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为了规范医院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应制定规范的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下面是整理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最新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规范公司大宗商品采购程序及审核流程,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保证所有物资采购都能满足生产和经营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材料、设备、仪器、车辆、装修及大型办公设施采购。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量测仪器、车辆等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3.2工程部负责选择、评审、确认及更新认可的供应商(包括业主指定的供应商)。
3.3工程部负责监督材料的入库及使用情况。
4工作程序
4.1《认可供应商名册》(CG-01)的制定、评审及更新
4.1.1制定
a供应商须填写《供应商资格预审表》(CG-02),以申请进入《认可供应商名录》。
b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核实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料,在《供应商资格预审表》上写明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列入《认可供应商名录》。
c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将《供应商资格预审表》及《认可供应商名录》分类存档,并输入电脑供查阅。
4.1.2评审
a工程部采购主管填写《供应商评估表》(CG-03),提交分管副总经理。
b《供应商资格评估表》作为更新《认可供应商名录》的重要依据。
c所有《供应商资格评估表》均作为质量记录,由工程部存档。
4.1.3更新
a《认可供应商名录》由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更新,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
b对严重违反供货合约的供应商,采购主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可立即将违约供应商从《认可供应商名录》中除名。
c凡被除名的供应商一年内不能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工程部采购主管说明原因,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才可重新选用。
4.2采购
4.2.1采购权限
a5万元以下且符合《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的物资采购按《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
b5万元以上的大宗商品及其它大批量材料,由工程部统一实施采购。
c超过500万元的采购须上报集团。
4.2.2采购申请
《原材料/设备采购申请表》(CG-04)应提前一个月上报,进口原材料或特殊情况的采购作业应提前三至五个月提交申请。
4.2.3计划的变更
a采购申请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b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部采购主管说明原因,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4.3询价
根据采购申请,工程部采购主管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函进行询价。
4.4议价
工程部采购主管分析供应商报价,选择条件优惠的供应商进行议价。
4.5评审决议
工程部采购主管根据议价结果制定《物资采购会审表》(CG-05),提交领导班子会评审,选定供应商。
4.6合同制定与签订
4.6.1合同制订
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拟定《采购合同》(CG-06),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4.6.2合同签订
《采购合同》经总经理审批签署正式生效,原件交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管理。
4.7合同执行与变更
4.7.1合同自生效日起开始执行。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与供应商联系发货,通知项目现场材料的验收及入库工作。
4.7.2履行材料采购合同过程中,若有变更需求,就变更内容与供应商重新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是原合同的一部分。
5材料管理
5.1进料检验
5.1.1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与供应商联系组织发货,并通知项目经理做好材料入库前准备。
5.1.2项目部负责材料收货入库。
5.1.3项目部材料主管对进场材料核实、验收并上报工程部。
5.2材料仓储管理
5.2.1材料入库
5.2.1.1进场材料由项目部材料主管办理入库手续。
5.2.1.2材料主管、项目经理应在材料入库单上签字确认。材料主管将入库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程部和财务资金部。
5.2.1.4工程部对材料入库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5.2.2材料出库
5.2.2.1材料出库由项目经理批准,材料主管填写材料出库单,经项目经理、生产主管及领用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库。
5.2.2.2如因生产需要,在材料入库的同时办理领用的,应首先填写《材料入库单》,再填写《材料出库单》(CG-08),禁止直接以领用后的差额数办理入库手续。
5.2.3材料保管
5.2.3.1原材料的保管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物资设备是指采购资金在1-10万元之间,包括后勤服务、医疗耗材设备、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各参与部门都要廉洁自律,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以主人翁精神为出发点,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项采购工作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采购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织机构
成立桐梓县人民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为医院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和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审计科、财务科、价格科、院办公室以及物资设备使用科室等人员随机抽取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审议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章制度和有关招标文件。
2、协调、指导全院招标工作。
3、受理招标工作的投诉。
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负责相关的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是:
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2、后勤科主要负责后勤服务、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印刷品等品种的采购;设备科主要负责医疗耗材设备等的采购;信息科主要负责电脑打印机耗材、信息设备、信息软件等的采购。
3、代表医院与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4、组织管理招标活动。组织拟定招标文件商务内容及委托编制标底;汇报考察、发标、答疑、截标等事项;整理招标会议纪要和保管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及归档;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5、办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有关招标事务。
办公室下设采购组织机构,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是在采购工作环节中成立的临时性工作班子。采购组织机构各小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各项采购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成员)部门的职责
采购组织机构成员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审计和物资设备使用等。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担任牵头单位,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审计科、价格科:协同牵头单位,参与拟订采购工作方案;监督采购(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医院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3、使用科室: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材质、参考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主持或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4、财务科:负责财政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和管理;对医院确定购置物资设备的计划项目,要合理安排好资金,落实采购项目的经费到账,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负责;参与合同付款条款拟定。
5、审计科:全程监督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6、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
7、其他部门:参与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对采购工作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采购工作小组的设立
依据采购设备的内容和性质,采购工作小组由医院相关部门和科室临时组建,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采购小组成员组成应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
医院采购工作小组具体包括:询价谈判、考察及评标。人员组成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医院分管物资采购的院领导同意后确定。采购工作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含三人)。
1、询价谈判采购:符合招标采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设立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以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方式进行。
2、考察:采购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职能是负责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3、评标:对于招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在采购工作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参加评标并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招标结果。
第十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使用科室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工作小组和使用科室评标、谈判等议事规则
1、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2、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3、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信誉的签约客户。
4、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使用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三章、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活动按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医院后勤服务、医疗耗材、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的各类物资设备的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协助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
采购资源信息库除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外,还应从可供商品和已供商品两方面反映各种供应商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保证有两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物资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医院有关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四章、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程序指从采购工作立项起到物资设备验收归档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立项、邀请供应商、谈判、确定供应商、合同谈判、合同草签、合同审批和签订、合同实施、物资设备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十七条、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物资采购申请表》,报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
物资采购申请表通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第十八条、邀请供应商
采购计划确定后,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应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报价。一般情况下,应以投标报价书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采取密封方式进行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资格: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第二十条、供应商选定
询价谈判。询价谈判应成立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确定符合资质条件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被询价供应商进行一(二)次性报价。询价谈判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低价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其它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合同形式由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份额一般应至少一式四份,分交院办公室、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财务部门和供应商。院内管理复印件有效。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
凡以医院名义与供应商签定的采购合同,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署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实施
合同履行由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上报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包括形成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物资设备验收
每项采购活动,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使用科室以及物资、耗材库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计划财务科办理物资设备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会签的《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物资采购申请表”、“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分别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及院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七条、主要监督内容
1、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2、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情况;
4、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5、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7、采购文件、资料的规范化建立和存档情况。
第二十八条、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接受医院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拒绝付款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医院审计部门对1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医院审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医院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医院提出。
第三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医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医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院内正式立项,使用医院资金进行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指采购资金额度是指预计一种物资设备单项采购资金额度。
第三十七条、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采供部门组建的三人以上的采购工作小组完成,并参照本制度执行。采购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由采购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有关资料报备应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桐梓县人民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三
一。物资用品采购
1、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完备的原则进行,采购的品种和数量应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尽可能节约成本,减少库存。
2、采购范围: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设备设施添置、清洁用品用剂、办公用品用具等。
二。物品申购程序
1、各部门(管理处)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月物资采购计划表并交给仓库库管员,库管员应根据物资库存情况,核定整理各部门(管理处)的月物资采购计划表,月物资采购计划表送分管副总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同意,由采购人员根据批准情况按轻重缓急在当月内完成采购计划。
2、急需采购的物资,由部门分管副总批准,通知采购人员采购,但事后应由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填写请购单,经分管副总签字,报总经理同意,交财务审核报销。
3、采购所有物资必须全部入库,并由库管员填制入库单,如是供应商送货,由供应商提供发票或供货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库房;一联交供应商;一联交采购人员。
三。物资领用程序
1、部门领用物品时需认真填写领料单(品名、数量应填写准确,注明领用人),由分管副总签字后方能到仓库领用。
2、仓库库管员在发放物品时需认真按申领单品名和数量准确发放。
3、领料单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仓库保管留存,一份交财务留存。
四。其它
工程部门作为特殊部门,零星、少量、急用材料领取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确认并签定协议,在单位附近指定一家经销商,作为协作商家,商家必须保证材料的质量,并在同等质量中价格不能高出市场价。
2、使用单位应先按内部管理填三联《请购单》,先由部门经理签字,领取的原则必须是零星、少量、急用材料,量大成批的另组织货源并在物管公司库房领取。
3、协作商家见《请购单》后,有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发货。到商家取货必须由工程部指定一名专人领取,并填写三联《请购单》,一联留工程部,一联留商家,一联留分管副总。商家也可送货上门。
4、结算方式:当月底由商家凭《请购单》报分管副总,经总经理审核后,再开具发票交财务核报销。
5、采购管理责任:采购人员采购的各类物品必须保证达到公司提出的质量、服务和时限要求,如有不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由采购人负责赔偿。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监督范围:
(一)一次购进超过五万元的材料、设备等物资。
(二)每年累计采购数量较大的同类物资、材料等。
第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确因市场情况或工作需要,拟不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的,经公司主管监督的副经理审核后,报经理批准。
第三条 在招标开始前,负责采购物资的各部门,应按财务审批手续列出采购计划,填写采购计划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在招标之前和招标过程中,应组织必要的市场调查或考察。
第四条 招标由负责采购该物资的部门成立招标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部门要认真制定招标计划,填写招标计划书,招标计划经公司主管监督的副经理批准后实施。招标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一般包括: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兼)职采购工作人员、有关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应邀请纪委(审计)部门人员参加,招标小组组长由采购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担任。采购物资额度在五万元以下的,经公司同意,
招标小组可简化至3-5人组成(其中由公司指定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1人参加)。
第五条 参加竞标的单位一般应保证在两个以上,竞标单位数量较多的可酌情由招标小组组织初审。招标可从中确定一至两个供货厂家(商家)。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在报销时进行审核。需签订合同的,将合同内容报经理批准。
第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同类物资累计采购数量较大,需要确定定点供应商家(厂家)的,每年进行一次招标。其它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要在不影响招标和物资使用的前提下,提前安排。
第七条 各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含各类物资采购)要做到采购经手人员、验收保管人员、审批人员分离制衡。对采购到位的。大宗物资,各部门要制定相应制度,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所有参与物资招标与采购的人员要综合考虑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性能和供货方信誉等,要对招标与采购过程负责,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或采购人员违规违纪的,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单位)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人事监察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