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群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审计整改难度大、推进滞后。国有企业普遍规模大、发展时间长,在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解决是一大难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国有企业需要采用开创式、改革式甚至颠覆式的方法,而国有企业的属性决定其必须具有持续稳定性,管理层往往采用“稳字当头”的经营策略,加上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存在时间久、矛盾突出,最终导致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彻底、不深入、表面化或者“只喊口号不整改”,整改效率低,整改工作推进滞后,审计成果无法得到有效巩固。
(二)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被审计单位领导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内部审计就是挑毛病,从内心深处抵触和排斥整改工作,表面重视实则应付,以各种借口拖延整改。还有部分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本身不重视,不想或者不愿意反映过多问题,整改组织不力,未能将整改工作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导致相关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监督部门,监督作用很难充分发挥。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的完善上还存在明显短板,内部审计部门整改督导大包大揽、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度不够、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合理监督体系尚未形成,直接影响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的力度和深度。此外,内部审计成果应用不够成熟,在对被审计单位领导考核、任免和奖惩上未结合审计意见及问题整改内容,导致相关单位领导者的重视程度不足,审计整改工作难推动。
(四)缺乏审计整改结果深度复核过程。现阶段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方式是被审计单位向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结果,由于时间和客观工作条件限制,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不可能对报告呈现的所有整改成果一一进行现场核实。同时部分审计人员重问题发现而轻问题整改,复核流程形式化,文件制度未执行甚至形同虚设,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被审计单位象征性补材料、发文件来应付整改,审计成果大打折扣。
改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整改工作的路径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升“一把手”重视程度。国有企业领导层要充分认识审计结果落实及问题整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审计整改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提高对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进行审计警示教育,促进审计整改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对于审计发现的“老大难”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主体要以此为契机,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深度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敢于突破,进而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整改。
(二)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设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审计整改是系统性、全面性工作,问题整改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优化审计整改的督导、复核、反馈环节,把总部业务部门纳入整个整改环节,审计问题情况既“纵向”移交给被审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同时审计问题及整改情况“横向”移交给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高督导检查力度。一方面促使业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双向沟通,从分部和总部两个层面同时思考问题的症结,把问题整改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信息传递,使各分部信息能够通过审计途径传递到总部,解决较低层面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提高审计整改的深度,防范企业系统性风险。
同时,在企业单位内部由审计部门牵头成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各业务部门组成,企业主要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定时召开,会议通报审计整改事项,业务部门领取整改清单并汇报上期整改结果。对跨部门的问题或时间长、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整改难度大的重要问题,在联席会议上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上下联动、督察督办,推动有序化解处置。
(三)强化内部审计部门基础工作,提升审计整改质量。总结目前审计整改工作,大部分审计整改仍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本身,仅仅把问题涉及资料签署补交就认为是完成整改,同质问题屡审屡犯,审计效果大打折扣。受部门属性限制,内审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抽样的工作模式以及审计成本的限制决定了审计无法确保被审计单位问题的全部发现,因此被审计单位需要认识到整改不是单纯的完成任务,举一反三和源头整改才是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需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以点带面,重新梳理和总结同质问题,企业内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不同、影响程度不同、整改难度不同建立有针对性的整改基础工作资料,持续优化整改销号清单,可根据整改资料报送情况将被审计单位整改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再次进行跟踪整改;优化审计整改清单台账,在整改措施及结果中加入事项整改、举一反三整改、源头整改三个整改层次,在整改状态中加入完成整改时间、正在整改计划完成时间、未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定期跟踪。
(四)完善内部管理考评制度,深化审计成果应用。审计整改进度滞后、审计整改难度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事项不重视,而其原因往往是单位内部考评机制的不健全,未将审計整改事项纳入考核体系。在现实中,如果审计单位是政府部门,如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事项,企业内部往往极为重视,因为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审计单位领导的考核、任用,甚至责任追究结果。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管理部门,很难具备相关权限,加上企业内部考核未包含审计整改内容,问题整改难上加难。完善企业内部考评是深化企业审计成果应用的重要内容,真正把被审计单位领导考核、提拔与审计问题整改挂钩,审计整改工作现状将大大改善。
(五)合理安排审计计划,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审计部门可结合以前年度被审计单位的城市分布、整改资料存档地点等合理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将新审计任务与审计整改回头看工作相结合。在复核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时可成立审计整改督导小组,由审计部长担任督导小组组长,项目主审担任督导小组副组长,各审计小组成员担任督导小组成员,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到达同城已审单位,对已整改事项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已上报的整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整改是否有效,对未满足整改要求的纳入高等级跟踪整改项目,要求建立明确的整改责任清单、节点。另外,审计整改督导小组到达以前年度被审计单位后同时进行整改指导工作,督导小组在听取审计整改情况介绍及认真查阅审计整改单位提供的整改资料后,对各单位存在的疑问认真分析、深入解答,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整改建议。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整改中责任不落实的坚决不放过、问题不解决的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放过,确保整改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
(六)贯彻落实“总审计师”制度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公告通告机制。2018年3月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目前总审计师制度在金融、银行等央企单位广泛执行,其他行业总审计师岗位的建立健全工作尚显滞后。事实上,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内部与其他部门属于平级部门甚至是业务部门的下属部门,在应对上级或平级业务部门事项整改时往往力不从心或难以得到重视,因此要想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国有企业需要紧跟政策要求,从自身管理体制上进一步调整,设立总审计师岗位并与企业领导副职平级,增大内部审计管理权限,提升审计部门地位。另外,作为国有企业,可借鉴审计署审计公告通告制度,进行审计整改公告,定期在企业办公系统公开通报。审计整改公告可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的重视程度,维护审计整改工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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