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基于新内生式发展理论

时间:2023-08-20 12:5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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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1],这表明在绝对贫困消除之后,我国的贫困治理重点将转向相对贫困治理,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地区、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强调,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作为一种比较性贫困,相对贫困的治理相比绝对贫困治理更复杂、更难[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4]。因此,在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中,要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以乡村振兴为契机推动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使相对贫困治理的路子更宽。

低收入群体脱贫能力建设是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认为,不良健康、教育及参与社会活动等功能的缺失是贫困产生的原因[5]。在扶贫、治贫、防贫过程中,贫困群众的脱贫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6]。脱贫能力建设,主要是通过激发低收入群体的内生动力,转变其观念意识及行为习惯,增强知识技能,使其由受助者向自助者转变,可有效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国内不少学者对低收入群体脱贫能力建设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体脱贫能力方面的研究[7-11],二是社区能力建设对低收入群体影响方面的研究。社区能力建设主要侧重公共服务供给及社会治理创新,通过完善制度,形成一种正外部“增能型”扶贫模式或路径,重视可持续发展[12-14]。

设定相对贫困标准、确定测量维度与建立识别体系是相对贫困治理的前提。目前,国际上尚未有统一的相对贫困标准,世界银行将相对贫困线设定为社会平均收入的 1/3,欧盟国家则以一国收入中位数(线)的50%~60%作为贫困线标准[15]。2020年之前,我国的贫困治理研究主要以绝对贫困治理研究为主,针对相对贫困治理及相对贫困线界定的研究相对较少,陈宗胜等人建议以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按照特定均值系数计算相对贫困标准,并将0.4~0.5的均值系数作为“相对贫困线”[16]。2020年之后,针对相对贫困标准的设定,有学者建议分城乡设置[17-18],以收入标准为主、其他标准为辅的多维相对贫困标准,既能反映经济维度,又能反映社会发展维度[19-20],可分地区逐步采用综合贫困线、国际相对贫困线和脆弱性调整贫困线三种相对贫困标准[21]。

随着相对贫困治理的推进,其工作重点将围绕以能力建设机制为中心,提升低收入群体的脱贫能力、社会参与感,因此需要打破各种形式的制度壁垒、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市场机会等,推动贫困治理城乡统筹化、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等全面转型,并构建及完善动态多维相对贫困识别系统、监测机制、制度保障机制、政策执行机制、减贫赋能的生产经营模式、评价反馈机制等[22-23]。

2020年以后,国内学者对相对贫困问题进行了较多探讨,形成了一些共识,然而就相对贫困标准的界定与测量维度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对相对贫困的治理模式与路径、构建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仍有进一步探索的必要。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24]。可见,有效统筹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和乡村振兴,对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

第一,目标具有一致性。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差距,缓解城乡发展不平衡,解决农村地区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实现城乡统筹、融合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第二,价值取向存在共同性。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和乡村振兴的价值取向都是为了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最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共同富裕。

第三,实现形式有内在关联性。一是两者在实现过程中都具有长期性,机制的构建和政策的取向注重以内生性发展为主,即由外部支持向内生发展转变。二是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石,乡村振兴战略能为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提供力量保障。三是两者均注重要素回流、资源有效配置、构建产业体系和促进产业发展,注重激发参与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培育其发展能力。

(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就目标任务而言,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注重的是平衡地区间、城乡间发展,缩小不同群体间居民收入的差距,实现共享发展成果,即合理分配“蛋糕”;
乡村振兴侧重于乡村的发展和治理并举,将发展的成果做大做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将“蛋糕”做大做好。

在实践过程中,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强调经济的增长,强调农村低收入群体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的培育,拓展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能力,同时也关注农村低收入群体在经济增长中的受益情况,寻求城乡统筹发展、区域间协调发展,群体间平等发展的实现路径。乡村振兴侧重于激活乡村资源禀赋和提升乡村的治理水平,最大限度释放乡村发展活力,壮大乡村经济,更关注乡村整体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

(一)外源式发展、内生式发展与新内生式发展

外源式发展强调借助外部力量和手段追求经济增长,强调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由多种力量共同塑造。通过经济、政治性手段,构建低收入群体发展帮扶体系是较先用于解决在现代化与全球化背景下农村衰落问题的一种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下乡村振兴和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主要依赖外部的政府规划或引进外资,而这种缺乏“造血”功能的帮扶方式对低收入群体走向富裕的帮助有限。

内生式发展主要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内生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源于对人力资本和知识的投资,而知识和创新的非竞争性是规模报酬递增的源泉。市场主体对知识的积累、技术和制度创新的动力源于市场激励,知识、技术和制度创新都具有正外部性,能为市场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市场主体进入下一轮的知识积累以及技术和制度创新。这种市场导向所引致的知识积累以及技术和制度创新一直循环进行并引发其他领域的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效应。

新内生式发展融合外源式发展和内生式发展,是一种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模式。其注重内外资源共同作用,既注重当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重视群众参与积极性的提升、可行能力的发展、生计技能的提升,又能有效利用外部力量助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利用内外市场,融合内生式发展与外源式发展两种理论,强调内外市场、资源、机遇等相互耦合,实现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的融合,激发内生潜力,以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乡村振兴和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离不开外部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支持,而农村低收入群体是相对贫困治理的主体,只有激活农村的内生资源,培育其内生发展动力,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能力,让其参与到乡村振兴和农村贫困治理的过程中,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才会有效,乡村振兴才会得到持续推进。

(二)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的分析框架

新内生式发展模式融合了外源式发展模式和内生式发展模式各自的优势,但二者并不是均等化地包含在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的过程中,而是在不同发展时期会有不同侧重点。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分析框架

1.内生式发展模式

在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中,内生式发展注重培育新型主体、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农村相对贫困主体能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等,培育农村相对贫困主体的经济能力、文化发展能力、社会能力、政治能力、抗风险能力等。这种模式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依靠系统内主体自主完成,但在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的初期,由于系统内主体能力普遍不高、资源相对不足,单靠系统内主体的力量很难实现。只有通过借助外部力量,提升系统内主体的能力,使其拥有一定的资源时,系统内主体才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自身力量有效促进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

2.外源式发展模式

在这一模式,内生式发展系统资源较少,创新能力弱,农村低收入群体可行能力低,发展能力不强。因此,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主要依靠政府的引导、制度供给以及社会资本等多方力量共同促进,同时挖掘地方优势资源,以外源式发展为主兼顾内生式发展,借助外部力量实现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3.新内生式发展模式

(1)构建与形成阶段。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要注重内生式发展与外源式发展的协调耦合,有效利用外部资源和机会,整合本地优势资源,发展本地特色产业。这一阶段的模式主要通过内外协作,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凸显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增强其本地认同感,激发其内生发展动力,提升其自我发展与调控能力,拓宽其可持续生计范畴,实现自力更生,摆脱“福利依赖”。扶贫与扶智、扶志协同,强化内外市场联系,通过“外引促内育” 激发农村地区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外源式发展与内生式发展的融合,实现从依靠外部力量帮扶到内生动力能力激活的转型。

(2)促进阶段。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的重心在推进农村地区多领域多维度协同改革,如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制度、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产业多元化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吸引力;
加强地方文化发展与培育,增强居民对本地的认同感,使更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人才回流到农村地区,让乡村精英、新乡贤等农村人才留得住、愿意留;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指导和培训中心,让农村低收入群体能就近就地参加职业指导、技能培训与就业;
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所得,让弱势群体有机会参与到乡村发展事务中去,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和收益权并实现公平的利益分配。这一阶段农村低收入群体可行能力、自我发展能力、职业素养等得到显著提高,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3)创新驱动阶段。农村相对贫困问题基本解决,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形成了包容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农村低收入群体具备了发展能力,基本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最终实现从要素驱动的外源式发展转化为新内生式发展。

(三)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中内生动力形成逻辑

内生动力是农村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形成的关键,只有农村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被激活,农村相对贫困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培育内生动力的关键是提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担当与发展责任感,以市场为导向引发新的需求和目标,激活其内在潜力。因此,要做好发展需求的培育,使农村低收入群体产生发展动机,从而使其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建设。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形成了东、中、西梯度格局差异,区域经济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突出,城乡差别明显。经济增长红利使得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受益的差距变大,“虹吸效应”使得中小城市(镇)及农村相应的资源支撑不足而影响城镇化的深度,中小城市(镇)及农村内生发展动力逐渐弱化,导致青壮年劳动力流出农村,间接制约了农村地区农民组织化、专业化水平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村地区传统产业的转型、新兴产业的发展与培育,造成农村地区缺乏产业与市场竞争力,使得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增加了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的难度。

从2014—2020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见图2)来看,2014—2020年人均GDP排名靠后的甘肃、贵州,其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一直在3.00以上,贵州在2014年更是达到了3.38,广西2005—2019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一直在2.50以上,2020年为2.42。在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2014—2020年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分别为1.96~2.09、2.19~2.30。结合福建(2.26~2.43)、湖北(2.25~2.29)、河南(2.16~2.38)、江西(2.27~2.40)、重庆(2.45~2.65)、海南(2.28~2.47)、宁夏(2.57~2.77)、内蒙古(2.50~2.84)等地2014—2020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说明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间的收入分配不均衡问题依然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尚未根本改变,且经济欠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城乡二元结构更明显,表现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在欠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高。在同一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比值有下降的趋势,经济社会发展得越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就越低,两者呈一种反向关系,比如,广西2013年前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在3.00以上,2014年这一比值回落到3.00以下,2020年这一比值为2.42(见图3)。

图2 2014—2020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

图3 2005—2020年广西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

(二)部分低收入群体稳定脱贫基础仍不够牢

1.资源禀赋差异

资源禀赋主要有自然资产、社会资本、金融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教育资源、劳动力、土地等。贫困的形成常与自然环境恶劣、资源禀赋极度匮乏、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低相关联。家庭或个人拥有资源禀赋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和约束个人行为选择和决策,也会影响其创收能力、抗风险能力。金融资产、社会资本会在家庭遭受风险冲击时起到缓解作用,金融资产、物质资产高的家庭,个人在健康、教育等方面有更多的投资机会,且会形成良性的循环,能间接提高家庭的收入能力。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来说,家庭或个人抗风险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其返贫发生率的高低,其所拥有的各类资源禀赋存量越多,应对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其返贫发生率就越低;
反之,生存条件恶劣、资源禀赋越少,应对风险的能力就越低,其返贫发生率就越高,乡村振兴的难度也因此就越大。

2.城乡之间存在差距

虽然我国已于2020年底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消除了绝对贫困,但城乡之间、高低收入群体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2020年医疗保健支出,全国居民人均支出为1426元,城镇居民人均支出为1658.4元,农村居民人均支出为1125.4元;
202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20%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597.7元,20%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6061.6元;
2020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20%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1.5元,20%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520.3元。2020年城镇20%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6061.6元)是当年城镇20%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597.7元)的6倍,是当年农村居民20%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681.5元)的20倍以上①数据根据2021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而得。选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用来反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

3.收入结构性失衡突出

低收入群体家庭经营净收入中的传统性经营产业收入占比仍然较高,工资性收入及财产净收入相对较低且转移净收入占比较高。例如,2020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814.9元,工资性收入为4638.2元,占比为31.31%,转移净收入为3956.8元,占比为26.7%;
2020年甘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4.3元,工资性收入为2985.9元,占比为28.87%,转移净收入为2572.6元,占比为24.87%②数据根据2021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整理而得。。

4.部分低收入群体存在“精神贫困”

部分低收入群体因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技能弱,导致其在劳动、学习、利益表达、信息获取、参与合作等方面的内在能力不高。另外,部分低收入群体思想观念消极,缺乏进取意识,缺乏自我发展的动机,难以抓取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机遇,“精神贫困”较严重,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或教育资源投入较多的地区,低收入群体受教育或学习的机会就多。受到好的学习氛围影响,低收入群体自我发展的意愿、动机就强,拓展生计的渠道就宽。然而,当前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地区间、城乡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如2020年的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全国居民人均支出为2032.2元,城镇居民人均支出为2591.7元,农村居民人均支出为1308.7元③数据根据2021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三)相对贫困的认定、测量维度没有统一标准

国际上相对贫困的认定尚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当前国内不少学者对相对贫困标准的设定、测量维度与识别体系展开了系列研究,但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理论体系。其难点在如下。一是到底应以地区为单位设定不同的相对贫困线,还是应以国家为单位设定同一标准的相对贫困线?如果以地区为单位设定不同的标准,执行起来相对容易,然而标准不统一,长期而言,地区间的差异依然存在,对治理相对贫困来说意义不大;
如果设定全国城乡同一标准,虽然有利于缩小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消除区域间二元结构,实现共同富裕,但是短期内很难实现。二是相对贫困线设定基于哪些维度,以哪些指标去衡量,设定什么样的数值,是以财富分配的基尼系数还是以人均年纯收入或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值,或者其他的标准,仍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三是绝对贫困治理重心在农村,而相对贫困治理的范围更广,不仅在农村,城镇同样面临相对贫困治理的问题,因此是构建全国城乡统一相对贫困线标准还是城乡不同的标准线,当前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也没有统一规定。相对贫困标准的制定是今后贫困治理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25],也是构建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的前提。

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协同推进不能仅靠外部力量的帮扶来实现,更应要激发低收入群体自身的内生动力,使发展模式从“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注重脱贫群体或低收入群体不再返贫致贫,因此应着重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推进区域联动发展

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收入不平等现象,使得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是农村相对贫困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完善区域联动发展的利益机制,防止区域发展的“马太效应”。

一是加强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资源禀赋及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调控作用,从宏观上完善产业链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布局及推动产业转移,与乡村振兴联动。区域协同发展的重点在于产业布局,虽然产业转移在短期内可以促进欠发达地区产业的发展,但因为在产业转移过程中转出地主要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端产业,存在层级分化现象,不利于减轻财富分配和收入差距的异化程度,不利于相对贫困治理。因此,欠发达地区除了从发达地区承接相关产业,还应结合本地区的资源发展适合自己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这样才能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从而使二元结构逐步消除,相对贫困得到缓解。

二是从宏观上改变当前二元经济结构发展模式。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不仅数量上要增加,建设质量也要跟上。在总体分散的格局下,通过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协同发展,形成“多点开花”的局面,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区域中心城市对县域及农村的辐射半径小、辐射作用强的优势,突出“小城镇大作为”效应,强化城乡间的联系。通过强化区域间的联动,消除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硬约束和软约束,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扭转区域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避免区域性经济贫困、“富者越富,贫者越贫”。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和推进共同富裕是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重视本土内生资源的维护、开发与利用,避免强化二元经济结构发展模式。关注中小城市发展意愿、发展动能,确保社会发展成果在城市间、城乡间共享,让中小城市(镇)、农村能留得住人才、留得住资源。

(二)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产业兴旺发展是乡村振兴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可立足本地已有的特色生计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或是通过外部社会力量整合本地优势资源来发展地方产业。通过让农村低收入群体融入产业发展,让其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其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乡村精英返乡创业,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支持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发展,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加强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探索与发展适应本地经济发展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提高农村产业附加值。加大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乡村精英留在乡村,吸引更多的人才回流乡村。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和文化传统,因地制宜地创新产业发展,推进经营模式的发展,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实现品牌兴农、特色富农,从而提升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加快发展“互联网+农业”,建设数字乡村,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三)提高低收入群体致富能力

基于精神与心理层面产生的认知贫困,具有较强的思维固化作用,加上农村文化具有本土性和地域性,易形成“贫困文化”,产生贫困代际相传。因此,要消除落后固化的“贫困文化”和思维定式,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社会能力、政治能力,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潜力。将农村文化振兴与经济社会发展联动,改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价值观,激发他们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他们的脱贫意识,引导他们立志、提能。创新乡村文化融合发展,发展新乡贤文化,培育乡村共同体精神,培养乡村情怀。注重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与常规教育相结合,不断强化农民终身教育和持续培训,强化其可行能力。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教育经费、教育资源的投入,合理统筹城乡基础学校布局和资源配置,完善农村地区教育信息化设施。完善保障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提高农村治理水平,探索社区、村落居家养老模式。

(四)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

数字金融能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获取信息的成本、金融服务门槛,使支付服务更便捷,从而加快社会资本在地区间的流动,增强金融服务渗透性,扩大金融覆盖的纵深程度,促进金融包容性增长,提高农村低收入群体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数字普惠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信贷约束,增强其自我发展的金融支持,使其能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发展机会,提升其教育、健康等方面投资水平,提高其内生发展动能,进而达到防返贫的目的。健全农村地区数字金融技术设备、网络征信平台,完善农村地区“金融+生活”数字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培育农村低收入群体数字金融素养,充分利用金融科技缩小城乡信息沟壑,增加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金融可获得性。强化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丰富惠农金融产品,寻求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为不同层次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五)优化与重塑乡村地方组织模式

一是健全村干部选举制度。充分保障村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杜绝“买官要官”用人现象,避免熟人社会和宗族关系对村干部选举的影响。引导返乡精英与新乡贤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让那些想扎根农村、乐于为农村发展做贡献的有觉悟、有文化、有视野、能创业的能人加入村干部的队伍。吸引更多人才回到农村,为农村发展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本和资金。激发村民干事热情,提升地域认同感。

二是完善农村治理模式。规范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参与权和收益权。既要注重利益量化、要素投入等因素,也要重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分配,以尽可能发挥他们的可行能力,使他们主动参与到乡村振兴过程中,提升他们的主体性地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使他们从“要我发展”转变成“我要发展”。培育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创新能持续激发农村低收入群体内生动力的利益激励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包容性发展制度、乡村社会秩序等,有利于农村低收入群体长期受益。

(六)合理设定相对贫困线

相对贫困是一种比较性的贫困,相对贫困线的设定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鉴于当前国内区域发展呈现的梯度层次,区域间、城乡间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短期内可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全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设定城乡相对贫困线。根据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和区域内发展的差异,规定扶助范围和扶助力度,使得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更具针对性。等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中部、西部城镇相对贫困线和农村相对贫困线,进而实现东部、中部、西部城镇相对贫困线的统一和农村相对贫困线的统一。相对贫困线的界定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城乡间的生活成本,可采用动态的方式,以上一年度区域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或平均值为依据设定为当年的城镇相对贫困线,同理,以上一年度区域内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或平均值为依据设定为当年的农村相对贫困线。依托乡村振兴,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助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现全国城乡基本统一的相对贫困线。

农村相对贫困治理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因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就越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就会越低。因此要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保驾护航。乡村振兴战略不仅仅是发展经济,还要注重社会发展,将关注点放在如何共享发展成果、如何做好合理分配,否则就会导致区域间、区域内发展的二元结构更为凸显。当然,共享发展成果和合理分配不等同于平均主义。因此,要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契机,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同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平衡发展、充分发展,促进欠发达地区“追赶”发展,激发低收入群体内生动力。农村相对贫困具有相对性、动态性、主观性、多维性,因此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是一个长期过程,要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只有乡村经济的发展进入共同富裕阶段,农村相对贫困问题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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