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优秀为加强我矿井下放炮及一氧化碳报警的日常管理,特编制“板石煤矿井下放炮汇报管理制度”:一、井下放炮汇报要求:1、井下作业地点放炮前,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优秀4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优秀篇1
为加强我矿井下放炮及一氧化碳报警的日常管理,特编制“板石煤矿井下放炮汇报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汇报要求:
1、井下作业地点放炮前,由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共同核实现场情况后,由班组长向生产调度汇报,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放炮。否则,对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各罚款50元。
2、放炮汇报后,15分钟内必须完成放炮,否则需要向生产调度说明原因并重新进行汇,否则放炮员、班组长每次罚款50元。
3、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需连续放小炮时,必须向生产调度汇报放炮次数及放炮结束时间,否则对班组长罚款50元。
二、井下放炮汇报具体内容:
1、班次及放炮时间、放炮的地点。
2、参加三人连锁放炮人员姓名(瓦斯员、放炮员、班长)。
3、放炮地点瓦斯情况、放炮地点支护情况、煤尘情况、警戒点设臵情况、警戒绳使用情况、清场情况。
4、汇报时间及汇报人姓名。
汇报人请示汇报完上述内容后,由生产调度下达放炮指令。
三、通风调度负责填写放炮汇报记录、生产调度负责下达放炮指令,未及时填写放炮汇报记录,每次对当班调度员罚款20元。
四、通风调度负责核对监控数值与放炮汇报时间是否相符,并将圆班放炮汇报记录上传至网络会议,未及时上报网络会议或未认真核实数据,每次对值班通风调度罚款20元。
五、通风科每天对井下放炮汇报记录本与一氧化碳报警记录进行核对,对放炮未及时汇报的区队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六、采煤工作面放炮严格按《吉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特别规定》执行,综采工作面放炮必须报请集团公司领导联合审批,否则按事故进行追查。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优秀篇2
一、教材订购
(一)各系部各学科采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一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订购。教务处于每年春、秋两季组织教材的预订工作,每年5月份预订本年秋季教材,11月份预订次年春季教材。各系(部)依据各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填报《系部教材预订表》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征订。
(二)各系(部)应根据各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规定的教学要求,提出订书的种类和数量。使用教材应首选国家规划教材、行业重点教材等并优先选用近二年出版的新教材。征订教材时,各系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系部教材征订一览表,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和课程标准,认真查询相关出版社、教材内涵后选定教材,教材征订一览表包括教材名称、征订代号、出版社、编著者、参考单价、使用班级等项目。
(三)教材采购人员统一填写《教材征订单》,经教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征订。
(四)凡在每年预订春、秋季统一征订教材期限以外,所报订的教材均为补订教材。对补订的教材,教务处受理后,进行联系或采购。
(五)预订教材的数量,一般只订下一个学期的教学用书数量。
(六)调整教学计划变更教材时,各系(部)应提前报教务处审批,同时报教材调整计划,妥善解决调整前后的教材积压问题。
(七)追订教材。教材库管理员若发现库存教材不足,应及时计划并报教务处追订。
二、教材发放与领取
(一)学生用书。
教材的发放均以班为单位,开课前由教务处制定教材发放时间表,由班主任老师带领学生直接到教材库履行签字手续后,按实领取教材的种类、数量。在领取教材时,对种类、数量核准后,方可领取。
(二)教师用书
1、任课教师凭教师任课聘任书到教材库领取教材及配套教学参考书,并在教师领用教材本上做好记录,不得由他人代领。
2、同版本教本一般只领取一次,如有破损可以旧换新。
3、非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领用教材,需用时可向对应处室借用。
三、教材费用计算方法。
凡是学生所用的各种教材,学校自编讲义等费用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以班为单位,统一记帐后结算教材费。
四、其它
(一)为节约学校经费,实行零库存管理,教材均按计划订购。
(二)凡是按计划订购的教材,不得随意调整并拒领。
(三)教材一经发到学生手中,不得退回。对于发出的教材确有缺漏页,倒装等情况影响使用时,可到教材库调换。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优秀篇3
企业的管理规范,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规范性,它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应当如何去做。
2、强制性,它对全体职工都有严格的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为此,企业的管理规范要有公开性和权威性。
3、科学性,管理规范要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它本身就应当准确、齐全、统一、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相互矛盾。
4、相对稳定性,管理规范一经批准,在一定的时期内就要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使人无所适从。
5、群众性,管理规范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大家掌握和执行。同时,管理规范要注意以“鼓励”代替“禁止”,以事前防范代替事后责备,以积极奖赏代替消极处罚。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优秀篇4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资料应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起草小组能够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构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遇特殊情景,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二)送审材料不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审材料只存在立法技术问题的,予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第十条:凡资料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局长批准后,由法制办负责提交以下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凡资料不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局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签发,并应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法制办将下列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
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日内将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材料交法制办。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除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以外,还应在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五份交法制办,由法制办统一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上级质监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本局网站上公开,亦可同时采取其他方式公开。规范性文件在本局网站的公开程序按照本局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确因特殊情景,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规范性文件正确施行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办按年编印发布,规范性文件按政府每届任期汇编一本。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职责追究,按照《仪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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