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协议书是签订还是签定(4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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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签订还是签定篇一
“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实施了。真巧,我碰上生平第一次需要认真签合同的事。
一位好朋友z买了一套房子,于是想把前不久刚买的一套一居的房改房租出去,用租金填补一部分每月的按揭。挺好的想法。我于是就成了中人。我要做的事情就是帮她找房客,房客还得是靠得住的:外地人不行,单身男性不行,单身女性也不行,有孩子的人家还不行,所以只剩下一种:二人家庭。
我找了一张《精品购物指南》,在密密麻麻的房屋租赁广告栏里,找出几个貌似靠得住的中介公司,挨个给他们打电话,通报z的房产信息。果然,从这之后的两个月中,我的电话就响个没完。就跟相对象似的,你相中了他,他未必相中了你,就算双方都对上眼了,可还有一个价格问题。你来我往,数十个回合之后,终于到了该交钥匙的那一步。
z说,没完呢,你得帮我起草一个合同。大概是她们单位新近普法教育刚刚学习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所以就立竿见影,现买现卖了。于是我的身分就从经纪人过渡到了律师。反正当记者的是万金油。
这天晚上,我到互联网上搜寻了好几个小时,终于找到几篇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文章,然后又把新的《合同法》荡下来,认真学习了“租赁”那一节之后,写下了我此生拟订的第一份合同,共一十三条,用的都是特专业的语言。然后我给z未来的房客打电话:
“陈先生,您看,咱们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在给您钥匙之前,咱们签一个合同,这也是z女士要求的,免得日后有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啊?私人之间签什么合同啊!用得着嘛?”
“还是„„还是签一个吧。”我自己底气儿也不足。
双方终于约定在燕莎商城楼上卖家具的地方见面,那儿有沙发,可以坐着谈。我和z都没有见过陈先生。他在电话里说:“我戴眼镜,你们一看就会相信我一定是个好人。”
第二天傍晚,我和z如约到了燕莎。见一个高个、白衣服蓝裤子戴眼镜的30岁左右的先生正左顾右盼。果不其然,就是陈先生。
我拿出昨晚打印好的两份合同,交给陈先生一份,然后说:“这里共13条,您如果觉得此合同对甲方也就是z女士的利益考虑过多,而对乙方,也就是您的利益考虑得太少了的话,您尽管提出,我这里留了很多空白处,我们可以再谈。”
我发现陈先生脸上的笑容一下子凝固了,脸色变得有点难看。
“你们觉得咱们之间还有必要做这样一件事吗?你们不觉得我是一个好人吗?跟你们说吧,我租房子租了好几年了,走到哪儿,房东从来没说我半个不字。我哪怕有一个月房租晚交了,人家从来不催我,知道我不会赖账。你看你们这儿,房租还得季付,晚交了就算违约,还得罚款,太苛刻了吧?我既然租了您的房子,就说明咱们有缘分,将来就是朋友,朋友之间用得着这个吗?”
这一通话把z说懵了。
我没想到陈先生对合同竟是那么的反感,似乎这对他是一个极大的伤害。我说:“陈先生,这是合同,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才能生效。您如果不同意合同中的条文,您可以指出,咱们可以继续谈。您说我们苛刻,请您仔细看好了,我们对自己同样苛刻,我们对自己同样有违约行为的处罚。我昨天说了,咱们先小人后君子,日后处好了,可以是朋友,可今天咱们是租赁双方,您就算是全国劳模、优秀共产党员,在法律上,您也不过就是承租人,而且您并不了解我们是干什么的,假如我们俩就是诈骗犯,假如我把不能出租的房屋租给您,拿了钱我们就跑了,然后让真的房东来跟您要房子,吃亏的是您自己呀„„”
那天晚上,我们仨在燕莎商城四层的那块地方,站了足足两个小时。我后来发现,这绝对是高效率的普法教育课,陈先生应该向我支付学费。在后来的这段时间里,他比我和z加起来都精明,一条一条改进和增加合同条文,充分体现和保护了乙方的利益。到最后双方终于同意签字的时候,合同条款已经增加到了21条。
临挥手告别的时候,我对陈先生说:“市场经济实在不可爱,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都变得那么冷冰冰的。”
“是啊,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
合同,在中国老百姓的生活里到底起着什么作用?有什么陷阱?有什么学问?我开始了一场对“合同”的采访。
“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
我找到了北京朝阳区安贞法庭。
法庭的马庭长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几千年就这样了。邻里借个什么东西,拿走,拿走,还打什么借条啊。就这么拿走了,就不还了。最近还有一个案子呢,人家借给她钱看病,过了几年,这边老人也住院了,急等着用钱。好,开始耍赖了,不承认了。有些碍于面子,没有书面的契约,连简单的借条都没有,到我们这里就很难立案了,如果对方承认还行,如果不承认就真的没有办法了。谁知道你借没借。估计90%是借了,可是你拿不出证据啊。”
越来越多的人学得聪明了,借钱的时候,打张借条。但借条中也有学问。
我听说了这样一个案子:陈先生要开一档买卖,想借10万块钱,找了一个挺体面的姓林的朋友。朋友说,我可没这笔钱,不过我的一个哥们儿可能能帮你,他炒股刚赚了一笔,正琢磨着干点什么呢。这样,三人坐在一处喝着酒,就把这事办了。
合同挺正式的,有借款的数额,还款的时间、利息,还有借贷双方的签字。那位朋友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自己的名。
还款的时间到了,陈先生的买卖却做砸了。陈先生悄悄地打起行李,到南方讨生活去了。10万块钱怎么办?
那哥们儿把林先生告到法庭上,说,你既然是保证人,对方还不出钱,我当然要找你了。林先生大声喊冤,我只是个中间人,我不是什么保证人。我本来是想做件好事,让你们双方都能赚点,我自己一点好处没捞着,反倒得搭钱,天底下还有没有说理的地儿!
最后法院判被告败诉,林先生必须偿还10万元钱。因为林先生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这就是担保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在我们周围,热心肠的人挺多的,可是千万记住,中间人、担保人,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
去年冬天的时候,北京一家著名的演出公司策划了一个活动,邀请俄罗斯某艺术团到京演出。一位姓崔的副总经理找到了某乐团吹小号的g先生,向他借款22万元,并约定,4天之内一定还钱。
借据上签了崔的大名,还盖上了演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g先生很放心地把钱借给了崔副总经理。
4天很快就过去了,可是崔副总从此却杳无音讯。g先生急得直冒冷汗,找演出公司交涉,公司说,崔××只不过是我们这里临时聘请的业务员,现在已经不在我们这里工作了,谁知道他去了哪里。
一气之下,g先生到法院起诉演出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全部22万元欠款和利息。第一次开庭没有结果。
第二次,原告方出具了演出公司给崔××的授权书以及聘请崔××担任副总经理的聘书。从聘书、授权书和借据的印章上,法院认为,崔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所以,演出公司应该清偿g先生的债务。
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和解了,演出公司同意在1999年年底前偿还原告g先生人民币22万元。利息就免了。
尽管这样,g先生已经是额手称庆了,好在崔副总还有一个单位,好在这个单位不是一般的野鸡公司,好在这个公司还有能力还钱。如果不是这样,22万元的血汗钱,不就打水漂了吗?
我和清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建民谈起这个案子,她大声地说,这种事太多了,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委托人授权不明,业务员可以拿着合同到处走,随便就跟人签约。别人来找你履约了,总经理这才发现,我怎么不知道这件事?这时候已经晚了。
在这个案例中,g先生实在算是个聪明人,尽管没有律师介入,尽管没有经过公证,g不仅要求崔副总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而且要求他盖上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后来成了他在法庭上获胜的最有利的证据。
也有的人觉得自己挺聪明的,但还是犯了傻。
安贞法庭的赵华珍副庭长给我介绍了一个案例。
一位小伙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一位姑娘,小伙子对姑娘挺有好感。于是一听说那姑娘家中老人病了,急等着钱住院,小伙子立刻把他这几年积攒下来的4万多块钱都拿了出来。姑娘和她的父亲千恩万谢,承诺一年之内一定还。
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小伙子和姑娘的感情没有继续发展,恋爱关系中断了,可是那笔欠款只还了1万块钱左右。小伙子找到姑娘的父亲,索要欠款。可对方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双方立下一个字据,上书:1997年1月,向张××借款42000元整,已偿还11300元整,尚欠30700元,原定还款计划没有实现,经重新商定,定在1999年5月1日以前还清,否则将以现住房部分抵押补偿(中国××工业总公司,已购居住权)。特此承诺。
虽然没拿到钱,可毕竟有了一个字据,小伙子放心多了。
这样的借据有问题吗?
“太有问题了!”赵庭长说。
“他就没想到,抵押也不那么简单,如果在借贷之前没有办理抵押手续,这种抵押是无效的。尤其现在自然人之间拿自己的房屋作抵押的很多。有的只买了房屋的使用权,没有合法的产权,更没有处分权,这就根本没有抵押的资格。这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还有的房屋虽然抵押了,但执行上是不可能的,老少一家子还住在里头呢,怎么执行?国家优惠购房,有它特殊的政策,有的必须优先卖给原单位等等。但老百姓觉得反正有房子,我们拿房子说事。还有一种情况,比如你把你父母的房子押上了,其实你根本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法院就更不可能执行。民间借贷如果要用房产作抵押,应该先到房管部门办手续。”
“你们这简直就是霸王合同!”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提供的数据显示,商品房已成为自1997年以来的投诉热点。在这一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接到250起有关购买商品房的投诉,商品房投诉率上升了110.9%。据上海市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以来,上海市房地产案件收案数年递增达28.4%。市高级法院民庭所受理案件中,90%以上为房地产纠纷案件。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游戏成了买卖双方考验智力的战场。
我采访了一位到消协投诉的女士,她姓樊。樊在北京三环路附近买了一套高级外销公寓,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楼的建设期间定期将款额划到发展商的账户上。
离规定交楼的时间已经很近了,樊女士怎么也搞不明白,一个还没有封顶的楼,怎么可能在剩余的一个月内交付给业主呢?外装修、内装修、精装修,这都需要时间啊。
她找到发展商提出,如果不能按时交房,她将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对方毫无惧色,好啊,你如果不按时付款,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必须支付全部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可是你不能按时交房啊?
是你违约在先。更何况,你在合同上并没有对不按时交房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樊小姐,我们并不会拖太长的时间,只不过是目前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再过两个月肯定能交房。樊小姐愣在那儿了。
她让我看了她的那份合同书。上面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规定得十分详细,而对甲方、也就是对发展商却没有一条违约的约束条款。
我问她:“你怎么会签这样一份合同?这明摆着是欺负人嘛。”
“我哪儿懂这个!那天他们的售楼小姐打电话给我,说是今天要签合同,让我去。到了那儿,她们递给我好几份厚厚的打印好的合同文本,告诉我说,你在这里那里签名就行了。那合同印得很漂亮很正规。我想这是外销公寓,发展商都是香港来的,绝对不会有错。所以连合同内容都没看就签了名。”樊小姐一脸的委屈。
陈建民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在那里买的房,但朋友请她去售楼处帮助把关。看到这样的合同之后,陈建民又好气又好笑。说,你们这简直就是霸王合同!售楼小姐也笑了,您是律师,您看着哪儿不合适您提呀。随后陈律师和售楼小姐一条一条逐一增加了补充条款。陈说:“《合同法》有一条规定,如果你发现对方明显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而且对方的经济能力明显有问题,在先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担保,或者中止履行,这叫中止履约。在这种情况下,樊小姐完全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的责任。”
人们常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虽然大家都已经明白买房之前先看“五证”,但这远远不够。售楼合同中的陷阱很多,绝大多数的中国人还没学会怎样看合同,为此已经有不少人付出了代价。
从今年开始,北京房地产市场已经基本上都采纳了建设部统一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这就避免了很多可能发生的问题。但法律专家说依然要警惕隐性的不平等条约。
合同的第七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最近发生的大量房地产案件中都牵扯到了“不可抗力”的问题,尤其在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时,“不可抗力”是最经常被提出的借口。一些发展商还在补充契约中规定了所谓“不可抗力”的情形。比如在京的一家南方地产商在补充契约中这样规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那么,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北京明德法律事务所张翔说:
商品房预售中的“不可抗力”应当是发展商与置业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或者补充契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包括:1.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灾害等;
2.人力不能抗拒的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等;
3.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不能抗拒的国家行为,如国家对房屋的征用或者对房屋建筑材料的征用导致在建房屋不能如期竣工等。
而经常在合同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并不应该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1.房屋在建过程中的天气异常。如北京某开发商将“因冬季寒冷致使房屋不能如期完工”情形作为“不可抗力”,实际上,北京的冬季肯定寒冷,这是双方在签订预售契约时都能预见的情形;
2.房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改变。房屋在建过程中的设计改变是开发商完全应当预见和避免的情形(当然,如果设计改变是设计单位的过错引起的,则设计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开发商的违约);
3.房屋在建过程中市政工程施工。许多商品房预售争议发生后,开发商往往以市政工程施工影响其房屋建设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为“不可抗力”,但是,市政工程施工是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的,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就应当知晓和预见到这种情形,因此这是应当预见的情形,而不是不能预见的情形;
4.商品房在建过程中因承建单位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的,这种情形是开发商完全能够预见的;
5.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第三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形;
张翔说:“在合同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时,购房人应该据理力争,将这些情形从合同中去掉,使‘不可抗力’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利益。”
高档精装修的物业中,还会存在着装修的陷阱。发展商通常会用极有诱惑力的条件吸引客户。比如在合同中承诺“铺装进口高级木地板、赠送豪华厨卫设备”等等。我曾经在北京东三环一个知名度极高的某“城”中,参观他们的样板房,售楼小姐对我说:“你看这组衣柜,是从意大利进口的,市场价格3万元。”也许是我少见多怪,反正我当时没搞明白它为什么能值3万元。
据悉,高档公寓这类带室内装修销售的房屋,几乎所有客户都遇到了麻烦。位于西三环的某外销公寓一位客户曾经投诉说,其室内铺设的所谓“高级木地板”和墙地砖大部分都是用劣质产品顶替的,几乎所有装修都没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如果在合同中只有“高级进口木地板”这样的字,而没有对此进行更细致的约定,上面的纠纷就一定不可避免。其实解决起来很容易,只需让开发商在补充合同中标明地板、地砖及厨房设备的品牌、规格、价位及装修质地,问题就会简单得多。
房屋销售合同中另一个最可能成为陷阱的是房屋面积和总价格的问题。通常客户都会担心房屋面积缩水,交了100平方米的房钱,住进来之后发现只有95平方米,差5平方米就可能差上好几万块钱。把拿出去的钱再拿回来不那么容易,开发商总是有很多的说词。所以当购房者在合同中看到这样的条款:“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便觉得开发商不错,蛮讲道理的。殊不知,缩水固然不该,可若是房屋面积像面团似地长起来更是令人尴尬。
北京某发展商在几年前向建筑设计院提交了一份楼房草图,请求他们设计正式的施工图。在此同时,发展商将楼房推向市场。按照草图,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88平方米。一位姓关的先生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一年后入住。7个月过去了,关先生喜滋滋地到现场看看已经是自己的财产。没想到,售楼处的人告诉他:“您的房子的实测面积是262平方米,您还需补交74平方米房款。”
关先生大吃一惊,这不是又买了一套房吗?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但在大量的房地产纠纷中,房屋面积悄悄地长大几平方米的事比缩水还要多。拿出数十万元买房本来就属不易,面积一涨,还得往外掏几万。
所以在签署房屋销售合同中,一定要就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作一个限定,这个误差通常不超过3%。在规范合同中,这种限定是写在合同里的,但是要警惕发展商在补充合同中就此钻空子。
警惕信息欺诈
那天,陈建民给我介绍了一个由她代理而败诉的合同纠纷案。这个案子令她无比气愤,以至于不得不上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请他们认真监督关于合同欺诈的行为。
北京的一家某信息公司在国内一些最重要的报刊刊登广告,说急需锹把5万个,纸箱
2万个。后来大概有80多家偏远山区的小学校和小作坊找到了这家公司,请求帮助加工。信息公司说,不是我要货,是苏州的一家公司要这批货,我可以带你们去考察,如果你们签了合同,你必须支付我5%的中介费。如果没有签合同,我一分钱不要。于是这80多家小企业的代表就随信息公司的人到了苏州,看到那边是一个正规的公司,有执照、有办公场所,墙上还挂着和中央领导人合影的照片。人们相信了,于是就纷纷与苏州公司签订协议,转身就向信息公司支付了数万元的中介费。
人们回到北方的家乡,就等着履行合同了。可谁知合同的另一方要么就再也没有消息,要么就大大压缩需求。有的人按照对方的要求制作出样品,而这个样品却永远不合格,所以合同被解除了。
被欺骗的人们愤怒地去找苏州的公司,那边已经无影无踪。人们转而来找中介信息公司。公司说,不关我的事,是你们亲自去考察的,你如果信不过对方,你可以不跟他签约啊。这样你就可以不付给我中介费。我作为中介,只能保证你们能够签约,并不保证你们能够履约。受骗者只好把信息公司告到法院。法院说,对啊,你们的合同就是这么约定的啊。中介机构不能代替履行合同,你应该找到合同的另一方。代理律师提出,信息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法院说,是你自己亲自去考察的啊。
案子败诉了。面对这样的恶意欺诈,法律有时候真是无能为力。我们只能自己变得聪明起来。
说来也巧,在我采访了陈建民的那天晚上,我偶然从一份北京的大报上,发现了这样的广告:
求购:编织袋200万条,松木箱1万只,锹把20万根,工作服5万套,铸造井盖800吨。
联系电话:„„
我立刻给他们打电话。对方说:“不是我们要货,是别的公司,我们只是中介。你如果和对方签了协议,只需给我们支付中介费。”
“那么那边是一家正式的公司吗?不会到时候又不要货了吧。”
“我带你去考察啊,你自己来决定要不要签约,如果你信不过对方,没有签约,我一分钱也不收。”
我呆住了,简直是一模一样的台词。我记得那天陈建民告诉我,尽管法院没有判罚那家信息公司,可是工商局还是严厉处罚了他们。是他们又死灰复燃,还是又产生了新的苗子?咱老百姓不可能个个都是法律专家,不过,我采访了一圈,悟出一个道理:有交易活动的时候还是签个合同保险。中国人常说,口说无凭,有字为证;
再有,你拿不准的时候,要进行大数额交易的时候,要签重要合同的时候,还是找个律师保险。虽然得花点钱,但总比让人骗了好得多。是不是?
协议书是签订还是签定篇二
没有签合伙协议能算是合伙吗?
〖案情介绍〗
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
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使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分担债务。有人认为因三方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所以他们之间没有形成合伙关系;
有人认为尽管甲、乙、丙三人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协议,但是在第一次分配利润时是按照合伙协议办理的,因此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了,他们也应该按照合伙约定承担合伙债务。
〖评析〗
在本案中三人之间是否形成了真正的合伙关系呢?对这一点的判断将直接决定着是否仅仅由甲方独自一人承担全部债务这一问题。
什么是合伙?在民法中,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一般认为,合伙包含合伙合同与合伙组织两方面的关系。前者是指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后者是指合伙人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特点就是各个合伙人共同享受经营的收益,并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首先应当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中应当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一旦合伙协议作出此种约定,就应当约束合伙人,成为承担亏损和分配利润的标准。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而合伙人事后又不能就盈亏的分摊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推定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考察本案,首先需要分析的问题是三方当事人是否真正达成了合伙协议。我们认为,尽管三方当事人并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其在前期作了一些约定,如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
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在后面的经营中也是按照这种约定实践的。尤其应当看到的是,在三人合伙经营的当年底,通过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5万余元利润时,三人是按照他们的合伙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因此,即使他们已经起草协议,没有正式签字,也应该认定他们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达成了合伙关系。事实上,法律也并没有强求合伙关系的形成一定需要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对于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法律也是予以认可的。在认定甲、乙、丙三方形成了合伙关系之后,合伙经营过程中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的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应该如何分担呢?对于合伙的债务分担,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在第39条又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是连带的无限的责任。无限责任强调了合伙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而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全部清偿合伙债务。因此在本案中,红星公司遭受损失时,索赔不成而起诉,有权将甲、乙、丙任一人或全部作为被告。其单独要求甲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律根据的。事实上在甲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以后其他合伙人乙、丙对债权人红星公司的清偿责任也随之消灭。
各个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都是依据一定的份额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该份额通常都是由合伙合同约定的。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等确定其份额。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在合伙人内部按照份额重新分担责任,多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从本案来看,合伙人内部是存在着这种关于份额的明确约定的,事实上他们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赢利的。因此在分担债务的时候也应该按照这个比例。甲在承担全部的责任之后,他清偿的数额已经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乙、丙按份再行追索,要求他们向自己给付应承担的那部分合伙债务。
协议书是签订还是签定篇三
实习协议你签了吗
调查显示有一半的实习生在实习的时候都没有签订实习协议。很多同学都觉得实习协议可签可不签。其实签订实习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一份好的实习协议包含了什么内容呢?物联网人才网告诉你: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的必要资料,如实习生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为了避免争议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实习协议上最好还要有实习生的联系地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地址。同时,实习生要注意与自己签署实习协议的单位是否是合法设立的单位。
2、报酬
在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实习要落实的要点之一是实习有没有报酬。有些实习是没有报酬的,单位完全是提供实习生一个解除社会的机会。
如果提供报酬,实习协议上必须明确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比如,报酬按天结算,来一天给100元,或者按月结算,每月报酬1000元。除此之外,报酬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单位的报酬计算周期长,比如4月的工资,要到5月15日才给报酬。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在协议中表述明确。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等。
3、工作内容
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是一个好的做法。实习生由于缺乏经验,往往难以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雇佣单位难免将一些打杂的活交给实习生完成。有些实习生觉得单位给他们做的工作太基础,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做久了难免失去信心,这样对于单位或实习生来说都是不太愉快的经历。如果事先约定清楚,让实习生心理有个准备。不想做就不参加实习,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4、意外风险
实习协议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实习生在工作中间,如果损坏了一些贵重物品该如何处理,如果过错导致损失了重要的业务收入,该如何处理。虽然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参与不了重要工作,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但是一旦发生,有所约定有利于解决问题。此外,最大的一个风险是实习生的自身伤害。如果实习生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其责任该由哪方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于雇佣活动中的人身伤害有过规定,默认情况下,雇佣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实习生没有社会保险,因此所带来的风险相当大。
不同的企业可能协议的内容也不是太一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认真阅读,看看是否有什么内容少写了上去。如有应让单位补齐。
协议书是签订还是签定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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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要签三方协议吗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与高样三方签订的,是明确毕业生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毕业生工作的一种保证。那么毕业生实习期要签三方协议吗?签订三方协议要注意什么细节?下面由律伴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实习期要签三方协议吗
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第一,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第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第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第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第五,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第六,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小编对“实习期要签三方协议吗”问题进行的解释,根据规定三方协议自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为止,所以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后是不用签订三方协议的。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伴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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