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十3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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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一、拌和站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员分工如下:
组长:对拌和站质量负全面责任,完成好与段部签订的二oo四年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项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质量管理,主要抓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化验员:按规定做好各种试化验,包括材料进厂前、生产过程中及产品出厂前的试化验,对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有关质量内业资料。
二、化验人员必须做好原材料进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包括沥青三大指标检验,碎石酸碱性、粘附性、针片状含量、级配筛分,对黄沙及矿粉等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不符合技术要求杜绝进厂和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及时做好产品的温度、油石比、油水比、级配控制,保证每天检测频率,每天重新开机或更换拌和料类别时,必须重新化验。在用仪器做好检测的同时,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好产品外观目测工作,排除因设备运转不良而影响产品质量。
四、必须对出厂产品实行质量把关,保证拌和料温度、级配、油石比达到要求,均匀一致,无花白料,无结团成块或粗细离析现象。
五、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拌和机燃烧系统、冷料输送及沥青输送系统在标定状态下运行,严禁私自调节或非专业人员调节。
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废料损失或面层出现油包、阴阳面,早期破损,由相关责任人员负经济损失的20%,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负经济损失外,责任人自动离岗、单位不再安排其它工作,每月发给120元生活补助费,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它责任。
七、按规定对进厂原料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产品温度达到要求,油石比、油水比、级配合理,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并且各种内业资料齐全、准确,达到上级检查标准,奖励每人200元,否则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每人各罚与奖金等额的资金,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八、本责任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方一份。
九、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路段沥青拌和站
代表:
乙方:拌和站相关责任人
监督方:
签订日期: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副总裁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生产副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
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二、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三、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
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四、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六、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议;
劳动保护用品的审议。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制度。
四、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五、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
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
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
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四、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七、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八、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
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裁、生产副总裁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生产技术部总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发现事故隐患;
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
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
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
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责任制;
生产特点;
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
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一、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和北京市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
《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
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三、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
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
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
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三、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四十二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
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
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十九条、在各类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
二、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临时出入证;
四、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第五十条、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纠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施工现场必须有一名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冒险作业。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沟、口、孔、洞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现场周围有用电设施的,应采取断电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作业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有高空作业常识的人担任。作业者不得饮酒;
严禁抛掷工具、材料;
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登高梯子间距大于40cm或捆-绑不牢靠的;
高3米以上,无人监护的;
三、作业面下方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四、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外;
普通高压电线2.5米以外,无安全措施的;
五、天气恶劣(如风6级以上、雨雪天气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登高作业器具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
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
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五十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生产性建筑物做吊装锚点;
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做好防范措施。经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五十八条、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坏。因此,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别储存;
必须有明显标识。库存量不得超过有关安全标准;
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管理。
第六十条、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
领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两人签字,方可发放;
使用后的废液必须严格保管,定点回收处理。
第六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严守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凡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六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穿戴和使用相应的防护有效的服装和器具。
第六十六条、在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休息室、更-衣室和宿舍。
第六十七条、对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的生产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必须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主管副总裁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六十八条、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六十九条、做好女职工保护,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
第七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一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
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七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生产技术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
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七十四条、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较大事故应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一、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二、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
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三、需要有定点医院的当时诊断证明;
对于骨骼(特别是腰部骨骼)受伤者,原则上要有当时x光片诊断证明。
第七十七条、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八条、对于职业病的鉴定、报告和管理,要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发现职业病案例,要按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人力资源部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对职业病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二、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五、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员工均应熟知自身的质量职责,且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2、负责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质量教育,对每壹位员工要有计划的、针对性的、分阶段的进行质量教育,且做好记录。
3、负责编制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作为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依据。
4、坚持“质量第壹,顾客至上”的原则;
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壹切用数据说话;
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
5、进行事前质量控制:熟知质量技术标准、试验检验规程,做好技术交底。
6、加强过程控制:严格执行“三检制”,配备足够的各层次的质检人员,专职质检员要持证上岗,各层次的质量检验均应形成文字记录。
7、加强对原材料的控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检查产品合格证及ft厂检验方案,对于a类材料要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验,不合格品严禁使用。
8、各种设备、测量试验仪器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例检,确保于施工生产中安全运行和使用。
10、内外审核: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每年审核壹次,受审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审核组的工作,虚心接受审核组提ft的意见,且按照程序进行整改。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四
车间是企业内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对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工作质量负有重要责任,车间应遵循以下管理制度:
一、深入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发动群众开展:"产品质量信得过"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严格贯彻执行工艺纪律,制止违章操作,确保制造质量。
三、组织有秩序的生产,搞好文明、安全生产,保持环境卫生。
四、组织好质量自检、互检,支持专检人员的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车间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不断改进质量,发生质量问题时,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分析研究解决。
五、掌握本车间质量状况,认真填写质量记录,落实质量奖惩制度。
六、针对车间内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提出课题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设计、工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共同研究解决。
七、对不合格产品车间负完全责任。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五
一、驾校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小组,分别由驾校领导,教学业务部门领导、教研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教练教学质量考核。
二、教学质量用教练的个人教学质量分来衡量。
三、每期由学员对任课教练的教学情况进行测评,取平均分作为该教练的教学效果质量分(考试及格率另算)。
四、教练每期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对连续二期考核成绩最低的教练,驾校将采用不再聘任的措施,限期改进提高,待确有提高后再续聘上岗。
五、驾校理论教学质量考核制度考核细则(参考标准):
1、使用旧教案位不合格教案,不得分,教案不全视程度扣分;
2、无提前备课量视情节扣10-30分;
3、教案不按要求书写视情节扣10-20分;
4、每期结束无按时交教案,作为无教案不得分。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六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xx.5.1
批准日期:xx.5.1
执行日期:xx.5.1
(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
①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②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③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④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
①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②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③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④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⑤验收记录应保存三年;
(4)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管理
①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②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等方法养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霉变等措施;
③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
④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⑤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
⑥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⑦每天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无杂物;
(5)中药饮片的销售管理
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文件名称: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编号:018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xx.5.1
批准日期:xx.5.1
执行日期:xx.5.1
(1)为不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gsp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在职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与考核工作的管理。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4)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5)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6)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岗位操作程序、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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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接受企业的继续教育。
(8)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管理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9)企业内部教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负责人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闭卷考试、笔记、口试及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10)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七
1、设置专职物资采购、保管人员。物资采购、保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熟记物资质量管理中的各项要求。
2、物资的采购应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提ft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和“物资合格供方名单”进行采购,工程所用材料优先采用环保材料。
3、采购人员必须按照材料的采购规则,比质比价,够买的材料质优价廉、量足。
4、对于工程急需或紧缺的物资必须于“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单”以外采购时,应报请项目经理批准,物资部门协助质量检验部门对样品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同时于限定的时间内对供方按照要求进行评定。
5、对于所购进物资按产品技术要求和采购分类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据,由技术或检验部门对样品进行认可。对于a、b类产品应送试验室进行检测,对于c类产品由物资验收人员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6、产品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时,经项目总工批准后,方可紧急放行,且做ft标识和记录。不能及时追回、更换的,不得使用紧急放行。
7、经验证不合格的物资,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8、做好采购记录,妥善保存采购全过程信息如:需用计划、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定单及协议、产品合格证明、委托检验单、验收入库单、例外采购记录、供方评价结果、及业绩档案等。
9、做好材料的验收、建帐、立卡和物资的标识,保持仓库整齐、清洁,现场物资排放有序。
10、做好物资的发放、盘点、每月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对所管物资做到日清日结,帐、卡、物、金四相符。
11、各种材料的摊销要真实准确,对钢材、木材、水泥、石子、砂子五大材每月盘点壹次,结合工程进度的工程量,以材料盘点为依据,如实摊销。
12、帐务处理应做到填写齐全,字迹清楚,计量准确统壹,验收单应有采购人员、验收人员、检料发料人员签字齐全。做好材料的统计报表。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八
一、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进厂入库质量检验
1、凡属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都按有关标准,技术文件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盖章,方可办理入库和报销手续,如果无标准又无明确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必须进行质量检查,方可进行验收。
2、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原材料库的保管情况,严防混料,并按材料标准做好出库检查。
3、对于不符合外购,外协件规定的原材料,必须按有关制度办理代用手续,经有关技术部门同意方可代用,做好生产检验把好质量关。
二、做好生产检验,把好质量关。
1、做到以防为主,首件必检,检查首件时"三对照"(按图样和工艺、工艺要求检查实物)。
2、对于质量控制点或已挂管理图的加工工序,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管理图上,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发出信息。
3、凡经检查合格的零件,在零件的适当位置加盖标记,转入下道工序,生产中只允许合格品流传。
4、对于生产过程中随时出现的不良品(返修品,废品、回用品、次品)要及时发现,并加以管理隔离。
4.1返修品经修复并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加工。
4.2废品应订(写)上标记,返回原工序继续加工或转入废品区。
4.3回用品,检查员加盖回用标记,返回原工序继续加工或转入成品。
4.4次品、不算产值,不预计划,加盖次品标记单独存放,在生产过程中,只允许合格及经同意的回用品流传。
5、为做到以防为主,把好质量关,专职检验人员要当好三员,做好三帮,"三员"即是质量检查员又是质量宣传员,技术辅导员,"三帮"帮助工人找出并分析不良产品产生的原因,帮助工人增强质量第一思想,帮助解决质量问题。
6、认真填写好质量报表,任务单及时做好质量信息反馈。
三、搞好质量检验,确保出厂产品符合标准规定。
1、质量检验科应监督促装配工作按装配工艺操作,并做到不合格配件不装配。
2、按产品的有关规定逐项认真检查。
四、做好工艺装备、设备的质量检查
1、负责生产中使用新的或外加工,量具等工艺装备的检查工作。
2、对于生产中所使用设备的检修质量,备用配件的制造的外外购件质量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提出质量考核建议指标,进行统计考核,上报质量报表
1、根据上级要求和上期产品与工作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季(分月)的各单位考核指标的初步意见,交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讨论,厂长批准后交生产科,技术科统一下达实施。
2、按规定时间汇总,统计上报,并公布全厂各车间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做到准确及时无差错。
3、通过统计数字,掌握与分析质量动态,每月按时提出质量动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六、参与新产品的试制签字,老产品的重大改革。
1、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查、产品标准的制定,为新产品鉴定定出有关试验,检验等方面的报告,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2、参与老产品的重大改革,提出必要的检查结果。
七、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1、做好用户的质量服务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技术服务,收集用户的意见和要求。
2、代表工厂对于已出厂的产品认真做好:包修、包退、包换工作,以不断增加工厂信誉。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用户访问,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改进。
4、认真做好产品质量方面以外的反馈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与检查工作中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八、不断健全、完善配检验工作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1、逐步建立材料,外购件、配套件(产品)的协作工厂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入厂的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产品)符合技术标准。
2、逐步建立各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3、建立用户的信息反馈系统,按用户的要求改进产品质量。
九、检查与考核
1、对已列入升级或创优规划的各级优质产品,要每月进行重点考核,以掌握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按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汇总上报省、市(部),国家质量奖产品的技术资料,密切配合有关机关组织监督与检验。
3、检验考核及奖惩,根据各个工序和个人的质量情况,与工资、奖金结合,对完不成质量指标的要扣发奖金,奖征分明。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九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质量检验的执行;
(五)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质量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质量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仪器管理
第七条: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一)周期设订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二)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做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一)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执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二份存于使用部门。
(二)仪器外协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立外协请修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5.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执行保养作业并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协修造:仪器邦联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表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送采购办理外协修造。
□原物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
原物料质量检验
(1)原物料进入厂区时,库管单位应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物料,开立"材料验收单(基板)、材料验收单(钻头)及材料验收单(一般),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且质量管理工程人员于接获单据三日内,依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一般)、(基板)、(钻头)各一式五联检验完成后,第一联送采购,核对无误后送会计整理付款,第二联会计存,第三联料库,第四联质量管理存,第五联送保税。且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并每月根据原物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结果统计于供应商质量统计表及每月评核供应商的行分于供应商的评价表,提供采购作为选择对抗厂商的参考资料。
□制造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制造通知单的审核(新客户、新流程、特殊产品)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制造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一)制造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料号-pc板类别的特殊要求是否符合公司制造规范。
2、种类-客户提供的油墨颜色。
3、底板-底板规格是否符合公司制造规范,使用于特殊要求者有否特别注明。
4、质量要求-各项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并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5、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的特殊包装方式可否接受,外销订单的shipping mark及side mark是否明确表示。
6、是否使用特殊的原物料。
(二)制造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提示有关制造条件等并签认,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制造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制造通知单送回制造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制造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订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制造规范上,作为制造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前制造及质量标准复核
(一)制造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制造规范后,须由科长或组长先查核确认下列事项后始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二)制造部门确认无误后于制造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制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制程质量检验
(一)质检部门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二)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ipqc负责检验:
1、钻孔-ipqc钻孔科日报表。
2、修一-针对线路印刷检修后分十五条以下及十五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ipqc修一日报表。
3、修二-针对镀铜(cu)易(sn/pb)后15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ipqc修二日报表。
4、镀金-ipqc镀金日报表。
5、底片制造完成正式钻孔前由质量管理工程科检验并记录于底片检查要项。
6、其他如喷锡板制程抽验管理日报表、qai进料抽验报告、s/m抽验日报表等抽验。
(三)质量管理工程科于制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
1、钻头研磨后规范检验并记录于钻头研磨检验报告上。
2、切片检验分pih、一次铜、二次铜及喷锡蚀铜分别依检验规范检验并记录于(qae microsection report)、(aqe solderability tes report)等检验报告。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十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xx.5.1
批准日期:xx.5.1
执行日期:xx.5.1
(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企业在经营中创造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以达到创建本企业知名品牌的目的,做到药品高质量,员工高素质,服务创一流,企业创名牌,特制定本制度。
(2)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考核:
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订的各项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考核。
(3)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第2页)的检查考核。
①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检查考核:每月对药品购进及验收的进货单,验收单进行一次清理自查,查是否正规渠道进货,所购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品名、规格、说明书是否齐全;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每年清查一次,发现问题对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②药品贮存、养护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季度对仓库药品贮存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查药品分类贮存和堆垛是否按要求存放,有无混垛现象;是否按色标(区)存放药品的要求;库房温度、湿度必须每日上下午是否实时测定检查并有记录;每年考核一次,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③对《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驻店药师处方审核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查是否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及对顾客的用药咨询能否做到耐心细致,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④对拆零药品和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一次全面检查拆零药品是否按规定存放,陈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⑤对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仓库和陈列药品的有效期药品进行一次检查,查是否做到不混垛,是否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近效期药品是否催销。对未按标准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并要求当事人经济赔偿。
⑥对《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应反报告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是查是否按规定记录、汇报,对不按时限报告或报告记录含糊、不准确的给予有关人员经济处罚。
⑦对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健康管理的检查考核:有无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员工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做到规范服务、热情服务、站立服务,有无与与顾客争吵。每年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一
1、对最终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过程产品、对用于重要结构的零部件、顾客要求验证和顾客提供的产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发放等应进行可追溯性标识。
2、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应做到每件或每批均有唯壹性标识。
3、标识应有记录,且于生产全过程中予以保存,需要时可进行标识的移植,以满足追溯性要求。
4、项目部应明确产品可追溯性标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标识方法和具体控制措施。
5、验收合格的设备、物资应按类别、性能、规格、批次、等级等进行标识、存放、保管和发放,且做好ft入库验收记录,经手人应签章。对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设备物资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进行必要的验证确认,且对其进行标识,做好记录。
6、项目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企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明确单元、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名称,且以检验表、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序交接记录等作为生产过程产品的标识。难以于现场直接进行标识的产品(如混凝土浇注过程),应用生产记录方式进行标识,详细填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部位(桩号、坐标)、作业时间、作业条件、作业内容和作业人等,处于待检、检验状态时,应加以说明。
8、产品试验(试块、试件、试验段等)标识应根据产品试验的时间、部位、等级、品种、批次等进行标识。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二
1.确立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1.1基础目标:按照合同规定以及公司质量目标的要求,针对工程的实际特点,对工程外观及内于质量、合同履行情况、顾客满意度等所应达到的标准作ft明确规定。
1.2创优目标:从提高工程质量、改进质量管理、创优质工程、树企业形象ft发,结合公司的实际能力所制定的力争实现的目标。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1实行项目部、施工队、作业班组三级内部质量保证及外部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关联部门和岗位,确定质量管理人员,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壹责任人,应按照经监理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组织施工。
2.2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负责施工过程中质检、试验、测量等管理工作,组织工程验收等工作。
3、质量保证措施
3.1认真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工程项目的专项试验工作计划和分部实施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开工前完成对工程所用主材、地方材料等进行的可行性调查、取样、检验工作。确保所有试验项目的试验结果能满足规范要求。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3.2为确保施工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测量要严把检测关,加强对测量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为保证测量工作的连续、稳定性,测量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3.3设立专、兼职质检员,加强内部质检工作,实行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控制施工各工序质量。
4、质量检查制度
4.1实行对施工过程的经常性检查、各工序衔接检查、工程质量评定检查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随时抽检。
4.2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发现质量隐患要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3要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以利于工程施工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对作业队已完成单项(元)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严肃对待质量事故,有效实施质量奖罚措施
5.1、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其性质、情节如何,应及时、如实向主管上级汇报,不能隐瞒和擅自修正。
5.2、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于质量方面作ft突ft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6、质量报表管理
6.1质量报表由专人负责准时上报。
6.2按照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于单元、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认真组织检查评定(自检、监理检验)方可统计上报,质量评定结果不允许未经检验超前报ft。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六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得委聘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作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组)人员。
第十二条 中心站负责全省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考核、认证工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中心站负责向各市(地)站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二)归口管理并指导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
(三)对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
(六)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总站、中心站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市(地)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所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
(三)负责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监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与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地)、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
(六)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站汇报;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质量监督员证"进行施工现场质量都督,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每年的质监活动不少于四次。巡回监督检查次数应视工程建设总进度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或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阶段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3、工程竣工阶段
(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92)浙价费联51号、(1992)财农134号、浙水政(92)第60号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总工期确定按年缴纳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小型水利工程在输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须缴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若概算调整,质量监督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支款专用,财务收支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具体使用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收自支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性费用;
(二)聘任质量监督员及差旅费的费用;
(三)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使用费用;
(四)委托抽样检测、试验费用;
(五)工程质量监督会议及资料费用;
(六)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用;
(七)用于奖励优秀质量监督机构、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费用;
(八)其他用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 无证或超越次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施工图设计满足不了的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四)未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质量评定成果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设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议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撤换负责人并进行机构改组,或由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都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