的数字化生产工人。

(三)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分析依然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在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体系中,“生产性消费”和“总体工人”这两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中的重要概念,使其作为论证互联网用户产生数据的行为是一种生产性劳动的主要依据。福克斯认为一方面,由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背后都会产生各式各样的数据,互联网平台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收集、储存和分析,将用户的数据商品化,实现价值和利润的创造。从这个角度而言,用户个人的消费实质是一种“生产性消费”,呈现出“产‘消’一体化”的新特征,而数据亦成为数字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生产性消费对象。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虽然在范围上扩大了,但互联网用户仍然在“总体工人”规定的范畴内,表现为数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器官,承担产生数据或生产剩余价值的职能。那么,这也由此引发了两种争论:一是,如果将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所有的玩乐、休闲活动全部都容纳到“劳动”的范围内,是否会混淆“生产”与“消费”两种概念,并将由此导致“劳动”概念的泛化[19]。二是,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的概念是在劳动者与资本形成“雇佣关系”条件并从属于资本生产过程与资本价值增值的情境下进行阐释的,那么这些非雇佣的互联网用户是否从属于总体工人的一部分[20]。

首先,在马克思的原文语境中,“生产消费”与“个人消费”的区别在于,“后者把产品当作活的个人的生活资料来消费,而前者把产品当作劳动即活的个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的生活资料来消费。”[21]即生产性消费是服务于社会再生产,它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或使用价值的终结,也是新产品或新的使用价值的产生。在此基础上,福克斯指出由于互联网用户在平台上的消费行为都会产生数据,而这些数据又将成为生产“数据商品”不可或缺的数据原料,因此,用户成为集生产与消费于一身的“产消者”。但是,并不能据此曲解福克斯的本意,得出他错误理解了马克思的生产性消费的概念,导致“生产”与“消费”的不分。他所强调的是“个体消费”转化为“生产性消费”的前提是将互联网用户的数据商品化,但这并不表明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数据都会被商品化,都将成为创造“数据商品”的原材料。据统计,人类历史上90%的数据都是在过去几年间产生的,而目前因为技术的原因只有2%的数据才被真正地分析过。这说明在数据大爆发的背景下,海量数据其实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开发利用[22]。正如福克斯所言:“并非所有社交媒体的产消者的工作都被商品化了(就如同并非所有的受众工作都被商品化了一样)。将内容、关注或评论贡献给非商业非营利项目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创造使用价值(另类新闻、批判性话语等),但这是一项非商品化的工作,它不能被剥削,没有交换价值因而也不产生利润”[23]。可见,在福克斯那里,用户在平台上的消费行为并不一定是生产性消费,生产与消费的界限其实并没有消失,只不过由于在数字资本主义的操控下,数字技术赋权资本最大限度地挖掘用户数据的价值,促使用户数据不断参与从数据生成到数据商品流通的整个价值创造和实现的链条,最终使得生产与消费、工作与娱乐的界限不断趋于模糊。

其次,福克斯运用“总体工人”概念分析互联网用户行为的生产性问题与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总体工人”概念之间具有内在一致的逻辑性。这主要是因为福克斯与马克思一样均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复杂性与资本剥削的进一步加剧。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断发展下,马克思看到一件商品的制作过程是非常复杂的,通常是单个工人无法独自完成的,而必须集众家之长,全社会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由此得出生产工人的概念逐步从“局部工人”向“总体工人”的方向演进。而福克斯也正是看到了数字劳动过程的复杂性从而得出广义的数字劳动概念,与ICT 相关的矿物开采劳动、富士康组装工人的劳动、软件工程师的编程劳动和社交媒体的用户行为等都属于数字劳动,并且这些不同形式的数字劳动所生产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最终全部聚集并对象化于一个单一的ICT 产品当中,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只是作为“总体工人”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工人阶级意识到自己作为总体工人的身份,才能够团结起来打破资本的剥削和压迫,实现工人阶级的解放。因此,总体工人的概念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对工人剥削现实的深刻揭示,是发动工人阶级斗争的理论基础。虽然用户与数字资本之间并无任何实质上的雇佣关系,但这无法掩盖资本对互联网用户的剥削,也不能改变用户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之间的隶属关系。因此,非雇佣且无酬的互联网用户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遭受剥削的群体是符合马克思“总体工人”概念的本真精神和原意主旨。

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不能仅仅只是以马克思传统的一般物质资料生产的逻辑叙事去解析,而是要把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探讨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当中,认识到数字劳动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特殊性,深刻把握生产劳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正是看到了当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得出当代劳动过程的一个崭新变化,即互联网用户的消费活动逐步转变为一种生产性活动,它不仅“生产”自身,还构成了一种“社会生产”。从而揭示出一个残酷的事实,即在数字资本的叙事逻辑下,互联网用户不得不扮演数字劳工这一角色,为创造剩余价值和货币利润而遭受剥削。但也同时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用户消费行为都是“生产性消费”,而是要参与资本主义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之中,将用户数据进一步商品化。因此,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分析并没有脱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涵,相反,则是进一步确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仍然具有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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