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基于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的背景,有的地方规定,由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由何机构负责?其与缴费的先后顺序如何确定?
广东读者 钟先生
钟先生: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并结合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仅对缴费记录的查询和保管作了规定,并未规定缴费的具体程序。从一般流程来看,应当是先有社会保险登记,后有缴费。但这并非法定程序,不管是否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时,征缴机构均应当及时责令缴费,可在该过程中同时办理参保登记。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粤人社规〔2023〕18 号)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基于该办法,登记有两种:参保登记与缴费登记,前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后者由税务机关负责。该办法并未规定参保登记也由税务机关负责,与《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并不矛盾。
主持人
主持人:
梁某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 年10 月25日13 时37 分,其从骑手专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上接到一个外卖配送任务。14 时10分送餐至客户处,后其从大厦走出时,因右脚踩在地毯上打滑导致右腿扭伤。App显示,梁某用时39 分钟完成配送工作,推算14 时16 分左右完成订单。同事蒋某的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确认事发当天梁某于14 时11分左右向他反映右腿扭伤,并表示再配送两单后需要请假。梁某的病历载明:就诊时间为16 时20 分,病历内容为右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2 小时,自述约2 小时前送餐走路时不慎扭伤。梁某的右脚扭伤是否属于工伤?
广西读者 梁女士
梁女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梁某的扭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其扭伤是否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判定属于工作过程中,则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从相关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证明事实具有一致性,均表明梁某扭伤发生时仍处于工作过程中,故应认定为工伤。本例亦显示了平台劳动的特殊性,以送外卖为例,并不是劳动者将货品送至客户手中就意味着工作的终结,货品交接完成后劳动者的返程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应属于工作行为。至于何时从工作状态转变为待命状态或休息状态,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判断。
主持人
主持人:
张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张某接受公司派单并自备货车用于货物运输;
张某每日至少完成5 单,每月基本运输服务费为6000 元;
每日接单超过5 单的部分按每单70 元结算服务费,接单量不足5 单、无故拒单、运输超时、货物损毁、客户投诉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
公司另行支付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张某每日需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派单,跑单日均时长在8 小时以上。后双方因协议解除发生争议。劳动者主张双方是劳动关系,公司则主张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江西读者 元先生
元先生:
平台用工中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其他服务企业关系比较复杂,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比较复杂,但并非完全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判定主要从两大方面考查,一是基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进行分析;
二是基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以下简称“12 号文”)的规定进行分析。
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具体包括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在本例中,张某每日需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在接单过程中亦需服从公司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张某每日接单时间较长,公司每月支付的服务费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公司每月支付张某基本服务费,且报销其他劳动费用,张某需遵守公司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张某属于该公司的成员,具有一定的组织从属性。从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来看,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12 号文相关规定,信息公司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薪酬计发制度等均适用于张某,张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符合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主持人
主持人:
地方政府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规定,异地就医医疗费报销需要满足已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手续。某参保人员医保信息显示为在职,其在申请异地就医结算时被告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手续需已经办理退休医保待遇享受手续,因其参保状态仍显示为在职,不符合地方医保异地结算相关规定,故不能进行异地结算或报销。该医保机构的做法是否恰当?
河北读者 陆先生
陆先生: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 号)规定,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与以前异地就医政策相比,该政策变化较大,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地方以前政策与此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新政策。
就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手续而言,由于其主体为退休异地居住人员,故强调需为退休人员,并无不妥。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新政策并未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范围限制于已经办理了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未办理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均可以享受异地就医政策。
主持人
主持人:
王某大学毕业后经社会招聘进入某网络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保费,王某多次要求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均无果。入职7 个月后,王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偿其因未缴纳社保费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公司认为只有当职工属于非自愿离职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王某系主动辞职,与此情形不符,遂拒绝了王某的要求。请问,王某的情况能否获得失业保险金?
北京读者 吴先生
吴先生: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般来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合同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但本案属于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保费,王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因此,王某因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主持人
主持人:
甲公司招聘何某从事外卖骑手工作。2018 年5 月,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2018 年11 月,何某以甲公司为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当日受理。甲公司认为与何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2018 年12 月出具《关于工伤认定程序暂时中止的函》。2019 年3 月,仲裁委员会认定何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于2019 年7 月判决何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2019 年8月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19 年10 月出具工伤保险责任书,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何某为工伤。二审法院于2019 年11 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何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平台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是否需要劳动关系确认前置?
陕西读者 休先生
休先生:
上述伤害事实发生于2018 年5 月,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在一般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构成工伤须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一般认为,在工伤认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是,如果劳动关系构成争议较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亦可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要求申请人先行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由于涉及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确认较为复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先行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本案程序存在的问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既然要求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则在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已经进行诉讼程序的情形下,应当待判决生效之后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而不宜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尚未判决之时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于2022 年7 月1 日启动实施,平台劳动者已经参加了职业伤害保障的,符合法定情形即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而无须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相关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对于该类劳动者的职业伤害确认,无须也不应当要求进行劳动关系前置确认。
主持人
主持人: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辽社险发〔2003〕28 号)第五条规定,1995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从1996 年1 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1996 年1 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开始缴费的当月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从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 年底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 号)规定,从2001 年7 月1 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基金。张某于2005 年补缴1200 元,2007 年补缴1700 元,2008 年11 月退休。其于2010 年补缴了1992 年7 月至2004 年12 月的社保费11000 元。张某认为补缴费用均没有计入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表示,张某退休前补缴的社保费已经计入个人账户,其11000 元社保费系补缴1992 年至1995 年、2002 年至2008 年的单位缴费部分。根据上述规定,补缴费用已纳入统筹基金。社保经办机构的答复是否恰当?养老保险企业部分补缴费用应否计入个人账户?
辽宁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
对于养老保险企业部分补缴费用应否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划拨,需根据各个时段的社保政策确定。所在地从2001年7 月起不再从单位缴费部分向个人账户划拨,早于国家的统一政策,基于地方试点等要求,这一做法具有合法性,社保经办机构的做法并无问题。
从经办程序看,对于退休前补缴的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个人账户的缴费记载明细。明细与实际资金往来一致,个人仍然认为不正确的,个人应当证明该明细错误。对于退休后补缴的社保费,征缴机构应当说明补缴社保费的原因、明细与法律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说明该补缴社保费对待遇产生影响,以及具体原因和理由,个人认为说明不成立的,应当提供反对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主持人
主持人:
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 时至晚8 时,每周工作6 天,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后杨某认为加班时间过长,拒绝公司安排的超时加班。公司以杨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北京读者 薛先生
薛先生: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据此,该公司每月加班时长已经超过了《劳动法》允许的最长时长,属于违法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由此,不管是基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用人单位的管理要求,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都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主持人
猜你喜欢 社保费经办工伤 我在北方,热成工伤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25期)2023-07-22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四川劳动保障(2021年10期)2021-12-02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保或未按时缴费,会有什么后果就业与保障(2021年7期)2021-11-21皖江城市带社保费征管机制优化研究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年3期)2021-07-21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践探索四川劳动保障(2021年5期)2021-07-19陪客户喝酒后死亡是否算工伤劳动保护(2019年3期)2019-05-16早退途中出车祸 不予认定工伤劳动保护(2018年8期)2018-09-12社保费征管:由“二元”迈进“一元”中国卫生(2018年12期)2018-01-15欧洲国家社保费怎么征管中国卫生(2018年12期)2018-01-15互联网+社保经办:用便捷提升幸福感商周刊(2017年22期)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