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的八个命题

时间:2024-08-30 0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可梳理为八个命题,这八个命题构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揭示了二者的统一性,是改革法治化的思想基础,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则是对改革的法治总要求。在形式法治层面,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和先行先试“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
在实质法治层面,提出“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对改革程序,提出“要做好改革评估工作”;
对改革的法律责任,则提出“要宽容改革失误”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改革与法治;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6-0065-06

改革与法治是驱动我国走向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梦的两大动力,应将二者统一起来。关于改革的法治论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精髓、分析其逻辑,不仅有助于更具体和更深刻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改革,把改革与法治有机统一、协调起来。总体看,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可分为八个基本命题,这八个基本命题构成了习近平关于改革的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

一、“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如何看待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的基石。(1)就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的经典命题。早在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2) 2014年12月31日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他再次指出:“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3) 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4)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的命题深刻地揭示了改革与法治的功能定位和内在联系,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衔接提供了重大理论依据。不过,改革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约束,因而与法治具有对立性。如何将二者统一起来,使其并行不悖,始终是困扰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用一句话辩证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即“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从而将对立的两个方面统一了起来。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立足于改革应坚持的原则与方法,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一起构成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的核心命题;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则立足于改革的对象与内容,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中得到更清晰的表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5)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命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的核心和总的表达。这一命题在2012年开始提出,后来也被表述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和“在法治下推进改革”。(6)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他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7) 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8)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了新里程。改革开放初期,改革的时间紧、任务重,抛开法治搞改革的问题比较突出,理论界还曾提出“良性违宪(法)”的改革论。(9)可以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命题是对抛开法治搞改革问题的拨乱反正,是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的新界碑。第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本质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推进和深化改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形式法治思维和方法。它不仅意味着对现行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尊重和维护,还意味着要把法律规定作为推进所有工作的依据和准绳,把法定程序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渠道和方法。二是实质法治思维和方法。它首先意味着良法善治,即得到维护和遵循的法律必须是好的和善的,必须始终把维护公民权益放在第一位,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它还意味着,法治的运作过程要体现人民主体地位,使法治能够贯彻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真实意志。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两种思维与方法相辅相成,前者为改革提供规矩和方法,后者为改革提供动力和目标。第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意味着用法治“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改革。所谓“引领”,即通过立法或其他法治方式和手段,为改革设目标、定规划、画蓝图;
所谓“推动”,即通过立法为改革参与者设定推进和实施改革的职权、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戒机制;
所谓“规范”,即通过立法,为改革定规矩,建立改革的基本行为规范,使改革活动在法律规范指引下得以有序推进。所谓“保障”,即为改革决策、实施主体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其他相关机构与组织的协助义务,为改革提供人力、财力保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环境。总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意味着改革受法治全面约束。

三、“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和“先立后破”

“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和“先立后破”(有时也表述为“不立不破、先立后破”)两个命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的形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基本表达。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10)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9年7月5日,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我们探索和积累了宝贵经验,就是坚持党对机构改革的全面领导,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11)

“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和“先立后破”两个命题并非简单的同义反复,而是分别针对两种不同情形的改革提出的两种不同要求:其一是现行法对改革事项尚无规定,改革等于建章立制;
其二是现行法对改革事项已做了规定,改革意味着要突破现行法的规定。“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主要针对第一种情形。这一情形可再分为两种状况:一是改革事项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二是改革事项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减少其义务。对于前者,《决定》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按此,改革如果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论重大与否,都应于法有据。但对后者,《决定》并无明确规定。“于法有据”源于法律保留原则,有侵害保留和重大保留之说。它不仅要求国家在作出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时要于法有据,还要求在作出涉及人民基本权利和重大利益的决定时也应于法有据。如此一来,“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应主要针对第一种情形的第二种状况。“不立不破、先立后破”则主要针对第二种情形。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以及改革可能产生的巨大争议性,“先立后破”往往会使改革难以启动、推进,有时会使改革搁置在漫长的立法程序与无休止的争论中。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许多改革基本上按照“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方式推进,但这种方式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理相抵触,以破坏法治原则为代价。当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重大命题之后,进一步提出“不立不破、先立后破”,无疑是对既往改革方式的重大调整。

不论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还是“先立后破”,不仅意味着要按照形式法治的要求推进改革,同时也意味着要加大法治对于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过,习近平总书记同时也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12)为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了先行先试“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的新命题,并将其在《决定》中加以规定,即“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四、先行先试“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在逻辑关系上,先行先试“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是对“改革要于法有据”和“先立后破”命题的遵循和变通,是在全面改革条件不成熟时对局部地区或领域先行试点的特殊处理,依然是运用形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改革的一种体现。

先行先试是我国改革开放最具特色之处,对于推动和深化改革长期发挥独特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予以充分肯定,如2013年12月10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讲话时他指出:“对认识还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改革,要大胆探索、试点先行,有些改革涉及深层次制度因素和复杂利益关系,一时难以在面上推开,要发挥改革试点的侦察兵和先遣队作用,找出规律,凝聚共识,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13)不过,先行先试与法治的矛盾最突出、最难处理,这主要体现在制度变革性先行先试中。制度变革性先行先试以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为使命。其试点属性决定了只能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且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制定的改革方案往往不一样;
要不要将改革方案由点到面进行推广进而对相关制度予以修改,皆取决于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和社会对改革的接受程度;
如果改革试验达不到预期效果,或者试验后社会争议依然比较大,要么变更试验方案继续试验,要么改革就此中止、终结。因此,制度变革性先行先试总是具有试验内容的“变法性”、实施区域的局部性、改革方案的多样性、时间效力的暂时性、试验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而立法或修法具有实施区域的全国性、法律方案的单一性、时间效力的长期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路子行不通。(14)曾几何时,“先试后立”几乎成为一种常态。但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试点重要性的同时,也强调试点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提出了“先行先试要得到授权”的命题。

授权意味着,当先行先试可能会突破现行法的规定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其他相关立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特别许可改革试验实施主体在试验区域内暂停部分法律条款的适用或者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条款的适用。授权制度的建立彻底消解了先行先试与法治原则之间的矛盾性,解决了先行先试进退两难的困境。因此,先行先试授权制度是化解改革与法治的对立性、建构两者统一性的重大制度创新,使改革与法治真正成为彼此协调、相辅相成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目前,这一命题已为立法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迄今为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之外,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作出不少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决定。

五、“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简要表达(15), 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他关于改革的实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基本表达。

2012年11月17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6)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提了出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7)

当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改革的根本目标时,改革与法治在价值目标上就得以统一起来,这是因为,法治的根本价值目标也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就可以用法治的价值目标引领和推动改革。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正义来自于国家,因为法是国家共同体的制度,而什么是公正的则由法来决定。”(18)罗马法学家同样认为:“法是实现善与公正的艺术”“法来源于正义,正义如法之母”。(19)而今,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把公正作为法治的根本标准。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20)可见,公平正义既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公平正义中,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首要的。“人们之所以把社会基本结构正义作为首要的正义,是因为:(1)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生活前途起渗透的、自始至终的影响;
(2)社会基本结构构成了个人和团体的行为发生的环境条件;
(3)关于人的行为公正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作出的。”(2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平正义观集中体现于社会基本结构层面,它更加关注“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主张“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以“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衡量改革“公平正义”的试金石、平衡器。(22)

六、“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从主体和内容方面所作的进一步界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后中国社会生活的美好图景,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在改革法治思想中的体现和落实。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早在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时他就提出,我们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23) 2021年1月28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24)理解这一命题须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命题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与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统一。《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思想,并把它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增加全体人民共同福祉”的命题相结合。

其次,“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必须与“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命题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民福祉的增进与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目的所在、本质所在、特征所在,是衡量改革是否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试金石,可有两个衡量指标:一是纵向地或历史地看,经过改革,人民的福祉是否得到增进、提高,即是否比以前过得更好。只有比以前过得更好,才能说明改革是进步的和正义的。二是横向地或比较地看,不同领域、地域、阶层人民的福祉水平及其增进程度的差距是否逐渐缩小和更趋合理,即是否共同富裕了。只有差距逐渐缩小和更趋合理,人民共同富裕了,才能说明改革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因此,人民福祉的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比是衡量改革公平正义的基本指标。

再次,“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应切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历史地观察和分析。在改革初期整个社会还很贫穷的情况下,衡量改革公平正义的主要指标应当是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长和人民福祉的绝对增加。如果蛋糕太小,切得再公平也无济于事。因此,邓小平审时度势地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即便到了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仍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25)但当社会财富总量和人民福祉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衡量改革公平正义的主要指标就应当是贫富差距和相对增加比。因此,2021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26)

七、“要做好改革评估工作”

“要做好改革评估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中实事求是、科学决策思想的集中表达。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我们的政策举措出台之前必须经过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力求切合实际、行之有效、行之久远,不能随便‘翻烧饼。”(27) 2019年7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他指出:“要做好改革评估工作,加强改革举措评估、改革风险评估、改革成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制度切合实际、行之久远。”(28)理解评估的论断,应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改革评估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改革实践中的具体落实。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根本的思想路线之一,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按客观规律办事,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对于特定改革而言,改革面临的情况如何,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改革方案是否科学,改革成效如何?这些都需要经过科学评估才能回答,不能凭主观臆断,不能凭长官意志。改革评估本质上是一种更为系统、严谨、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以改革评估作为是否启动改革以及改革是否成功的判断依据,正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体现。

其次,改革评估在新时期改革实践中具有非同以往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解决的大都是长期积累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进一步深化改革,一是“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29);
二是改革进度要适中,“改慢了不行,过于激进也不行”(30);
三是要更加重视调查研究,“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31)总之,新时期改革更加强调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改革评估是其关键环节和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就此强调:“提出改革举措当然要慎重,要反复研究、反复论证,但也不能因此就谨小慎微、裹足不前,什么也不敢干、不敢试。搞改革,现有的工作格局和体制运行不可能一点都不打破,不可能都是四平八稳、没有任何风险。只要经过了充分论证和评估,只要是符合实际、必须做的,该干的还是要大胆干。”(32)

再次,改革评估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改革前的举措评估和风险评估,还包括改革中的定期评估和改革后的成效评估。起初,习近平总书记主要强调改革前评估,但后来逐渐扩大了评估范围。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他提出了定期评估的概念(33), 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时他提出了进行改革效果评估的要求(34), 2019年,他在之前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提出了“改革举措评估、改革风险评估、改革成效评估”(35)等全面评估思想,从而提出了构建比较完整的改革评估制度体系的思想。

八、“要宽容改革失误”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要宽容改革失误”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这一命题是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律监督与法律责任思想的总阐述和总表达。早在2003年,还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在先行的试点中要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纠正失误,注意保护好干部群众的改革热情。”(36) 2016年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他提出了“三个区分”的思想,即“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37)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专门就容错机制的实施作了详细规定。理解这一命题须把握两点:

第一,改革尤其是为改革创新而进行的先行先试,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对它们的监督应与日常的履职行为相区别,秉持不同的追责标准,其差异至少有三点不同:一是,改革创新一般是“分外事”,日常工作则是“分内事”。一般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并不负有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法定职责。他们进行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等于自我加负、额外奉献。二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是另辟蹊径、无经验可循,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即便勤勉尽责,也难免发生失误错误,达不到预期目的。三是,改革创新旨在触动既有社会秩序和利益格局,更易激起既有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维护者的反对,面临的阻力更大。基于这三点区别,降低先行先试者的责任风险就非常必要。

第二,“宽容改革失败”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建立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的思想基础上:一是要区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与日常履职。习近平总书记“宽容改革失败”与“建立容错纠错改革机制”的思想是针对改革创新尤其是先行先试的,不能将其与领导干部的日常履职工作相等同。二是要区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与“故意违纪违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已经对宽容的界限作了明确划分,可以宽容的只是无意的、过失性的“失误错误”。三是要区分先行先试“未达到目的”与“失误错误”。先行先试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原因,要么是改革方案不完善,要么是改革条件不成熟。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先行先试为改革方案的调整提供了条件,为改革条件的再评估提供了依据,可以使改革决策者更冷静、更慎重。因此,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目的压根就没有错,没有错就无错可容。

注释:

(1) 江必新、戢太雷:《习近平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理论》,《东南法学》2021年第2期。

(2)(7)(8)(12)(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09、46、51、38页。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4)(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623、620—624页。

(5)(10)(13)(17)(29)(30)(31)(32)(3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4、47、50、96、30、34、37—38、39—40、143—144页。

(9)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11) 徐隽:《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9年7月6日。

(14) 杨登峰:《改革试验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与任务》,《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15) 江必新:《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

(16)(2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8—79页、236。

(18) Aristoteles, Politik, 1253a 39ff.转引自 [德]伯恩·魏徳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19) [德]伯恩·魏徳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2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22)(24)(26)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人民日报》2021年1月30日。

(25)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求是》2014年第1期。

(27) 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2页。

(34) 《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 真抓实干蹄疾步稳务求实效》,《人民日报》2014年3月1日。

(28)(35) 《凝心聚力实施改革强军战略 把新时代强军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人民日报》2019年8月1日。

(36) 习近平:《之江新语》, 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3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30页。

作者简介:杨登峰,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江苏南京,211189;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江苏南京,210023。

(责任编辑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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