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的理论新解

时间:2024-09-15 08: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张文显

“三治融合”是桐乡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是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并被实践充分证明科学有效的善治方式。“三治融合”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命题的关系,“三治融合”能够在多地区、多领域推广和运用的内在逻辑,“三治融合”这一概念的发展趋势,是研究“三治融合”难以绕开的重要议题。

“三治融合”丰富和发展了“枫桥经验”,可以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中最具标志性原创性的金色名片,正是因为有“三治融合”等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经验,才有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命题的实践依据和理论来源,“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个时代命题才得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式创新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构成性价值。

“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又具有基层社会治理的独立价值,创造出一种中国式基层治理文明新形态。正因此,“三治融合”“三治相结合”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而且“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这三句对“三治”经验的解读还写进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之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把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目标之一,其第四节、第五节分别规定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推进法治、德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把“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容和新时代社会建设与治理的成就和经验,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与“枫桥经验”相提并论,充分说明“三治相结合”(三治融合)在经验上的独创性和在价值上的独立性。可以说,“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已经不只是枫桥经验的“续篇”,而且成为中国式基层治理新文明的“开篇”。

“三治融合”是桐乡人民在实践中探索和深化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最初,它是一种“一花独秀”的地方经验,如今,经过全国各地的移植、优化和广泛实践,已经成为“花开满园”的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普遍经验、破解大国社会治理赤字的东方经验。同时,“三治融合”最初被定义为基层社会治理小家碧玉式的“小微”经验,如今,它的精髓要义和成熟做法得到学理化阐释和升华,在市域治理、网络治理、数字治理等领域广泛推广和运用,成为全领域社会治理大家闺秀式的“头牌”经验。这种系统性实践转型首先得益于关于自治、法治、德治及其融合越来越深入的科学化规律性认识,是理论创新引领了实践创新。

关于自治的认识深化和理论创新,首先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面,纳入全过程人民民主范畴,历史性地升华了“自治”理论和实践。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一部分(报告的第六部分)提出“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强调指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范畴,从理论上、政治上升华了“自治”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了“三治融合”的科学内涵和实践意义。

关于自治的认识深化和理论创新,其次体现在明确政治定位和发展方向。鉴于某些地方的群众自治前些年出现扭曲、异化现象,甚至被黑恶势力操控,党的十九大以来,无论是政界还是理论界,都深刻认识到,自治不能是无政府的自治,更不应是脱离党的领导的自治,因而强调自治是党组织领导的自治。一方面,加强党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使党的领导与基层民主自治相统一,使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基层治理有机衔接,通过政治、组织、机制、能力等各方面引领基层民主、保障基层民主、发展基层民主。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坚强领导和主动作为,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社会治理全部活动之中,增强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和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和民主自治能力,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社会治理,是人民民主的突出特征和显著优势。社会治理必须紧紧依靠群众,把更多社会治理资源和力量交给老百姓,不断塑造和培养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治力量,鼓励和支持市民、村民及各行业、各组织开展多元合作和协同共治,共同应对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党中央提出的“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新思想新方略,可以说就是对桐乡等地创造的加强党组织对基层自治领导的各种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制度设计。

就法治来讲,认识深化、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第一,法治不是一般的法律规则之治,而是良法善治;第二,法治之法,不限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是包括了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规范等;第三,法治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更为凸显,我们不仅要通过法治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要通过法治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法治环节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人权得到尊重、权利得到保护。

就德治来讲,认识深化和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第一,突出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德治中的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第二,与法安天下对应,德治的本质功能是德润人心,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良善习惯陶冶情操、引领民风。第三,推动道德规范成文化、文本化,便于人们知晓、遵守和监督。第四,加强对各种社会公德性质的道德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使之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以上关于自治、法治、德治的认识深化和理论创新,进一步揭示了“三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规律,表达了新时代基层治理新格局中的辩证思维和系统观念,引领基层社会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

从独立存在的自治、法治、德治到“三治相结合”“三治融合”,是在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科学概念。“三治融合”已经从一种平面的经验描述,上升为一种立体的理性概括,并成为基层治理的科学范式。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的十九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决议,写进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具有高度的法规性、权威性,且为越来越多的人广泛知晓。因此,对这一科学概念我们应当有敬畏之心,不应当随意变动,无论是拆分还是叠加,都是不合适的。现在社会上有多种变通的说法,需要审视和推敲。“三治”是一个整体,不能随意增减,“融合”是一门艺术,不可机械看待。未来我们对“三治融合”的研究,要更注重挖掘其方法论内涵,拓展其文明阐释维度,提炼原创性政理、法理、哲理命题,促进它的国际化传播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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