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古代财税制度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春秋以至秦汉的财税 篇一
春秋时期军赋的出现给中国封建社会带来重大影响,以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制度。“赋”字左贝右武,具有征收军需物资的意义。西周时期,国人只服兵役,不需缴纳车马兵等军需费用,至春秋战国时期,随这土地制度的演变,各国在改革税制的同时,以征调军需为内容的“赋”制度也先后出现了,如郑国的“丘作赋”,楚国的“量入修赋”等。其征收办法由按亩征收,进而分配到户,按人丁征收。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秦汉时期便产生的上计制度,上计制度相当于今天的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只是范围大小有别,按照当时规定,各地方(诸侯国)和中央各部门长官,必须把来年土地开垦,赋税收支等预计数,写在木质的券上,送于天子,天子将券剖为两部分,自己保留右券,分给臣下左券,年终,臣下再报送“计书”。
.元代的财税 篇二
元代的赋税征收广泛采用名为]www..com[“扑买”的商包制,即政府将某项税收向社会发包,商人通过竞争中标,并一次性缴足所承诺的税款,中标者再以较高数额向纳税户征收税款,其差额即为承包商的利润,这种赋税征收方法省却了税务征收人员,成为元代普遍推行,作为主要征税手段。
.唐宋时期的财税 篇三
中唐以前,租庸调制即田租,身庸和户调,这是唐朝前期人们负担的主要赋税,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唐王朝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决定了未来国家税收政策的必然改变。中唐均田制的崩溃引起了租庸调税收的瓦解,是国家税收变革的根本原因。为了弥补因政府控制户口减少,造成国家财政透支的现象,国家逐渐推行以财产为标准的户税、地税作为政府赋税的主要来源。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唐政府正式推行两税法,其指导思想是“量出为入”《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至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其是根据国家财政支出数,匡算财政收入总额,在分摊给各地,向民户征收。自此之后,按丁而税在法令上被废除了,户税和地税便成了政府征收税赋的主要形式。后来,随着户税逐渐摊入田亩中,国家把杂税、人丁税也逐渐摊入了田亩中。
五代十国继续了中唐以来的两税法,但由于群雄割据,相互征战,导致土地荒芜,人口锐减,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各国不得不用附加预征等手段增加税收,从而导致杂税泛滥,两税法为之蜕变。
宋朝经济相较之唐朝有过而无不及,北宋画家张泽瑞的《清明上河图》形象的表现了当时的繁华程度,宋朝的间接税(商品税)征收几乎于田亩税持平。传统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逐渐退居次席,改变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直以传统农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入的单一状况,这是中国古代国家赋税结构变化的一个新气象。
.奴隶社会的财税 篇四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产生。夏、商、周三代是中国财政的初建时期,三代奴隶制社会财政,是中国财政的早期形态,那时的财政,还处在不完善的阶段,正是由于其商品货币经济很不发达,国家只能采用简单的。对人或对物课征的直接税。夏、商、周的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税收制度较现在相比极其简单。《孟子·腾文公》中有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因此说,奴隶制社会孕育了中国税法的原始形式:贡、助、彻。
.明末清初的财税 篇五
明初,明政府编造了黄册,对每辖区民户情况层层登记造册,最后汇总于户部的户口总册,它是政府征收赋役的根据。明初是以“良民治良民”的税收征管制度,即在各州县设置的有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随后的一条鞭法推行使粮长制名存实亡。一条鞭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以征税。
清朝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达到成丁年龄的,不再承担丁役。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银,从而人头税废除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的人口数减少,对中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纵观当今社会的财税政策可以看出有不少中国古代财税政策的影子,中国财税发展由复杂到简单,由单一到多元,只有把握其宗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更好的实施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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