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评审因素量化促进政采廉洁高效

时间:2024-09-15 08:36:01 来源:网友投稿

阮相儒

【摘要】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量化,不仅是现行法律规章的要求,也是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廉洁性和高效性的途径。当前,执行层面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判断评审因素量化的标准上,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
评审因素;
量化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中的两大关键点可归结为廉洁性和高效性。而评审因素量化,不仅是现行法律规章对于政府采购的要求,也是提高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廉洁性和高效性的有效途径。

量化评审因素的法律依据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目前主要来自三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一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其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其三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

通过研读原文可以看到,《条例》中强调的是评审因素“分值设置”“对应”,即分值权重的分配要与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到了87号令,具体为若“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则“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2号令更是进一步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评审因素均应量化至“分值”“权重”。

量化评审因素的意义

随着政府采购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因素量化问题越来越重视,与之相关的要求也越来越细致。这都是因为评审因素的量化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意义重大。

第一,将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科学性,解决评审过程的随意性。量化评审因素有助于客观反映采购项目的特点,能体现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或服务要求中不同的重要性和优先级。同时,因为评审因素经过客观量化,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将外聘专家、采购人代表的个人主观好恶对评审结果的影响降到最低,遏制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廉洁性,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可以倒逼采购人制定更详细、明确的采购需求。量化评审因素的前提是制定详细明确的采购需求。一份详细明确、贴合采购项目特点的采购需求,能锚定采购目标,明确采购边界,在项目履约阶段避免歧义,减少无谓的合同改动。此外,还能明确各项标准,对项目完成后的预算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如何有效量化评审因素

当前,执行层面的主要争议与困惑都集中在判断评审因素是否细化和量化的标准是什么。笔者就如何有效量化评审因素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对政府采购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

首先,对于客观、可量化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如货物采购中的仪器设备的检出限、复现性等;
服务采购中的维保服务的巡检频率、值班人员数量等),可采用“直接扣分法”“计算法”或“区间法”进行评分。

“直接扣分法”即约定某一类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每负偏离一条扣多少分。如,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技术规格中加注“▲”号的技术指标有负偏离的,则每有一项负偏离,将扣除1分。

“计算法”即约定通过某一计算公式来计算投标人该项评审因素的得分,例如,Si=Smax(Ti-Tmin)/(Tmax-Tmin),其中Si为某一技术指标的实际得分值,Smax为某一技术指标的最大得分值(即得分权重),Ti为某一供应商针对该技术指标的实际响应值,Tmin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该技术指标的最低可接受值(如未规定最低可接受值,则取所有有效供应商中该技术指标的最低响应值),Tmax为所有有效供应商中该技术指标的最高响应值。

“区间法”即通过约定供应商针对某一特定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的响应值落在不同的区间而得到其所对应的不同分值。如,对于越高越好的指标,响应值≥1.2倍规定值时得满分;
规定值≤响应值<1.2倍规定值,得满分分值的为0.8;
0.8规定值≤响应值<规定值,得满分分值的为0.6;
响应值<0.8规定值,不得分。

其次,对于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如货物采购中要求设备外壳为304不锈钢,操作系统为windows10等),根据22号文规定,这类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可要求供应商逐项进行响应说明,若有负偏离或经评审被判定为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其投标或响应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对于既不客观又不可量化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如货物采购中的大型科研设备的安装调试方案、LED屏幕等宣传设备在重大活动前的保障方案;
服务采购中的运维方案、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等),可采用“逐项得分法”。此处以安装调试方案为例,在评审因素中列明供应商需在其“安装调试方案”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如接货准备、场地要求、水电要求、安装调试进度等,并按各项工作内容的重要性设置不同的分值权重,在评审中对上述内容逐项检查,若有缺漏或经评定与本项目无关的则不得分,否则即得到该项的全部分数。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分析。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六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针对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网络基础建设项目(非集中采购部分)(二次)举报案作出处理决定。该案招标文件附件4(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中,针对方案设计(5分)和针对售后服务(2分)这两项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被财政部认定为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即针对既不客观又不可量化评审项的评分标准设置不符合22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方案设计这一评审因素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可以改为:“方案设计应当包含需求分析、拓扑图设计、设备选型说明、布线规划、安全规划与配置、VLAN规划与配置、地址规划与配置、路由规划与配置、远程接入、无线接入。投标文件中应当设置专节来对上述方案设计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性说明,在详细评审中,上述各项内容每一项的分值均为1分(也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分值)。如果投标人没有设置专节来对上述方案设计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性说明的,或者经评委评审后被认定为所作说明明显不合理或不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的,则对应内容不得分(如果评委评审后认定某投标人针对某项内容的响应性说明明显不合理或不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的,则应在《评审意见表》中对此加以说明)。”针对售后服务这一评审因素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可以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响应及时性(以从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机构所在地到项目现场从百度地图查得的驾车时间为准),3小时以内的得2分;
(3-5)小时的得1分;
超过5小时的该项不得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网点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该项不得分。”当然,还可以补充针对售后服务人员的评分标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22号文第二十一条中还特别提及可以将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其中要求供应商报出相关费用和成本,并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这就涉及在评审时应当怎样客观考虑的问题,而且相关评审因素又不能简单按投标或响应报价来考虑。我们设想是否可以设计一套公式,涵盖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消耗品费用(含可能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用)、人员费用(含操作、维护、管理等)、停机维护损失、在全生命周期内可能需要补充采购的备品备件、甚至当供应商中标后其所供产品不能达到其承诺值时,应当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赔偿等定量计算相关评审因素的评标价格,从而实现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有效量化,作为评审因素的目的。

结语

评审因素量化是当前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提出具体设想,希望能够帮助从业人员打开思路,创新改革,科学制定采购文件,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益,进一步增强采购活动的廉洁性和高效性。

(作者单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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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吉鹏,周建存.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市场, 2020(26):154-155.

[3]刘涛.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的必要性及其争议解读[J].中国招标,2020(06):32-36.

[4]王晟,伍桂岐,陈岺,梁梦雪,陈颖文.浅议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对应[J].中国政府采购,2020(08):55-62.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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