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最新电信诈骗通报会优秀免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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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通报会篇一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杨东昊(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杨东昊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两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动运营商客服电话的虚假短信三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终得逞,但其犯罪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个人若未及时察觉,其财产便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况。
电信诈骗通报会篇二
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伙同赖伟城(已判刑)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xx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杨剑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xx年9月26日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诈骗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东城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三、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均另案处理)处拿来数十张银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637721元。20xx年3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88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三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三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电信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集团化之趋势,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虽未参与前一阶段对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而与前阶段诈骗犯罪人员相互配合,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骗局得逞、诈骗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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