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吉林省农民补贴(四篇)

时间:2023-07-23 17:5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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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农民补贴(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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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民补贴篇一

关于进城农民工管理工作措施

为加强和规范进城民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我社区就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措施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监督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限制,保障其充分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为家庭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农民工学校,不断调整农民工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收费标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落实农民工培训、鉴定经费补贴政策,逐步开展对农村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继续全力以赴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发证工作,在暂住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责任书签订、房屋出租户登记、租赁合同或办理租赁登记证等方面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整体水平。

五、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扶持。各类创业园区应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六、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积极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环境条件。积极宣传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和免疫预防接种等问题,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便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并纳入到社会治安、劳动用工和社区管理等相关工作中。

八、建立社区农民工学校,经常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急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社保等知识的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努力为进城务工人员创造精神家园。

绿茂社区居委会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吉林省农民补贴篇二

进城务工的农民情况

自从21世纪以来,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日趋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速也越来越快,我们看到了一个正在崛起的国家,同时也让我们更有信心面对我们的未来。中国的发展不仅给我们青年一代带来希望,更给全世界的青年一代带来希望!

看到祖国的繁荣昌盛我由衷的高兴,因为我们不再是东亚病夫,不再软弱妥协,我们的祖国在社会主意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坚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国家给予我们很多方便,优惠,以及福利,希望能让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更加美好。可是往往事与愿违,一个国家想要兴旺发达,人民的力量不可或缺!

就拿农民工来说吧,我深深的了解农民工的生活,因为我是农民工的孩子。国家的日益强大给予我们很大的帮助,农民工在外地不在有以前的种种不平等的待遇,也不再受到别人的歧视排斥以及误会,农民工子女也得到了保障,国务院也对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相应的政策《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并强调:

(1)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2)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3)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

(4)输入地要把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5)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以政府组织的培训。

国务院颁布的法令虽然会使农民工享受到很多优惠,但是这些所谓的优惠能落到农民工头上的基本上都是空头支票了,我了解到农民工基本上都没怎么享受到这些优惠,以我所知的列一下几点说说我的看法:

1、缺乏最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

因为固有的户籍制度,农民工,只是在职业上是属于工人,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中国的户籍制度不仅是身份的划分,而且也是等级的划分,并且在户籍制度的背后所维系的是一系列不同的城乡区别制度,从而构成了中国独特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二元结构基础。对于城镇户口的人来说,他们可以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虽然各地最低保障金额不一,但毕竟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里人来说,无论再怎么样也可以在现行的制度下获取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对于户口本上标明为农民的进城农民工来说,他们只是农民,所以就自然而然地就被排除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了。对于失业,相信在人们的心目中只会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城镇居民,而对于进城的农民工来说,失业似乎是与他们无关的,什么职业生涯规划、什么再就业培训、什么失业保险等等,无疑都是闻所未闻的。

但是现实是城市的农民工工作极其不稳定,经常遇到失业,一旦失业,他们只能

依靠平时的积蓄,或是通过同乡的接济,生活举步维艰,在无法维系生存下,部

分人也就只能离开城市,回到农村。

2、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

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广东、浙江、上

海、成都、北京等省市虽然也探索着制定了一些针对城市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

度,但收效甚微,参保人数只占城市农民工极少部分。城里的农民工以中青年为

主,而他们的老年将面临着社会保障的缺失,这是与法律、与社会的价值取向所

违背的现实。

3、工伤、医疗保险不健全

农民工工伤无法得到赔偿往往成为新闻媒体的焦点之一,农民工因为工作的流动

性大,即使是在有的地方出台政策要办理工伤保险下,用工单位往往也不为其办

理相关的工伤保险,真正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不到3%。农民工即使是青壮年,生病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农民工在生病时

仗着自己还年轻就硬挺过去,也有部分人因病而致贫。

4、子女教育待遇不公平

针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不知被提了多少次,但现在还依然存在着。农民工

子女教育上的不平等待遇,面对这与自己同龄的城里的孩子享受9年义务教育,多少农民工子女露出了无奈与羡慕,在城里的农民工子女只能选择有限的农民工

子弟学校,或者缴上巨额的捐助费才能与城里的孩子一起上学。据2001年9月

对北京市丰台区的调查,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的不到1/6,85%以上是到民办简

易学校。25、就业无保障,用工不规范

总理为农民工讨薪,这当年新闻媒体聚集的焦点,就反映了在农民工用工上极不

规范,往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并不签订用工合同,或者故意拖欠工资,让辛苦了

一年的农民工们在返乡之前落空了希望,只能走上漫漫的讨薪之路。农民工因为

超长时间的连续工作而累死在岗位上的时间也屡见不鲜。

6、住房政策限制,无法享受经济适用房

城里的用地、住房紧张,许多城市居民尚未有住房,所以在住房福利方面政策制

定者们只是关注于城镇居民,丝毫未考虑到在城市里生存的农民工们。城里人有

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到住房补贴,还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而农民工只能望

“房”兴叹了。

再来谈谈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虽然很多农民工现在都知道国家政策

给他们很大的优惠,让他们在外地可以安心工作,让他们尽可能成为城市的一份

子,可是从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来看,他们的优惠并不是那么贴切普通老百姓。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社会二元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

而其中的制度因素则是原因的根本,正是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组织制度等等制

度因素把农民工排除在城市之外,让他们职业与身份分离,作为城市的边缘人,沦为城市里的二等公民,也让他们远离社会保障的庇护。

1、户籍制度

城市农民工面临的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正式规则障碍就是源于计划经济下的户

籍管理制度。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中国公

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在城乡之间筑起了近半个世纪的壁垒,从根本上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断裂,阻碍了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也造成了今天城市农民工“身份”和“职业”的尴尬。一方面,城市的发展

需要作为工人的他们流汗流血做出贡献;
另一方面,城市又以他们的“身份”为

由提高他们的交易成本,设置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种种制

度障碍,限制他们个人发展,剥夺他们公平竞争的自由。

2、就业制度

在就业方面,农民工一直以来总是利益的被侵害者,各大中城市制定一系列不同的政策针对农民工用工问题与城里工人用工问题,更常见的是“腾笼换鸟”政

策,农民工只能从事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活。如上海、北京等城市就出

台了一些条例限制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即使在城

市农民工获准进入的领域,他们仍然低人一等,在薪酬和权益保障方面受到不公

待遇。

3、土地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是具有土地的占有权,并

未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完全处分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进

入城市,而土地的所有权一直还是归集体所有,农民在土地产权上并未获得利益,他不能出让、抵押自己占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上的缺失也成为农民转为完全产业

工人的一个桎梏。

4、组织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出卖自己劳动力而生存的农民工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这里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没有形成组织,还一直被排除在工会组织之外。作

为战后托洛茨基运动和第四国际的领导人厄奈斯特·曼德尔曾经说过,组织之于

工人阶级的意义,犹如刀剑之于贵族和金钱之于资产阶级。没有组织的庇护,零

散的农民工在资本面前就成为微不足道的生物了,在与企业、政府的博弈当中只

能屈服。不过2004年中华总工会已明确发布通知提出要把农民工纳入到当地工

会。缺乏足够的认识,歧视农民工

从经济学来看,一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应当取决于影响其边际生

产率的所有供求因素,当与生产率与无关的因素在劳动力市场上取得了正的或负的价值时,就可以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歧视。在我国长期封建统治下形成的小农意识与官本位的官文化下,以及建国后实行的计划经济而造成的城乡对立思

想,农民一直都被视为贫贱的代表。当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加速,农村的劳动

力向城市转移时,作为城里的居民阶层还依旧保持着高高在上的姿态面对涌入的农民工,认为农民工只是作为盲流而存在,认为他们抢走了城里居民的饭碗,还

带来城市里不安定的因素。在建国后的五十多年里实行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以城镇

为中心,以城镇的发展、工业的发展为根本,“三农问题”只是在近些年变得越

来越尖锐,变成了社会的一个顽疾,才被中央所重视。农民工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

我国建国后实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农村辅助城市发展战略,通过价

格剪刀差从农村获取大量资金,而同时只注重城市的各种保障制度的建立,把社

会保障的包袱扔给了农村自解决。农村没有积累资金,无法发展教育、医疗、社

会保障等等事业,从而也导致了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低,素质技能低下的窘况。

当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由于自身素质技能的低下,在很多领域下无法与

城市居民进行竞争,同时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认识,往往国家或地方出台了政策,而无法领悟,还是用小农意识进行思考,自行放弃社会保障的庇护,像在广州、深圳等地,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但由于企业和农民工自身的抵制,参保率还是很低。资金的短缺

资金问题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客观原因之一。近几年,国家和政府集中精力与财力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又陷入资金困境。2002年基

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348亿元,3加上基本养老保险历史欠账,以及日益老龄化的影响,养老保险面临巨大的资金问题。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

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

难。

以上这些是我对农民工的了解,不是很全面但是很贴近生活也是实事求是的社会现象,国家虽然富强起来了,但也绝对不能少了农民工,也不能小看了农民

工的作用,我希望尽快建立适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的日子越过越

好,我们不能要求单独的一个人怎么改变现状,我们希望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人

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们都是为社会为祖国做贡献,只是方式不一样而已,国家的兴旺发达不仅需要工作在高端领域的人,也需要像

农民工一样的普通人,我相信只要我们团结一心,祖国永远在我心!

吉林省农民补贴篇三

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定居的调研报告

统筹城乡发展的破题之举

农业人口比重大,如何促使更多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定居,尽快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减少农民,富裕农民,进而推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已成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重大课题。

一、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定居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突

破口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演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市劳务市场主要是农民工的“两个趋势”不可逆转。顺应新形势,畅通农民进城“管道”,既能开拓农民创业途径,又能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形成“三化”互促联动的良性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1、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客观需要。新型工业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落实“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全市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76亿元,增长19.7%,其中工业增加值40.25亿元,增幅达23.8%。一批新崛起的农民企业家和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创办企业或到中小企业务工,已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用全市人均8795元的gdp、三次产业27:33:40的结构和工业15%以下的就业率三大标志性指标,对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市正处在调整产业结构,加速大上工业,让农民进入城镇发展创业的最佳时期。遵循客观规律,乘势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定居,已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客观之需。

2、加速发展城镇化的有效途径。农民进城不但直接转变为城镇的生产者,而且能带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的增长,成为推进城镇化的直接动力。据研究表明,城市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gdp提高0.15个百分点,就业率提高0.33个百分点。近来,尽管全市以扩容提质为核心的城镇建设快速推进,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大幅增加,每年城镇化率以1.5%的速度增长,但全市的城镇化率仍然比全国的45.6%低14.6个百分点,比全省的40.6%低9.6个百分点。目前,市内进城务工农民10.3万人,其中相当一批农民在城市生活多年,却难以享受市民待遇,游离于城镇化的边缘和“门外”,如果能让这部分人整户进城居住,那么全市城镇化率就能再提高约11个百分点。将有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转变为城镇人口,进而盘活农村土地及宅基地资源,扩大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无疑是提高全市城镇化水平的一条捷径。

3、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破解“三农”问题,既要在农外下功夫,也要在农内找出路。就农内而言,就是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使留在农村的部分专业农民,规模集约经营土地,实现土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全市农村人口265.71万,常用耕地面积287.2万亩,人均只有1.08亩左右,户均经营耕地4.5亩;
97.2万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按集约经营计算只需50万,还有47万多处于富余状态;
农民人均纯收入2770元,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由的3057元扩大到7380元。农村人多地少、经营分散、效益不高和收入偏低的问题十分突出。只有千方百计促进农民进城,将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腾出有限的耕地资源,通过流转的形式,让有实力、有技术的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规模集约经营,才能实现农业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进而迈向农业现代化。

二、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定居的战略举措

就业是民生之本,居住是民生之托,收入是民生之基。这也是农民进城所要解决的必具条件。从我市现阶段特征出发,更应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确立和推进大工业、大城镇、大转移联动发展战略,为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定居创造基本条件。

1、发展大工业为农民提供创业就业条件。充分的创业就业环境,是农民进城立足的前提。从整体上看,全市工业经济比重较少,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链条太短,产业集群尚未形成,难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目前城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就业岗位2.08万个,乡镇企业二产从业者11.6万人,工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比较有限。只有大办工业、办成大工业,才能为农民进城创业就业提供条件。一是做强大产业。以新型工业化为引擎,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新型材料、富硒食品、生物制造等重点产业,集中力量打造培育产业链条,不断扩大就业岗位。二是打造大园区。市上着力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产业领先高地、市场投资洼地,吸引各类资源涌入,带动全市开发一批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高、竞争能力强的新产业、新产品,开拓就业增容空间。三是兴办大企业。大力引进和发展产值过亿、过十亿、过百亿的大型企业,注重发展劳动密集性企业,对现有规模以下企业,通过资本联合、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办法,逐步向规模企业迈进,提高工业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市工业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使其真正成为接纳农村劳动力的主渠道。

2、建设大城镇优化农民进城定居环境。农民为了寻求更好的致富途径、更优的子女教育和生活环境,进城务工创业定居已成趋势。坚持发展大城镇战略,同步解决农民进城住房问题,是推进城镇化的首要任务。第一,突出规划“龙头”。充分发挥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调控作用,高起点地从空间布局、城镇规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好城镇发展规划,扩大城镇空间,提高增容能力。第二,构建城镇体系。按照中心城市、小城镇、新农村集镇“三个100万”人口布局目标,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三级城镇体系。采取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强势推进办法,到2020年,中心城市人口由现在的32万达到55万,向大城市迈进;
小城镇人口由现在的40万达到65万,向达标小城镇迈进;
新农村集镇由现在的20万达到40万,向集镇社区迈进,形成快速吸纳农民进入城镇的格局。第三,完善功能设施。加快以教育、医疗为首要的城镇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尽快缓解农民进城带来的子女上学和就医设施压力,为农民进入城镇创造良好的环境。力争到2020年,全市城镇人口达到16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3、实施大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全市目前大约尚有近5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实施大转移,让多数农民从土地中彻底解放出来,走出农村,走向城镇,进军非农产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选择。应坚持异地输出、就地转移、返乡创业三措并举,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实现农民转移数量突破、质量提升。一是异地输出。建立劳务基地,强化定单对接,打造劳务品牌,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务工效益。二是就地转移。对接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需要,着力在工业、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开拓就业渠道,制定转移规划,扩大转移规模,实现有序转移。三是返乡创业。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创造优惠条件,优化创业环境,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力争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民到市内市外城镇就业90万人,其中市内就地转移就业由现在的10万人增加到30万人左右。

三、建立促进农民进城创业定居的政策机制

农民进城务工创业定居,急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瓶颈,进行制度创新。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应制定扶持政策进行引导,提供转移岗位进行安置,完善社会保障进行解难。

1、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扶持政策。一是建立培训体系。打破“专业雷同、县县都办”的职教思维定式,制定统一规划,整合培训资源,以职业技术学院为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分专业、按区域布局发展职业技术学校,启动实施“素质+技能+创业”工程,推广“一个不能少”的培训模式,尤其应鼓励引导农村初中毕业生选择职业技校,加大免费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素质高的创业型农民,确保能进城、稳得住、会发展。二是加大资金支持。政府应多方筹资建立创业基金,主要用于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补贴和贷款担保。鼓励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贷款服务品种,积极推行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和农村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完善联户担保贷款模式,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对农民新创办的成功企业,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加强创业服务。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务工创业服务市场,在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维权服务等方面大开绿灯,提供个性化、保姆式服务,降低进入门槛,简化各种手续,优惠减免税费,废除歧视差别,加强权益保护,营造更加公平的就业平台和服务环境,真正让务工者满意、让创业者放心。

2、建立农民进城创业定居社保体系。一是积极建立统一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入城镇的户籍限制,对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进城农民可优先在新居地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二是加大城镇教育设施的建设投入。把城镇教育放在城乡统筹的突出地位,优化城乡教育规划布局,强化城镇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坚持按片区规划就地入学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民进城子女的上学问题。三是制订实施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城乡均等的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保体系,尽快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保范围。四是重视解决农民工进城的住房问题。大力开发建设面向农民的保障性住房,扩大农民进城购房规模,真正使农民工能在城里安家兴业。

3、积极探索农民“三权”流转置换办法。农村住房、承包地和林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进城创业定居后,农民牵挂最大担心最多。及时探索和制定“三权”流转置换办法,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盘活原有资产,积累创业资金,而且有利于弥补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用地不足,有利于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坚持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行以“农村宅基房产换城镇住房,承包土地换社会保障,农户林权换股份收益”的置换模式。一是进城农民的农村宅基住房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收储,让农民进入城镇置换居住用房,置换出来的土地由土管部门统一安排。二是对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除可通过流转的办法获得收益外,进城后优先办理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政策。三是把进城农民承包的集体林地作价入股,让当地产业大户、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经营,股份收益归农民所有;
也可将林权一次作价卖断。“三换”工作是一项新的复杂系统工程,应先在月河川道及县城周围等有条件的地方,以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和比较稳定的创业务工农民为重点,开展“三权”流转置换工作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后,再积极稳妥推行。

吉林省农民补贴篇四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 珉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指农村村民到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务工、经商以及从事服务性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农业、地税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

第五条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动态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用工信息服务网络和用工信息发布网络。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不同形式的劳动力市场。

第九条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依法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条 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居民身份证,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政府有关部门除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工本费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自开业之日起免收1年,其他收费一律免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场、企业和农民的需求,动员和组织有关培训机构,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对农民开展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并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农民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禁止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和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证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暂住地就近安排其入学,相关学校不得拒绝,也不得在国家规定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农民进城开办托儿所、婚姻介绍所、福利院等社区服务机构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托儿所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农民进城后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在城镇内建房的农民适用。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放小额贷款,予以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生活或者工作的农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常住户口:(一)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二)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四)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五)土地被征用的;(六)其他正当理由,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符合本条前款规定,具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农民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农民进入长春、吉林两市,其户籍由公安机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在城镇落户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其他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须向拟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由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

对落户农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收取抵押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的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或者克扣。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全额支付工资,并应当支付相当于被克扣或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之前,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计发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扣减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付薪日满后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对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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