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会员制度(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会员制度篇一
xx购物广场以完备的设施和优质的服务为依托,为xx购物广场会员提供一种全新的购物体验和完全个性化的导购服务,满足会员在购物前、购物过程中及购物后的各种服务需求;
并通过不定期举办一系列促销活动,为会员节省每一分钱。
1、凡在xx购物广场超市区内当日消费满元,即可获得xx购物广场会员积分卡申领资格。
2、已符合要求的顾客可随时向向xx购物广场提出入会申请。
1、凡具有申领资格的顾客,可凭当日购物消费的电脑小票及有效身份证件至xx购物广场xx楼收银台办理领卡手续。
2、申办顾客须按规定填写信息登记表,认可并承诺遵守相关超市管理规定。
3、一人一卡制,每人限申请一张xx购物广场会员积分卡,谢绝一人多卡行为。
1、持积分卡在xx购物广场内购物消费即可享受积分。
2、为了您能更充分地享受积分卡待遇,付款时请主动出示积分卡,若未能在付款时将积分卡交给收银员,致使积分无法进行,视同自动放弃本次积分。
3、已用于积分卡积分的商品在退换货时请出示积分卡,由收银员减去相应积分后,才能办理退换货手续,如已兑现礼品需退回礼品或等值现金。
4、积分卡不限制使用人,可转借他人使用。
5、积分卡使用时请不要将其与带有磁性的物体叠放在一起;
不要折断积分卡;
如被磁化,请及时到xx购物广场服务台进行加磁。
1、累计积分方法为:特价区的特价商品不参与累计积分,其他超市区的商品按正常消费计入积分(即每消费xx元积xx分)。xx元以下零款恕不计入分值。
2、持积分卡顾客可至xx购物广场服务台查询积分,所查积分为截止昨日累计积分,不包括当日购物后的增加的分值。若对卡内积分有疑问,以购物凭证为准,若无购物凭证以本超市电脑系统所查积分为准。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xx购物广场之消费会员顾客。凡持积分卡顾客在xx购物广场消费,有效年度内累计消费积分在xx分以上,即可获得相应奖励,奖励级别共分xx级,按指定级别兑奖,超过指定级别消费额部分计入下一轮累计。
奖励级别如下:
1、当持积分卡顾客消费积分累计达到各级指定额度,即可兑换奖励,也可继续累计兑换更高级别奖励,所有累计消费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上一年度消费积分不计入下一年度。
2、消费奖励兑换截止日期为积分卡到期后一个月内,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3、顾客所获奖励为xx购物广场提供,xx购物广场保留对礼品的解释权。
4、为了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兑换奖励时需会员本人携带积分卡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xx购物广场服务台办理。
5、顾客兑换奖励后,将从积分卡消费积分中扣除相应积分。
6、xx购物广场建立普通会员累计消费奖励之发放档案,以备查考。
7、xx购物广场拥有对“积分奖励”办法之解释权、修改权、及奖励率调整权。
1、持积分卡顾客遗失xx购物广场积分卡,请至xx购物广场服务台凭有效证件进行挂失,办理补办手续。并收取工本费每张卡xx元,原卡及卡号作废。
2、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该卡不能使用,可至xx购物广场服务台办理新卡,并收回原卡,同时须交纳工本费xx元。
3、补办后的新卡沿用原卡的已累计积分。
1、持积分卡顾客如联系方式更改,请及时向xx购物广场告知,以便日后及时向会员提供本超市最新产品及服务的资讯;
否则xx购物广场不再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2、如卡主更换或转让,需凭转让者与被转让者双方有效身份证件至xx购物广场服务台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同时变更持卡顾客资料。
1、xx购物广场积分卡的所有权属于xx购物广场所有,如遇顾客违背《xx购物广场会员管理规定》有关条款,xx购物广场可取消其用卡资格,并收回积分卡。
2、xx购物广场有权修订会员积分卡使用规则的相关内容,同时会在xx购物广场的明显位置通告相关信息。
3、消费会员同意接受xx购物广场之广告、活动讯息通知及发行。
会员制度篇二
1、热爱商会,拥护本商会的章程,自觉遵守《商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主动申请退会
1、根据商会章程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因个人和单位等其它原因主动提出退会的,应当向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商会秘书处办理好各项有关事项的交接后退出商会。
(二)会员因下列行为退会
1、会员未提出申请自动退会的;
2、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被劝退商会的;
3、因严重违反商会规章制度,给商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被劝退商会;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被劝退商会;
5、其它不良行为已不适应继续在商会任职退会的;
6、会员有以上1、2项行为导致被劝退商会的,再次申请入会的,须经秘书处进行严格审查考核,并报理事会讨论,由会长决定是否同意入会;
会员有以上3、4、5项行为导致被劝退商会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商会组织。
三、商会会员的奖励处罚
(一)会员的奖励
1、优秀会员单位。一年评选一次,商会年会时表彰。评选对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年度表现特别优异的普通会员单位等。
(二)商会会员的处罚细则
1、通报批评
会员有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不经商会批准,以商会的名义实施宣传传播、洽谈商务、项目合作、举办活动等各种行为的,给商会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商会通报批评。以书面文件通知到每一个会员。
2、记过
会员有严重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商会批准,以商会的名义开展商务活动、项目合作、商务洽谈、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等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的行为,给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并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会员资格降级处理。
3、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有严重违反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商会批准,以商会名义开展各类有损商会形象,给商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不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商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员制度篇三
牡丹宾馆vip贵宾卡牡丹宾馆vip金卡
1、可消费场所:客房、商场、中餐厅、西餐厅、大堂吧、1020美容美发。
2、房间优惠
注:价格随季节注:
价格随季节变化,请在到店前咨询宾馆前台或登陆牡丹宾馆网站查询会员价格。
3、用餐优惠:
中餐厅用餐全年享受8.8折优惠(会议、团队、婚宴及宴会标准单、酒水、海鲜、特价菜品除外)
百万庄园西餐厅(牡丹园店)消费全年享受9折优惠,限vip金卡客户。
4、其它优惠:
全自动麻将室全年享受8折优惠。
大堂吧及商场消费全年享受9折优惠,限vip金卡客户。
1020美容美发消费享受9折优惠,限vip金卡客户。
5、持卡消费,享受积分累计兑奖、特惠价格及酒店其他增值服务。
6、所有持卡客人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折上折优惠。
7、会员卡有储值功能,每次最低充值额1000元。vip贵宾卡一次性充值5000以上,赠送10%充值额,多充多送。
8、牡丹宾馆会员卡余额充足时,可刷卡支付住房押金,离店时按实际消费结算。持卡人可要求酒店打印当次消费明细留存,以便查询卡中余额
9、持会员卡入住客房可延迟退房到下午2:00
1、持卡客户按照酒店网站所明示优惠价格消费。在所述消费场所消费可享受积分,每张卡累计消费100元积一分,每季返还积分。积分可兑换相应礼品或代金券。
2、累计积分达到500分,第二年可升级为vip金卡,享受更多优惠。
3、积分兑换礼品后,相应积分清零。代金券不设找赎,不可兑换现金,代金券不足时可用现金补齐,现金部分可继续参加积分累计,代金券消费金额则不再参与累计。
4、会员卡优惠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特价菜、特价房、网络公司以及协议公司客人不可参与积分及充值返还活动。
5、消费积分累计以消费时所使用的会员卡为准,每次积分会计入消费时所出示的会员卡内。
6、消费积分自会员第一次累计时一年内有效,一年内可多次累计并使用,超出一年有效期后所对应的积分自动归零,不可再参与下一年的累计。
在积分兑换有效期内,会员卡持有人,可在工作日9:00-17:00之间,持卡到宾馆前台办理积分兑换手续。
1、办理标准
2、办卡收取10元/张工本费,可由卡内储值额中扣除。
3、会员卡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4、挂失及补卡:
会员卡遗失后,持卡人须及时凭办卡人有效证件,拨打电话010-62025544转收款台办理挂失,或直接到总台办理挂失。因未及时挂失引起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办理挂失手续后,可在工作日8:00-17:30办理补卡手续,但需交补会员卡工本费10元/张。原卡号内的累计消费金额和累计积分可转入新卡内。
5、补卡不得更改会员卡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1、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于工作日8:00-17:30到总台办理手续。
2、为保证和维护持卡人的利益,申请人必须真实地填写《会员卡申请表》。
1、持卡客户应提前预定房间。因未及时预订房间,出现宾馆满房不能入住的情况,本宾馆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为客户介绍其它酒店暂住,待有空房后,为客户预留房间,及时通知持卡客户。
2、请在办理入住及消费付款时出示会员卡,以便享受折扣。
2、充值进行消费,将有累计积分。
3、持卡人资料若有变更,必须及时到总台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引起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4、会员卡及储值金额请在规定期限内消费使用。
5、会员卡的储值金额请在储值当年12月31日前开据发票。
1、会员必须于入住及结帐前出示会员卡方可享受有关优惠
2、卡上余额为0时,将不能享受积分权利。
3、当会员消费出现余额不足时,必须用现金缴纳差额部分。
4、会员必须爱护会员卡,如发现损坏,需付10元/张工本费补办新卡。
5、若一经发现有仿制伪造者,将上报公安机关,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6、会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本章程。
1、本酒店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任何规定或终止活动。
2、凡违反本章程,一经发现,我们将予以取消其vip资格。
3、本酒店有权废除诠释本会员卡章程中的条款及相关程序,享有对任何情况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会员制度篇四
根据公司的实际,认真履行《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努力搞好员工会员的福利工作,关心会员生活,充分体现公司和工会组织对广大会员的关心照顾,增强凝聚力,向心力,营造会员温馨之家,特制定此制度。工会福利将根据绩效不同,月务年限不同而所区别。具体如下规定。
1、每年元旦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在节日内班中工作员工,按规定发放节假日补贴,每年的“三八妇女节”适当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
2、从关心会员健康出发,会员在公司工作2年以上的集体组织常规健康体检一次,费用控制在200元-300元左右。
3、员工在到公司入会后过生日,工会将适当赠送生日礼物一份。
4、会员在参加工作中因工受伤,有关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去世,工会将与慰问,并给慰问金500元。
6、员工新婚工会将代表公司向员工赠送礼品或礼金,控制在600元左右,双方同在公司工作的将享受一份待遇。
7、会员因病、因伤(女会员计划分娩)工会派人前去看慰,并购慰问品或送慰问金,费用控制在100元-300元。会员本人住院因交住院押金困难时可向工会申请借款1000元,在出院后2个月内还清。
8、会员在入公司参加工作1年以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分批组织外出旅游。
9、会员在参加工作半年以上本人和家庭,如遇重大事情,如重大病情,重大灾难,凭依据花费和损失在8万以上,工会将组织慰问,视家庭的困难情况,工会适当组织内部和社会捐助活动。
此规定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工会经费的支付能力和会员的愿望,经公司工会、经公司行政、及会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实施调整。
此规定由公司工会拟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讨论后实施。
会员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建立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遵守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交易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拥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
2、中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拥有不低于3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3、基层员工至少拥有不低于1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会员申办程序
(一)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①公司证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③公司组织构架图和高管简历;
④办公场地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他有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
⑤公司工作对接表(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
⑥会员入市合同和补充协议;
⑦会员入会申请审核表和承诺函。
(二)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会员,申请单位缴纳完相关费用,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
未被批准者交易所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第七条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监管协议后,向交易所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交易所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一条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3、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4、提交关于终止后的纠纷处理和责任归属声明;
5、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保证金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所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单位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销户、出金;
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交易所已经收取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交易所与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由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
(五)会员保证金退出办法按照保证金最大峰值计算,保留其最大峰值金额的20%用作风险保障金,自确立交易所发布终止其会员资格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后退还风险保障金的40%,六个月后退还剩余的60%。
第十二条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为了规范市场,构建平稳有序、合法合规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商权益,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文件精神,会员单位应严格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考核交易商的准入条件;
(二)严禁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禁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
(四)严禁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
(五)严禁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的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
(六)严禁向交易商承诺收益;
(七)严禁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八)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需真实客观,符合实情,不能夸大其词;
(九)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需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
(十)严禁程序化高频交易和程序化波段交易,不得涉及破坏交易市场稳定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
不得涉及交易所其它禁止性违规交易行为。
(十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各合作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违规操作,交易所将作出严肃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利用会员身份变相进行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二)以会员的名义从事本合同约定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三)向交易商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四)误导交易商,明确竞价机制、集体连续竞价的;
(五)资金量和交易量配比不符的;
(六)参与破坏交易市场公平、公正稳定环境活动的;
(七)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涉及违规交易行为的;
(八)因会员监管不力或刻意隐瞒,发生给交易所和其他会员单位或交易商造成损失事件的(包含但不包括:名誉、商誉、经济等);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撤销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对认定违规交易活动参与者罚取相应经济赔偿金,具体金额不少于违规得利部分;
(七)会员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未严格考核交易商准入条件的;
(二)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的;
(三)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的;
(四)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的;
(五)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的;
(六)向交易商承诺收益的;
(七)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八)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不客观真实,不符合实情,夸大其词的;
(九)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未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的;
(十)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的;
(十一)未有效履行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会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贸易经营的,且未经报备批准但取得其它交易场所会员或代理商资格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