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文
[内容提要]孟森在北京大学史学系任教期间编撰的《明史讲义》,历来被研究者简单地视为授课讲义,实则此书的编撰宗旨隐藏于“明史” 二字之中。孟氏笔下的“史” 字,特指史书,尤指纪传体正史;
那么所谓“明史讲义”,也即研讨《明史》 之讲义。因发现清修《明史》 隐没清先世及南明史实,孟森久有重修之志,又向往私家著述,章节体《明史讲义》 就是对这一学术志业的尝试和践行。其编撰宗旨,是为将来重修纪传体《明史》 提纲挈领、发凡起例。孟森推崇宋代欧阳修、司马光的史学,尤其注重表彰《五代史记》 的知人论世之识和《资治通鉴》 的“法戒” 义例,视之为著史之学的两大要义,并将其会通、贯穿于《明史讲义》 全书,以修史之业自任,从而启迪后学。孟森的史学,是以经世为宗旨的史学,《明史讲义》 无疑是该宗旨的集中体现,并非整理史料、考订史实的学术事业所能范围,因而与傅斯年提倡的新史学保持着相当的距离。
自1932 年秋迄1937 年夏,孟森(1868—1938)以北京大学史学系教授为该系本科生讲授“明清史” 课程,前后三次,并编著印发《明史讲义》 《清史讲义》,以为授课之用。〔1〕孟森所授“明清史” 课程,分别开设于1932—1933、1934—1935 及1936—1937 三个年度。1937年秋,因抗战全面爆发,北京大学未能如期开学,孟氏亦不复讲授该课程,越年即病逝于北平。有关孟森晚年在北大史学系所开课程及明史、清史和满洲开国史三部《讲义》 编撰之原委,尚小明先生考证颇详,参见氏著《孟森北大授课讲义三种编撰考》,《史学史研究》 2006 年第4 期。明、清史二讲义皆孟氏断代史著述,日后成为明清史学者必读之书。《明史讲义》 不若《清史讲义》 精善,声名之著,亦略有不逮,然系精心结撰之作,孟氏且曾以花甲之年,数订其稿,〔2〕国家图书馆藏有孟氏《明史讲义》 一部(索取号:MG/K248/3),系民国铅印本,北京大学出版组印行,一册装。该书内封面以钢笔署名苏迪,其下记:Peiping Sept.1934 to June 1935.(Junior Class),知系署名者从1934 年9 月至1935 年6 月在北京大学听课时所用的教材,所在班级为本科三年级,起止时间与孟氏第二次开设“明清史” 课程的时段相符,则此书盖为北京大学出版组1934 年印本,取以校后文所引北京大学图书馆藏1936 年铅印本,知孟氏在1934 至1936 年的两年之内,对《明史讲义》 颇多增补和修订。然而查阅北京大学史学系1930 年代本科生名录,并不见苏迪其人,则署名者或为孟氏课上的外国旁听生。感谢复旦大学历史系曹南屏副教授提示《明史讲义》 这一版本的相关情况。又1936 年秋,孟森最后一次讲授“明清史” 课程,所拟课程纲要曰:“明清史一课,据历年授课经验,因明清两代史实丰富,不容出以简略。现已截每代为一课,分年间授。本学年再修订《明史讲义》,一年适毕。” 可见孟森在1936 年秋季开学以后,仍拟继续修订《明史讲义》,凡此皆为孟氏晚年不断修订该书的明证,见《史学系课程一览·课程纲要》,《国立北京大学文学院课程一览》(民国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度),北京大学档案馆,BD1936015。故出版问世以来,行用至今,饮誉亦隆。
《明史讲义》 与《清史讲义》 皆为孟森当年讲授“明清史” 课程之讲义,后又经弟子商鸿逵整理、合编为《明清史讲义》,于1981 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印行,所以历来有关《明史讲义》 的评介、导读及研究,常与《清史讲义》 相涉,但史学界对前者的关注程度明显不如后者。既有研究成果主要产生于明史和清史学界,除肯定两部《讲义》 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成就、研讨书中所涉明清史领域的具体问题以外,多将关注点集中于二书体裁的革新、作者述史考史的功力、论史的见识及史观的守旧等问题,虽然讨论的重点因人而异,针对同一问题的见解也不尽相同,但在孟氏这两部讲义都体现出其治史方法受传统史学影响较深、史学观念也有浓厚的保守色彩这一点上,却早已达成共识。如商鸿逵在表彰二书成就之余,仍从唯物史观出发,承认其不足之处甚多,其根本即“在于所受治史的传统方法影响,欲要求阐述阶级关系和生产状况等历史关键问题,则为不可能”〔1〕商鸿逵《读孟森著〈明清史讲义〉》,《中国史研究》 1983 年第1 期。。王戎笙将两部讲义置于近代史学新旧递嬗的进程之中,认为其编撰在总体上“还没有完全克服梁启超在《新史学》 一文中所批评的中国旧史学的四大弊病”,即“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 “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 “知有陈迹而不知有今务” “知有事实而不知有理想”。〔2〕戎笙《孟森小传》,杨向奎主编《清史论丛》 第8 辑,中华书局1991 年版,第32 页。罗仲辉认为,两部讲义虽在编撰体裁上采用了新的章节体形式,但“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就明清两朝‘正史’ 用新体裁做的改编”〔3〕罗仲辉《孟森先生〈明清史讲义〉 的编撰特点》,杨向奎主编《清史论丛》 第8 辑,中华书局1991 年版,第16 页。。杨向奎、何龄修也根据孟氏两部讲义所强调的“法戒” 观念,得出“其史学思想陈旧、落后,为不争之事实”〔4〕杨向奎、何龄修 《孟森学案》,杨向奎等 《百年学案》 上册,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7 页。的结论。
上述结论,虽不能说毫无先入为主的主观成见,但从孟森两部讲义的材料来源、叙述重点及其所透露的史学观念来看,却仍然大体可以成立。然而自《明史讲义》 问世九十余年以来,孟氏编撰该书的宗旨,书中所体现的修史理想,亦即孟氏著述与中国传统史学最深层的联系,却并未得到充分而严谨的探讨,〔5〕会文七年前曾撰文,探讨孟氏《明史讲义》 《清史讲义》 及《满洲开国史讲义》 三书的关系及著述性质,但限于篇幅,未能对《明史讲义》 的编撰宗旨及相关重要问题予以专门而深入的探讨。今作此文,得以集中探讨更多的问题,资料得到进一步扩充,相关论述也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拓展。参见Liu Huiwen,On Meng Sen"s teaching and lecture notes of Ming and Qing history at Peking University during the 1930s,Chinese Studies in History,Vol.50,No.2,2017.甚至从未受到学界应有的关注,这对于探讨孟森这样一位史学大家的终身学术志业,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缺憾。
本文无意探讨书中所关涉的具体问题,也绝不以后来史学眼光妄议前贤著述之得失。兹以既存研究成果为基础,紧扣《明史讲义》 文本,并参照孟森其他著述及相关史学观点,钩索《明史讲义》 命名之本意,与编撰之义例、宗旨,表出作者编撰此书之苦心孤诣及其学术志业之所归,以就正于海内外关注孟氏史学的学者。〔1〕中华书局于1981 年印行商鸿逵编校的《明清史讲义》,至2006 年,又以该版的明史部分为底本,出版单行的《明史讲义》,此两版为中国大陆目前最为通行、征引最为频繁之本。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1981 年版经商先生整理,在内容上多有删改,甚至与孟森著书本意大相违背,而2006年版也不免此病,这一点学界早有指摘。因此本文论次孟氏史学观点,绝不敢根据此两版;
征引材料,一以其较早之本为据,即北大图书馆所藏该校出版组1930 年代发行的铅印本《明史讲义》(一册装),此本并未标明出版时间,但据尚小明先生所考,应系孟森1936 年最后一次开设“明清史” 课程时所发的讲义,且为《明史讲义》 最后定本,亦系商先生编校该书时所据之本,参见尚小明《孟森北大授课讲义三种编撰考》,《史学史研究》 2006 年第4 期。有关《明史讲义》 商氏整理本对原书之删改,可参徐泓《读孟森先生〈明史讲义〉》,《二十世纪中国的明史研究》,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1 年版。
《明史讲义》 历来被研究者简单地视为授课讲义,而极少有人注意“明史” 二字;
实则此书的编撰宗旨,即隐藏于此二字之中。自一般常识言之,书名问题似乎了无深意、无待详究:所谓“明史讲义”,即有关明代历史之讲义。故学者都因该书所述为有明一代之史实,则“明史” 二字自然指明朝史事,因而对于此书命名之曲折并不措意。会文以为,编撰历史讲义,理应叙次历史事实,自不待言;
然而揆诸孟森笔下“史” 字用例,如此寻常之书名,竟也暗含深意,别有所指。兹篇所考,即以搜集书中“史” 字用例为始,排比归纳,定其确指,不仅为研讨其编撰宗旨之一助,抑于孟氏以及晚近诸家史学著述之通解,亦有所裨,盖非细故也。
《明史讲义》 分为两编,第一编即《总论》。此编系全书纲领,道出作者史学观念较多。《总论》 目下第一章题曰“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因此章弁全书之首,且含“明史” 二字,自常理推测,孟森拟题之旨,必与书名中“明史” 之义不异。否则,书名与章题不合,体例自乱,孟氏著书,断不出此。故《总论》 之第一章,与“史” 字含义及书名问题关涉极深,可不言而喻,不能不致辨于此。《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开篇即论:
凡中国所谓正史,必作史者得当时君主所特许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国家从而是认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择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谓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杂众手而成之。唐时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认一家之言,亦有杂成众手之作。……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1〕孟森《明史讲义》,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北京大学出版组1930 年代铅印本,第1 页(索取号:916/1740)。本文征引《明史讲义》,俱出此本。惟书中第二编第六章“流贼及建州兵事” 一节述明思宗自缢,有“帝遂崩,明亡” 诸语,第七章“鲁监国事” 一节之末又述:“(壬寅,1662 年)十一月辛卯,鲁王殂于台湾,明亡。” 以同一部讲义叙述明代史实,而竟有两处不同的明亡记录,可知即使是这一版本,也有不尽精善、未及删定之处;
孟森晚岁编撰《明史讲义》,并未最终定稿。见该书第394、421 页。
此节文字居全书之首。细绎其文,知此处所有“史” 字,皆指史书,而且特指纪传体正史;
若以“史实” “史事” 解释其义,则不免张冠李戴。“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 一语,则显然与书名“明史讲义” 相照应。据此可以推知,书名及此处所谓“明史”,皆指清乾隆时修成颁布的《明史》 一书。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之后,继以第二章《明史体例》,此章起首即论:
史包纪志表传四体,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则各有同异。明史表传二门,表凡五种,其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四种,为前史所曾有;
又有七卿表一种,则前史无之。〔2〕孟森《明史讲义》,第4 页。
读此知孟森笔下“史” 字,特指纪传体正史;
而“明史” 自指清修《明史》 其书,则极为显白。孟森撰为《明史体例》 一章,其用意即在研讨《明史》 体例之得失,及其与此前二十三史之异同,则所谓“前史”,即指《明史》 以前二十三部正史,而绝非明以前历代史事之谓也。
据此而论,《总论》 两章的标题,若严格标点,当作《〈明史〉 在史学上之位置》 《〈明史〉 体例》。
以上所论“史” 字用例,尚可征之孟森其他论著,尤可证孟氏笔下,以“史”字当“正史” 之义,实前后不异,一以贯之。1916 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其考证清代史事之论文集《心史丛刊一集》,孟森自序该书,开篇即言“有清易代之后,史无成书”〔3〕孟森《心史丛刊序》,《心史丛刊一集》,商务印书馆1916 年版,第1 页。,原孟氏之意,盖指北京政府此时已开清史馆,董修史之事,然其成书,则遥遥无期也。1931 年以后,孟森执教于北大史学系,编成《清史传目通检》,其《绪言》 自述编纂宗旨曰:“于是取《清史稿》 之列传,与国史馆之列传,合为《通检》 一编,以为读清史而研究异同之助。”〔1〕孟森《清史传目通检·绪言》,《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 1932 年第2 号。则“清史” 当指史书,包含《清史稿》 《国史列传》 等在内,而绝非清代事实之谓,否则“读” 字即不知所云矣。1933 年前后,孟氏为热河新出土辽碑九种撰写《跋尾》,考释第一种《圣宗哀册》 曰:“额称‘文武大孝宣皇帝’,尊谥与史合。” 此处“史” 字,则指元修《辽史》。其余“可订史误” “撰人张俭,史有传” 之类,〔2〕孟森《辽碑九种跋尾》,《国学季刊》 1932 年第3 号。案《国学季刊》 此号脱期,其出版发行已晚在1934 年春,参见刘凤翥《跋孟森和陈寅恪给厉鼎煃的信》,《书品》 2009 年第5 辑。皆指《辽史》而言,而《跋尾》 前后文竟无“辽史” 字样。此类例证,在孟氏全部著述中不胜枚举。总之,无论早年晚年,其笔下“史” 字所指,皆系史书,尤指纪传体正史,而绝非史实、史事之义。
凡以上所举“史” 字用例,若以“史实” “史事” 解之,则扞格难通,前文已申之再三。孟森笔下,纸上之“史” 与客观之“史实”,其义迥然不同,绝无混淆,试再举二例如下。
《清史传目通检绪言》 论《清史稿》 为张煌言等人立传之曲折,曰:“故不能补于明史,特补于清史,以平论明清史实者之气。”〔3〕孟森《清史传目通检·绪言》,《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 1932 年第2 号。此处“明史” 和“清史”分别指《明史》 和《清史稿》,而孟氏指称明清两朝史事则绝不用“明清史”,而代之以“明清史实”。今日学界习用“明清史” 一语,常指明清史事,若绳诸孟森笔下之“明清史”,适成凿枘。孟氏序屠寄《蒙兀儿史记》 一书,论及六朝前后修史之不同:“至史之为书,六代以前,史家多以一心经纬史实,以铸一代之史;
唐以后惟欧阳《新五代》 为然。”〔4〕孟森《蒙兀儿史记序》,屠寄《蒙兀儿史记》 卷首,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民国刻本,第2 页。则“史” 与“史实”,泾渭分明,区以别矣。
孟氏笔下“史” 字之确训,尚可以同时史家著述佐证之。梁启超在清季撰成《中国史叙论》,下距孟氏以专力治史,尚早十余年,然任公文中“史” 字取义,竟不稍异,至其“史” 与“史学” 之界定,则尤可与孟说并观。此文开篇即言:“史也者,记述人间过去之事实者也。”〔1〕梁启超《饮冰室文集》 第6 《中国史叙论》,《饮冰室合集》 第1 册,中华书局1989 年版,第1 页。则“史” 并非“事实” 本身,特“事实” 之记载耳。入民国以后,任公撰成《中国历史研究法》,开篇又引申“史”义:“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其专述中国先民之活动,供现代中国国民之资鉴者,则曰中国史。”〔2〕梁启超《饮冰室专集》 第73 《中国历史研究法》,《饮冰室合集》 第10 册,中华书局1989 年版,第1 页。可知梁氏所谓“中国史”,非中国“过去之事实” 之谓,实梁氏当时计划中待撰之新体史书,以记述中国“过去之事实” 者也。梁氏笔下,“史” 与“事实” “史迹” 诸词,亦绝不使淆乱,如《中国历史研究法》 各章,第一章“史之意义及其范围”,第三章“史之改造”,皆论史书;
第六章“史迹之论次”,标题有“史迹” 一语,则与叙次史事有关。按之孟森之说,一一不谬,适可互相发明。
总之,梁启超笔下之“史” 字,其取用之义,与孟森相近,皆指史书。然则孟森为《明史讲义》 命名,其义本为当时、前代所习用,风气使然,初非孟氏一家所得而私者也。
考辨至此,书名问题乃可得一通解。孟森笔下的“史” 字,与“史事” “史实” 诸义绝无关涉,通常都特指纪传体正史,而此义为《明史讲义》 命名之所本,至此也可以断定。要之,凡孟氏笔下“明史” 一语,皆应施以书名号,方不谬于作者著书之本意。而所谓“明史讲义”,即研讨《明史》 之讲义,而绝非今人所习用之义,谓研讨明代史事之讲义也。若严格标点,当作《〈明史〉 讲义》。
《明史讲义》 意在研讨《明史》,但孟森编撰此书并不满足于此,而有更深层的学术关怀和宗旨。孟氏认定清修《明史》 隐讳史事,不能传信于天下后世,因而有重修之志。《明史讲义》 之作,正是为将来重修《明史》 提纲挈领、发凡起例。
孟森的修史之志,在《明史讲义》 的《总论》 尤其是其第一章《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竟未引起学界的注意。在征引此章相关文字之前,尚须厘清该章标题中“史学” 及正文中“信史” 诸词的含义。
孟森著书,遣词用字,不涉模棱;
笔下诸概念所指,分野极严,颇有“正名”的意味。“史” 之含义既已厘清,则孟氏笔下“信史” “史学” 诸语,亦可按图索骥,循名责实。“史” 字既然特指纪传体正史,顾名思义,则其所谓“信史”,自指可以传信的正史;
所谓“史学”,则专指与修史相关的学问,亦即著史之学,这与旧派史家的用词习惯一致,而与今日通用含义大相径庭。著史之学为“史学”一词本来的所指,也是旧派史家最为尊奉的学问,其研讨范围,包括史书体例、史文书法、笔削、褒贬、法戒等,故而为新派史家傅斯年所频频攻驳。〔1〕傅氏在1928 年发表《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论曰:“历史学不是著史:著史每多多少少带点古世中世的意味,且每取伦理家的手段,作文章家的本事。近代的历史学只是史料学。” 见欧阳哲生编《傅斯年文集》 第3 卷,中华书局2017 年版,第3 页。此问题牵涉孟氏史学观念的深层,并标识了他与新旧史学的关系,当另撰专文加以探讨,本文不能详为论述,仅引其端于此。
据此而论,“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这一标题的准确含义,为《明史》 一书在中国历代著史之学上的地位,也即《明史》 正史资格的问题。在孟森看来,清修《明史》 存在两大严重的问题,足以累及其信史品格与正史地位:一为隐没清先世史实;
一为不承认南明的正统地位。
《明史》 隐讳建州女真臣服于明朝及双方征战往来诸事实,自辛亥革命以来,已屡有学者加以指摘。《明史讲义·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对此也不稍假借:
根本之病,在隐没事实,不足传信。此固当时史臣所压于上意,无可如何,亦史学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隐没其事实矣,就史论史,亦无从发见其难于传信之处。故即敢于指摘,而无从起指摘之意。此尤见隐没事实之为修史大恶也。〔2〕孟森《明史讲义》,第2 页。
因其有违传信之旨,大亏史德,孟森不慊于此书,乃一反清人表彰褒扬之成说,严诋而痛斥之,至以“修史大恶” 为言。
不但此也,《明史》 因隐没建州女真事实,遂连累明文武官员凡与辽东有关涉者,或“削其在辽之事迹”,或径不立传,致全书前后不应,首尾横决,体例自乱。孟森论其病根所在:
在史亦为文字之失检,而其病根,则在隐没而故使失实,此读明史者应负纠正之责,尤为重要,甚于以往各史者也。〔1〕孟森《明史讲义》,第3 页。
其意甚明,即《明史》 隐讳史实之病苟不能祛除,则此书不能与二十三史同尸正史之位。
曲笔文饰之弊,历代正史多不能免,皆赖后世史家为之订正增补;
然而在孟森看来,《明史》 此弊,累及全书,远非前史之比。此皆因清代发祥,大约与明朝开国同时:
从古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于关系新朝之处,例不能无曲笔。然相涉之年代无多。所有文饰之语,后之读史者,亦自可意会其故。从未有若明与清始终相涉,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2〕孟森《明史讲义》,第2-3 页。
凡此绝非小疵之可以补订考证济事者,因而孟森遂有将《明史》 纪、传、志悉行整理、补充之议:
凡为史所隐没者,因今日讨论清史,而发见明史之多所缺遗,非将明一代之本纪列传及各志,统加整理补充,不能遂为信史。〔3〕孟森《明史讲义》,第2 页。
所谓“信史”,即可以传信的正史。史书不能征信,则非重修不足以传世,孟森所论是否偏颇,暂且不论,但他主张对《明史》 “统加整理补充”,则已是重新修史之意了。
整理、补充以外,学者于《明史》 尚有纠正之责。《明史》 不认南明弘光、隆武、永历诸帝正朔,不仅未能列为《本纪》,甚至未能在诸王传之外,单列《三王传》,而是将三帝附入其始封王传记之后,从而深没南明史实。孟森论曰:
而于明南都以后,史中又草草数语,不认明之系统,此又夫人而知其当加纠正,不待言矣。〔4〕孟森《明史讲义》,第2 页。
清乾隆时纂成《明史》,勒为正史,颁行天下,下距孟森讲学北大,已近二百年。《明史讲义》 以《明史》 隐没清先世及南明事迹,不能传信,有失正史资格,故孟森发难,而有重修之说。
孟森重修《明史》 之志,尚有其他证据可寻。孟氏推重宋代欧阳修、司马光,尝论:
自唐以下,史家眉目,终以欧阳、司马为标准,虽不能至,心向往之。〔1〕孟森《史与史料》,《文献特刊》 1935 年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十周年纪念号。“向” 本作“响”,盖误。
按:此处所谓“史家”,根据孟氏笔下“史” 字含义,可知并非今日习见之义,泛指历史学家,而是特指作史之家。孟森《明史讲义》 开卷处也有相关论述:
唐以后则修史之责,皆国家任之,以众手杂成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经一家重作,而精密突过原书者,惟欧阳修之《新五代》 足当之。其余皆敕撰之书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网罗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2〕孟森《明史讲义》,第1 页。
对读以上两则材料,“自唐以下” 即“唐以后”,所“不能至” 者,即以“私家之力” “网罗散失,以成一代之史” 也,则第一则材料中孟氏推崇欧阳氏的著史之学,可以在第二则材料中得到解释:薛居正已修成《旧五代史》,而欧阳修以一家之力为之重修,成《五代史记》,而更精于原书。联系到清乾隆时所修《明史》亟待整理、补充和纠正的种种缺陷,以及孟森生当两百年以后,仍发愿以私家之力为之重修,成一新《明史》,使之更精于原书,可知此等处表面上是景仰欧阳修的修史之业,实际上无异于孟氏重修《明史》 之志的夫子自道。“心向往之” 一语所透露的消息,尤其吃紧!
以上仅根据《明史讲义·总论》 第一章相关文字,考见孟森所建重修《明史》之议,已极为显白。实际上,孟氏自壮年即研讨建州女真在关外之开国史,从而察觉《明史》 隐没史实之病,故对于此书深致笔伐。早在1914 年,孟氏撰成《清朝前纪》(列为《心史史料》 第二种),对于此一公案,即多有发覆之论,而有重修《明史》 之说。如该书《女真纪》 引述《明会典》、陈仁锡《潜确类书》 所载女真史事后,论曰:
此可见明代于女真纪录甚详,而《明史》 概削之。清亡后当修《清史》,亦正当并修《明史》 也。〔1〕心史(孟森)《清朝前纪·女真纪》,《心史史料》 第1 册,时事新报馆1914 年铅印本,第9 页。
又如该书《褚宴充善纪》 论《明史·食货志》 中明与女真互市之史料:
史文所言至此。开元南关一市,始终未罢。《史》 仅言以待海西,讳建州不见明文。又于抚顺开关设市,明徇董山之请,为建州兴盛之一大关键,则更不着一字。此种无谓之史书,乌足行世,易代以后,必有重修,乃备事实,特尚非今日所能言也。〔2〕心史(孟森)《清朝前纪·褚宴充善纪》,《心史史料》 第1 册,第47 页。
此两处都已明言重新纂修《明史》,其跃跃欲试之意溢于言表,此时尚在《明史讲义》 问世之前近二十年。由此可见,孟森在辛亥革命以后,即已立定重修《明史》之志;
至晚年编撰《明史讲义》,再申此论,不仅与壮年学术主张一脉相承,而且是对这一主张的践行了。
《明史讲义·总论》 设《明史体例》 为第二章,专门讨论《明史》 体例问题,尤其是书中表、传两体分目之由来,以及与前代正史之异同,如 《七卿表》 系《明史》 始创;
《宦官》 《流贼》 与《土司》 三种专传,为《明史》 所增。〔3〕孟森《明史讲义》,第5-7 页。依前文所论,凡此有关史书体例优劣、异同等问题的学问,都在孟森所谓的“史学”也即著史之学的范围之内,这也深刻体现出《明史讲义》 为将来重修《明史》 发凡起例的编撰宗旨。
商传注意到《明史讲义》 主要以正史叙述明代史实,而不引用《明实录》 的相关记载,因而产生疑惑,并认为孟森在材料取舍上“太显偏颇”。〔4〕商传《〈明史讲义〉 导读》,孟森《明史讲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版,第10-11 页。罗仲辉解释孟氏明、清史两部讲义主要取材于《明史》 和《清史稿》 的原因:
孟先生认为,《明史》 和《清史稿》 尽管在体例和内容上都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点,但它们经过众多史家的长期努力,充分利用史馆里的丰富文献,对前代史事的网罗超过了所有的私家著述。这是孟森先生所以要取材于《明史》 和《清史稿》的主要原因。〔1〕罗仲辉《孟森先生〈明清史讲义〉 的编撰特点》,杨向奎主编《清史论丛》 第8 辑,中华书局1991 年版,第16 页。
商、罗二先生未曾措意于书名中“明史” 二字的特定所指,也未能深究孟氏隐藏于此二字之中的著述本意以及该书的编撰宗旨。《明史讲义》 既然是研讨《明史》之讲义,又因《明史》 并无正史资格,而有整理、补充和纠正之责,并非完全以考证为目的的历史著述,所以孟氏编撰《明史讲义》,自然是以《明史》 为研讨对象和主要的材料来源,其他官私典籍都只是辅助材料。进言之,孟氏著述的根本目的,在史书而不在史事,在著史而不在史料的考订,以故二先生所论皆不能得其要领。
要之,《明史讲义》 设立《总论》 一编,既未提挈明代史实纲领,也未讨论明代史料问题,而对于所谓“史学” 亦即著史之学的问题,则郑重其事,详予研讨,这种史学著述的实践,与同时期傅斯年所反复强调的“历史学不是著史” “史学即是史料学” 等观点,以及由此形成的重视扩充原始资料、提倡专题研究的风气格格不入,甚至针锋相对,几成凿枘。
《明史讲义》 倡为重修《明史》 之说,然而修史不能不先定义例,义例既定,然后何人可以入史、何事可以传后,方可准以下笔。前文已论及,孟森治史,崇尚私家著述,首重宋代史学,而对于欧阳修、司马光则推崇备至。孟氏编撰《明史讲义》,凸显知人论世的史识,以法戒为义例,即受到二氏史学的深刻影响,而这一点尚未引起学界充分的注意。
《总论》 第二章《明史体例》 附有《明代系统表》,罗列明代列帝的世次、庙谥等内容,《明代系统表》 前有孟森识语,称此系“所谓知人论世不可少之常识”〔2〕孟森《明史讲义》,第7 页。。“知人论世” 四字在书中虽不显眼,但却值得注意。《孟子·万章下》 有“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 一句,为其最早的典故出处。但此处则是有取于欧阳修著述中的知人论世之识,并加以表彰。孟森在另一文章中论及:
《新五代》 自立义例,以知人论世之识,牖启后人,极史之能事。〔1〕孟森《史与史料》,《文献特刊》 1935 年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十周年纪念号。
“史之能事”,即撰作纪传体正史之能事。据此可知,欧阳修史学中的知人论世之识为孟氏此旨的直接来源;
而《五代史记》 的义例,则是包括是非、褒贬和笔削等在内的价值评判标准。在孟氏看来,史书的义例正是史家在掌握了充分的史料、史实的基础上知人论世的依据,也是史书的灵魂。无论是史书的义例,还是史家知人论世的史识,其目的都在于启迪后人、成就经世的史学。〔2〕孟森年少时即已抱定经世致用的治学宗旨,终身不变,作者已撰专文,详见刘会文《兼收并蓄与调和会通:孟森早岁读书治学考述(1872—1898)》,《史林》 2023 年第3 期。
此外,书中又拈出《资治通鉴》 “法戒” 之说,以为“史之本义”,非此说不能当,遂表彰而引申之,不遗余力。《明史讲义》 论修史:
今欲知史之本义,莫重于为法为戒。〔3〕孟森《明史讲义》,第32 页。
在中国传统史学的语境之下,史书包含事、文、义三个层面,那么,“史之本义”指的就是纪传体正史“义” 的层面的根本内容,易言之,则是纪传体正史的根本义例。可知,在孟森看来,纂修正史,必须以法戒为根本准绳。按司马光《进资治通鉴表》 有“专取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为编年一书”〔4〕司马光《进资治通鉴表》,《资治通鉴》 第20 册,中华书局1956 年点校本,第9607 页。何龄修先生曾论及孟森“法戒” 之说,认为“是直接继承司马光的评判‘前言往行’,‘善可为法,恶可为戒’ 的思想而来”,据何先生注释,知系引自尹达所编《中国史学发展史》。今查尹书“司马光的正统历史思想” 一节正文,确曾征引司马光“善可为法,恶可为戒” 诸语,但并未标注出处,也未提及孟森。又何先生认为孟森法戒之说,远取自刘知几《史通·直书》 《曲笔》 两篇,则并无根据,论证略显牵强。何先生认为此说师法传统史学,立义陈旧,但对于孟森明、清史二《讲义》 将其作为编撰义例这一点,则不暇详论,也未据以钩索孟氏修史之志。见何龄修《中国近代清史学科的一位杰出奠基人——试论孟森的清史研究成就,为纪念他的诞辰一百二十周年而作》,杨向奎主编《清史论丛》 第8 辑,中华书局1991 年版,第5 页;
尹达主编《中国史学发展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 年版,第229-230 页。诸语,此即《资治通鉴》 书名中“鉴” 字所取之义,亦为孟氏法戒说之所自出。意即纂修正史,须明著善恶,以治乱兴衰的历史经验与教训,昭示于天下后世。由此可见,法戒与是非、褒贬、笔削等同为史家笔下的价值评判标准,只不过法戒偏重于政治层面,而是非、褒贬、笔削等偏重于道德层面。
总之,庐陵以重修《唐书》 《五代史》 之大典,涑水以勒成《资治通鉴》 之盛业,光照史坛,传世不朽。二氏之学,俱为后世史家所景仰。孟森崇尚私家著述,表彰知人论世之学,引申法戒之义,语次上踵欧阳、司马之武,以修史自任、以史学经世之意,班班可考。
孟森的史学观念,既以知人论世为修史之能事、以法戒为最重要的修史义例,视之为著史之学的两大要义,今欲一考《明史讲义》 是否寄托其重修《明史》 之志,只需论列该书编撰是否有合于此二义即可。1932 年,孟森初次开设“明清史”课程,其课程说明言及讲义编撰:
明清史据本校课程计画……惟纪代讲义,止编乾隆末年,其间亦自分段落。如明之开国、请难(应作“靖难”)、夺门、议礼等大关目,皆于一朝政治之变迁有关,本此作为纲领云。〔1〕《国立北京大学史学系课程指导书·课程说明》(民国二十一年八月至二十二年七月),北京大学档案馆,BD1932012。
其中“开国” “靖难” “夺门” “议礼”,即是《明史讲义》 第二编《各论》 之下第一至第四章的标题。而孟森笔下“政治” 一语,亦不尽同于今日习用之义,而有特殊所指,实与“资治通鉴” 之“治” 同义。由此可以考见,孟氏为《明史讲义》 定下的编撰义例符合司马光法戒之说。
兹排列该书《各论》 目次如下,并附以按语:
第一章 开国
第一节——太祖起事之前提(附群雄系统表说);
第二节——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节——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第四节——洪武年中诸大事(书前目录缺此节,据正文补)
按:《明史讲义》 最措意太祖所开创的各项制度,又将其变迁过程贯穿全书。此章即叙述太祖开国创制,第三节论:“明承法纪荡然之后,损益百代,以定有国之规,足与汉唐相配。……今于明祖创意所成之制度……疏通证明之,见明祖经理天下之意。”〔1〕孟森《明史讲义》,第48 页。在孟森看来,此事与明代国运兴衰最有关系。同时,又表彰太祖养士之功,〔2〕商鸿逵也注意到《明史讲义》 所强调的太祖养士之功,见氏著《述孟森先生》,杨向奎主编《清史论丛》 第6 辑,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14-15 页。认为太祖时“风气养成,明一代虽有极黯之君,忠臣义士极惨之祸,而效忠者无世无之,气节高于清世远甚。盖帝之好善实有真意,士之贤者,轻千里而来告之以善”,〔3〕孟森《明史讲义》,第101 页。故而此章内容,在知人论世的同时,侧重于“善可为法” 的一面。
第二章 靖难
第一节——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节——靖难兵起之事实;
第三节——靖难后杀戮之惨;
第四节——靖难以后明运之隆替;
第五节——靖难两疑案之论定;
第六节——仁宣两朝大事略述;
第七节——明代讲学之始
第三章 夺门
第一节——正统初政;
第二节——土木之变;
第三节——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节——景泰在位日之功过;
第五节——夺门;
第六节——成化朝政局;
第七节——弘治朝政局;
第八节——英孝宪三朝之学术
第四章 议礼
第一节——武宗之失道;
第二节——议礼;
第三节——议礼前后之影响;
第四节——隆庆朝政治;
第五节——正嘉隆三朝之学术
按:以上三章,措意于太祖所定制度及其“经理天下之意” 得到延续或逐渐废弛的过程。其下各节标题之中,如“得失” “惨” “隆替” “功过” “失道” “政治”等语,画龙点睛,都有鲜明的是非、褒贬色彩,多系政治层面上的价值评判。很明显,此三章内容,都贯穿了知人论世的旨趣,并侧重于“恶可为戒” 的一面。此外,各章于政治大端以外,皆设专节叙述该时期的学术。孟森推崇宋明学术,尤重讲学之风,以为深有裨于世道人心,影响于政治及士大夫风气者,既深且远,故其第二章第七节论:“明清两朝士大夫大抵尊重儒学,尤尊宋儒之义理,至清中叶始偏重汉学,及清末而吐弃义理,遂卒有西国科学排斥宗教之习向。明则始终未有此变,故气节操守,终明之世不衰,政教分合之故,读史者不可忽也。”〔1〕孟森《明史讲义》,第152 页。按:此处经商氏整理,删去“及清末而吐弃义理,遂卒有西国科学排斥宗教之习向” 一句,见孟森《明清史讲义》 上册,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118 页;
《明史讲义》,中华书局2006 年版,第136 页。第三章第八节论:“……故清议二字,独存于明代,读全史当细寻之,而其根源即由学风所养成也。”〔2〕孟森《明史讲义》,第215 页。第四章第五节又论:“明一代士大夫之风尚最可佩,考其渊源,皆由讲学而来。”〔3〕孟森《明史讲义》,第291 页。据此可知,在孟氏看来,学风之演变,与“一朝政治之变迁”有关,所谓“政教分合之故”,宜加详究。而此种章节设计,亦在为法戒张本,而颇有张之洞所谓“古来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4〕张之洞《劝学篇·序》,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 第12 册,武汉出版社2008 年版,第157 页。的意味。
第五章 万历之怠荒(正文标题作“万历之荒怠”)
第一节——冲幼之期;
第二节——醉梦之期;
第三节——决裂之期;
第四节——光宗一月之附赘
第六章 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
第一节——天启初门户之害;
第二节——天启朝之奄祸;
第三节——崇祯致亡之症结;
第四节——专辨正袁崇焕之诬枉;
第五节——崇祯朝之用人;
第六节——流贼及建州兵事
按:此两章叙述太祖所定制度彻底崩坏和“经理天下之意” 尽皆废弛,也即明朝最终衰亡的过程,其章节标题中“怠荒” “门户之害” “奄祸” “致亡之症结” “诬枉” 等语,也有明显的是非、褒贬色彩,则这两章内容,在贯彻知人论世这一旨趣的同时,仍侧重“恶可为戒” 的一面。而“崇祯朝之用人” 及“流贼及建州兵事” 两题虽未直接寄寓对朝政的褒贬,但其内容与明亡有直接关系,章题“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 则鲜明地体现了《明史讲义》 取司马光法戒之说以为编撰义例,明著前世善恶,借以垂鉴后人的旨归。
第七章 南明之颠沛
第一节——弘光朝事;
第二节——隆武朝事(附绍武建号);
第三节——永历朝事;
第四节——鲁监国事
按:此书于崇祯一朝之后,设专章讲述南明史事,则旨在纠正《明史》 不认南明为正统、深没南明史实的问题〔1〕商鸿逵在论列此章内容时,也强调了这一点,参见氏著《述孟森先生》,杨向奎主编《清史论丛》第6 辑,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15 页。:“今特矫而正之,叙事虽不能详,名义要不可终晦也。”〔2〕孟森《明史讲义》,第397 页。全书以“(壬寅,1662 年)十一月辛卯,鲁王殂于台湾,明亡” 作结,以为至此方为明代史事之全部。对于《明史》 所隐没的清先世史实,书中虽无充分的整理、补充,但孟森已另著《明元清系通纪》,对清先世在关外的事迹予以全面而深入的发掘、整理和考订。孟氏自序云该书“既为《明史》 所削而不存,又为《清史》 所讳而不著,则此一编,正为明清两《史》,补其共同之缺也”〔3〕孟森《前编弁言》,《明元清系通纪》(五卷本)前编,北京大学出版组1934 年铅印本,第1 页。,这也从侧面佐证了《明史讲义》 的编撰宗旨,正是为将来重修《明史》 提纲挈领、发凡起例。
除了士大夫风气以外,孟森还将“不得罪百姓” 论贯穿于全书,商鸿逵评介《明史讲义》,曾指出这一点。〔4〕参见商鸿逵《读孟森著〈明清史讲义〉》,《中国史研究》 1983 年第1 期。其子商传继承此说,亦有较详论述,参商传《〈明史讲义〉 导读》,孟森《明史讲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版,第7 页。孟氏意在引申孟子民本之说,将“不得罪百姓”视为有明一代兴亡的关键:太祖能得民心,奠定国基;
子孙不能尽遵,遂至于衰乱灭亡。据此而论,书中所总结的“不得罪百姓” 论,实为孟氏知人论世的资鉴,也是法戒义例在书中的重要体现。
《明史讲义》 的编撰,既然旨在贯彻知人论世之识,以“法戒” 为义例,并准以下笔,则史事之无助于知人论世,或无关法戒、有悖法戒者,概不阑入。时人已论及:
以其为大学讲义,故全写个人研究心得,未经自己研究者概不滥入,如明清对外关系大事,郑和下西洋、耶稣会士东来、中俄尼布楚条约等等,讲义几不涉及……。传统史学对先生有深刻影响,在两断代史所见最为明显。〔5〕杨向奎、何龄修《孟森学案》,《百年学案》 上,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7 页。
揆诸孟森著书本意,并非列举明代所有史事,麇集于一书之中;
何人可法,何事当戒,取决于作者的抉择去取。而书中之所以不涉及明与外洋交通,则是因为在孟氏看来,这些史事都无关乎法戒和政治得失,也无助于知人论世。这固然可以归因于传统史学的影响,但并非“全写个人研究心得” 所致也。
观《明史讲义·各论》 目次及具体内容,可知此书叙述明代历史,对于人物品鉴、世事得失再三致意,体现了通达的史识,借以表彰欧阳修的知人论世之学;
又尤其注重表出朝政美恶、君臣功过,将其作为叙述取舍的标准,借以引申司马光“善可为法、恶可为戒” 之说,并将其作为该书最重要的编撰义例。据前文所论,孟森将“知人论世” 视为纂修正史的能事之极致,将“法戒” 视为纂修正史的根本准绳,而《明史讲义》 拈出欧阳修、司马光二氏史学中的这两大要义,加以会通,并贯彻于全书的编撰,绝非偶然。本文论述至此,已有充分的根据可以证成孟森《明史讲义》 的编撰宗旨,确实是在为将来重修《明史》 提纲挈领、发凡起例。
综上所述,孟森推崇私家著述,久蓄修史之志,将著史之学置于极重要的地位,因不满于行世已近两百年的清修《明史》,而发愿为之重修。《明史讲义》 的编撰宗旨,即是以新式章节体的讲义,为将来重修纪传体《明史》 提纲挈领、发凡起例、树立模范,可谓“以新瓶而装旧酒”〔1〕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 引时人语,见《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 年版,第285 页。。孟森推崇欧阳修以一家之力重修《五代史》,尤其注重表彰其知人论世之识,又再三引申司马光《资治通鉴》“为法为戒” 之义,视之为最重要的修史义例,并将二者融贯于《明史讲义》 全书的编撰,盖将以修史之业自任,启迪后学,示来世史职以轨则,而与傅斯年提倡的新史学始终保持着相当的距离。孟森的史学是以经世为宗旨的史学,《明史讲义》的编撰无疑是这一学术宗旨的集中体现,并非搜集史料、考订史实所能范围。
历来研究《明史讲义》 的学者,多视之为一般的授课讲义,而对于作者著述的微旨深意,则鲜有道及者,遂致孟森志业晦而不著,迄今九十余年,兹将其沉隐钩索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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